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各有關單位: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鞍山市道路交通事故處置應急預案》印發給你們,請結合本地區、本部門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鞍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6年12月10日
(此件公開發布)
鞍山市道路交通事故處置應急預案
目 錄
1.總則
1.1編制目的
1.2編制依據
1.3分類分級
1.4適用范圍
1.5工作原則
2.組織體系
2.1領導機構
2.2部門職責
2.3辦事機構
2.4現場工作機構
2.5專家組
3.運行機制
3.1應急處置
3.2事故后恢復
4.應急保障
4.1人力資源
4.2財力資源
4.3物資保障
4.4醫療衛生保障
4.5交通運輸保障
4.6治安維護
4.7人員防護
4.8通信保障
4.9公共設施
4.10科技支撐
5.監督管理
5.1預案演練
5.2宣傳和培訓
5.3責任與獎勵
6.附則
6.1預案管理
6.2預案實施
1.總 則
1.1編制目的
整合社會資源,提升我市道路交通事故救援能力,保證救援工作快速、有序、高效、安全地開展,減少重特大交通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以及對社會、環境產生的不良影響,把道路交通事故危害程度降到最低,實現救災、減災的目的,維護社會穩定。
1.2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鞍山市人民政府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預案。
1.3分類分級
本預案所稱交通事故是指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件。
發生傷亡人數較多的路外交通事故時,也應按照本預案立即啟動應急救援工作。根據嚴重程度、可控性和影響范圍等因素,將適用本預案的道路交通事故分為四級:
Ⅰ級(特別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指造成30人(含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含100人)以上重傷,或者1億元(含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或者載有易燃、易爆、化學品等危險物品的車輛發生交通事故,需要緊急轉移安置1萬人(含1萬人)以上的事故。
Ⅱ級(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指造成10人(含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含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含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或者載有易燃、易爆、化學品等危險物品的車輛發生交通事故,需要緊急轉移安置5000人(含5000人)以上、1萬人以下的事故。
Ⅲ級(較大道路交通事故):指造成3人(含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含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含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或載有易燃、易爆、化學品等危險物品的車輛發生交通事故,需要緊急轉移安置1000人(含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的事故。
1V級(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指造成100萬元(含1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或者載有易燃、易爆、化學品等危險物品的車輛發生交通事故,需要緊急轉移安置100人(含100人)以上、1000人以下的事故。
1.4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鞍山市行政區域內可能發生或者已經發生的,需要由鞍山市人民政府負責處置的特別重大、重大、較大和一般道路交通事故的應對工作。
本預案指導鞍山市行政區域內道路交通事故應對工作。
1.5工作原則
(1)以人為本,依法規范。把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作為應急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最大限度地減少交通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危害;切實加強處置事故人員的安全防護,提高科學指揮的能力和水平。
(2)防治結合,預防為主。貫徹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堅持事故處置與預防工作相結合,嚴格落實預防道路交通事故的各項措施。
(3)整合資源,信息共享。按照降低行政成本的要求,充分利用現有資源,對人員、資金、設備、物資等進行有效整合,保障應急處置工作的正常進行。加強情報信息的溝通與交流,以信息網絡等為載體,建立信息服務平臺,實現信息資源共享,為科學決策提供正確的依據。
(4)快速反應,密切協作。一旦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立即進入應急狀態,啟動應急預案,確保發現、報告、指揮、處置等環節緊密銜接,在最短時間內控制事態。各有關部門和單位在指揮部的統一領導下,分工負責,互相支持,協調聯動,整體作戰。
2.組織體系
2.1領導機構
根據應急處置的需要,成立鞍山市道路交通事故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市應急指揮部”),實施對鞍山市行政區域內道路交通事故應急工作的統一組織、指揮和協調。市應急指揮部要嚴格執行市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管理委員會的指令。
市應急指揮部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長(公安局長)任總指揮,副總指揮由市公安局分管副局長擔任。成員單位由市委宣傳部、市檢察院、市安全生產監管局、市公安局、市交通委、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市衛生計生委、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市民政局、市環保局、市水利局、市財政局、市氣象局、市人防辦、市外辦、鞍山軍分區、武警鞍山支隊,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組成。
2.2部門職責
市委宣傳部:負責協調新聞媒體的報道工作及控制輿論導向。
市檢察院:提前介入,指導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
市安全生產監管局:負責部門之間的協調、監督和信息溝通;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組織5人以上、9人以下(含9人)道路交通事故行政責任調查追究工作。
市公安局:負責事故現場的保護、勘查,解救傷員,實行交通管制,保障搶險道路暢通;負責道路清障及載有易燃、易爆和危險化學品的車輛發生交通事故時,及時做好人員、物資的疏散和現場的管控,對危險物品及時進行妥善處置;發生火災的要迅速進行撲救;組織事故調查、收集證據,分析事故成因,做出事故認定,提出處理意見。對路面管理、車輛發牌和檢驗、駕駛員考試和發證等環節進行責任倒查,提出處理意見;依法打擊交通事故中涉及的嚴重擾亂社會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和公私財產安全的違法犯罪行為。
市交通委、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參與調查處理道路交通事故,對道路運輸管理、運輸企業管理及道路線型設計、道路交通標志標線等環節進行責任倒查,提出處理意見。
市衛生計生委:負責組織搶救和醫治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建立交通事故傷員搶救綠色通道。
市民政局:負責現場死亡人員尸體的運送、存放工作,并指導和協助家屬做好喪事處理事宜。
市環保局:負責組織、協調道路交通事故引發的環境事件的環境監測,指導環境污染的防控與處置工作。
市水利局:負責交通事故引發的受損水利設施的搶修工作。
市財政局:負責應急處置資金的籌集和落實。
市經濟和信息化委:負責組織、協調各通信運營企業修復被破壞的通信設施,提供通信保障。
市氣象局:負責提供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現場救援、處置期間的氣象預報;與交管部門合作建立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氣象預警機制,對雨、霧、冰、雪、大風等惡劣天氣情況,做到“早預測、早發現、早通告”。
市人防辦:負責民用化學事故、有毒有害物質偵檢,提供化學事故處置輔助建議。
市外辦:負責現場涉外人員的協調和管理工作。
鞍山軍分區和武警鞍山支隊:負責特殊狀態下的現場治安維護和處置救援等工作。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負責組織交通事故現場及周邊人員的疏散、安置及相關資金的落實。
2.3辦事機構
鞍山市道路交通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設在市公安局,辦公室主任由市公安局分管副局長擔任。負責應急信息的核實、處理、傳遞、通報、報告,及時傳達和執行應急指揮部的各項決策和指令,檢查和報告應急指揮部應急指示的執行情況;與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和現場應急指揮部保持聯系,協調組織道路交通事故原因調查和快速評估,匯總應急工作情況;處理應急指揮部日常事務,辦理應急指揮部交辦的其他事項;辦理應急狀態終止后決定的有關事宜。
2.4現場工作機構
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后,在事故發生地成立現場應急指揮部,由市政府分管領導或市應急指揮部指定人員任現場指揮,相關部門和單位負責人為指揮部成員。現場應急指揮部的主要職責是:在市應急指揮部的領導下,具體負責指揮現場的應急處置工作,全面掌握事件發展態勢,及時向市應急指揮部報告有關情況,為上級決策提出建議等。
2.5專家組
市應急指揮部專家組是決策咨詢機構,必要時參加交通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專家組由事故處理、法律法規、醫療等有關方面的專家組成,主要職責是:現場指導交通事故的處置;對交通事故進行調查評估;提出相應的整改措施等。
3.運行機制
3.1應急處置
市應急指揮部對已經發生的交通事故信息,應立即報告市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管理委員會。報送信息必須客觀、真實、準確、及時,防止片面性,嚴禁瞞報漏報。
3.1.1信息報告
報告內容主要包括:報告單位、報告人,聯系人和聯系方式,報告時間,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和現場情況;事故的簡要經過、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情況的初步估計;事故原因的初步分析;事故發生后已經采取的措施、效果及下一步工作方案;其他需要報告的事項。
3.1.2先期處置
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后,公安機關、事發地的縣(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及有關部門和單位,要及時上報道路交通事故信息,同時,要及時對事故進行先期應急處置,全力防止事故損失、危害后果擴大。處置措施主要包括:保護現場、搶救人員和財產、對現場實施交通疏導、維護正常的治安秩序,依法打擊違法犯罪行為。
特別重大、重大、較大及一般交通事故已經發生或者可能發生,由市應急指揮部迅速啟動道路交通事故專項應急預案,統一指揮調度,進行應急處置。
3.1.3應急響應
當事態難以控制或者有擴大、發展趨勢時,市應急指揮部應當迅速報告市應急管理委員會,請求支援。當事態演變擴大到新的級別時,市應急指揮部及時報請市應急管理委員會做出啟動新的等級應急機制的決定,并按照該決定進行應急處置。
3.1.4指揮與協調
預案啟動后,市應急指揮部統一組織、指揮應急處置工作。必要時,現場指揮部指揮事發現場的應急處置工作。其內容包括:
(1)現場搶救。事故發生地的縣(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及有關部門和單位應迅速組織人員,搶救傷員、保護財產。必要時,可請求武警鞍山支隊、鞍山軍分區支援。
(2)交通管制。根據處置道路交通事故的需要,市應急指揮部可依法決定設置警戒區、采取交通管制措施,限制人員進出交通管制區域,對進出交通管制區域的人員證件、車輛、物品等進行檢查。
(3)醫療救護。市衛生部門應當緊急派遣專業隊伍,為受傷人員提供醫療救護和現場醫療救援,盡量減少人員傷亡。經采取初步急救措施后,醫療救護人員應將傷病人員及時轉送有關醫院搶救、治療。
(4)調集征用。根據交通事故應急處置工作的需要,市應急指揮部有權緊急調集相關人員、救助物資、交通工具和相關設施、設備。必要時,可依照有關法律規定向社會征用物資、交通工具和相關設施、設備。
(5)信息發布。市應急指揮部、市政府辦公廳及新聞宣傳主管部門要加強對信息的管理,正確引導輿論導向,及時向社會發布信息,防止造成恐慌,必要時可實行新聞管制。
3.1.5應急結束
交通事故應急處置工作完成后,由市應急指揮部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進行分析評估,提出結束應急狀態的建議,報市應急管理委員會決定,并撤銷現場應急指揮機構。
宣布應急狀態結束后,相關部門和單位應按照交通事故專項應急預案的要求,及時補充應急救援物資和設備,恢復應急準備狀態。
緊急狀態終止的決定以及決定的宣布、公布,由有關部門依據法定程序辦理。
3.2事故后恢復
3.2.1善后處置
(1)道路交通事故處置工作結束后,事故發生地的縣(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及有關部門和單位應迅速采取措施,開展救濟救助工作,恢復正常的社會秩序。
(2)市應急指揮部應會同相關部門和單位及時組織調查、統計道路交通事故的影響范圍和受災程度,評估、核實道路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損失情況,報市應急管理委員會及相關部門和單位,并按規定向社會公布。
(3)市衛生部門要組織做好受傷人員的救護工作,市民政等有關部門做好喪葬撫恤工作。
(4)有關部門和單位要及時歸還征用的物資、設施、設備或占用的房屋、土地;不能及時歸還或者造成損壞的,應當依照國家規定予以補償。
(5)參加道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工作導致傷殘或者死亡的,其撫恤事宜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3.2.2調查與評估
處置結束后,市安全生產監管局要會同市公安局、市交通委和事故發生地所在的縣(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及有關部門和單位要成立事故調查組,對交通事故的原因、影響、責任、經驗教訓和恢復重建等問題進行調查評估,并向市應急管理委員會做出報告。調查報告內容包括:道路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事故發生后接警、出警及組織施救、現場處置情況,道路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肇事和受損機動車駕駛人的基本情況、肇事和受損機動車的情況,環節存在的問題,對交通肇事行為人、相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追究刑事或黨紀、政紀責任的情況以及整改措施。
4.應急保障
各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做好道路交通事故的應對工作,同時根據本預案切實做好道路交通事故的人力、物力、財力、交通運輸、醫療衛生及通信保障等工作,保證應急救援工作的需要和群眾的基本生活,以及恢復重建工作的順利進行。
4.1人力資源
(1)各縣(市)區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要組建處置道路交通事故的應急預備隊伍。應急預備隊伍按照突發事件具體情況和市應急指揮部要求,具體實施應急處理工作。
(2)市應急預備隊由公安(武警)、駐鞍部隊、人防辦、醫療衛生、氣象、環保、電業等成員單位人員及有關專家等組成。
(3)各縣(市)區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要組織引導預備役部隊、大中型企事業單位以及志愿者等社會資源,組建各類群眾性的應急處置隊伍。
4.2財力保障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要保障交通事故處理所需經費。主要為應急機制、通信系統、數據庫與信息系統、救援排險、醫療救治、應急裝備器材、專業應急隊伍訓練和演習、人員培訓與宣傳教育應急準備和處置工作提供必要的經費保障。各級審計、財政等部門負責對應急經費使用進行監督和管理。
4.3物資保障
(1)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要建立處置道路交通事故救援物資儲備制度,儲備足夠的交通事故應急物資,包括搶險救援設備器材、防護器材、救治藥品等,滿足現場專業力量和公眾防護的需要。儲備物資以實物形式為主,在保證適當儲備量的同時,應當進行生產能力和技術的儲備。儲備物資應存放在交通便利、貯運安全的區域,確保應急需要。
(2)各有關部門和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和應急預案的要求,擬訂應急物資保障計劃,做好相關物資保障工作。
4.4醫療衛生保障
(1)市衛生計生等部門組織和參與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受傷人員現場醫療救護工作,根據應急預案的要求,制定相應的應急準備措施,組建醫療應急救援隊伍,建立應急醫療救治網絡。
(2)市衛生計生部門要建立醫療救護動態數據庫,包括醫療救治的各種資源分布、救治能力等情況。
(3)市衛生計生部門應當建立藥品、試劑、醫療器械、救護設備、防護用品等應急物資的儲備和調度制度。
4.5交通運輸保障
(1)市公安交警部門負責對事發現場實施交通管制,對災區外圍的交通路口實施定向、定時封鎖,嚴格控制進出事故現場人員,根據需要組織開辟應急“綠色通道”,保證救援車輛優先通行。
(2)市交通部門要根據救援需要,調集一切可利用的交通運輸工具,保證應急救援人員、物資、裝備的優先運輸。
4.6治安維護
(1)公安機關要制定應急狀態下維護治安秩序的各項工作方案。應急期間,要組織強大力量,必要時可會同武警鞍山支隊等部門共同參與現場和局部地區的現場管制、交通管制等工作;要采取各種預防性緊急措施,全力維護事故發生地周邊地區的社會穩定和治安秩序。必要時,依法對事發現場或在一定區域內實行緊急狀態。
(2)公安機關要堅持專門工作與群眾路線相結合,加強情報信息工作,積極預防,有效預警。
4.7人員防護
在處置交通事故時,應當對事故發生地現場的安全情況進行科學評估,保障現場人員的人身安全,并攜帶必要的安全防護用具。
當特別重大、重大、較大、一般交通事故正在或者足以對公眾的生命和身體健康造成威脅時,事故發生地的縣(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及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及時疏散人群至安全地帶。
4.8通信保障
發生交通事故后,相關部門和單位應充分利用各種通信手段,依托各通信公司的社會公眾通信網絡,建立通信調度指揮網絡,保障通信暢通。
4.9公共設施
各有關部門和單位要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協調或落實煤、電、油、氣、水的供給,以及廢水、廢氣、固體廢棄物等有害物質的監測和處理。
4.10科技支撐
相關部門和單位要依托相應的科研、業務機構,建立相關的交通事故應急技術支持系統。組織相關機構和單位開展交通事故監測、預報、預警、應急處置和綜合防范的技術研究。
5.監督管理
5.1預案演練
按照預案要求,適時組織不同類型的交通事故實戰演練,包括應急機制的演練、指揮協調系統的演練、應急專業隊伍的演練、應急處置過程的演練等。演練科目可分單個、多個或綜合性科目,采取桌面演練、專項演練、全面演練方式實施,綜合性科目的演練原則上每年組織一次。對每次演練要組織有關人員進行評估并認真總結,不斷完善、強化和提高各項應急處置的實戰能力。
5.2宣傳和培訓
對外公布道路交通事故應急預案及報警電話等。宣傳、法制、教育、衛生計生、公安等部門,應廣泛開展道路交通安全常識的宣傳教育工作。
定期組織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個開發區管委會及有關部門和單位的領導干部以及指揮部工作人員,進行常規培訓或專業培訓,將有關道路交通事故應急管理的課程列為行政干部培訓內容,增強領導干部的應急意識,提高防范能力和應急指揮與處置能力。各應急成員部門、聯動單位要有針對性地開展對指揮員、工作人員、救援人員及專業應急力量上崗前的培訓和日常培訓,不斷提高各部門和單位預防和處置交通事故的能力。
5.3責任與獎懲
市道路交通安全主管機構和事發單位由于玩忽職守,出現漏報、遲報、謊報、瞞報等情況的;致使國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追究相應責任。
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后,有關部門和單位拒不履行本預案規定的應急處置職責,或者拒不配合、阻礙、嚴重延誤特別重大、重大、較大及一般交通事故預警信息傳送或應急處置行動,致使國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追究當事人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對在參加道路交通事故應急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對在參加道路交通事故應急工作中表現突出而英勇獻身的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追認烈士。對因參與道路交通事故應急工作致病、致殘、死亡的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補助和撫恤。
6.附則
6.1預案管理
本預案實行定期評審與更新制度。市應急指揮部至少每3年對預案進行一次評審,并視情做出相應修訂,報市應急管理委員會批準。
6.2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由市公安局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