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各有關單位: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修訂后《鞍山市地震應急預案》印發給你們,請結合本地區、本部門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鞍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6年11月3日
(此件公開發布)
目 錄
1 總則
1.1編制目的
1.2編制依據
1.3適用范圍
1.4工作原則
2 組織指揮體系
2.1市抗震救災指揮部組成及職責
2.2市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組成及職責
2.3市抗震救災指揮部成員單位職責
2.4市抗震救災現場指揮部組成及職責
2.5市防震減災領導小組
3 響應機制
3.1災害分級
3.2響應分級與級別調整
4 監測與報告
4.1地震監測預報
4.2震情速報
4.3災情報告
5 應急響應內容
5.1搜救人員
5.2開展醫療救治和衛生防疫
5.3安置受災群眾
5.4搶修基礎設施
5.5加強現場監測
5.6防御次生災害
5.7維護社會治安
5.8開展社會動員
5.9加強涉外事務管理
5.10發布信息
5.11開展災害調查與評估
6 應急指揮與應急處置
6.1地震應急Ⅰ級響應
6.2地震應急Ⅱ級響應
6.3地震應急Ⅲ級響應
6.4地震應急Ⅳ級響應
7 預防和預警
7.1預防和預警機制
7.2信息監測與報告
7.3預警支持系統
7.4地震預警發布
7.5預防行動
8 恢復重建
8.1恢復重建規劃
8.2恢復重建實施
9 應急保障
9.1應急隊伍保障
9.2指揮平臺保障
9.3物資和資金保障
9.4避難場所保障
9.5基礎設施保障
9.6醫療衛生保障
9.7治安保障
9.8社會動員保障
9.9應急人員的安全防護保障
9.10群眾安全防護的保障
9.11宣傳、培訓與演練
10 附則
10.1獎勵與責任
10.2預案編修與管理
10.3預案解釋
10.4實施時間
鞍山市地震應急預案
1 總則
1.1編制目的
依法、科學、統一,有力、有序、有效地實施地震應急預案工作,最大程度地減少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維護社會正常秩序。
1.2編制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破壞性地震應急條例》、《國家地震應急預案》、《遼寧省防震減災條例》、《遼寧省突發事件應對條例》、《遼寧省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和《鞍山市人民政府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
1.3適用范圍
適用于我市行政區域內及相鄰市發生的(對鞍山產生重大影響)一般、較大、重大、特別重大地震災害事件的應急活動。
1.4工作原則
堅持以人為本、減少危害,統一領導、綜合協調,分級管理、屬地為主,部門協作、軍地聯動,資源共享、協同行動、快速反應的工作原則。
2 組織指揮體系
市抗震救災應急指揮體系由市抗震救災指揮部、市抗震救災現場指揮部和受災地政府抗震救災指揮部組成。
2.1市抗震救災指揮部組成及職責
市抗震救災指揮部組成
市抗震救災指揮部由市長擔任指揮長,市政府分管防震減災工作的副市長、分管防震減災工作的副秘書長、鞍山軍分區司令員、市武警支隊支隊長、市委宣傳部副部長、市地震局局長和市政府指定的其他領導任副指揮長。
成員:市委宣傳部、鞍山軍分區、市武警支隊、市政府辦公廳(市政府應急辦)、市地震局、市發展改革委、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財政局、市國土資源局、市環保局、市交通委、市農委、市水利局、市服務業委、市衛生計生委、市審計局、市質監局、市規劃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消防局、市國資委、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市安全生產監管局、市食品藥品監管局、市旅游委、市外事辦、市人防辦、市臺辦、市氣象局、人民銀行鞍山市中心支行、鞍鋼集團公司、鞍山供電公司、聯通鞍山分公司、中國電信鞍山分公司、中國移動鞍山分公司、中國鐵塔鞍山分公司、鞍山海關、沈陽鐵路局鞍山車務段、市紅十字會等有關單位和部門的主要負責人。必要時,可根據需要增加其他有關部門和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市抗震救災指揮部職責
(1)統一領導、指揮和協調全市抗震救災工作;
(2)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國家抗震救災總指揮部)、省委、省政府對抗震救災工作的指示,視災情與震情確定抗震救災工作方案;
(3)部署和組織市政府有關部門和有關地區對受災地區進行緊急援救;
(4)協調鞍山軍分區和市武警支隊迅速組織指揮部隊參加搶險救災;
(5)必要時,向省政府提出跨市緊急應急措施以及干線交通管制、封鎖國境等特別管制措施的建議;
(6)視災情向省政府提出救援請求。特別重大地震災害發生時,直接向國家抗震救災總指揮部提出救援請求;
(7)負責其他有關地震應急和救災的重大事項的決策;
(8)負責具體組織實施抗震救災對外新聞宣傳報道工作。
2.2市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組成及職責
市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組成
市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是市抗震救災指揮部的日常辦事機構,辦公室設在市地震局,辦公室主任由市地震局局長兼任,副主任由市地震局分管副局長擔任。
市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職責
(1)匯總抗震救災相關信息,上報市抗震救災指揮部,并通報受災地政府和市抗震救災指揮部有關成員單位;
(2)負責市抗震救災指揮部與國家抗震救災總指揮部及省抗震救災現場指揮部(工作組)的聯系工作;
(3)督促、落實市抗震救災指揮部抗震救災工作指示和措施;
(4)協調市抗震救災指揮部成員單位的應急工作;
(5)協調有關市抗震救災指揮部的應急工作;
(6)組織協調災區現場抗震救災的具體工作;
(7)負責聯系抗震救災相關新聞宣傳報道工作;
(8)完成市抗震救災指揮部交辦的其他任務。
2.3市抗震救災指揮部成員單位職責
市委宣傳部:把握輿論導向,組織新聞媒體及時、客觀、公正、準確地報道地震突發事件信息、應急措施、工作進展等情況,積極宣傳防震減災法律法規,做好地震災害突發事件與地震科普宣傳報道工作。
市政府辦公廳(市政府應急辦):負責統一收集、匯總重要信息,及時報告市委、市政府,及時報告市領導,通報相關部門和單位;負責傳達市委、市政府領導的批示指示;負責指揮部議定事項的督促落實;做好有關地區、部門和單位及駐鞍部隊等方面重要事項的溝通、聯絡,綜合協調督辦抗震救災工作;完成指揮部交辦的其他任務。
市地震局:負責震情、災情速報工作;提出震情趨勢判定意見;提供震區的人文基本情況、震害快速評估結果;1小時內派出地震現場工作隊,開展地震現場災害調查、宏觀考察、烈度評定等工作。
會同市民政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委等部門開展地震現場災情調查、經濟損失評估工作,并將評估結果及時上報指揮部和遼寧省地震局等相關部門。
向市政府提出派遣市地震災害緊急救援隊的建議;經批準后,組織、管理市地震災害緊急救援隊趕赴災區實施緊急救援行動;視情況請求遼寧省地震局派遣工作組指導、支援工作。
鞍山軍分區、市武警支隊、市消防局:負責組織搶險救災隊伍,迅速搶救被壓埋人員,配合有關部門進行人員搶救和工程設施搶險搶修。
市發展改革委:會同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市民政局、市財政局、市服務業委等部門做好抗震救災緊急計劃,保障搶險救災工作任務需求。
市經濟和信息化委:負責提供全市工業企業重點應急物資的生產能力、產品品種及運輸方式等有關信息,協調有關部門和企業做好應急物資的生產、儲備、采購和配送等工作。
市教育局:迅速了解災區學校受災情況,做好災區師生的宣傳教育和自我防護工作;統計、上報危險校舍、受災情況,提供復課所需保障條件。
市公安局:負責組織警力加強災區治安管理和安全保衛,預防和打擊各種違法犯罪活動;維護道路交通秩序,必要時,采取交通管制措施,優先保證搶險救災人員、物資的運輸和災民的疏散。協助地震現場工作隊伍盡快抵達震中區開展地震現場宏觀考察、災情調查評估等工作。加強對黨政機關、要害部門、金融單位、儲備倉庫、救濟物資集散點、監獄等重要目標的警戒。
警衛部門負責地震發生時來鞍警衛對象以及市委、市政府主要領導同志的安全警衛工作。
市民政局:負責指導災區緊急轉移安置受災群眾,組織受災群眾開展自救互救;組織協調調撥救災物資,指導災區做好救災款物的管理和使用;指導受災地區處理遇難人員善后事宜,做好遇難人員家屬的撫慰;指導災區做好受災群眾過渡期生活救助,確保受災群眾的基本生活。
市財政局:負責及時安排、撥付搶險救災的補助資金和災區救濟補助資金,做好地震應急防控、應對處置所需經費的安排、使用及監督管理工作。
市安全生產監管局:會同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市公安局、市國土資源局、市水利局、市環保局以及石化、冶金、建材、機械、電力等企業防范和處置次生災害,根據各自職責采取相應的緊急處置措施,防止因地震引發生產安全事故。
市住房城鄉建設委:負責協助市國資委和各縣(市)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對災區被破壞的供排水、燃氣、熱力等重要市政設施的搶險、排險和事故救援的行業協調工作,負責城市主干道的搶險、排險,盡快恢復城市基礎設施功能;負責組織對災區開展房屋抗震性能鑒定工作。
市農委:負責保障災區糧食供應,統計農業基礎設施受災情況,幫助恢復災區農業生產。負責災區動物疫情防控監測工作,對可能發生的動物疫情進行預警并采取有效措施預防和控制,迅速向災區提供消毒用品,及時向有關部門通報情況,加強動物衛生執法工作,監督指導因災死亡動物無害化處理工作。
市交通委、沈陽鐵路局鞍山車務段:組織或協調各級工程搶險隊伍,盡快修復被毀壞的公路、鐵路、橋梁、涵洞等設施。
市水利局:迅速組織搶險救災力量,配合救災隊伍,對災區遭受破壞的水庫、大壩等生命線工程進行搶險搶修;對易發生次生水災的地區和設施采取緊急處置措施,防止災害擴大。
市衛生計生委:負責組織、協調醫療機構迅速組織急救隊伍趕赴災區搶救、轉運和醫治傷員;采取有效衛生防疫措施,防止和控制傳染病的暴發流行;及時檢查、監測災區的飲用水源等,確保災區飲食安全。迅速向災區提供所需藥品和醫療器械。其他有醫療單位的部門,應立即派出醫療隊,救護本部門在災區的受傷人員,提供所需的疫苗。
市環保局:防止災區各類污染事件的發生,對重要化工、危險品生產企業、儲存庫遭受地震影響后進行環境應急監測,組織專家提出有關建議。
市外事辦:負責抗震救災應急處置的涉外事務。
中國聯通鞍山分公司、中國電信鞍山分公司、中國移動鞍山分公司、中國鐵塔鞍山分公司:負責開展應急通信保障及搶修工作,優先保障市抗震救災指揮部與地震現場抗震救災指揮部的通信指揮暢通。
鞍山供電公司:負責組織或協調災區供電企業盡快恢復被毀壞的輸、變配電設施和電力調度通訊系統等,保證災區用電。優先搶修、恢復城市供電。對有可能發生衍生或次生災害,嚴重危及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的高危用戶恢復供電,如儲有可燃氣(液)體廠礦企業等,必須由該企業先檢修并確認可以送電后,方可供電。
其它相關部門:按部門職責、任務和指揮部要求,迅速展開抗震救災相關工作。
2.4市抗震救災現場指揮部組成及職責
現場指揮部組成
市抗震救災指揮部根據抗震救災工作需要,成立市抗震救災現場指揮部。市政府分管防震減災工作的副市長任指揮長,市政府分管防震減災工作的副秘書長、市委宣傳部副部長、市政府應急辦主任、市地震局副局長、鞍山軍分區參謀長、市發展改革委副主任、市民政局副局長、市衛生計生委副主任、市公安局副局長、市武警支隊副支隊長任副指揮長。成員為指揮部相關成員單位和有關部門負責人及災區縣(市)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的主要領導。
現場指揮部職責
(1)分析、判斷地震趨勢,確定應急搶險救援工作方案;
(2)部署和組織各應急救援小組按職責開展應急救援工作,必要時提出震區特別管制措施的建議;
(3)及時向市抗震救災指揮部匯報地震災情,傳達落實上級有關抗震救災指示;
(4)擬定新聞報道工作方案,經市抗震救災指揮部授權后,組織現場新聞發布會。
現場指揮部一般下設:綜合協調組、搶險救災組、群眾生活組、醫療救治和衛生防疫組、基礎設施保障和生產恢復組、地震監測和次生災害防范與處置組、社會治安組、救災捐贈與涉外涉港澳臺事務組、國外救援隊伍協調事務組、地震災害調查及災情損失評估組、信息發布及宣傳報道組等若干工作組,按照職責和分工,承擔抗震救災相關工作。
2.5市防震減災領導小組
市防震減災領導小組與市抗震救災指揮部為一套機構,市防震減災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地震局。當破壞性地震發生后,市防震減災領導小組轉為市抗震救災指揮部。
3 響應機制
3.1災害分級
地震災害按震情和受災程度由高到低分為特別重大、重大、較大、一般四個級別。
3.1.1特別重大地震災害
(1)特別重大地震災害是指造成300人以上死亡(含失蹤),或者直接經濟損失占全省上半年國內生產總值1%以上的地震災害。
(2)當發生M≥7.0級地震,初判為特別重大地震災害。
3.1.2重大地震災害
(1)重大地震災害是指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含失蹤)或者造成嚴重經濟損失的地震災害。
(2)當發生6.0≤M<7.0級地震,初判為重大地震災害。
3.1.3較大地震災害
(1)較大地震災害是指造成50人以下死亡(含失蹤)或者造成較重經濟損失的地震災害。
(2)當發生5.0≤M<6.0級地震,初判為較大地震災害。
3.1.4一般地震災害
(1)一般地震災害是指造成嚴重影響或者造成一定經濟損失的地震災害。
(2)當發生4.0≤M<5.0級地震,初判為一般地震災害。
3.2響應分級與級別調整
3.2.1響應分級
市級地震應急響應分為Ⅰ級、Ⅱ級、Ⅲ級、Ⅳ級。
Ⅰ級響應對應特別重大地震災害事件。
Ⅱ級響應對應重大地震災害事件。
Ⅲ級響應對應較大地震災害事件。
Ⅳ級對應一般地震災害事件。
3.2.2響應級別調整
當災區的縣(市)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無能力有效開展抗震救災活動,或者地震災害發生在人口稠密的城鎮、經濟發達地區和其他特殊地區,災區救災能力不能滿足救災需求,需要全省組織與協調救災時?;虻卣鸢l生在邊境地區、少數民族聚居地區和其他特殊地區,可根據災區市政府的請求,提高響應級別。
當地震災害未達到相應預計的受災程度,災區的縣(市)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有能力處置,為避免應急響應過度,應根據實際情況降低響應級別。
市級地震應急響應級別的調整由市政府決定、宣布。
4 監測與報告
4.1地震監測預報
市地震局負責收集和管理全市各類地震觀測數據,提出年度防震減災工作建議。根據省政府發布的臨震預報,組織預報區加強應急防范措施。
4.2震情速報
地震發生后,市地震局快速將地震發生時間、地點、震級、震源深度等速報參數報市政府,同時通報有關部門,并及時續報有關情況。
4.3災情報告
地震災害發生后,災區的縣市(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及時將震情、災情等信息報上級人民政府,必要時可越級上報。公安、民政、安監、交通、鐵路、水利、建設、教育、衛生等有關部門及時將收集了解的情況報所在行政區的人民政府。
5 應急響應內容
5.1搜救人員
立即組織全市救援隊伍和廣大群眾開展自救互救,同時組織協調駐鞍部隊、武警部隊、消防、礦山救援等各方面救援力量,調配大型吊車、起重機、千斤頂、生命探測儀等救援裝備,搶救被掩埋人員。現場救援隊伍之間加強銜接和配合,合理劃分責任區邊界,遇有危險時及時傳遞警報,做好自身安全防護。
5.2開展醫療救治和衛生防疫
迅速組織協調應急醫療隊伍趕赴現場,搶救受傷群眾,必要時建立戰地醫院或醫療點,實施現場救治。加強救護車、醫療器械、藥品和血漿的組織調度,特別是加大對重災區及偏遠地區醫療器械、藥品供應,確保被救人員得到及時醫治,最大程度減少傷員致死、致殘。統籌周邊地區的醫療資源,根據需要分流重傷員,實施異地救治。開展災后心理援助。
加強災區衛生防疫工作。及時對災區水源進行監測消毒,加強食品和飲用水衛生監督;妥善處置遇難者遺體,做好死亡動物、醫療廢棄物、生活垃圾、糞便等消毒和無害化處理;加強鼠疫、狂犬病的監測、防控和處理,及時接種疫苗;實行重大傳染病和突發衛生事件每日報告制度。
5.3安置受災群眾
開放應急避難場所,組織籌集和調運食品、飲用水、衣被、帳篷、移動廁所等各類救災物資,解決受災群眾吃飯、飲水、穿衣、住處等問題;在受災村鎮、街道設置生活用品發放點,確保生活用品的有序發放;根據需要組織生產、調運、安裝活動板房和簡易房;在受災群眾集中安置點配備必要的消防設備器材,嚴防火災發生。救災物資優先保證學校、醫院、福利院的需要;優先安置孤兒、孤老及殘疾人員,確保其基本生活。鼓勵采取投親靠友等方式,廣泛動員社會力量安置受災群眾。
做好遇難人員的善后工作,撫慰遇難者家屬;積極創造條件,組織災區學校復課。
5.4搶修基礎設施
搶通修復因災損毀的機場、鐵路、公路、橋梁、隧道等交通設施,協調運力,優先保證應急搶險救援人員、救災物資和傷病人員的運輸需要。搶修供電、供水、供氣、通信、廣播電視等基礎設施,保障災區群眾基本生活需要和應急工作需要。
5.5加強現場監測
市地震局實時跟蹤地震序列活動,密切監視震情發展,對震區及震情形勢進行分析研判。
市氣象局加強氣象監測,密切關注災區重大氣象變化。
市抗震救災指揮部安排專業力量加強空氣、水源、土壤污染監測,減輕或消除污染危害。
5.6防御次生災害
加強次生災害監測預警,防范因強余震和降雨形成的滑坡、泥石流、滾石等造成新的人員傷亡和交通堵塞;組織專家對水庫、水電站、堤壩、堰塞湖等開展險情排查、評估和除險加固,必要時組織下游危險地區人員轉移。
加強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設備、輸油氣管道、輸配電線路的受損情況排查,及時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做好事故防范處置工作。
5.7維護社會治安
嚴厲打擊盜竊、搶劫、哄搶救災物資、借機傳播謠言制造社會恐慌等違法犯罪行為;在受災群眾安置點、救災物資存放點等重點地區,增設臨時警務站,加強治安巡邏,增強災區群眾的安全感;加強對黨政機關、要害部門、金融單位、儲備倉庫、監獄等重要場所的警戒,做好涉災矛盾糾紛化解和法律服務工作,維護社會穩定。
5.8開展社會動員
市抗震救災指揮部明確專門的組織機構或人員,加強志愿服務管理;及時開通志愿服務聯系電話,統一接收志愿者組織報名,做好志愿者派遣和相關服務工作;根據災區需求、交通運輸等情況,向社會公布志愿服務需求指南,引導志愿者安全有序參與。
視災情開展為災區人民捐款捐物活動,加強救災捐贈的組織發動和款物接收、統計、分配、使用、公示反饋等各環節工作。
必要時,組織非災區人民政府,通過提供人力、物力、財力、智力等形式,對災區群眾生活安置、傷員救治、衛生防疫、基礎設施搶修和生產恢復等開展對口支援。
5.9加強涉外事務管理
及時向相關國家和地區駐華機構通報相關情況;協調安排國外救援隊入境救援行動,按規定辦理外事手續,分配救援任務,做好相關保障;加強境外救援物資的接受和管理,按規定做好檢驗檢疫、登記管理等工作;適時組織安排境外新聞媒體進行采訪。
5.10發布信息
市抗震救災指揮機構按照分級響應原則,分別負責相應級別地震災害信息發布工作,回應社會關切。信息發布要統一、及時、準確、客觀。
5.11開展災害調查與評估
市地震局開展地震烈度、發震構造、地震宏觀異?,F象、工程結構震害特征、地震社會影響和各種地震地質災害調查等。民政、地震、國土、住建、環保等有關部門,深入調查災區范圍、受災人口、成災人口、人員傷亡數量、建構筑物和基礎設施破壞程度、環境影響程度等,組織專家開展災害損失評估。
6 應急指揮與應急處置
6.1地震應急Ⅰ級響應
6.1.1啟動條件
當轄區內發生M≥7.0級地震時,災區有大量建筑物倒塌、毀壞,橋梁破壞,人員傷亡非常嚴重,災區的基礎設施功能基本癱瘓??沙醪脚卸樘貏e重大地震災害事件,啟動地震應急Ⅰ級響應。
6.1.2指揮體系
市抗震救災指揮體系由市抗震救災指揮部、市抗震救災現場指揮部和災區的縣市(區)和開發區管委會抗震救災指揮部組成。
當國務院和遼寧省啟動地震應急Ⅰ級響應時,在指揮體系中增加國務院抗震救災總指揮部和遼寧省抗震救災指揮部。
6.1.3運行程序
(1)震后20分鐘內,市地震局(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迅速向市政府報告震情和初步了解的災情,報告地震災害的預評估情況,并提出啟動地震應急Ⅰ級響應的建議;
(2)依據震情、災情,市政府啟動地震應急Ⅰ級響應;
(3)市地震局(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迅速將震情報告市抗震救災指揮部指揮長、副指揮長,并通報指揮部有關成員單位;
(4)市抗震救災指揮部所有成員迅速到市政府指定地點集結;
(5)市抗震救災指揮部各成員單位啟動相關應急預案,實施應急響應。
6.1.4應急處置
6.1.4.1市抗震救災指揮部應急處置
(1)市抗震救災指揮部依據地震災害的破壞程度,確定搶險救災的力量和規模。調遣地震災害緊急救援隊、公安消防部隊、武警地震應急救援隊、礦山救護隊、危化品救護隊、醫療救護隊伍等各類專業搶險救援隊伍趕赴災區。協調鞍山軍分區和市武警支隊調集部隊參加搶險救災;
(2)派出市抗震救災現場指揮部及其全部工作組立即趕赴現場,進行搶險救援工作;
(3)指揮協調市抗震救災現場指揮部、災區抗震救災指揮部的應急救援工作;
(4)收集匯總震情、災情、救援的各種信息,及時上報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
(5)組織實施限制前往或途經災區旅游、干線交通管制等特別管制措施。必要時,向省政府提出跨市的特別管制措施以及干線交通管制或者封鎖國境等特別管制措施的建議,經批準后組織實施;
(6)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非災區政府以及企事業單位、志愿者等社會力量對災區進行緊急支援。視需求,組織企業生產災區急需的緊缺物資和裝備;
(7)組織、指導權威信息發布與媒體新聞報道工作;
(8)指派人員參加國務院抗震救災總指揮部開展工作。
6.1.4.2市抗震救災現場指揮部應急處置
市抗震救災現場指揮部協調、指導災區抗震救災工作:
(1)全面了解災區抗震救災工作進展和災區需求情況,向市抗震救災指揮部報告;
(2)指揮、協調災區抗震救災指揮部、應急救援專項工作組、非災區政府和社會支援力量開展災區應急救援工作;
(3)應急信息報送共享。收集匯總震情、災情、救援需求等信息,上報市抗震救災指揮部。上報信息時要抄報其他相關成員單位;對其他相關成員單位的信息共享請求應予以滿足;各相關成員單位的應急指揮技術系統要互聯互通;
(4)根據市抗震救災指揮部授權,組織現場新聞發布會;
(5)協調災區抗震救災后勤保障和交通運輸工作;
(6)必要時,直接組織指揮災區重大次生災害處置。
6.1.4.3應急救援專項工作組應急處置
(1)綜合協調組。由市政府應急辦牽頭,由市民政局、市地震局等組成。
負責擬定抗震救災方案,提出具體措施建議;傳達和貫徹市抗震救災指揮部、現場指揮部的指示和部署,協調震區政府、市抗震救災指揮部成員單位之間的應急工作,并督促落實,協調各救援隊伍的救援行動;匯集、上報災情和抗震救災進展情況;負責市抗震救災現場指揮部文件、簡報等各類文書資料的起草、準備和整理歸檔。
(2)搶險救災組。由鞍山軍分區牽頭,市公安局、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市地震局、市安全生產監管局、市消防局、市武警支隊等組成。
負責制定實施搶險救災力量配置方案,調配救援隊伍和裝備,搜救被困群眾和受傷人員,發動基層干部群眾開展自救互救,組織救援人員和物資的運送工作,清理災區現場。
(3)群眾生活組。由市民政局牽頭,市發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市民委、市財政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市農委、市服務業委、市旅游委、市紅十字會等組成。
負責制定實施受災群眾救助工作方案以及相應的資金物資保障措施,組織調集、轉運帳篷和災區生活必需品等抗震救災物資,指導有關地區做好受災群眾的緊急轉移和安置,保障災區群眾基本生活和市場供應。
(4)醫療救治和衛生防疫組。由市衛生計生委牽頭,市發展改革委、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市水利局、市食品藥品監管局、市農委、鞍山軍分區、市武警支隊、市紅十字會等組成。
負責組派醫療衛生救援隊伍,調集醫療器械、藥品等物資,對受傷人員進行救治和轉移,檢查、監測災區飲用水源和食品,防范和控制各種傳染病等疫病的暴發流行,做好傷員、災區群眾和救援人員的醫療服務與心理援助;制定實施災后動物防疫方案,根據當地動物疫病流行情況開展相應重大動物疫病和人畜共患疾病防控。
(5)基礎設施保障和生產恢復組。由市發展改革委牽頭。市民政局、市財政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國土資源局、市環保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市交通委、沈陽鐵路局鞍山車務段、市水利局、市農委、市國資委、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鞍山供電公司、中國鐵塔鞍山分公司等組成。
負責搶修維護鐵路、公路、橋梁、隧道等交通設施和供電、供水、供氣、防洪、通信、廣播電視等設施,組織生產、調運搶險救援產品,做好儲備物資和醫藥調度,保障災區搶險應急物資供應,協調運力,優先保證應急搶險救援人員和救災物資的運輸需要,對受災的工礦商貿和農業損毀情況進行核實,指導制定科學恢復生產方案,積極落實有關扶持資金、物資,開展恢復生產工作。
(6)地震監測和次生災害防范與處置組。由市地震局牽頭,市公安局、市安全生產監管局、市水利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市交通委、市科技局、市國土資源局、市環保局、市質監局、市氣象局等部門和單位組成。
負責密切監視震情發展,做好余震防范;及時撲救火災,處置?;沸孤┦鹿?,做好災區防火以及災區安全生產隱患和環境風險排查、防范工作;對重大地質災害隱患進行監測預警,一旦發生山體崩塌、滑坡、泥石流、堰塞湖、地面塌陷等險情,及時組織疏散群眾;加強河湖水質監測和危險化學品等污染物防控,保障災區水庫安全和飲用水源安全。對易發生次生災害的重大危險源、重要目標物、重大關鍵基礎設施,采取緊急處置措施并加強監控,特別要保障核設施等關鍵設施運行安全;加強災區環境監測,減輕或消除環境污染危害。
(7)社會治安組。由市公安局牽頭,市教育局、市民委、市司法局、市政府金融辦、人民銀行鞍山中心支行、市武警支隊等組成。
負責協助災區加強治安管理和安全保衛工作,嚴密防范、嚴厲打擊趁機進行盜竊、搶劫、哄搶救災物資、以賑災募捐名義詐騙斂取不義之財、借機傳播各種謠言制造社會恐慌等違法犯罪活動,維護社會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加強對黨政機關、要害部門、金融單位、儲備倉庫、監獄等重要場所的警戒,積極做好涉災矛盾糾紛化解和法律服務工作,切實維護社會穩定。
(8)救災捐贈與涉外、涉港澳臺事務組。由市民政局和市外事辦牽頭,鞍山海關、市食品藥品監管局、市臺辦、市旅游委、市紅十字會等組成。
負責接受和安排國內外捐贈,處理其他涉外事務和涉港澳臺事務。
(9)國外救援隊伍協調事務組。由市外事辦和市地震局牽頭。
負責接受和安排國外救援隊伍,協調救援行動。
(10)地震災害調查及災情損失評估組。由市民政局和市地震局牽頭,市財政局、市國土資源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市規劃局等組成。
負責開展地震烈度、發震構造、災區范圍、建構筑物和基礎設施破壞程度、工程結構震害特征、人員傷亡數量、地震宏觀異?,F象、地震社會影響和各種地震地質災害等調查,對地震災害損失進行評估。
(11)信息發布及宣傳報道組。由市委宣傳部牽頭,市政府新聞辦、市外事辦、市民政局、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市旅游委、市地震局、市臺辦等組成。
負責組織災情和抗震救災信息發布,及時準確發布災情;做好抗震救災宣傳報道,加強輿情收集分析,正確引導國內外輿論;適時組織安排境外新聞媒體進行采訪報道。
6.1.5抗震救災階段與進程
6.1.5.1搶險救援階段
地震發生后,第一周之內,抗震救災的中心任務主要是搶險救援。此階段全力調集搶險救援隊伍趕赴災區,對被壓埋的幸存者開展搜索、營救和醫療救護,最大限度地搶救生命。圍繞這一中心任務,開展必需的搶修保通和運輸。大規模搶救生命行動至第7天結束。其后,繼續做好醫療救護和尸體無害化處理等工作,同時逐步把工作重心轉移到災民安置方面。
6.1.5.2災民安置階段
地震發生后,在開展搶險救援工作的同時,緊急向災區調運救災帳篷和生活必需品,開放應急避難場所,初步解決受災群眾的吃、穿、住問題,組織開展醫療救護和衛生防疫工作。大規模災民安置工作一般在地震發生的第二周之后開始,主要任務是救治傷病員,安排群眾基本生活,全面開展衛生防疫和重大次生災害處置以及遇難者善后處理等工作。在此基礎上逐步開展災民過渡性安置工作。
6.1.5.3應急恢復階段
地震發生后,在開展搶救生命、搶修保通、醫療救護、過渡性安置、重大次生災害處置工作的同時,緊急恢復通信、電力、交通、供排水系統,保障搶救生命和災民基本安置工作的開展。全面開展應急恢復工作一般在地震發生的第三周之后開始,主要任務是加快基礎設施恢復,抓好農業和工業生產恢復,做好災區商貿流通和服務業恢復工作,逐步恢復災區的生產和生活秩序。
6.1.5.4應急期結束
當地震災害處置工作完成,地震引發的次生災害的后果基本消除,經過震情趨勢判斷近期無發生較大地震的可能,以及交通、電力、通信和供水等基本搶修搶通、災區基本恢復正常社會秩序,市抗震救災指揮部宣布災區應急期結束,轉入恢復重建階段。各成員單位根據自身職責,配合做好災區恢復重建工作。
6.1.6后期處置
6.1.6.1善后處置
(1)震區所在的縣(市)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負責做好傷亡人員的善后工作,必要時,市政府及有關部門協助災后處置工作;
(2)震區所在的縣(市)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依法對啟用或征用的安置場所、應急物資的所有人給予適當補償。事后應當及時歸還臨時征用的房屋、運輸工具、通信等設備;造成損壞或者無法歸還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適當補償或者作其他處理;
(3)震區所在的縣(市)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組織有關部門進行由于地震造成的污染物收集和現場清理工作,防止發生二次污染;(4)震區所在的縣(市)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組織有關部門制定震后的恢復重建計劃并實施恢復重建工作;
(5)有關部門緊急應急措施的解除,由原決定機關宣布。
6.1.6.2社會救助
(1)各級政府應建立健全與市場經濟相適應的突發公共事件社會救助制度,鼓勵和利用社會資源進行救助;
(2)地震災區的縣(市)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組織有關部門做好接收、管理、撥發救災款物等工作,并加強監督;
(3)震區所在的縣(市)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根據地震災害影響程度,組織本轄區內救災捐助活動。必要時,積極爭取其他地區的救災捐贈;
(4)震區所在的縣(市)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相關部門以及群眾組織應組織社會力量,參與地震援助活動;
(5)市民政局負責開展救災捐贈活動和接受、分配國內外捐贈的救災款物;
(6)市紅十字會負責接受、安排社會各界緊急救助,安排境外紅十字總會和國際社會通過中國紅十字總會提供的緊急救助。
6.1.6.3應急救援工作總結
(1)地震應急救援工作基本結束后,由市政府辦公廳(市政府應急辦)、市地震局會同有關部門對地震災害事件進行總結并提出改進建議,相關材料報市政府和遼寧省地震局。
(2)根據職責分工,組織實施地震應急的各級政府在應急工作結束后的3周內,向上級政府提交地震應急處置情況總結報告。報告內容包括:地震事件基本情況、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應急處置情況、善后處置情況及擬采取的措施等。
6.2地震應急Ⅱ級響應
6.2.1啟動條件
當轄區內發生6.0≤M<7.0級地震時,災區有大量建筑物倒塌、人員傷亡嚴重,災區的基礎設施受災程度非常嚴重。可初步判定為重大以上地震災害事件,啟動地震應急Ⅱ級響應。
6.2.2指揮體系
市抗震救災指揮體系由市抗震救災指揮部、市抗震救災現場指揮部、災區縣(市)區抗震救災指揮部組成。當遼寧省啟動地震應急Ⅱ級響應時,體系中增加省抗震救災現場指揮部。
6.2.3運行程序
(1)震后20分鐘內,市地震局(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迅速向市政府報告震情和初步了解的災情,報告地震災害的預評估情況。并提出啟動地震應急Ⅱ級響應的建議;
(2)依據震情、災情,市政府啟動地震應急Ⅱ級響應;
(3)市地震局(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迅速將震情報告市抗震救災指揮部指揮長、副指揮長,并通報有關成員單位;
(4)市抗震救災指揮部所有成員迅速到市政府指定地點集結進行工作會商;
(5)市抗震救災指揮部成員單位啟動相關應急預案,實施應急響應。
(6)根據災情需要,市抗震救災指揮部派出部分應急救援專項工作組由牽頭單位組織進駐災區,開展地震應急救援工作。
6.2.4應急處置
6.2.4.1市抗震救災指揮部應急處置
啟動省地震應急Ⅱ級響應后,市抗震救災指揮部根據災情需要,派出由綜合協調組、搶險救災組、群眾生活組、醫療救治和衛生防疫組、基礎設施保障和生產恢復組、地震監測和次生災害防范與處置組、地震災害調查及災情損失評估組、信息發布及宣傳報道組組成的現場指揮部,必要時全部派出。
(1)依據地震災害的破壞程度,確定搶險救災的力量和規模。調遣地震災害緊急救援隊、市公安消防支隊、武警地震應急救援隊、礦山救護隊、?;肪茸o隊、醫療救護隊伍等各類專業搶險救援隊伍趕赴災區。
(2)組織實施跨地區轉移救治傷員,開展醫療救治、衛生防疫、心理援助工作;
(3)調運救災帳篷、生活必需品和搶險救援產品等抗震救災物資,轉移和安置受災群眾,解決受災群眾的吃、穿、住等基本生活問題;
(4)組織搶修通信、電力、交通等基礎設施,保障搶險救援通信、電力以及救災人員和救災物資交通運輸的暢通;
(5)組織重大危險源、重要目標物、重大關鍵基礎設施隱患排查與監測預警,防范次生衍生災害。對于已經損毀的,要組織力量快速開展搶險救援,避免事態擴大;
(6)加強重要目標警戒和治安管理,預防和打擊各種違法犯罪活動,維護社會治安;
(7)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非災區市政府以及企事業單位、志愿者等社會力量對災區進行緊急支援;
(8)在災區設立市抗震救災現場指揮部,指導、協助和支持災區抗震救災工作;
(9)組織實施限制前往或途經災區旅游、干線交通管制等特別管制措施;
(10)組織權威信息發布與媒體新聞報道。
6.2.4.2市抗震救災現場指揮部應急處置
市抗震救災現場指揮部協調、指導災區抗震救災工作:
(1)按照市委、市政府的統一部署,綜合指揮協調抗震救災工作;
(2)迅速組織有關專家分析、研判地震趨勢,做好災害評估,提出救災需求,確定現場救援工作方案;
(3)迅速調集救援隊伍,搜救被埋壓群眾,全面組織展開救援工作;
(4)根據災情需要,提出震區交通和社會治安特別管制措施建議;
(5)及時向市抗震救災指揮部匯報震情、災情,迅速傳達落實上級搶險救災要求;
(6)負責協調國家和省領導對災區的救災工作檢查指導、災民慰問的現場有關工作安排;協調與震區政府和震區抗震救災指揮部的有關溝通聯系工作;
(7)組織群眾自救互救,做好宣傳,安定民心,保持震區社會穩定;
(8)完成市抗震救災指揮部的其他任務。
6.2.4.3應急救援專項工作組應急處置
(1)綜合協調組。由市政府應急辦牽頭,由市民政局、市地震局等單位和部門組成。
負責擬定抗震救災方案,提出具體措施建議;傳達和貫徹市抗震救災指揮部、現場指揮部的指示和部署,協調震區政府、市抗震救災指揮部成員單位之間的應急工作,并督促落實,協調各救援隊伍的救援行動;匯集、上報災情和抗震救災進展情況;負責市抗震救災現場指揮部文件、簡報等各類文書資料的起草、準備和整理歸檔。
(2)搶險救災組。由鞍山軍分區牽頭,市公安局、市地震局、市消防局、市武警支隊等單位和部門組成。
負責調配救援隊伍和裝備,搜救被困群眾和受傷人員,發動基層干部群眾開展自救互救。
(3)群眾生活組。由市民政局牽頭,市發展改革委、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市財政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紅十字會等單位和部門組成。
組織調集、轉運帳篷和災區生活必需品等抗震救災物資,保障災區群眾基本生活和市場供應。
(4)醫療救治和衛生防疫組。由市衛生計生委牽頭,市水利局、市紅十字會等單位和部門組成。
負責組派醫療衛生救援隊伍,調集醫療器械、藥品等物資,對受傷人員進行救治和轉移,防范和控制各種傳染病等疫病的暴發流行。
(5)基礎設施保障和生產恢復組。由市發展改革委牽頭。市民政局、市交通委、市住房城鄉建設委、沈陽鐵路局鞍山車務段、市水利局、鞍山供電公司、中國鐵塔鞍山分公司等單位和部門組成。
負責搶修維護鐵路、公路、橋梁、隧道等交通設施和供電、供水、供氣、防洪、通信、廣播電視等設施。
(6)地震監測和次生災害防范與處置組。由市地震局牽頭,市安全生產監管局、市水利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市國土資源局、市環保廳、市質監局、市氣象局等單位和部門組成。
負責密切監視震情發展,做好余震防范;及時撲救火災,處置?;沸孤┦鹿?;加強河湖水質監測和危險化學品等污染物防控,保障災區水庫安全和飲用水源安全;加強災區環境監測,減輕或消除環境污染危害。
(7)地震災害調查及災情損失評估組。由市民政局和市地震局牽頭,市財政局、市國土資源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市規劃局等單位和部門組成。
負責開展地震烈度、發震構造、災區范圍、建構筑物和基礎設施破壞程度、工程結構震害特征、人員傷亡數量、地震宏觀異?,F象、地震社會影響和各種地震地質災害等調查,對地震災害損失進行評估。
(8)信息發布及宣傳報道組。由市委宣傳部牽頭,市外事辦、市民政局、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市地震局等單位和部門組成。
負責組織災情和抗震救災信息發布,及時準確發布災情;組織安排新聞媒體進行采訪報道。
6.2.5抗震救災階段與進程
6.2.5.1搶險救援階段
地震發生后,全力調集搶險救援隊伍趕赴災區,對被壓埋的幸存者開展搜索、營救和醫療救護。同時,開展必需的搶修保通和運輸。
6.2.5.2災民安置階段
根據災情,緊急向災區調運救災帳篷和生活必需品,開放應急避難場所,初步解決受災群眾的吃、穿、住問題,組織開展醫療救護和衛生防疫工作。
6.2.5.3應急恢復階段
地震發生后,緊急恢復通信、電力、交通、供排水系統,保障搶救生命和災民基本安置工作的開展。
6.2.5.4應急期結束
當地震災害處置工作完成,地震引發的次生災害的后果基本消除,經過震情趨勢判斷近期無發生較大地震的可能,以及交通、電力、通信和供水等基本搶修搶通,災區基本恢復正常社會秩序,市抗震救災指揮部宣布災區應急期結束。
6.3地震應急Ⅲ級響應
6.3.1啟動條件
當轄區內發生5.0≤M<6.0級地震時,災區有建筑物倒塌、人員傷亡,災區的基礎設施受到不同程度破壞??沙醪脚卸檩^大地震災害事件,啟動地震應急Ⅲ級響應。
6.3.2指揮體系
市抗震救災指揮體系由市抗震救災指揮部、現場工作組和災區縣(市)區抗震救災指揮部組成。
市抗震救災指揮部由主管地震工作的副市長任指揮長,市地震局局長和市政府領導任副指揮長。
6.3.3運行程序
(1)震后20分鐘內,市地震局(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迅速向市政府報告震情和初步了解的災情,報告地震災害的預評估情況,通報相關成員單位,并提出啟動地震應急Ⅲ級響應的建議。經市政府同意,市政府啟動地震應急Ⅲ級響應。
(2)視災情,市抗震救災指揮部指揮長指定相關成員單位到市市政府指定地點集結進行工作會商;
(3)視災情,市抗震救災指揮部相關成員單位啟動應急預案,實施應急響應。
(4)視災情,指揮部有關成員單位組織工作組進駐災區,對口支援、綜合協調開展地震應急救援工作。
6.3.4應急處置
市抗震救災指揮部主要職責
(1)聽取市地震局的震情、災情匯報。向市抗震救災指揮部成員單位通報震情;
(2)視需求,協調派遣醫療救護隊伍趕赴災區,協調派遣市地震災害緊急救援隊趕赴災區,協調相關成員單位調運救災物資;
(3)派遣地震災害調查及災情損失評估組等組成的現場工作組,協助開展現場地震監測、地震趨勢判定、地震災害損失調查評估等工作;
(4)視災情需求,派出應急救援現場專項工作組進駐災區,開展專項的抗震救災工作。
6.3.5現場工作組組成和職責
現場工作組組成
地震現場工作組組長由分管地震工作的副秘書長擔任,市地震局分管地震工作的副局長任副組長。
現場工作組主要職責
(1)了解災區的需求,指導、幫助災區開展抗震救災工作;
(2)對成員單位各類救援隊伍的行動進行協調。對專項救援現場工作組有關救援工作進行協調;
(3)向市抗震救災指揮部報告現場工作進展情況;
(4)負責省、市政府及部門、中央部委、駐軍領導對災區的救災工作檢查、災民慰問的現場有關工作安排,協調與災區政府的有關聯系工作。
(5)負責地震災害損失評估的組織與協調工作。
(6)負責市外救援隊伍、科考隊伍、志愿者隊伍、救災物資運送等需要與災區抗震救災指揮部的協調工作。
6.4地震應急Ⅳ級響應
6.4.1啟動條件
當轄區內發生4.0≤M<5.0級地震時,震區有感強烈,有部分建筑物破壞,災區的基礎設施受到一定程度的破壞??沙醪脚卸橐话愕卣馂暮κ录?。
震后20分鐘內,市地震局迅速向市政府報告震情和初步了解的災情,報告地震災害的預評估情況。市地震局向市政府提出啟動地震應急Ⅳ級響應的建議;經市政府領導同意,由市政府啟動地震應急Ⅳ級響應。
6.4.2指揮體系
市抗震救災指揮體系由市抗震救災現場工作組、災區縣(市)區抗震救災指揮部組成。
當遼寧省啟動地震應急Ⅳ級響應時,市抗震救災指揮體系增加省抗震救災現場工作組。
市抗震救災指揮部由市地震局局長擔任。Ⅳ級應急響應由災區縣(市)區政府統一指揮并組織實施。
6.4.3應急處置
市抗震救災指揮部應急處置
(1)市地震局迅速向市政府及有關部門報告,通報震情災情。視震情和災情,派出現場工作組趕赴災區,開展地震災害損失調查評估等工作。
(2)做好地震趨勢判斷等有關工作。
(3)做好地震知識宣傳,防止地震謠傳和誤傳,穩定社會,保持良好的生活生產秩序。
現場工作組
發生一般地震災害時,可視災情在主要受災區設立現場工作組。負責人為市地震局分管地震應急工作的副局長。
主要任務是:
(1)了解災區的需求,幫助災區開展工作;
(2)對支援隊伍的行動進行協調;
(3)向市政府和有關部門報告現場工作進展情況。
7 預防和預警
7.1預防和預警機制
地震預報和預防機制:提前識別地震前兆,對一定時間和空間區域的破壞性地震趨勢做出預測,及時發布預警信息,做好預防準備,落實應對措施。
7.2信息監測與報告
全市各級地震監測臺網和臺站以及社會地震監測臺站對地震信息進行監測、傳遞、分析、處理、存貯和報送;市地震局對全市各類地震觀測信息進行接收、監控、存儲、分析處理并開展震情跟蹤工作。
7.3預警支持系統
預警支持系統由市應急指揮部指揮系統、市地震應急指揮決策系統組成,并通過政務網絡保持與市、縣及省直有關部門密切聯系。
建立和完善地震監測預警系統,密切監視震情發展,做好震后趨勢判定工作;及時收集與地震事件相關的各類信息,并進行分析研究,形成預報意見。
7.4地震預警發布
(1)經省政府發布的地震短臨預報地區,如果發現明顯臨震異常,在緊急情況下,市政府及縣(市)區政府可以發布48小時之內的臨震預報,同時向省政府和省地震局報告。
(2)新聞媒體刊登或者播發地震預報消息,必須依照《地震預報管理條例》的規定,經市地震局審核,以省政府發布的地震預報為準。
(3)預警解除由省政府發布。市抗震救災指揮部或市抗震救災現場指揮部確認地震災區已得到有效處置,不會再發生大的破壞性地震和次生災害的情況下,向省政府提出預警解除報告。經批準,由省政府宣布預警解除。
7.5預防行動
地震預防行動是依據地震重點危險區劃分─短期預報─臨震預報的遞進式預警,分別采取工作部署─防震準備─臨震應急反應的預防行動。
7.5.1防震減災工作部署
根據國務院和遼寧省防震減災領導小組確定的年度地震重點危險區意見,部署全市防震減災工作。
7.5.2防震減災工作準備
根據省政府短期地震預測意見,視情況需要,通報預測區域所在縣(市)區政府及時做好防震減災各項準備。
7.5.3臨震預報與臨震應急反應
根據省政府發布的臨震預報,市政府組織有關縣(市)區政府和有關部門采取應急防御措施,主要內容如下:
(1)地震部門實行24小時值班制度,隨時報告震情變化;
(2)根據震情發展和建筑物抗震能力以及周圍工程設施情況,發布避震通知,必要時組織避震疏散;
(3)要求有關部門對生命線工程和次生災害源采取緊急防護措施;
(4)督促檢查搶險救災的準備工作;
(5)平息地震謠傳或誤傳,維護社會安定。
8 恢復重建
8.1恢復重建規劃
特別重大地震災害發生后,按照國務院和省政府決策部署,市政府有關部門組織編制災后恢復重建規劃;重大、較大、一般地震災害發生后,市政府根據實際工作需要組織編制地震災后恢復重建規劃。
8.2恢復重建實施
災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災后恢復重建規劃和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有計劃、分步驟地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災后恢復重建。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對災區恢復重建規劃的實施給予支持和指導。
9 應急保障
9.1應急隊伍保障
市政府有關部門、駐鞍部隊、武警支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加強地震災害緊急救援、公安消防、礦山和危險品救護、醫療衛生救援等專業搶險救災隊伍建設,配備必要的物資裝備,經常性開展協同演練,提高共同應對地震災害的能力。
城市供水、供電、供氣等生命線工程設施產權單位、管理或者生產經營單位加強搶險搶修隊伍建設。
充分發揮紅十字會作用,依托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及社區建立地震應急救援志愿者隊伍,形成廣泛參與地震應急救援的社會動員機制。
市地震局加強地震應急專家隊伍建設,為應急指揮輔助決策、地震監測和趨勢判斷、地震災害緊急救援、災害損失評估、地震烈度考察、房屋安全鑒定等提供人才保障。
9.2指揮平臺保障
完善市抗震救災指揮技術系統建設,強化抗震救災信息系統管理和地震應急基礎數據庫更新。
有效實現地震現場信息的傳輸、接收處理及應急指揮通信與視頻傳輸。服務于應急快速響應、災情動態跟蹤、數據分析、對策生成、輔助決策、應急指揮。系統建設包括滿足工作需要的計算機軟硬件平臺、通信平臺、網絡平臺、控制平臺等。
9.3物資與資金保障
市政府有關部門建立健全應急物資儲備網絡和生產、調撥及緊急配送體系,保障地震災害應急工作所需生活救助物資、地震救援和工程搶險裝備、醫療器械和藥品等的生產供應。
市經濟和信息化委負責提供全市工業企業重點應急物資的生產能力和產品品種等有關信息;協調有關部門和企業,做好應急物資的生產工作。
市民政局做好救災物資準備和儲備,負責接受的國際社會和國內非災區提供的緊急救援物資;市紅十字會負責接受的國內紅十字會和國際社會通過中國紅十字會提供的緊急救援物資;對口部門接受的其他慈善機構提供的緊急救援物品,由抗震救災指揮部研究后統一安排使用。
市財政局、市民政局負責救災應急資金和災后恢復重建資金的申請、撥付。
9.4避難場所保障
為了提高應對突發地震災害的能力,各縣(市)區要規劃和設立緊急避難場所,積極提倡公共場所和家庭配置避險救生設施和應急物品。各級政府要把避難場所建設納入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利用公園、廣場、綠地、體育場、學校等公共設施的建設或改造相結合,逐步建成一批設施完備、布局合理,能夠滿足人員緊急疏散的,有較大或永久性的避難基礎設施,確保疏散避難人員的生活基本需要。
省政府臨震預報發布后,預報區域的縣(市)區政府應在公園、學校操場、體育場、街心空曠綠地等設置地震應急避難場所,保障臨時安置避難場所人員的基本生活需要。
學校、醫院、影劇院、商場等人員密集場所設置地震應急疏散通道,配備必要的救生避險設施,保證通道、出口的暢通。有關單位定期檢測、維護報警裝置和應急救援設施,使其處于良好狀態,確保正常使用。
9.5基礎設施保障
移動、聯通、電信、鐵塔運營企業要及時搶通受到破壞的通信設施和線路,優先保證抗震救災通信的需要。通信企業和自有通信系統的部門盡快恢復本系統、部門受破壞的通信設施和線路,保障抗震救災通信暢通。
市交通委、沈陽鐵路局鞍山車務段要根據地震應急需要制定交通應急預案,形成快速、高效、順暢、相互協調支持的應急運輸系統;對達不到抗震設防要求可能遭受地震破壞的重要干線公路運輸工程設施逐步進行除險加固;根據需要和可能,組織開辟便捷應急通道,按照要求優先運送應急人員、物資和裝備。
公路、鐵路、機場、橋涵、碼頭等設施受損時,當地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迅速組織力量進行搶修;協調運力,保證應急搶險救援人員、物資的優先運輸和災民的疏散。
鞍山供電公司盡快恢復被破壞的電力設施和電力調度通信系統功能,保障災區電力供應。
9.6醫療衛生保障
市衛生計生委對災區可能發生的傳染病進行預警并采取有效措施預防和控制;做好災區的飲用水源、食品等衛生安全檢測。
市食品藥品監管局組織、協調相關部門對災區的飲用水源、食品安全進行監督;對藥品、醫藥器械的生產、流通、使用進行監督和管理。
其他部門應當配合衛生、醫藥部門,做好衛生防疫以及傷亡人員的搶救、處理工作,并向受災人員提供精神、心理方面的幫助。
9.7治安保障
市公安局、市武警支隊協助災區加強治安管理和安全保衛工作,預防和打擊各種違法犯罪活動,維護社會治安,維護道路交通秩序,保證搶險救災工作順利進行。
9.8社會動員保障
特別重大、重大和較大地震災害事件發生后,地震災區的各級地方政府應當組織各方面力量,搶救人員,組織基層單位和人員開展自救與互救;災區所在的縣(市)區政府要動員非災區的力量,對災區提供救助;鄰近的縣(市)區政府應當根據災情,組織和動員社會力量,對災區提供救助;市政府視情況開展為災區人民捐款捐物的活動。
9.9應急人員的安全防護保障
當需要進入震損建筑物開展搜索與營救行動時,對擬進入的震損建筑物進行危險評估,判斷能否進入。
當營救行動需要對震損建筑物的有關承重構件與支撐構件進行破拆,對擬破拆的承重構件與支撐構件進行危險評估,判斷能否破拆。探測泄漏危險品的種類、數量,泄漏范圍、濃度;評估危險品泄漏的危害性,劃定危險區域;采取處置危險品泄漏的緊急措施。
接到現場抗震救災指揮部的余震警報,視情況發出警告,采取必要的預防措施;發現余震征兆,立即向震損建筑物中的救援人員發出撤離警告。
監視救援現場及相鄰區域的火災、爆炸、放射性污染、滑坡崩塌等次生災害的威脅,必要時向救援現場的救援人員發出警告,采取防范措施。
監視救援現場損毀高大構筑物繼續坍塌的威脅,監視相鄰區域損毀高大建筑物繼續坍塌的威脅,必要時向救援現場的救援人員發出警告,采取防范措施。
監視因破拆建筑物而誘發的坍塌危險,必要時向救援現場的救援人員發出警告,采取防范措施。
9.10群眾安全防護的保障
震區政府具體制定群眾疏散撤離的方式、程序、行動的組織指揮方案,規定疏散撤離的范圍、路線、避難場所和緊急情況下保護群眾安全的必要防護措施。
9.11宣傳、培訓與演練
宣傳、教育、文化、廣播電視、新聞出版、地震等主管部門密切配合,開展防震減災科學、法律知識普及和宣傳教育,動員社會公眾積極參與防震減災活動,提高全社會防震避險和自救互救能力。學校把防震減災知識教育納入教學內容,加強防震減災專業人才培養。
各級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地震應急管理培訓制度,結合實際,組織應急管理人員、救援人員、志愿者等進行地震應急知識和技能培訓。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要制定演練計劃并定期組織開展地震應急演練。
10 附則
10.1獎勵與責任
對在抗震救災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先進集體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對在抗震救災工作中玩忽職守造成損失的,嚴重虛報、瞞報災情的,按照有關法律追究當事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10.2預案編修與管理
本預案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市地震局承擔。
市地震局會同市政府有關部門制定鞍山市地震應急預案,報市政府批準實施。
市政府有關部門根據本預案,制定地區、本部門地震應急預案,并報市地震局備案。
縣(市)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和鄉(鎮)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根據法律、法規、規章、上級政府及其有關的地震應急預案和本行政區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行政區域的地震應急預案和本部門地震應急預案。并報上一級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備案。
交通、鐵路、水利、電力、通信等基礎設施和學校、醫院、大型商場等人員密集場所的經營單位,以及可能發生次生災害的礦山、危險物品等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制定地震應急預案,并報所在地的縣(市)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備案。
本預案應當根據實際情況適時進行修訂。
10.3預案解釋
本預案由市地震局負責解釋。
10.4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原預案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