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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政辦發〔2017〕2號
鞍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
印發鞍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各有關單位:

《鞍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已經市政府批準,現予印發。

 

 

鞍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7110日        

 

 

鞍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根據《中共遼寧省委辦公廳 遼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鞍山市市縣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廳秘發〔201429號),設立鞍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正局級建制,為市政府工作部門。

一、職能轉變

(一)取消職責

1.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

2.非煤礦礦山建設項目安全預評價備案。

3.《建設項目安全預評價報告》批復。

4.核發《建設項目安全設施初步設計審核書》。

5.核發《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審核書》。

6.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和使用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單位以及礦山、冶金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資格證核發。

7.根據《鞍山市市縣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方案》需要取消的其他職責。

(二)增加的職責

1.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安全設計審查。

2.承接省政府下放的其他職責。

二、主要職責

(一)組織起草全市安全生產地方性法規和市政府規章草案;擬定安全生產政策和規劃;指導協調全市安全生產工作;分析和預測全市安全生產形勢,發布全市安全生產信息,協調解決安全生產中的重大問題。

(二)承擔全市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責任,行使綜合監督管理職權;指導協調、監督檢查市政府有關部門和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級以上開發區、風景區管委會的安全生產工作;監督考核并通報安全生產控制指標執行情況,監督事故查處和責任追究落實情況。

(三)承擔工礦商貿行業(煤礦除外)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責任,按照分級、屬地原則,監督檢查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煤礦除外)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情況及安全生產條件、設備設施(特種設備除外)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負責監督管理職責范圍內工礦商貿企業(煤礦除外)的安全生產工作。

(四)承擔職責范圍內的非煤礦礦山企業、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企業和煙花爆竹安全生產準入和管理責任,組織并指導監督實施安全生產準入制度;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綜合工作和煙花爆竹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五)負責用人單位(煤礦除外)職業衛生監督檢查工作;負責職業衛生安全許可的受理、審查、申報等管理工作;組織查處職業病危害事故和違法違規行為。

(六)制定工礦商貿行業(煤礦除外)安全生產地方標準和規程并組織實施;監督檢查工礦商貿行業(煤礦除外)重大危險源監控和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

(七)負責以市政府名義組織安全生產大檢查和專項督查;根據市政府授權,組織、協調權限內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和辦理結案工作,監督事故查處和責任追究落實情況。

(八)負責組織指揮和協調安全生產應急救援工作;綜合管理全市安全生產傷亡事故和安全生產行政執法統計分析工作。

(九)負責監督檢查職責范圍內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安全設施、職業病防護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情況。

(十)組織指導全市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和培訓工作;組織實施并監督特種作業人員(煤礦特種作業人員、特種設備作業人員除外)的考核工作和非煤礦礦山企業、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金屬冶煉生產經營單位(煤礦除外)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資格(煤礦礦長安全資格除外)考核工作;監督檢查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和職業安全培訓工作。

(十一)指導協調全市安全生產檢測檢驗、職業衛生評價檢測工作(煤礦除外),監督管理安全生產社會中介機構、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和安全評價工作(煤礦除外);監督和指導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工作。

(十二)承擔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煤礦除外)安全生產行政執法的責任,組織指導協調和監督全市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工作。

(十三)指導協調安全生產重大科學技術研究和推廣工作。

(十四)承擔全市鐵路無人看守道口(鐵路專用線、專用鐵路、地方鐵路的無人看守道口除外,下同)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十五)承擔全市民用機場凈空保護區域安全管理的綜合協調和監督指導職責;負責指導協調、監督檢查市政府有關部門民用機場凈空保護區域的安全生產工作。

(十六)組織開展安全生產方面的國際交流與合作。

(十七)承擔市安全生產委員會的具體工作。

(十八)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設10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局機關及其所屬事業單位財務、國有資產、安全、保密及離退休干部管理等工作;組織開展安全生產方面的國際交流與合作。

(二)綜合法規處(事故調度和統計處、行政權力監管服務處)

組織起草安全生產地方性法規和市政府規章草案;組織擬定工礦商貿行業及有關綜合性安全生產地方規程、標準和相關政策;承擔安全生產執法監督、行政復議、行政應訴和行政賠償工作;指導安全生產系統法制建設;起草重要文件、綜合性報告;組織指導安全生產新聞宣傳工作;承擔全市安全生產信息發布工作;承擔機關有關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工作;負責安全生產專家組、中介機構的管理工作;負責安全生產事故調度統計工作;負責生產安全事故信息接報處置工作;負責事故查處的督辦工作;負責較大以上生產安全事故的備案等管理工作。對本部門履行行政審批事項的事中、事后監管與服務職責。

(三)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安全生產協調處)

綜合組織、協調全市綜合性的安全生產大檢查、專項督查和安全生產專項整治工作;對市級重大安全事故隱患掛牌督辦登記建賬;研究分析全市安全生產形勢,適時通報安全生產情況;負責各縣(市)區政府、市級以上開發區、風景區管委會及市各有關部門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考核工作,分解落實安全生產控制指標,組織開展定期考核;負責全市安全生產政務信息相關工作;負責市安委會辦公室日常工作,組織召開全市綜合性安全生產工作會議相關事宜;組織開展全市性安全生產月宣傳活動。

(四)安全監督管理一處

監督檢查非煤礦礦山(煉化、石油天然氣管道除外)行業生產經營單位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情況及安全生產條件、設備設施(特種設備除外)安全情況;承擔和指導非煤礦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指導監督相關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參與相關行業安全生產事故調查處理和應急救援工作;負責監督生產經營單位重大危險源監控、重大事故隱患的整改工作。

(五)安全監督管理二處

綜合監督協調住建委、交通委等負有安全生產行業主管部門、市級以上開發區、風景區管委會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組織或參與相關行業和領域安全生產事故處理和應急救援工作;綜合協調、監督指導全市民航行業安全生產管理工作;指導、監督檢查市政府有關部門及縣(市)、區政府貫徹執行民用機場凈空保護區域安全管理法律法規及履行相關職責的情況;協調解決民用機場凈空保護區域安全管理中的重大問題;參與民航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參與民用機場凈空保護安全管理工作責任目標考核;參與相關行業重、特大事故的調查處理和應急救援工作;負責市民用機場凈空保護區域安全管理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六)安全監督管理三處

監督檢查化工(含石油化工)、醫藥、危險化學品和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情況,承擔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承擔和指導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監督管理工作;參與相關行業安全生產事故的調查處理和應急救援工作。

(七)安全監督管理四處(鐵路道口辦公室)

監督檢查冶金、有色、建材、機械、輕工、紡織、煙草、商貿等行業生產經營單位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情況及其安全生產條件、設備設施(特種設備除外)安全生產管理工作,指導監督相關行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參與相關行業安全生產事故的調查處理和應急救援工作;承擔全市鐵路無人看守道口(鐵路專用線、專用鐵路、地方鐵路的無人看守道口除外,以下簡稱鐵路道口)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規劃和實施鐵路道口安全監護工作;參與鐵路道口的改造和平交改立交工作;指導、協調和監督鐵路行業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參與相關行業事故的調查處理和應急救援工作;負責市鐵路道口安全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八)規劃科技處

組織擬定安全生產科技規劃,指導協調安全生產重大科學技術研究和推廣工作;組織指導全市全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和監管工作,組織研究擬定安全生產科技規劃及推廣工作;負責全市注冊安全工程師管理和安全工程職稱評審工作;負責組織全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人員的安全培訓工作;負責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及金屬冶煉的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生產經營單位的考核工作;負責對安全培訓機構進行監管和指導。負責全市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

(九)職業安全健康監督管理處

監督檢查工礦商貿作業場所(煤礦作業場所除外)職業衛生情況;擬定作業場所職業衛生有關執法規章和標準;組織查處職業危害事故和違法違規行為;組織指導并監督檢查有關職業安全健康培訓工作;組織指導和督促檢查職業危害申報工作;參與職業危害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十)行政審批處

履行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機行政審批及相關職責。

機關黨委。負責機關及其所屬事業單位的黨務、群團、紀檢監察、機構編制和人事管理等工作。

四、人員編制(略)

五、附則

本規定由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序辦理。

 

 

附件:鞍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行政審批事項清單

 

 

附件

 

 

鞍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行政審批事項清單

 

一、保留的行政許可項目清單

1.建設項目安全條件審查、安全設施設計審查

1)非煤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

2)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設施安全條件審查、安全設施設計審查

3)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審查

4)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安全設計審查

2.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核發

3.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核發

4.煙花爆竹經營(批發)許可證核發

5.職業衛生安全許可證核發

二、保留的其他權利項目清單

1.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丙級)資質認定

2.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備案

3.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備案

 

 

 

鞍政辦發〔2017〕2號
鞍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鞍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各有關單位:

《鞍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已經市政府批準,現予印發。

 

 

鞍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7110日        

 

 

鞍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根據《中共遼寧省委辦公廳 遼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鞍山市市縣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廳秘發〔201429號),設立鞍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正局級建制,為市政府工作部門。

一、職能轉變

(一)取消職責

1.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

2.非煤礦礦山建設項目安全預評價備案。

3.《建設項目安全預評價報告》批復。

4.核發《建設項目安全設施初步設計審核書》。

5.核發《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審核書》。

6.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和使用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單位以及礦山、冶金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資格證核發。

7.根據《鞍山市市縣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方案》需要取消的其他職責。

(二)增加的職責

1.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安全設計審查。

2.承接省政府下放的其他職責。

二、主要職責

(一)組織起草全市安全生產地方性法規和市政府規章草案;擬定安全生產政策和規劃;指導協調全市安全生產工作;分析和預測全市安全生產形勢,發布全市安全生產信息,協調解決安全生產中的重大問題。

(二)承擔全市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責任,行使綜合監督管理職權;指導協調、監督檢查市政府有關部門和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級以上開發區、風景區管委會的安全生產工作;監督考核并通報安全生產控制指標執行情況,監督事故查處和責任追究落實情況。

(三)承擔工礦商貿行業(煤礦除外)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責任,按照分級、屬地原則,監督檢查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煤礦除外)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情況及安全生產條件、設備設施(特種設備除外)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負責監督管理職責范圍內工礦商貿企業(煤礦除外)的安全生產工作。

(四)承擔職責范圍內的非煤礦礦山企業、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企業和煙花爆竹安全生產準入和管理責任,組織并指導監督實施安全生產準入制度;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綜合工作和煙花爆竹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五)負責用人單位(煤礦除外)職業衛生監督檢查工作;負責職業衛生安全許可的受理、審查、申報等管理工作;組織查處職業病危害事故和違法違規行為。

(六)制定工礦商貿行業(煤礦除外)安全生產地方標準和規程并組織實施;監督檢查工礦商貿行業(煤礦除外)重大危險源監控和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

(七)負責以市政府名義組織安全生產大檢查和專項督查;根據市政府授權,組織、協調權限內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和辦理結案工作,監督事故查處和責任追究落實情況。

(八)負責組織指揮和協調安全生產應急救援工作;綜合管理全市安全生產傷亡事故和安全生產行政執法統計分析工作。

(九)負責監督檢查職責范圍內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安全設施、職業病防護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情況。

(十)組織指導全市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和培訓工作;組織實施并監督特種作業人員(煤礦特種作業人員、特種設備作業人員除外)的考核工作和非煤礦礦山企業、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金屬冶煉生產經營單位(煤礦除外)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資格(煤礦礦長安全資格除外)考核工作;監督檢查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和職業安全培訓工作。

(十一)指導協調全市安全生產檢測檢驗、職業衛生評價檢測工作(煤礦除外),監督管理安全生產社會中介機構、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和安全評價工作(煤礦除外);監督和指導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工作。

(十二)承擔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煤礦除外)安全生產行政執法的責任,組織指導協調和監督全市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工作。

(十三)指導協調安全生產重大科學技術研究和推廣工作。

(十四)承擔全市鐵路無人看守道口(鐵路專用線、專用鐵路、地方鐵路的無人看守道口除外,下同)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十五)承擔全市民用機場凈空保護區域安全管理的綜合協調和監督指導職責;負責指導協調、監督檢查市政府有關部門民用機場凈空保護區域的安全生產工作。

(十六)組織開展安全生產方面的國際交流與合作。

(十七)承擔市安全生產委員會的具體工作。

(十八)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設10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局機關及其所屬事業單位財務、國有資產、安全、保密及離退休干部管理等工作;組織開展安全生產方面的國際交流與合作。

(二)綜合法規處(事故調度和統計處、行政權力監管服務處)

組織起草安全生產地方性法規和市政府規章草案;組織擬定工礦商貿行業及有關綜合性安全生產地方規程、標準和相關政策;承擔安全生產執法監督、行政復議、行政應訴和行政賠償工作;指導安全生產系統法制建設;起草重要文件、綜合性報告;組織指導安全生產新聞宣傳工作;承擔全市安全生產信息發布工作;承擔機關有關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工作;負責安全生產專家組、中介機構的管理工作;負責安全生產事故調度統計工作;負責生產安全事故信息接報處置工作;負責事故查處的督辦工作;負責較大以上生產安全事故的備案等管理工作。對本部門履行行政審批事項的事中、事后監管與服務職責。

(三)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安全生產協調處)

綜合組織、協調全市綜合性的安全生產大檢查、專項督查和安全生產專項整治工作;對市級重大安全事故隱患掛牌督辦登記建賬;研究分析全市安全生產形勢,適時通報安全生產情況;負責各縣(市)區政府、市級以上開發區、風景區管委會及市各有關部門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考核工作,分解落實安全生產控制指標,組織開展定期考核;負責全市安全生產政務信息相關工作;負責市安委會辦公室日常工作,組織召開全市綜合性安全生產工作會議相關事宜;組織開展全市性安全生產月宣傳活動。

(四)安全監督管理一處

監督檢查非煤礦礦山(煉化、石油天然氣管道除外)行業生產經營單位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情況及安全生產條件、設備設施(特種設備除外)安全情況;承擔和指導非煤礦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指導監督相關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參與相關行業安全生產事故調查處理和應急救援工作;負責監督生產經營單位重大危險源監控、重大事故隱患的整改工作。

(五)安全監督管理二處

綜合監督協調住建委、交通委等負有安全生產行業主管部門、市級以上開發區、風景區管委會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組織或參與相關行業和領域安全生產事故處理和應急救援工作;綜合協調、監督指導全市民航行業安全生產管理工作;指導、監督檢查市政府有關部門及縣(市)、區政府貫徹執行民用機場凈空保護區域安全管理法律法規及履行相關職責的情況;協調解決民用機場凈空保護區域安全管理中的重大問題;參與民航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參與民用機場凈空保護安全管理工作責任目標考核;參與相關行業重、特大事故的調查處理和應急救援工作;負責市民用機場凈空保護區域安全管理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六)安全監督管理三處

監督檢查化工(含石油化工)、醫藥、危險化學品和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情況,承擔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承擔和指導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監督管理工作;參與相關行業安全生產事故的調查處理和應急救援工作。

(七)安全監督管理四處(鐵路道口辦公室)

監督檢查冶金、有色、建材、機械、輕工、紡織、煙草、商貿等行業生產經營單位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情況及其安全生產條件、設備設施(特種設備除外)安全生產管理工作,指導監督相關行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參與相關行業安全生產事故的調查處理和應急救援工作;承擔全市鐵路無人看守道口(鐵路專用線、專用鐵路、地方鐵路的無人看守道口除外,以下簡稱鐵路道口)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規劃和實施鐵路道口安全監護工作;參與鐵路道口的改造和平交改立交工作;指導、協調和監督鐵路行業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參與相關行業事故的調查處理和應急救援工作;負責市鐵路道口安全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八)規劃科技處

組織擬定安全生產科技規劃,指導協調安全生產重大科學技術研究和推廣工作;組織指導全市全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和監管工作,組織研究擬定安全生產科技規劃及推廣工作;負責全市注冊安全工程師管理和安全工程職稱評審工作;負責組織全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人員的安全培訓工作;負責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及金屬冶煉的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生產經營單位的考核工作;負責對安全培訓機構進行監管和指導。負責全市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

(九)職業安全健康監督管理處

監督檢查工礦商貿作業場所(煤礦作業場所除外)職業衛生情況;擬定作業場所職業衛生有關執法規章和標準;組織查處職業危害事故和違法違規行為;組織指導并監督檢查有關職業安全健康培訓工作;組織指導和督促檢查職業危害申報工作;參與職業危害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十)行政審批處

履行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機行政審批及相關職責。

機關黨委。負責機關及其所屬事業單位的黨務、群團、紀檢監察、機構編制和人事管理等工作。

四、人員編制(略)

五、附則

本規定由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序辦理。

 

 

附件:鞍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行政審批事項清單

 

 

附件

 

 

鞍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行政審批事項清單

 

一、保留的行政許可項目清單

1.建設項目安全條件審查、安全設施設計審查

1)非煤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

2)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設施安全條件審查、安全設施設計審查

3)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審查

4)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安全設計審查

2.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核發

3.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核發

4.煙花爆竹經營(批發)許可證核發

5.職業衛生安全許可證核發

二、保留的其他權利項目清單

1.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丙級)資質認定

2.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備案

3.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