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各有關單位: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修訂后的《鞍山市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預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鞍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6年11月5日
(此件公開發布)
鞍山市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預案
目 錄
1 總則
1.1編制目的
1.2編制依據
1.3適用范圍
1.4工作原則
2 組織機構及職責
2.1應急指揮機構
2.2市突發地質災害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職責
2.3應急工作組職責
3 預警和預防機制
3.1地質災害氣象風險預警級別
3.2地質災害氣象風險預警發布
3.3監測預報預警體系建設
3.4地質災害應急體系建設
3.5地質災害應急平臺建設
3.6編制年度地質災害防治方案
4 應急響應
4.1地質災害險情與響應
4.2地質災害災情、響應與速報
4.3應急響應結束
5 后期處置
5.1善后處置
5.2調查評估
5.3災后重建
6 應急保障
6.1應急隊伍
6.2資金保障
6.3物資保障
6.4通訊保障
6.5地質災害應急防治科學研究
6.6宣傳與培訓
6.7監督檢查
7 預案管理與更新
8 責任與獎懲
9 附則
9.1名詞術語的定義與說明
9.2預案解釋部門
9.3預案的實施
1 總 則
1.1編制目的
為了及時、有序、有效地做好突發地質災害應急工作,避免或最大程度地減輕地質災害造成的損失,維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和社會穩定,促進全市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特制訂本預案。
1.2編制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
(2)《地質災害防治條例》;
(3)《國家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預案》
(4)《遼寧省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預案》
(5)《鞍山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依據以上法律、法規和規章并結合我市地質災害的實際情況編制本預案。
1.3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處置全市由自然因素或者人為活動引發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的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縫等與地質作用有關的地質災害。
1.4工作原則
(1)以人為本,預防為主。建立健全群測群防體系,最大程度地減少突發地質災害造成的損失,把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作為應急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
(2)統一領導、部門聯動。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應加強地質災害應急處置工作的領導,協調相關部門,整合各類資源,建立和健全統一指揮、功能齊全、反應靈敏、運轉高效的應急機制,提高地質災害應急搶險的救援效率。
(3)分級管理、屬地為主。地質災害險情實行以縣(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為主,按照地質災害氣象風險預警結果,由市人民政府或縣(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決定采取相應的應急防范措施;地質災害災情實行分級管理,市本級負責中型以下地質災害災情。
2 組織機構及職責
2.1應急指揮機構
2.1.1應急指揮部及其職責
市政府成立鞍山市突發地質災害應急指揮部,總指揮長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長擔任;副總指揮長由市政府分管副秘書長、市國土資源局局長、市政府應急辦主任擔任;成員由市委宣傳部、市政府應急辦、市發展改革委、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市交通委、市衛生計生委、市財政局、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水利局、市國土資源局、市氣象局、市教育局、市安全生產監管局、市環保局、市旅游委、市地震局、遼寧省冶金地質勘查局、鞍山廣播電視臺、鞍山軍分區、武警鞍山市支隊、國網鞍山供電公司、中國電信鞍山分公司、中國聯通鞍山分公司、中國移動鞍山分公司等單位負責人組成。
應急指揮部職責:
(1)統一領導、指揮和協調中型、小型地質災害應急救災與處置工作,協助做好特大型、大型地質災害應急救災工作;
(2)根據地質災害氣象風險預警結果或已發生地質災害災情,決定采取相應的應急防范和救災措施;
(3)部署和組織搶險救援工作;
(4)負責地質災害信息的審定和發布;
(5)指導縣(市)區、開發區突發地質災害應急指揮部做好地質災害的應急救災與處置工作。
2.1.2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及其職責
市突發地質災害應急指揮部下設辦公室和應急工作組。辦公室主任由市國土資源局局長兼任,辦公室設在市國土資源局。
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職責:
(1)貫徹市突發地質災害應急指揮部的指示和部署,協調各縣(市)區、各開發區地質災害應急指揮部、市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之間的應急工作,并督促落實;
(2)匯集、上報災情、險情、應急處置及救災工作進展情況;
(3)組織有關部門和應急專家組分析災害發展趨勢,對災害損失及影響進行評估,為市應急指揮部決策提供依據;
(4)組織應急防治工作情況的新聞發布;
(5)負責市應急指揮部各類文書資料準備和整理歸檔,起草市應急指揮部文件和簡報;
(6)承擔市應急指揮部日常事務和交辦的其他工作。
2.2市突發地質災害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職責
市委宣傳部:根據突發地質災害情況,組織和協調新聞媒體開展應急新聞報道,正確引導輿論。
市政府應急辦:負責統一收集、匯總報送市政府的重要信息,及時向市領導報告,向相關部門通報;負責傳達市委、市政府領導的指示批示;協助做好中型、小型突發地質災害應急處置的綜合協調工作。
市發展改革委:負責爭取重大地質災害項目建設中央和省補助投資,參與研究災后重建規劃。
市住房城鄉建設委:負責對受災建筑物的損壞程度進行評估,并報告房屋建筑的直接經濟損失情況,對工程設計、施工進行監督指導;為工程建設誘發地質災害的搶險救災、應急排危提供技術支持。
市經濟和信息化委:負責提供全市工業企業重點應急物資的生產能力和產品品種等有關信息;協調有關部門和企業,做好應急物資的生產工作。
市交通委:負責對干線公路沿線和危害交通干線附屬設施地質災害的排查監測和治理工作;及時制定搶修疏通方案,并組織實施,確保道路暢通;組織協調應急運力,配合有關部門做好救災人員、物資的運輸工作。
市衛生計生委:負責開展災區傷員醫療救治、疾病預防控制和衛生監督等工作。
市旅游委:負責協調旅游景區在相關部門指導下,對景區內地質災害進行排查監測和治理工作,組織修復被毀的旅游基礎設施和旅游服務設施。
市財政局:負責搶險救災資金的籌集、撥付和監督。
市民政局:負責制定和組織實施災民生活救助方案,核查和上報災情,管理分配救災款物并監督使用,組織指導開展救災捐贈工作。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做好應急救援、轉移安置物資的儲備、調撥和緊急供應。
市公安局:負責指揮地質災害現場警戒、道路交通管制、維護地質災害現場治安和組織人員疏散;對遇難人員遺體進行鑒定。
市水利局:對影響水利工程設施安全的地質災害進行排查并采取處置措施,避免水利工程遭受或引發地質災害。
市國土資源局:負責組織開展突發地質災害應急調查,并對災害發展趨勢進行預測,向市突發地質災害應急指揮部提出應急處置措施和建議,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地質災害氣象風險預警;負責突發地質災害相關信息的收集、分析,按照地質災害分級報告規定,審核上報有關部門;承擔應急指揮部日常工作。
市氣象局:負責提供地質災害應急處置現場的氣象信息,為災害救援處置提供氣象保障;與國土資源部門聯合開展地質災害氣象風險預警業務,共同制作發布地質災害氣象風險預警信息。
市教育局:負責危及校舍安全的地質災害的排查和整治工作;負責災害發生時學校師生、財產的搶救和轉移工作,災后正常教學秩序的恢復工作;負責對學生進行防災減災應急知識的宣傳教育工作。
市安全生產監管局:負責組織、督促礦山企業及工程項目等有關建設單位做好對危及自身安全和威脅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的地質災害防治工作。
市環保局:負責組織開展地質災害引發次生環境污染的應急監測工作,協助地方政府組織專家制定環境污染應急處置方案,提出相關建議。
市地震局:負責提供地質災害所需的地震資料信息,并對可能引發、加劇地質災害的地震趨勢進行監測預報。
遼寧省冶金地質勘查局:負責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的技術支撐。
鞍山廣播電視臺:負責開展地質災害防治宣傳工作;及時準確報道經市突發地質災害應急指揮部審定的災情;及時公布地質災害氣象風險預警預報信息等。
鞍山軍分區:根據市突發地質災害應急指揮部要求,負責組織民兵、預備役部隊參加搶險救災和災后重建工作;根據需要協調駐軍參加搶險救災。
武警鞍山市支隊:根據市突發地質災害應急指揮部要求,組織指揮所屬部隊參與搶險救災工作;配合公安機關維護當地社會秩序,保衛重要目標。
國網鞍山供電公司:負責抗災期間全市的安全供電,及時調度解決抗災的電力需要和搶修受災害損壞的電力設施。
中國電信鞍山分公司、中國聯通鞍山分公司、中國移動鞍山分公司:負責地質災害發生后災區通信保障。
2.3應急工作組職責
2.3.1應急專家組
應急專家組成員由市國土資源局聘請各有關部門和單位政治素質好、熟悉防災業務的高級專業技術人員和高級管理人員組成。
負責分析災害形成原因,判斷災害發展趨勢,劃定危險區范圍,為應急指揮部組織防災和指揮聯合行動提供決策咨詢,為應急處置和救災方案提供技術指導。
2.3.2現場搶險組
負責單位:鞍山軍分區,成員單位由市國土資源局、市交通委、市衛生計生委、武警鞍山市支隊組成。
負責突發地質災害事件中傷員搶救、隱患消除、道路通行能力恢復工作。
2.3.3醫療救援組
負責單位:市衛生計生委,成員單位由災害發生地的縣(市)區、開發區應急救援醫療衛生機構組成。
負責對受傷人員進行現場急救和受傷人員轉運救治,并提供醫療救治和衛生防疫所需的技術支持。
2.3.4安全保衛組
負責單位:市公安局,成員單位由武警鞍山市支隊、市交通委、地質災害發生地的縣(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組成。
負責劃定地質災害現場警戒區,疏散災害發生區內人員,禁止無關人員進入現場,維護現場治安秩序;負責災害現場交通管制和交通疏導,保障救援道路暢通。
2.3.5調查監測組
負責單位:市國土資源局,成員單位由遼寧省冶金地質勘查局、市交通委、市水利局、市環保局、市安全生產監管局組成。
負責對突發地質災害類型、原因進行調查和動態監測,為突發地質災害處置提供技術支持,防止發生次生災害造成更大的人員傷亡。
2.3.6后勤保障組
負責單位:市經濟和信息化委,成員單位由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財政局、市交通委、市氣象局、國網鞍山供電公司、中國電信鞍山分公司、中國聯通鞍山分公司、中國移動鞍山分公司組成。
負責突發事件應急物資、應急車輛、救援人員、氣象預報、通信保障、資金保障、善后處理等工作。
2.3.7新聞報道組
負責單位:市委宣傳部,成員單位由鞍山廣播電視臺、各縣(市)區、各開發區相關部門組成。
負責組織新聞記者,按照權威信息進行報道。
3 預警和預防機制
3.1地質災害氣象風險預警級別
地質災害氣象風險預警級別由弱到強依次為四級(藍色)、三級(黃色)、二級(橙色)和一級(紅色),分別表示氣象因素致地質災害發生有一定風險、風險較高、高和很高。
3.2地質災害氣象風險預警發布
地質災害氣象風險預警由市和縣(市)國土資源部門和氣象部門聯合通過媒體向社會發布。
3.3監測預報預警體系建設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要加強以預防為主的地質災害監測、預警體系建設,在全面開展地質災害調查的基礎上,對發現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縫等災害隱患點開展群測群防工作,組織專業隊伍對轄區內地質災害隱患點實行專業監測或治理。
3.4地質災害應急體系建設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對特大型和大型地質災害隱患點要編制專門的應急預案,應急指揮部各成員單位要根據《鞍山市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預案》(以下簡稱《預案》)編制和完善本部門配套方案的制定。按照《預案》的要求,加大預案的宣傳力度,提高廣大人民群眾對應急預案的認知度,有條件的地方應在適當范圍內組織預案演練,以檢驗和校正預案的可操作性和應急反應能力。
3.5地質災害應急平臺建設
市和縣(市)區、開發區國土資源部門加強以地質災害防治為主要內容的應急平臺建設,通過網絡、通信和圖像接入等系統的整合與集成,實現省和市及縣互聯互通。建成包括:信息速報、分析評估、遠程會商、應急處置等內容的應急響應保障體系,確保應急反應及時、有序、高效。
3.6編制年度地質災害防治方案
縣(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國土資源部門會同本級地質災害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每年年初要擬定本年度的地質災害防治方案,報本級政府批準實行。
4 應急響應
4.1地質災害險情與響應
4.1.1地質災害險情
地質災害險情按照受災害威脅需搬遷轉移人數或潛在經濟損失的規模分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
(1)特大型:受災害威脅,需搬遷轉移人數在1000人以上(含1000人)或潛在可能造成的經濟損失1億元以上的地質災害險情。
(2)大型:受災害威脅,需搬遷轉移人數在500人以上(含500人)1000人以下或潛在經濟損失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的地質災害險情。
(3)中型:受災害威脅,需搬遷轉移人數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潛在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的地質災害險情。
(4)小型:受災害威脅,需搬遷轉移人數在100人以下或潛在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下的地質災害險情。
4.1.2應急響應
地質災害險情分為四級響應。收到地質災害險情預警的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要按照預警結果啟動相應級別的應急響應,部署本行政區域內的地質災害應急防御工作。
(1)險情一級預警(紅色)
收到市國土資源部門和市氣象部門聯合發布的地質災害氣象風險一級預警(紅色)時,縣(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要啟動一級響應,進入緊急防災狀態;將有關信息通知到地質災害危險點的防災責任人、單位和群眾并組織向安全地點轉移,情況危急時,可以強行組織受威脅群眾避災疏散;派出應急隊伍對預警區域及周邊進行巡查和監測。
(2)險情二級預警(橙色)
收到市國土資源部門和市氣象部門聯合發布的地質災害氣象風險二級預警(橙色)時,縣(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要啟動二級響應,進入防災狀態;將有關信息通知到地質災害危險點的防災責任人、單位和群眾,確定預警信號和撤離路線,做好受地質災害威脅群眾的疏散撤離準備,適時組織群眾向安全地點轉移;加強對隱患點和危險區域進行巡查和監測。
(3)險情三級預警(黃色)
收到市國土資源部門和市氣象部門聯合發布的地質災害氣象風險三級預警(黃色)時,縣(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要啟動三級響應,進入防災狀態;將有關信息通知到地質災害危險點的防災責任人、單位和群眾,確定預警信號和撤離路線;加強對隱患點和危險區域進行巡查和監測。
(4)險情四級預警(藍色)
收到市國土資源部門和市氣象部門聯合發布的地質災害氣象風險四級預警(藍色)時,縣(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要啟動四級響應,進入防災狀態;組織人員對隱患點和危險區域進行巡查和監測。
當地質災害險情跨行政區時,由市人民政府啟動相關的應急防治預案和應急指揮系統,部署地質災害應急防御工作。
4.2地質災害災情、響應與速報
4.2.1地質災害災情
地質災害災情按照人員傷亡、經濟損失的大小分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
(1)特大型:因災死亡30人以上或因災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以上的地質災害。
(2)大型:因災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災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的地質災害。
(3)中型:因災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災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地質災害。
(4)小型:因災死亡3人以下或因災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下的地質災害。
4.2.2應急響應與速報
發生地質災害災情時,受地質災害影響的群眾和單位應立即向當地人民政府或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報告,其他部門或者基層群眾自治組織接到報告后,應當立即報當地人民政府。
收到災情報告的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要啟動相關的應急防治預案和應急指揮系統;應急專家組和調查監測組迅速趕赴災害現場,對突發地質災害類型、原因進行調查和對經濟損失進行初步評估;其他各應急工作組和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在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統一領導下,按照職責開展搶險救災工作。
(1)經評估,地質災害屬于特大型或大型的,要在評估報告形成后立即上報省人民政府,在省人民政府的領導下,開展搶險救災工作。
(2)經評估,地質災害屬于中型的,搶險救災工作在市人民政府的領導下,由市地質災害應急防治指揮部具體指揮、協調,各應急工作組和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各司其職,開展搶險救災工作。
必要時,請求省人民政府或省國土資源廳派出工作組趕赴災害現場,協助做好搶險救災工作。
(3)經評估,地質災害屬于小型的,搶險救災工作在縣人民政府的領導下開展搶險救災工作。
必要時,市人民政府或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派出工作組趕赴災害現場,協助縣(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做好搶險救災工作。
4.2.3速報的內容
災害速報的內容主要包括:地質災害災情出現的地點和時間、地質災害類型、災害體的規模、可能的引發因素和發展趨勢以及傷亡和失蹤人數、直接經濟損失以及已采取的應急處置措施等。
4.3.應急響應結束
經專家組鑒定地質災害險情已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后,由決定啟動應急響應的指揮機構撤消劃定的地質災害危險區,應急響應結束。
5 后期處置
5.1善后處置
地質災害應急響應結束后,災害發生地的縣(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及各有關部門要根據各自職責,依法做好災害救助,安排好災民生活,做好災民的轉移和安置工作,并迅速對災害現場進行清理,進行災害監測及必要的安全防范工作。
5.2調查評估
特大型、大型地質災害災情調查評估工作由省突發地質災害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根據專家組應急調查報告的基礎上,提交地質災害應急調查評估報告;中型、小型地質災害災情調查評估工作由市、縣突發地質災害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根據專家組應急調查報告的基礎上,提交地質災害應急調查評估報告。
5.3災后重建
縣(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統籌規劃、安排受災地區的重建工作。根據綜合評估,確定原地重建或另選新址重建。原址重建的,要編制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總體方案;異地重建的,應對新址進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
6 應急保障
6.1應急隊伍
按照“指揮靈便、社會參與、專群結合、軍地結合”的原則,構建以轄區內具有地質災害治理工程資質的專業單位作為技術支撐,公安、消防、武警和駐軍部隊為主要力量,各系統、企業救助隊伍為基本力量的救援隊伍體系。
6.2資金保障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應建立地質災害防治專項資金,保障地質災害防治和搶險救援工作的順利進行。各級財政部門應將年度地質災害應急工作經費納入國土資源部門預算,以確保地質災害應急工作的順利進行。
6.3物資保障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要儲備用于災民安置、醫療衛生、生活必需等必要的搶險救災專用物資,購置并儲備用于救災的應急監測調查、會商通信等設備,保證搶險救災物資的供應。
6.4通訊保障
加強地質災害監測和預報預警信息系統建設,充分利用現代通信手段,把有線電話、衛星電話、移動手機、無線電臺及互聯網等有機結合起來,建立覆蓋全市的地質災害應急防治信息網,并實現各部門間的信息共享。加強通訊與信息傳遞機構、人員和裝備的建設和升級換代;確保在地質災害發生前、發災過程中和災后重建中的信息暢通。
6.5地質災害應急防治科學研究
市國土資源部門及有關技術支撐單位要開展地質災害應急防治與救災方法、技術的研究,開展應急調查、應急評估、地質災害趨勢預測、地質災害氣象風險預報預警技術的研究和開發,各級政府要加大對地質災害預報預警科學研究技術開發的工作力度和資金投入,同時開展有針對性的應急防治與救災演練和培訓工作。
6.6宣傳與培訓
各縣(市)區、各開發區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和媒體,應積極向公民宣傳突發性地質災害應急法律法規和監測預防、預報避險、自救、互救、減災等常識,增強公民的防災減災意識,提高防災減災技能。各級應急指揮部要運用各種演練形式,熟悉、檢驗應急預案,提高各級指揮員的組織指揮能力,救援隊伍的協同行動能力與應急搶險能力。
6.7監督檢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應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對上述各項地質災害應急保障工作進行有效督導和檢查,落實相關責任。
7 預案管理與更新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參照本《預案》組織編制本地區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預案,各縣(市)區、各開發區的應急預案應當報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備案。
本《預案》由市國土資源局根據地質災害防治工作需要及時進行修訂或更新后報市政府批準。
8 責任與獎懲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對在地質災害應急工作中貢獻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對引發地質災害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地質災害防治條例》相關規定追究責任,對地質災害應急防治工作中失職、瀆職的責任者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追究責任。
9 附則
9.1名詞術語的定義與說明
地質災害易發區:指具備地質災害發生的地質構造、地形地貌和氣候條件,容易發生地質災害的區域。
地質災害危險區:指已經出現地質災害跡象,明顯可能發生地質災害且將可能造成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的區域或者地段。
次生災害:指由地質災害造成的工程結構、設施和自然環境破壞而引發的災害,如水災、爆炸及劇毒和強腐蝕性物質泄漏等。
直接經濟損失:指地質災害及次生災害造成的物質破壞,包括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結構、設施、設備、物品、財物等破壞而引起的經濟損失,以重新修復所需費用計算。不包括非實物財產,如貨幣、有價證券等損失。
本預案有關數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9.2預案解釋部門
本預案由市國土資源局負責解釋。
9.3預案的實施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鞍政辦〔2011〕3號)文件所發布的《鞍山市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預案》同時廢止。
附件:1.鞍山市突發地質災害應急管理工作流程示意圖
2.鞍山市突發地質災害應急指揮系統框架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