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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政辦發〔2016〕130號
鞍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修訂
鞍山市特種設備事故應急預案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各有關單位: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修訂后的《鞍山市特種設備事故應急預案》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鞍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61123日       

 

 

(此件公開發布)

 

 

鞍山市特種設備事故應急預案

 

 

 

1 總則

1.1編制目的

1.2編制依據

1.3適用范圍

1.4工作原則

1.5事故分級

2 組織指揮體系與職責

2.1指揮部組成與職責

2.2專家組組成與職責

2.3縣(市)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職責

3 預警和預防機制

3.1預警范圍

3.2預防措施

3.3監測與監控

3.4預警預防行動

4 信息報告

4.1.基本要求

4.2信息報告程序

5 應急響應

5.1啟動條件

5.2處置措施

5.3安全防護

5.4社會力量動員與參與

5.5應急響應終止

6 后期處置

6.1調查處理

6.2善后處理

6.3總結評估

6.4獎勵與責任追究

7 應急保障

7.1資金保障

7.2隊伍保障

7.3物資裝備保障

8 附則

8.1名詞術語解釋

8.2預案管理與更新

8.3預案解釋

8.4預案實施時間

 

 

鞍山市特種設備事故應急預案

 

1.總則

 

1.1編制目的

為了有效預防、積極應對可能發生的特種設備事故,防止事故的蔓延擴大及次生衍生事故發生,安全、有序、科學、高效地實施應急處置工作,最大限度地減少事故造成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特制定本預案。

1.2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特種設備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規定》、國家質檢總局《特種設備特大事故應急預案》、《鞍山市人民政府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鞍山市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預案》等有關法律、法規及規定,制定本預案。

1.3適用范圍

特種設備發生較大及以上事故適用本預案。

1.4工作原則

堅持以人為本的理念和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貫徹政府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屬地為主,單位自救和社會救援相結合的原則。

1.5事故分級

1.5.1一般事故(IV級)

1)特種設備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

2)壓力容器、壓力管道有毒介質泄漏,造成500人以上1萬人以下轉移的;

3)電梯轎廂滯留人員2小時以上的;

4)起重機械主要受力結構件折斷或者起升機構墜落的;

5)客運索道高空滯留人員3.5小時以上12小時以下的;

6)大型游樂設施高空滯留人員1小時以上12小時以下的。

1.5.2較大事故(級)

1)特種設備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

2)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爆炸的;

3)壓力容器、壓力管道有毒介質泄漏,造成1萬人以上5萬人以下轉移的;

4)起重機械整體傾覆的;

5)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高空滯留人員12小時以上的。

1.5.3重大事故(Ⅱ級)

1)特種設備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

2600兆瓦以上鍋爐因安全故障中斷運行240小時以上的;

3)壓力容器、壓力管道有毒介質泄漏,造成5萬人以上15萬人以下轉移的;

4)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高空滯留100人以上并且時間在24小時以上48小時以下的。

1.5.4特別重大事故(Ⅰ級)

1)特種設備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

2600兆瓦以上鍋爐爆炸的;

3)壓力容器、壓力管道有毒介質泄漏,造成15萬人以上轉移的;

4)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高空滯留100人以上并且時間在48小時以上的。

事故分級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所稱的以下不包括本數。

 

2.組織指揮體系與職責

 

2.1指揮部組成與職責

市政府成立鞍山市特種設備事故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市應急指揮部),負責指揮、協調全市較大及以上特種設備事故的應急工作。

2.1.1應急指揮部組成

總指揮:市政府分管副市長

副總指揮:市政府分管副秘書長、市質監局局長,事故發生地縣(市)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主要領導。

成員單位:市質監局、市政府應急辦、市政府新聞辦、市安監局、市公安局、市財政局、市衛計委、市環保局、市住建委、市交通委、市民政局、市消防局等。

2.1.2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職責

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設在市質監局,辦公室主任由市質監局局長兼任。負責組織建立市直相關部門和單位之間的聯絡協調機制;研究事故預防措施,制修訂事故應急預案;組建事故應急專家庫;跟蹤應急預案實施情況,并為政府應急工作提供指導、咨詢;參與特種設備事故的應急工作;發生較大及以上事故,在直報市政府應急辦的同時,報告省質監局和市安監局;負責協調落實市應急指揮部的重大決定,迅速了解、收集和匯總事故信息;組織事故調查和快速評估,分析、總結應急工作,辦理應急指揮部交辦的其他事項。

2.1.3成員單位職責

1)市質監局:負責協調有關部門參與事故現場搶險救援,組織專家參加救援,提供技術支撐,負責事故調查處理。

(2)市政府應急辦:負責信息收集匯總上報和搶險救援綜合協調工作。

3)市政府新聞辦:按照指揮部要求,組織及時準確發布事故有關信息,負責制定新聞報道計劃;負責現場媒體記者的對接;負責輿情的監控、收集、研判和引導等工作;完成指揮部交辦的其他工作。

4)市安全生產監管局:負責協調危險化學品專家參與事故現場的危險化學品處置工作,參與事故搶險救援和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5)市公安局:負責事故現場的治安維護、警戒、交通管制、人員疏散等工作,配合其他單位或部門做好搶險救援工作。

6)市財政局:負責保障特種設備事故搶險救援的工作經費。

7)市衛生計生委:負責事故搶險救援的醫療衛生保障工作。

8)市環保局:負責與危險化學品有關的事故現場監測與環境危害監測,并指導、監督治理工作。

9)市住房城鄉建設委:負責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起重機械事故的搶險救援和善后處置等工作。

10)市交通委:參與協調交通系統特種設備(汽車罐車、罐式集裝箱、車用氣瓶等)事故搶險救援和善后處置等工作。

11)市民政局:接受社會、個人和國外機構救助,負責捐贈資金、物資的管理;配合做好死傷人員家屬的有關安撫工作,符合民政救助條件的,按程序救助。

12)市消防局:負責事故現場滅火搶險救援及可能導致火災和危險化學品泄漏的隱患處置工作。

本預案未涉及的其他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應急救援工作。

2.2專家組組成與職責

根據事故類別,挑選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大專院校的專業技術人員組成應急專家組,由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負責組建和管理。

專家組職責:為現場應急指揮部提供發生事故的特種設備的技術參數和特性;分析發生次生事故的可能性并提出預防措施;對現場應急救援的方法、步驟、措施等提出建議。

2.3縣(市)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職責

1.組織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特種設備事故應急預案,建立應急處置與救援體系。

2.根據突發事件的級別,啟動相應應急預案,采取應急處置措施,組織應急救援。

 

3.預警和預防機制

 

3.1預警范圍

3.1.1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對以下特種設備實行重點安全監控:

1)發生事故后易造成群死群傷的特種設備;

2)存在重大事故隱患的特種設備;

3)重要場所使用的特種設備;

4)關系重大經濟安全的特種設備;

5)發生事故可能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特種設備。

3.1.2市、縣(市)區、開發區特種設備監管部門應當分級建立特種設備重大危險源數據庫,并監督使用單位落實安全監控措施

3.2預防措施

3.2.1特種設備使用單位對特種設備安全全面負責,屬重點監控的特種設備使用單位必須嚴格遵守以下規定:

1)建立完善特種設備安全管理制度和崗位安全責任制度,并認真實施;

2)設立專門機構或配備專人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管理工作;

3)及時分析特種設備安全狀況,制訂、完善本單位事故專項應急預案,適時開展應急救援演練;

4)及時辦理使用登記,保證特種設備登記率達到100%

5)按期申報特種設備定期檢驗,保證定期檢驗率達到100%

6)特種設備作業人員持證上崗率達到100%

7)特種設備隱患整治率達到100%

3.2.2各縣(市)區、各開發區特種設備監管部門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的規定,嚴格履行特種設備安全監察職責,發現重大違法行為或者嚴重事故隱患應及時向當地政府報告。

3.3監測與監控

各級特種設備安全監管部門要完善特種設備動態監管系統,及早發現事故隱患,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發生。

3.3.1逐步建立完善特種設備安全監察組織網絡。以特種設備安全監管部門的安全監察機構為主體,積極發揮執法機構、檢驗檢測機構、基層政府、大型企業和社會力量的作用,及時掌握特種設備安全狀況。

3.3.2逐步建立完善特種設備安全監察信息化網絡。各級特種設備監管部門要充分利用遼寧省特種設備監管平臺,及時更新平臺數據,確保平臺數據的準確、可靠,保證預警支持系統的信息傳遞準確、快捷、高效。

3.4預警預防行動

當確認發生或即將發生以下事故時,事故應急指揮部應當做好啟動本預案的準備:

1.化工企業爆炸、停電、火災事故;

2.地震;

3.客運索道、游樂設施停電、火災事故;

4.暴雨(雪)、大風、雷電等氣象災害;

5.其他可能引起特種設備事故的災害性事故。

各地區、各部門接到可能導致特種設備事故的信息后,及時確定應對方案,通知有關部門、單位采取相應行動預防事故發生,并按照預案做好應急準備,同時報告上級人民政府。

 

4.信息報告

 

4.1基本要求

事故信息報告內容應當包括:事故發生時間、地點、單位概況、特種設備種類;事故發生初步情況,包括事故簡要情況、現場破壞情況、已經造成的傷亡和涉險人數、直接經濟損失、事故等級、事故原因;已采取措施;報告人姓名、聯系電話;其他有必要報告的情況。

4.2信息報告程序

4.2.1發生特種設備較大及以上(下同)安全事故后,事故發生單位或者業主應當在30分鐘內報告縣(市)區、開發區特種設備監管部門和安監局,同時報告所在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社區服務中心;發生重特大事故或社會影響惡劣、可能引發群體性事件的安全事故,事發單位應在30分鐘內直報市政府應急辦。

4.2.2縣(市)區、開發區特種設備監管部門和安監局接到事故報告后,向市質監局和市安監局報告的同時,報告市、縣(市)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應急辦。事故信息必須在事故發生后60分鐘(重特大事故或社會影響惡劣、可能引發群體性事件的45分鐘)內報出。

4.2.3市質監局和市安全監管局接到事故報告后直報市政府應急辦,并向省質監局和省安全監管局報告。事故信息必須在事故發生后90分鐘(重特大事故或社會影響惡劣、可能引發群體性事件的60分鐘)內報出。

4.2.4上報事故信息時,緊急情況下應先電話報告,隨后30分鐘內報告書面材料。

4.2.5各級特種設備監管部門接到特種設備事故的報告后,應當盡快核實有關情況,對于第一時間情況不清、要素不全的事故信息,實行邊報告、邊核實,并注明正在核實中;對于等級可能上升的事故,必須指定專人跟蹤核實,密切關注傷亡人數變化情況,隨時追加續報。

 

5.應急響應

 

5.1啟動條件

發生較大及以上事故,由市政府啟動本應急預案。市應急指揮部、事故發生地縣(市)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及相關部門依據各自職責共同參與、協同作戰。

發生一般事故,由事故發生地縣(市)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負責啟動本級應急預案。

5.2處置措施

5.2.1現場處置措施

1)特種設備事故發生后,事故發生單位應當立即啟動本單位應急預案并開展自救。

2)事故發生地的特種設備監管部門應當配合當地人民政府根據事故級別適時啟動應急預案。

5.2.2現場處置工作程序

1)封控事故現場。嚴禁一切無關的人員、車輛和物品進入事故危險區域,開辟應急救援人員、車輛及物資進出的安全通道,維持事故現場的社會治安和交通秩序。

2)初始評估。先期處置隊伍趕到事故現場后,應盡快對事故發生的基本情況做出初始評估,包括事故范圍、事故危害擴展趨勢及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情況等。

3)確定現場工作區域。應當根據事故的危害、地形特征、天氣條件(特別是風向)等因素,設立現場搶險救援的安全工作區域。對特種設備事故引發的危險介質泄漏應當設立3類工作區域,即危險區、緩沖區和安全區。

4)搶險救援。及時、科學、有序地開展現場搶救或者安全轉移,盡最大的可能降低人員的傷亡,減少事故所造成的財產損失。

5)設立人員疏散區。根據事故的類別、規模和危害程度,在必要時,應當果斷迅速劃定危險波及范圍和區域,組織相關人員和物資安全撤離危險波及的范圍和區域。

6)事故現場清理。針對事故對人體、動植物、土壤、水源、空氣已經造成和可能造成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閉、隔離、清洗、化學中和等技術措施進行事故后處理,防止危害繼續和污染環境。

5.2.3現場處置工作要求

1)盡快對事故發生時所涉及的特種設備的基本情況做出初始評估,提出進一步處置的方案。

2)在不影響搶險救援的前提下,積極介入對事故現場特種設備及其相關設施的事故狀態的保護,確需移動事故現場物體的應妥善做好標記。

(3)根據發生事故的特種設備的結構、工藝特點以及發生事故的類別,展開必要的技術檢驗、檢測工作,確認危險設備的類型和特性,提出搶險救援的技術方案,并采取有針對性的安全技術措施,及時有效地控制事故的擴大,消除事故危害和影響,并防止可能發生的次生災害。

(4)迅速對事故發生場所周圍的其他特種設備展開必要的技術檢驗、檢測工作,盡快確定這些特種設備是否有發生進一步事故的可能。

(5)及時搜集和整理涉及事故特種設備的有關資料,為事故調查做好準備:事故發生企業的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證或檢驗合格證;事故發生企業的所有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包括管理人員);涉及事故特種設備的所有監督檢驗報告和定期檢驗報告;涉及事故特種設備的所有維修保養記錄;有關安全附件的定期檢驗、校驗記錄和報告;事故發生企業的特種設備相關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特種設備3個月內的操作記錄和巡查記錄,特別是事故發生前1周內的操作和巡查記錄;與事故發生企業特種設備有關的所有安全監察指令書;涉及事故的特種設備所在工程的所有竣工驗收資料。

5.3安全防護

1.參加應急搶險救援的工作人員,應當按照應急預案規定,裝備各種安全防護用品和安全設施、設備。應當在專業技術人員的指導下對事故現場進行必要的技術處理。

2.根據事故發生的特性和搶險救援的需要,提出事故現場周圍居民和群眾疏散的建議,由事發地政府下達人員疏散指令。

5.4社會力量動員與參與

在應急搶險救援過程中,根據需要建議當地政府負責依法動員、調動、征用有關人員、物資、設備、器材、以及占用場地。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支持、配合并提供便利條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拖延、阻攔和拒絕。

5.5應急響應終止

同時具備下列條件時,由應急響應啟動單位宣布特種設備事故應急響應終止:

1.死亡和失蹤人員已經查清;

2.事故危害得以控制;

3.次生事故因素已經消除;

4.受傷人員基本得到救治;

5.緊急疏散人員恢復正常生活。

 

6.后期處置

 

6.1調查處理

特種設備事故發生后,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成立事故調查組,開展事故調查,進行事故分析,提出事故調查處理意見,按規定程序報政府批復。

6.1.1調查內容主要有:事故發生前設備狀況,人員傷亡、設備損壞、現場破壞以及經濟損失情況(包括直接和間接經濟損失),事故原因(必要時應當進行技術鑒定),事故性質和相關人員的責任,對事故有關責任人員的處理建議,確定事故隱患是否消除、周圍環境污染、火災隱患是否基本消除,對疏散人員能否返回提出意見,提出防止類似事故再次發生的措施。

6.1.2需要對事故、受事故影響的設備和事故現場環境進行必要的檢驗檢測、試驗及鑒定時,由事故調查組確定與事故各方無直接利害關系的單位負責。

6.1.3特種設備監管部門負責對應急工作的文字材料和影像資料進行整理歸檔。

6.2善后處理

6.2.1發生特種設備事故后,必須由有資質的單位對特種設備進行全面檢修,經檢驗合格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對嚴重損毀、無維修價值的,使用單位應當及時報廢。

6.2.2特種設備事故中,涉及到毒性介質泄漏或者鄰近建筑物倒塌損壞的,應經環保、規劃和建設部門檢查并提出意見后,方可進行下一步修復工作。

6.2.3事故救援結束后,事發地政府應當做好安撫、撫恤、理賠工作,有關部門或者機構應當做好社會救助、保險理賠等善后事宜,盡快恢復事故現場受影響群眾的正常生活和生產活動。

6.3總結評估

6.3.1開展評估

特種設備事故應急救援結束后,按照有關規定組織開展評估。

6.3.2評估內容

總結評估的要素包括:指揮體系運轉是否順暢;各級政府及相關部門職責定位是否準確;預警機制是否完善;應急響應是否及時有效;應急救援隊伍是否滿足需要;應急救援裝備和器材的完整性和實用性;搶險救援措施是否有力、有效;物資保障、醫療、交通運輸、治安保衛、人員保護、通訊能力情況;預案的完整性、可行性。

6.4獎勵與責任追究

6.4.1獎勵

對在應急搶險救援、指揮、信息報送等方面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6.4.2責任追究

對瞞報、遲報、漏報、謊報、誤報事故和突發事故中玩忽職守、不聽從指揮、不履行職責或者臨陣逃脫、擅離職守的人員,以及擾亂、妨礙搶險救援工作的單位和人員,由所在單位或者有關部門依法處置。

 

7.應急保障

 

7.1資金保障

特種設備事故應急所需的資金由財政部門予以保證,市應急指揮部各成員單位應根據特種設備事故應急工作的需要,提出項目支出預算,經批準后由市財政局給予資金保障。

7.2隊伍保障

特種設備事故應急指揮部要建立與各專業搶險救援隊伍的協調聯動機制,積極開展救援知識、專業技能培訓和演練。

7.3物資裝備保障

搶救用吊車、鏟車、挖掘機、推土機等大型機械由事發地的縣(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負責協調保障;搶救用客運、貨運等運輸車輛由市交通局和事發地政府負責協調保障;現場醫療救援車輛、醫務人員及應急藥品器械由市衛計委負責協調保障;根據事故特點,市消防局應合理配備救災設備和防護器材;現場搶救專用防護器材(防毒面具、各種呼吸器、防護服)由事故發生單位、消防局負責;其它視現場救援情況所需要的物資裝備,由事發地政府負責,必要時可由市應急辦、市應急指揮部在全市范圍內征用抽調。

 

8.附則

 

8.1名詞術語解釋

特種設備:指對人身和財產安全有較大危險性的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

特種設備事故:是指因特種設備的不安全狀態或者相關人員的不安全行為,在特種設備制造、安裝、改造、維修、使用(含移動式壓力容器、氣瓶充裝)、檢驗檢測活動中造成的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特種設備嚴重損壞或者中斷運行、人員滯留、人員轉移等突發事件。

8.2預案管理與更新

8.2.1本預案由市質監局牽頭制定和管理,報市人民政府審批發布。根據實施中發現的問題和出現的新情況,及時組織市政府有關部門、有關專家進行評估,修訂完善本預案。

8.2.2縣(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及其特種設備監管部門應加強本地區特種設備事故應急預案和科普知識的宣傳教育工作,增強公眾的防范意識和自救互救能力。

8.2.3縣(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及其特種設備監管部門應定期組織本地區特種設備事故應急預案演練,不斷提高特種設備事故的處置工作水平。

8.2.4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應根據本預案,結合實際,制定本地區特種設備事故應急預案。

8.3預案解釋

本預案由市質監局負責解釋。

8.4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鞍政辦發〔2016〕130號
鞍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修訂鞍山市特種設備事故應急預案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各有關單位: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修訂后的《鞍山市特種設備事故應急預案》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鞍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61123日       

 

 

(此件公開發布)

 

 

鞍山市特種設備事故應急預案

 

 

 

1 總則

1.1編制目的

1.2編制依據

1.3適用范圍

1.4工作原則

1.5事故分級

2 組織指揮體系與職責

2.1指揮部組成與職責

2.2專家組組成與職責

2.3縣(市)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職責

3 預警和預防機制

3.1預警范圍

3.2預防措施

3.3監測與監控

3.4預警預防行動

4 信息報告

4.1.基本要求

4.2信息報告程序

5 應急響應

5.1啟動條件

5.2處置措施

5.3安全防護

5.4社會力量動員與參與

5.5應急響應終止

6 后期處置

6.1調查處理

6.2善后處理

6.3總結評估

6.4獎勵與責任追究

7 應急保障

7.1資金保障

7.2隊伍保障

7.3物資裝備保障

8 附則

8.1名詞術語解釋

8.2預案管理與更新

8.3預案解釋

8.4預案實施時間

 

 

鞍山市特種設備事故應急預案

 

1.總則

 

1.1編制目的

為了有效預防、積極應對可能發生的特種設備事故,防止事故的蔓延擴大及次生衍生事故發生,安全、有序、科學、高效地實施應急處置工作,最大限度地減少事故造成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特制定本預案。

1.2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特種設備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規定》、國家質檢總局《特種設備特大事故應急預案》、《鞍山市人民政府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鞍山市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預案》等有關法律、法規及規定,制定本預案。

1.3適用范圍

特種設備發生較大及以上事故適用本預案。

1.4工作原則

堅持以人為本的理念和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貫徹政府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屬地為主,單位自救和社會救援相結合的原則。

1.5事故分級

1.5.1一般事故(IV級)

1)特種設備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

2)壓力容器、壓力管道有毒介質泄漏,造成500人以上1萬人以下轉移的;

3)電梯轎廂滯留人員2小時以上的;

4)起重機械主要受力結構件折斷或者起升機構墜落的;

5)客運索道高空滯留人員3.5小時以上12小時以下的;

6)大型游樂設施高空滯留人員1小時以上12小時以下的。

1.5.2較大事故(級)

1)特種設備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

2)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爆炸的;

3)壓力容器、壓力管道有毒介質泄漏,造成1萬人以上5萬人以下轉移的;

4)起重機械整體傾覆的;

5)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高空滯留人員12小時以上的。

1.5.3重大事故(Ⅱ級)

1)特種設備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

2600兆瓦以上鍋爐因安全故障中斷運行240小時以上的;

3)壓力容器、壓力管道有毒介質泄漏,造成5萬人以上15萬人以下轉移的;

4)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高空滯留100人以上并且時間在24小時以上48小時以下的。

1.5.4特別重大事故(Ⅰ級)

1)特種設備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

2600兆瓦以上鍋爐爆炸的;

3)壓力容器、壓力管道有毒介質泄漏,造成15萬人以上轉移的;

4)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高空滯留100人以上并且時間在48小時以上的。

事故分級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所稱的以下不包括本數。

 

2.組織指揮體系與職責

 

2.1指揮部組成與職責

市政府成立鞍山市特種設備事故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市應急指揮部),負責指揮、協調全市較大及以上特種設備事故的應急工作。

2.1.1應急指揮部組成

總指揮:市政府分管副市長

副總指揮:市政府分管副秘書長、市質監局局長,事故發生地縣(市)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主要領導。

成員單位:市質監局、市政府應急辦、市政府新聞辦、市安監局、市公安局、市財政局、市衛計委、市環保局、市住建委、市交通委、市民政局、市消防局等。

2.1.2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職責

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設在市質監局,辦公室主任由市質監局局長兼任。負責組織建立市直相關部門和單位之間的聯絡協調機制;研究事故預防措施,制修訂事故應急預案;組建事故應急專家庫;跟蹤應急預案實施情況,并為政府應急工作提供指導、咨詢;參與特種設備事故的應急工作;發生較大及以上事故,在直報市政府應急辦的同時,報告省質監局和市安監局;負責協調落實市應急指揮部的重大決定,迅速了解、收集和匯總事故信息;組織事故調查和快速評估,分析、總結應急工作,辦理應急指揮部交辦的其他事項。

2.1.3成員單位職責

1)市質監局:負責協調有關部門參與事故現場搶險救援,組織專家參加救援,提供技術支撐,負責事故調查處理。

(2)市政府應急辦:負責信息收集匯總上報和搶險救援綜合協調工作。

3)市政府新聞辦:按照指揮部要求,組織及時準確發布事故有關信息,負責制定新聞報道計劃;負責現場媒體記者的對接;負責輿情的監控、收集、研判和引導等工作;完成指揮部交辦的其他工作。

4)市安全生產監管局:負責協調危險化學品專家參與事故現場的危險化學品處置工作,參與事故搶險救援和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5)市公安局:負責事故現場的治安維護、警戒、交通管制、人員疏散等工作,配合其他單位或部門做好搶險救援工作。

6)市財政局:負責保障特種設備事故搶險救援的工作經費。

7)市衛生計生委:負責事故搶險救援的醫療衛生保障工作。

8)市環保局:負責與危險化學品有關的事故現場監測與環境危害監測,并指導、監督治理工作。

9)市住房城鄉建設委:負責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起重機械事故的搶險救援和善后處置等工作。

10)市交通委:參與協調交通系統特種設備(汽車罐車、罐式集裝箱、車用氣瓶等)事故搶險救援和善后處置等工作。

11)市民政局:接受社會、個人和國外機構救助,負責捐贈資金、物資的管理;配合做好死傷人員家屬的有關安撫工作,符合民政救助條件的,按程序救助。

12)市消防局:負責事故現場滅火搶險救援及可能導致火災和危險化學品泄漏的隱患處置工作。

本預案未涉及的其他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應急救援工作。

2.2專家組組成與職責

根據事故類別,挑選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大專院校的專業技術人員組成應急專家組,由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負責組建和管理。

專家組職責:為現場應急指揮部提供發生事故的特種設備的技術參數和特性;分析發生次生事故的可能性并提出預防措施;對現場應急救援的方法、步驟、措施等提出建議。

2.3縣(市)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職責

1.組織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特種設備事故應急預案,建立應急處置與救援體系。

2.根據突發事件的級別,啟動相應應急預案,采取應急處置措施,組織應急救援。

 

3.預警和預防機制

 

3.1預警范圍

3.1.1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對以下特種設備實行重點安全監控:

1)發生事故后易造成群死群傷的特種設備;

2)存在重大事故隱患的特種設備;

3)重要場所使用的特種設備;

4)關系重大經濟安全的特種設備;

5)發生事故可能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特種設備。

3.1.2市、縣(市)區、開發區特種設備監管部門應當分級建立特種設備重大危險源數據庫,并監督使用單位落實安全監控措施

3.2預防措施

3.2.1特種設備使用單位對特種設備安全全面負責,屬重點監控的特種設備使用單位必須嚴格遵守以下規定:

1)建立完善特種設備安全管理制度和崗位安全責任制度,并認真實施;

2)設立專門機構或配備專人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管理工作;

3)及時分析特種設備安全狀況,制訂、完善本單位事故專項應急預案,適時開展應急救援演練;

4)及時辦理使用登記,保證特種設備登記率達到100%

5)按期申報特種設備定期檢驗,保證定期檢驗率達到100%

6)特種設備作業人員持證上崗率達到100%

7)特種設備隱患整治率達到100%

3.2.2各縣(市)區、各開發區特種設備監管部門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的規定,嚴格履行特種設備安全監察職責,發現重大違法行為或者嚴重事故隱患應及時向當地政府報告。

3.3監測與監控

各級特種設備安全監管部門要完善特種設備動態監管系統,及早發現事故隱患,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發生。

3.3.1逐步建立完善特種設備安全監察組織網絡。以特種設備安全監管部門的安全監察機構為主體,積極發揮執法機構、檢驗檢測機構、基層政府、大型企業和社會力量的作用,及時掌握特種設備安全狀況。

3.3.2逐步建立完善特種設備安全監察信息化網絡。各級特種設備監管部門要充分利用遼寧省特種設備監管平臺,及時更新平臺數據,確保平臺數據的準確、可靠,保證預警支持系統的信息傳遞準確、快捷、高效。

3.4預警預防行動

當確認發生或即將發生以下事故時,事故應急指揮部應當做好啟動本預案的準備:

1.化工企業爆炸、停電、火災事故;

2.地震;

3.客運索道、游樂設施停電、火災事故;

4.暴雨(雪)、大風、雷電等氣象災害;

5.其他可能引起特種設備事故的災害性事故。

各地區、各部門接到可能導致特種設備事故的信息后,及時確定應對方案,通知有關部門、單位采取相應行動預防事故發生,并按照預案做好應急準備,同時報告上級人民政府。

 

4.信息報告

 

4.1基本要求

事故信息報告內容應當包括:事故發生時間、地點、單位概況、特種設備種類;事故發生初步情況,包括事故簡要情況、現場破壞情況、已經造成的傷亡和涉險人數、直接經濟損失、事故等級、事故原因;已采取措施;報告人姓名、聯系電話;其他有必要報告的情況。

4.2信息報告程序

4.2.1發生特種設備較大及以上(下同)安全事故后,事故發生單位或者業主應當在30分鐘內報告縣(市)區、開發區特種設備監管部門和安監局,同時報告所在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社區服務中心;發生重特大事故或社會影響惡劣、可能引發群體性事件的安全事故,事發單位應在30分鐘內直報市政府應急辦。

4.2.2縣(市)區、開發區特種設備監管部門和安監局接到事故報告后,向市質監局和市安監局報告的同時,報告市、縣(市)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應急辦。事故信息必須在事故發生后60分鐘(重特大事故或社會影響惡劣、可能引發群體性事件的45分鐘)內報出。

4.2.3市質監局和市安全監管局接到事故報告后直報市政府應急辦,并向省質監局和省安全監管局報告。事故信息必須在事故發生后90分鐘(重特大事故或社會影響惡劣、可能引發群體性事件的60分鐘)內報出。

4.2.4上報事故信息時,緊急情況下應先電話報告,隨后30分鐘內報告書面材料。

4.2.5各級特種設備監管部門接到特種設備事故的報告后,應當盡快核實有關情況,對于第一時間情況不清、要素不全的事故信息,實行邊報告、邊核實,并注明正在核實中;對于等級可能上升的事故,必須指定專人跟蹤核實,密切關注傷亡人數變化情況,隨時追加續報。

 

5.應急響應

 

5.1啟動條件

發生較大及以上事故,由市政府啟動本應急預案。市應急指揮部、事故發生地縣(市)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及相關部門依據各自職責共同參與、協同作戰。

發生一般事故,由事故發生地縣(市)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負責啟動本級應急預案。

5.2處置措施

5.2.1現場處置措施

1)特種設備事故發生后,事故發生單位應當立即啟動本單位應急預案并開展自救。

2)事故發生地的特種設備監管部門應當配合當地人民政府根據事故級別適時啟動應急預案。

5.2.2現場處置工作程序

1)封控事故現場。嚴禁一切無關的人員、車輛和物品進入事故危險區域,開辟應急救援人員、車輛及物資進出的安全通道,維持事故現場的社會治安和交通秩序。

2)初始評估。先期處置隊伍趕到事故現場后,應盡快對事故發生的基本情況做出初始評估,包括事故范圍、事故危害擴展趨勢及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情況等。

3)確定現場工作區域。應當根據事故的危害、地形特征、天氣條件(特別是風向)等因素,設立現場搶險救援的安全工作區域。對特種設備事故引發的危險介質泄漏應當設立3類工作區域,即危險區、緩沖區和安全區。

4)搶險救援。及時、科學、有序地開展現場搶救或者安全轉移,盡最大的可能降低人員的傷亡,減少事故所造成的財產損失。

5)設立人員疏散區。根據事故的類別、規模和危害程度,在必要時,應當果斷迅速劃定危險波及范圍和區域,組織相關人員和物資安全撤離危險波及的范圍和區域。

6)事故現場清理。針對事故對人體、動植物、土壤、水源、空氣已經造成和可能造成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閉、隔離、清洗、化學中和等技術措施進行事故后處理,防止危害繼續和污染環境。

5.2.3現場處置工作要求

1)盡快對事故發生時所涉及的特種設備的基本情況做出初始評估,提出進一步處置的方案。

2)在不影響搶險救援的前提下,積極介入對事故現場特種設備及其相關設施的事故狀態的保護,確需移動事故現場物體的應妥善做好標記。

(3)根據發生事故的特種設備的結構、工藝特點以及發生事故的類別,展開必要的技術檢驗、檢測工作,確認危險設備的類型和特性,提出搶險救援的技術方案,并采取有針對性的安全技術措施,及時有效地控制事故的擴大,消除事故危害和影響,并防止可能發生的次生災害。

(4)迅速對事故發生場所周圍的其他特種設備展開必要的技術檢驗、檢測工作,盡快確定這些特種設備是否有發生進一步事故的可能。

(5)及時搜集和整理涉及事故特種設備的有關資料,為事故調查做好準備:事故發生企業的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證或檢驗合格證;事故發生企業的所有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包括管理人員);涉及事故特種設備的所有監督檢驗報告和定期檢驗報告;涉及事故特種設備的所有維修保養記錄;有關安全附件的定期檢驗、校驗記錄和報告;事故發生企業的特種設備相關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特種設備3個月內的操作記錄和巡查記錄,特別是事故發生前1周內的操作和巡查記錄;與事故發生企業特種設備有關的所有安全監察指令書;涉及事故的特種設備所在工程的所有竣工驗收資料。

5.3安全防護

1.參加應急搶險救援的工作人員,應當按照應急預案規定,裝備各種安全防護用品和安全設施、設備。應當在專業技術人員的指導下對事故現場進行必要的技術處理。

2.根據事故發生的特性和搶險救援的需要,提出事故現場周圍居民和群眾疏散的建議,由事發地政府下達人員疏散指令。

5.4社會力量動員與參與

在應急搶險救援過程中,根據需要建議當地政府負責依法動員、調動、征用有關人員、物資、設備、器材、以及占用場地。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支持、配合并提供便利條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拖延、阻攔和拒絕。

5.5應急響應終止

同時具備下列條件時,由應急響應啟動單位宣布特種設備事故應急響應終止:

1.死亡和失蹤人員已經查清;

2.事故危害得以控制;

3.次生事故因素已經消除;

4.受傷人員基本得到救治;

5.緊急疏散人員恢復正常生活。

 

6.后期處置

 

6.1調查處理

特種設備事故發生后,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成立事故調查組,開展事故調查,進行事故分析,提出事故調查處理意見,按規定程序報政府批復。

6.1.1調查內容主要有:事故發生前設備狀況,人員傷亡、設備損壞、現場破壞以及經濟損失情況(包括直接和間接經濟損失),事故原因(必要時應當進行技術鑒定),事故性質和相關人員的責任,對事故有關責任人員的處理建議,確定事故隱患是否消除、周圍環境污染、火災隱患是否基本消除,對疏散人員能否返回提出意見,提出防止類似事故再次發生的措施。

6.1.2需要對事故、受事故影響的設備和事故現場環境進行必要的檢驗檢測、試驗及鑒定時,由事故調查組確定與事故各方無直接利害關系的單位負責。

6.1.3特種設備監管部門負責對應急工作的文字材料和影像資料進行整理歸檔。

6.2善后處理

6.2.1發生特種設備事故后,必須由有資質的單位對特種設備進行全面檢修,經檢驗合格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對嚴重損毀、無維修價值的,使用單位應當及時報廢。

6.2.2特種設備事故中,涉及到毒性介質泄漏或者鄰近建筑物倒塌損壞的,應經環保、規劃和建設部門檢查并提出意見后,方可進行下一步修復工作。

6.2.3事故救援結束后,事發地政府應當做好安撫、撫恤、理賠工作,有關部門或者機構應當做好社會救助、保險理賠等善后事宜,盡快恢復事故現場受影響群眾的正常生活和生產活動。

6.3總結評估

6.3.1開展評估

特種設備事故應急救援結束后,按照有關規定組織開展評估。

6.3.2評估內容

總結評估的要素包括:指揮體系運轉是否順暢;各級政府及相關部門職責定位是否準確;預警機制是否完善;應急響應是否及時有效;應急救援隊伍是否滿足需要;應急救援裝備和器材的完整性和實用性;搶險救援措施是否有力、有效;物資保障、醫療、交通運輸、治安保衛、人員保護、通訊能力情況;預案的完整性、可行性。

6.4獎勵與責任追究

6.4.1獎勵

對在應急搶險救援、指揮、信息報送等方面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6.4.2責任追究

對瞞報、遲報、漏報、謊報、誤報事故和突發事故中玩忽職守、不聽從指揮、不履行職責或者臨陣逃脫、擅離職守的人員,以及擾亂、妨礙搶險救援工作的單位和人員,由所在單位或者有關部門依法處置。

 

7.應急保障

 

7.1資金保障

特種設備事故應急所需的資金由財政部門予以保證,市應急指揮部各成員單位應根據特種設備事故應急工作的需要,提出項目支出預算,經批準后由市財政局給予資金保障。

7.2隊伍保障

特種設備事故應急指揮部要建立與各專業搶險救援隊伍的協調聯動機制,積極開展救援知識、專業技能培訓和演練。

7.3物資裝備保障

搶救用吊車、鏟車、挖掘機、推土機等大型機械由事發地的縣(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負責協調保障;搶救用客運、貨運等運輸車輛由市交通局和事發地政府負責協調保障;現場醫療救援車輛、醫務人員及應急藥品器械由市衛計委負責協調保障;根據事故特點,市消防局應合理配備救災設備和防護器材;現場搶救專用防護器材(防毒面具、各種呼吸器、防護服)由事故發生單位、消防局負責;其它視現場救援情況所需要的物資裝備,由事發地政府負責,必要時可由市應急辦、市應急指揮部在全市范圍內征用抽調。

 

8.附則

 

8.1名詞術語解釋

特種設備:指對人身和財產安全有較大危險性的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

特種設備事故:是指因特種設備的不安全狀態或者相關人員的不安全行為,在特種設備制造、安裝、改造、維修、使用(含移動式壓力容器、氣瓶充裝)、檢驗檢測活動中造成的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特種設備嚴重損壞或者中斷運行、人員滯留、人員轉移等突發事件。

8.2預案管理與更新

8.2.1本預案由市質監局牽頭制定和管理,報市人民政府審批發布。根據實施中發現的問題和出現的新情況,及時組織市政府有關部門、有關專家進行評估,修訂完善本預案。

8.2.2縣(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及其特種設備監管部門應加強本地區特種設備事故應急預案和科普知識的宣傳教育工作,增強公眾的防范意識和自救互救能力。

8.2.3縣(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及其特種設備監管部門應定期組織本地區特種設備事故應急預案演練,不斷提高特種設備事故的處置工作水平。

8.2.4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應根據本預案,結合實際,制定本地區特種設備事故應急預案。

8.3預案解釋

本預案由市質監局負責解釋。

8.4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