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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政辦發〔2016〕115號
鞍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深化改革
推進出租汽車行業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各有關單位:

為積極穩妥地推進全市出租汽車行業改革,更好地滿足人民群眾出行需求,根據《遼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深化改革推進出租汽車行業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遼政辦發〔2016114號)精神,經市政府同意,現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深入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和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按照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和四個全面戰略布局,牢固樹立和貫徹落實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堅持優先發展公共交通、適度發展出租汽車的基本思路,推進我市出租汽車行業結構改革,切實提升服務水平和監管能力,努力構建多樣化、差異化出行服務體系,促進出租汽車行業持續健康發展,更好地滿足人民群眾出行需求。

(二)基本原則。

堅持乘客為本。把保障乘客安全出行和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作為改革的出發點和落腳點,為社會公眾提供安全、便捷、舒適、經濟的個性化出行服務。

堅持改革創新。抓住實施互聯網+”行動的有利時機,堅持問題導向,把握出租汽車行業總體發展方向,促進巡游出租汽車轉型升級,規范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推進兩種業態融合發展。

堅持統籌兼顧。統籌公共交通與出租汽車,統籌創新發展與安全穩定,統籌新老業態發展,統籌乘客、駕駛員和企業的利益,循序漸進、積極穩慎地推動出租汽車行業改革。

堅持依法規范。正確處理政府和市場關系,強化法治思維,完善我市出租汽車行業法規體系,依法推進行業改革,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保護各方合法權益。

堅持屬地管理。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及其他相關部門,要充分發揮自主權和創造性,探索符合本地出租汽車行業發展實際的管理模式。

二、明確出租汽車行業定位

(三)科學定位出租汽車服務。出租汽車是城市綜合交通運輸體系的組成部分,是城市公共交通的補充,為社會公眾提供個性化運輸服務。出租汽車分為:巡游出租汽車(以下簡稱巡游車)和網絡預約出租汽車(以下簡稱網約車)。要堅持優先發展公共交通、適度發展出租汽車的原則,實行錯位發展、差異化經營,為社會公眾提供高品質、多樣化的運輸服務。根據我市的城市特點、公眾出行需求,綜合考慮人口規模、經濟發展水平、交通擁堵狀況、出租汽車利用率等因素,合理把握出租汽車運力規模及在我市交通運輸體系中的分擔比例,建立動態的監測和調控體系,創新監管方式,充分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決定性作用,增加優質客運服務的有效供給。積極推進新能源汽車在行業中廣泛應用,引導新增和更新車輛優先使用新能源汽車,加快淘汰老舊出租汽車,大力推進油改氣工作,助力我市藍天工程建設。(牽頭單位:市交通委,配合單位:市環保局、市公安局等)

三、改革巡游車經營權管理制度

(四)嚴格執行經營權有期和無償使用制度。新增出租汽車經營權一律實行期限制、無償使用,且不得變更經營主體。新增出租汽車經營權的具體經營期限由市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我市實際情況確定。(牽頭單位:市交通委,配合單位:市工商局、市財政局等)

(五)妥善處置現有出租汽車經營權。對于既有出租汽車經營權,需要在經營期限內變更經營主體的,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和程序辦理變更手續,不得炒賣或擅自轉讓。市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要綜合考慮各方面因素,科學制定過渡方案,提請市政府批準,逐步取消有償使用費。(牽頭單位:市交通委,配合單位:市工商局、市政府法制辦、市財政局等)

(六)切實完善經營權準入、退出監管機制。建立完善以服務質量、誠信等級為導向的經營權配置、管理制度,加強出租汽車經營者和從業人員信譽考核制度體系建設與實施。對新增經營權,應當優先許可給服務質量好、誠信等級高的企業或經營者使用。對經營權期限屆滿或在經營過程中出現重大服務質量問題、重大安全生產責任事故、嚴重違法經營行為、服務質量信譽考核不合格等情形的,應按有關規定收回經營權。(牽頭單位:市交通委,配合單位: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網信辦等)

四、健全巡游車利益分配制度

(七)積極構建和諧勞動關系。出租汽車經營者要依法與駕駛員簽訂勞動合同或經營合同,明確雙方責、權、利,切實保護駕駛員的合法權益。(牽頭單位:市交通委,配合單位: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總工會等)

(八)積極構建共贏的經營模式。利用互聯網技術更好地構建企業和駕駛員運營風險共擔、利益合理分配的經營模式。鼓勵、支持和引導出租汽車企業、行業協會與駕駛員、工會組織平等協商,并根據經營成本、運價變化等因素,合理確定并動態調整出租汽車承包費標準或定額任務,現有承包費標準或定額任務過高的要降低。嚴禁出租汽車企業向駕駛員收取高額抵押金,現有抵押金過高的要降低。(牽頭單位:市交通委,配合單位:市總工會、市出租汽車行業協會等)

五、理順巡游車價格形成機制

(九)規范巡游車運價監管。我市巡游車運價實行政府定價,運價要與我市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并依法納入政府定價目錄。綜合考慮出租汽車運營成本、居民和駕駛員收入水平、交通狀況、服務質量等因素,科學制定、及時調整出租汽車運價水平和結構。建立出租汽車運價動態調整機制,健全作價規則,完善運價與燃料價格聯動辦法,充分發揮運價調節出租汽車客運市場供求關系的杠桿作用。(牽頭單位:市交通委,配合單位:市發展改革委、市政府法制辦等)

六、推動巡游車行業轉型升級

(十)推進巡游車與網約車融合發展。鼓勵巡游車經營者、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者(以下簡稱網約車平臺公司)通過兼并、重組、吸收入股等方式,按照現代企業制度實行公司化經營,實現新老業態融合發展。(牽頭單位:市交通委,配合單位: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市工商局等)

(十一)鼓勵巡游車轉型提供網約車服務。支持巡游車通過電信、互聯網等電召服務方式提供運營服務,推廣使用符合金融標準的非現金支付方式,拓展服務功能,方便公眾乘車。(牽頭單位:市交通委,配合單位:市網信辦、市公安局、人民銀行鞍山市中心支行等)

(十二)引導巡游車規模化、集約化經營。鼓勵個體經營者共同組建具有一定規模的公司,實行組織化管理,提高服務質量,降低管理成本,增強抗風險能力。(牽頭單位:市交通委,配合單位:市工商局、市總工會等)

(十三)注重巡游車服務品牌建設。鼓勵經營者加強自身特色服務品牌建設,主動公開服務標準和質量承諾,持續開展安全、誠信、優質服務創建活動,強化服務質量監管,不斷提高優質出租汽車客運服務的有效供給,切實增強對乘客需求結構變化的適應性與滿足性。(牽頭單位:市交通委,配合單位:市委宣傳部、市網信辦、市總工會、市出租汽車行業協會等)

七、規范網約車發展

(十四)嚴格網約車平臺公司經營資質管理。網約車平臺公司是運輸服務的提供者,應具備線上線下服務能力,依法取得網約車經營許可。網約車平臺公司許可按照兩級工作、一級許可的流程辦理,即平臺公司注冊地的省級交通、通信、公安、稅務、網信、人民銀行等部門對公司互聯網線上服務能力進行審核備案,我市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對服務地在我市的平臺公司線下服務能力進行審核,通過后發放《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通信、網信、公安等部門對公司進行備案。平臺公司必須承擔承運人責任和相應社會責任。網約車平臺公司暫停或終止運營的,原發證機關要及時收回許可。(牽頭單位:市交通委,配合單位:市網信辦、市公安局等)

(十五)嚴格網約車車輛和駕駛員管理。市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應依法發放《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和《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網約車所提供的服務應符合國家有關運營服務標準,平臺公司應及時將駕駛員相關信息向我市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報備,主管部門應按照高品質服務、差異化經營的發展原則,結合我市實際,制定車輛具體標準和運營要求。市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要對《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做出規定,設立車輛及駕駛員的具體條件。(牽頭單位:市交通委,配合單位:市網信辦、市公安局等)

(十六)切實規范網約車經營行為。一是網約車平臺公司要切實履行承運人主體責任,加強車輛和駕駛員的經營管理,開展法律法規、職業道德、服務規范、安全運營等方面的培訓和考核,充分利用互聯網信息技術,不斷提升乘客的乘車體驗,有效維護和保障駕駛員的合法權益。二是我市網約車實行市場調節價,市政府認為有必要時,可實行政府指導價。網約車平臺公司要按照國家、省、市相關規定,依法納稅,明碼標價,向乘客提供正規發票,為乘客購買相關保險,保障運營安全和乘客合法權益。三是加強網絡和信息安全防護,建立健全數據安全管理制度,落實運營、網絡等安全防范措施,依法合規采集、使用和保護個人信息,所采集的個人信息和生成的業務數據應當在中國內地存儲和使用,不得泄露涉及國家安全的敏感信息。四是各有關部門要維護網約車市場公平競爭,保護乘客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防止市場壟斷和惡性競爭行為的發生;網約車不得以低于成本的價格運營擾亂市場秩序,不得有損害國家利益或其他經營者合法權益等不正當價格行為,不得有價格違法行為。(牽頭單位:市交通委,配合單位:市發展改革委、市工商局、市政府法制辦、市網信辦、市公安局、市國稅局、市質監局等)

八、規范私人小客車合乘

(十七)明確私人小客車合乘的法律屬性。私人小客車合乘,也稱拼車、順風車,由合乘服務提供者通過符合要求的網絡平臺事先發布出行信息,出行路線相同的人選擇乘坐合乘服務提供者的小客車、分攤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費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這種方式有利于緩解交通擁堵,減少空氣污染,我市鼓勵其不以營利為目的規范發展。各有關部門應制定相應規定,明確合乘服務提供者、合乘者和合乘信息服務平臺三方的權利和義務,任何企業和個人不得以私人小客車合乘名義提供網約車經營服務。(牽頭單位:市交通委,配合單位:市網信辦、市政府法制辦、市公安局、市綜合執法局、市環保局等)

九、加強出租汽車配套設施建設

(十八)加快我市出租汽車服務設施建設。出租汽車綜合服務區、停靠點、候客泊位等服務設施要納入城市基礎設施建設規劃,統籌合理布局,妥善解決出租汽車駕駛員停車、就餐、如廁等方面的實際困難。在機場、火車站、高鐵站、商場、醫院等大型公共場所和繁華商業區,合理規劃巡游車候客區域,為出租汽車運營提供便利。(牽頭單位:市交通委,配合單位:市財政局、市規劃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委等)

十、加強出租汽車行業監管能力建設

(十九)推進信用體系建設。完善出租汽車服務質量信譽考核制度,嚴格貫徹國家、省、市出租汽車服務標準,加強違法違規及失信行為、投訴舉報、乘客服務評價等信息記錄,以此作為經營者和從業者準入、退出的重要依據,納入全市信用數據平臺,同時報送省級信用信息平臺。(牽頭單位:市交通委,配合單位:市工商局、市公安局等)

(二十)加大聯合監管力度。創新監管方式,簡化許可程序,推行網上辦理。加強政務公開,公開出租汽車經營主體、數量、經營權取得方式,定期開展出租汽車服務質量測評并向社會公布,提高行業監管透明度。各有關部門依法建立條塊聯動的聯合監督執法機制和聯合懲戒退出機制,依法查處不良信息、網絡安全等方面的違法行為,依法查處出租汽車妨礙市場公平競爭行為和價格違法行為,嚴厲打擊非法運營、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或煽動組織破壞運營秩序、損害公共利益的行為。(牽頭單位:市交通委,配合單位:市發展改革委、市網信辦、市公安局、市綜合執法局、市維穩辦、市信訪局、市工商局等)

(二十一)健全完善法規體系。加快完善出租汽車管理和經營服務的法規規章和標準規范,一是修訂《鞍山市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條例》,二是研究制定《鞍山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實施細則》。明確管理職責和法律責任,規范資質條件和經營許可,完善我市出租汽車管理的法規體系,使我市出租汽車行業管理、經營服務和市場監督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牽頭單位:市交通委,配合單位:市政府法制辦、市網信辦、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市公安局、市綜合執法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工商局、市質監局、市總工會、市環保局、鞍山銀監分局、人民銀行鞍山市中心支行等)

(二十二)發揮中介組織作用。市出租汽車行業協會要主動作為,積極做好改革過程中政府和企業之間信息溝通、工作聯動及協調服務等工作。應當建立巡游車經營者和網約車平臺公司及駕駛員不良記錄名單制度,加強行業自律。(牽頭單位:市出租汽車行業協會、市交通委,配合單位:市網信辦、市工商局等)

十一、加快智慧出租汽車行業建設

(二十三)提升我市出租汽車行業信息化水平。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快建設和完善政府監管平臺,實現與網約車平臺、車輛和駕駛員基本信息、服務質量以及乘客評價等信息共享。鼓勵巡游車提供電召服務,推進電召平臺與網約車平臺融合。積極運用互聯網、大數據、云計算等技術,加快實現定位監控、智能調度、移動支付、信息交互等功能,優化行業監管,提升我市出租汽車行業信息化水平。(牽頭單位:市交通委,配合單位:市財政局、市公安局、市網信辦、鞍山銀監分局、人民銀行鞍山市中心支行等)

十二、建立健全出租汽車行業深化改革工作推進機制

(二十四)加強組織領導。市政府成立由市政府分管領導任組長,分管副秘書長、市交通委主任為副組長,各有關單位為成員的鞍山市深化出租汽車行業改革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交通委,負責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辦公室主任由市交通委主任兼任。

(二十五)加強協作配合。出租汽車行業改革涉及多個部門,特別是網約車管理屬于跨界服務,涉及的部門和領域廣泛。各有關部門要各司其職,加強協作,切實形成工作合力。交通部門作為行業管理部門,要加強溝通協調,牽頭做好本地區出租汽車改革和市場監管工作。(責任單位: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

(二十六)加強宣傳引導。一是各有關部門要加強正面宣傳,積極通過電視、報紙、網絡等媒體,多渠道、多形式地開展宣傳活動,全面細致做好政策解讀,及時澄清謬誤,明辨是非。二是加強輿情監測,及時掌握輿論反映的熱點焦點問題,對于負面信息,要加強管控,屬于造謠性、誤導性、煽動性、行動性的網絡信息,要采取措施及時刪除,涉嫌犯罪的要依法查處。三是加強社會溝通,暢通利益訴求渠道,主動做好信息發布,及時回應社會關切,凝聚改革共識,營造良好的輿論環境。四是對改革中的重大決策要開展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完善應急預案,及時排查處置風險隱患,防范化解各類矛盾,維護社會穩定。(責任單位: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

(二十七)加強信息報送。各部門要按照重大突發事件信息報送的要求,及時、準確、全面報送有關信息,對改革工作進展情況、遇到的困難和問題、改革實施細則等方面的信息及時報領導小組辦公室。(責任單位: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

 

附件:鞍山市深化出租汽車行業改革工作領導小組組成及職責

 

 

鞍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61029日        

 

 

鞍政辦發〔2016〕115號
鞍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深化改革推進出租汽車行業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各有關單位:

為積極穩妥地推進全市出租汽車行業改革,更好地滿足人民群眾出行需求,根據《遼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深化改革推進出租汽車行業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遼政辦發〔2016114號)精神,經市政府同意,現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深入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和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按照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和四個全面戰略布局,牢固樹立和貫徹落實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堅持優先發展公共交通、適度發展出租汽車的基本思路,推進我市出租汽車行業結構改革,切實提升服務水平和監管能力,努力構建多樣化、差異化出行服務體系,促進出租汽車行業持續健康發展,更好地滿足人民群眾出行需求。

(二)基本原則。

堅持乘客為本。把保障乘客安全出行和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作為改革的出發點和落腳點,為社會公眾提供安全、便捷、舒適、經濟的個性化出行服務。

堅持改革創新。抓住實施互聯網+”行動的有利時機,堅持問題導向,把握出租汽車行業總體發展方向,促進巡游出租汽車轉型升級,規范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推進兩種業態融合發展。

堅持統籌兼顧。統籌公共交通與出租汽車,統籌創新發展與安全穩定,統籌新老業態發展,統籌乘客、駕駛員和企業的利益,循序漸進、積極穩慎地推動出租汽車行業改革。

堅持依法規范。正確處理政府和市場關系,強化法治思維,完善我市出租汽車行業法規體系,依法推進行業改革,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保護各方合法權益。

堅持屬地管理。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及其他相關部門,要充分發揮自主權和創造性,探索符合本地出租汽車行業發展實際的管理模式。

二、明確出租汽車行業定位

(三)科學定位出租汽車服務。出租汽車是城市綜合交通運輸體系的組成部分,是城市公共交通的補充,為社會公眾提供個性化運輸服務。出租汽車分為:巡游出租汽車(以下簡稱巡游車)和網絡預約出租汽車(以下簡稱網約車)。要堅持優先發展公共交通、適度發展出租汽車的原則,實行錯位發展、差異化經營,為社會公眾提供高品質、多樣化的運輸服務。根據我市的城市特點、公眾出行需求,綜合考慮人口規模、經濟發展水平、交通擁堵狀況、出租汽車利用率等因素,合理把握出租汽車運力規模及在我市交通運輸體系中的分擔比例,建立動態的監測和調控體系,創新監管方式,充分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決定性作用,增加優質客運服務的有效供給。積極推進新能源汽車在行業中廣泛應用,引導新增和更新車輛優先使用新能源汽車,加快淘汰老舊出租汽車,大力推進油改氣工作,助力我市藍天工程建設。(牽頭單位:市交通委,配合單位:市環保局、市公安局等)

三、改革巡游車經營權管理制度

(四)嚴格執行經營權有期和無償使用制度。新增出租汽車經營權一律實行期限制、無償使用,且不得變更經營主體。新增出租汽車經營權的具體經營期限由市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我市實際情況確定。(牽頭單位:市交通委,配合單位:市工商局、市財政局等)

(五)妥善處置現有出租汽車經營權。對于既有出租汽車經營權,需要在經營期限內變更經營主體的,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和程序辦理變更手續,不得炒賣或擅自轉讓。市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要綜合考慮各方面因素,科學制定過渡方案,提請市政府批準,逐步取消有償使用費。(牽頭單位:市交通委,配合單位:市工商局、市政府法制辦、市財政局等)

(六)切實完善經營權準入、退出監管機制。建立完善以服務質量、誠信等級為導向的經營權配置、管理制度,加強出租汽車經營者和從業人員信譽考核制度體系建設與實施。對新增經營權,應當優先許可給服務質量好、誠信等級高的企業或經營者使用。對經營權期限屆滿或在經營過程中出現重大服務質量問題、重大安全生產責任事故、嚴重違法經營行為、服務質量信譽考核不合格等情形的,應按有關規定收回經營權。(牽頭單位:市交通委,配合單位: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網信辦等)

四、健全巡游車利益分配制度

(七)積極構建和諧勞動關系。出租汽車經營者要依法與駕駛員簽訂勞動合同或經營合同,明確雙方責、權、利,切實保護駕駛員的合法權益。(牽頭單位:市交通委,配合單位: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總工會等)

(八)積極構建共贏的經營模式。利用互聯網技術更好地構建企業和駕駛員運營風險共擔、利益合理分配的經營模式。鼓勵、支持和引導出租汽車企業、行業協會與駕駛員、工會組織平等協商,并根據經營成本、運價變化等因素,合理確定并動態調整出租汽車承包費標準或定額任務,現有承包費標準或定額任務過高的要降低。嚴禁出租汽車企業向駕駛員收取高額抵押金,現有抵押金過高的要降低。(牽頭單位:市交通委,配合單位:市總工會、市出租汽車行業協會等)

五、理順巡游車價格形成機制

(九)規范巡游車運價監管。我市巡游車運價實行政府定價,運價要與我市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并依法納入政府定價目錄。綜合考慮出租汽車運營成本、居民和駕駛員收入水平、交通狀況、服務質量等因素,科學制定、及時調整出租汽車運價水平和結構。建立出租汽車運價動態調整機制,健全作價規則,完善運價與燃料價格聯動辦法,充分發揮運價調節出租汽車客運市場供求關系的杠桿作用。(牽頭單位:市交通委,配合單位:市發展改革委、市政府法制辦等)

六、推動巡游車行業轉型升級

(十)推進巡游車與網約車融合發展。鼓勵巡游車經營者、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者(以下簡稱網約車平臺公司)通過兼并、重組、吸收入股等方式,按照現代企業制度實行公司化經營,實現新老業態融合發展。(牽頭單位:市交通委,配合單位: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市工商局等)

(十一)鼓勵巡游車轉型提供網約車服務。支持巡游車通過電信、互聯網等電召服務方式提供運營服務,推廣使用符合金融標準的非現金支付方式,拓展服務功能,方便公眾乘車。(牽頭單位:市交通委,配合單位:市網信辦、市公安局、人民銀行鞍山市中心支行等)

(十二)引導巡游車規模化、集約化經營。鼓勵個體經營者共同組建具有一定規模的公司,實行組織化管理,提高服務質量,降低管理成本,增強抗風險能力。(牽頭單位:市交通委,配合單位:市工商局、市總工會等)

(十三)注重巡游車服務品牌建設。鼓勵經營者加強自身特色服務品牌建設,主動公開服務標準和質量承諾,持續開展安全、誠信、優質服務創建活動,強化服務質量監管,不斷提高優質出租汽車客運服務的有效供給,切實增強對乘客需求結構變化的適應性與滿足性。(牽頭單位:市交通委,配合單位:市委宣傳部、市網信辦、市總工會、市出租汽車行業協會等)

七、規范網約車發展

(十四)嚴格網約車平臺公司經營資質管理。網約車平臺公司是運輸服務的提供者,應具備線上線下服務能力,依法取得網約車經營許可。網約車平臺公司許可按照兩級工作、一級許可的流程辦理,即平臺公司注冊地的省級交通、通信、公安、稅務、網信、人民銀行等部門對公司互聯網線上服務能力進行審核備案,我市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對服務地在我市的平臺公司線下服務能力進行審核,通過后發放《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通信、網信、公安等部門對公司進行備案。平臺公司必須承擔承運人責任和相應社會責任。網約車平臺公司暫停或終止運營的,原發證機關要及時收回許可。(牽頭單位:市交通委,配合單位:市網信辦、市公安局等)

(十五)嚴格網約車車輛和駕駛員管理。市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應依法發放《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和《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網約車所提供的服務應符合國家有關運營服務標準,平臺公司應及時將駕駛員相關信息向我市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報備,主管部門應按照高品質服務、差異化經營的發展原則,結合我市實際,制定車輛具體標準和運營要求。市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要對《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做出規定,設立車輛及駕駛員的具體條件。(牽頭單位:市交通委,配合單位:市網信辦、市公安局等)

(十六)切實規范網約車經營行為。一是網約車平臺公司要切實履行承運人主體責任,加強車輛和駕駛員的經營管理,開展法律法規、職業道德、服務規范、安全運營等方面的培訓和考核,充分利用互聯網信息技術,不斷提升乘客的乘車體驗,有效維護和保障駕駛員的合法權益。二是我市網約車實行市場調節價,市政府認為有必要時,可實行政府指導價。網約車平臺公司要按照國家、省、市相關規定,依法納稅,明碼標價,向乘客提供正規發票,為乘客購買相關保險,保障運營安全和乘客合法權益。三是加強網絡和信息安全防護,建立健全數據安全管理制度,落實運營、網絡等安全防范措施,依法合規采集、使用和保護個人信息,所采集的個人信息和生成的業務數據應當在中國內地存儲和使用,不得泄露涉及國家安全的敏感信息。四是各有關部門要維護網約車市場公平競爭,保護乘客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防止市場壟斷和惡性競爭行為的發生;網約車不得以低于成本的價格運營擾亂市場秩序,不得有損害國家利益或其他經營者合法權益等不正當價格行為,不得有價格違法行為。(牽頭單位:市交通委,配合單位:市發展改革委、市工商局、市政府法制辦、市網信辦、市公安局、市國稅局、市質監局等)

八、規范私人小客車合乘

(十七)明確私人小客車合乘的法律屬性。私人小客車合乘,也稱拼車、順風車,由合乘服務提供者通過符合要求的網絡平臺事先發布出行信息,出行路線相同的人選擇乘坐合乘服務提供者的小客車、分攤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費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這種方式有利于緩解交通擁堵,減少空氣污染,我市鼓勵其不以營利為目的規范發展。各有關部門應制定相應規定,明確合乘服務提供者、合乘者和合乘信息服務平臺三方的權利和義務,任何企業和個人不得以私人小客車合乘名義提供網約車經營服務。(牽頭單位:市交通委,配合單位:市網信辦、市政府法制辦、市公安局、市綜合執法局、市環保局等)

九、加強出租汽車配套設施建設

(十八)加快我市出租汽車服務設施建設。出租汽車綜合服務區、停靠點、候客泊位等服務設施要納入城市基礎設施建設規劃,統籌合理布局,妥善解決出租汽車駕駛員停車、就餐、如廁等方面的實際困難。在機場、火車站、高鐵站、商場、醫院等大型公共場所和繁華商業區,合理規劃巡游車候客區域,為出租汽車運營提供便利。(牽頭單位:市交通委,配合單位:市財政局、市規劃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委等)

十、加強出租汽車行業監管能力建設

(十九)推進信用體系建設。完善出租汽車服務質量信譽考核制度,嚴格貫徹國家、省、市出租汽車服務標準,加強違法違規及失信行為、投訴舉報、乘客服務評價等信息記錄,以此作為經營者和從業者準入、退出的重要依據,納入全市信用數據平臺,同時報送省級信用信息平臺。(牽頭單位:市交通委,配合單位:市工商局、市公安局等)

(二十)加大聯合監管力度。創新監管方式,簡化許可程序,推行網上辦理。加強政務公開,公開出租汽車經營主體、數量、經營權取得方式,定期開展出租汽車服務質量測評并向社會公布,提高行業監管透明度。各有關部門依法建立條塊聯動的聯合監督執法機制和聯合懲戒退出機制,依法查處不良信息、網絡安全等方面的違法行為,依法查處出租汽車妨礙市場公平競爭行為和價格違法行為,嚴厲打擊非法運營、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或煽動組織破壞運營秩序、損害公共利益的行為。(牽頭單位:市交通委,配合單位:市發展改革委、市網信辦、市公安局、市綜合執法局、市維穩辦、市信訪局、市工商局等)

(二十一)健全完善法規體系。加快完善出租汽車管理和經營服務的法規規章和標準規范,一是修訂《鞍山市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條例》,二是研究制定《鞍山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實施細則》。明確管理職責和法律責任,規范資質條件和經營許可,完善我市出租汽車管理的法規體系,使我市出租汽車行業管理、經營服務和市場監督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牽頭單位:市交通委,配合單位:市政府法制辦、市網信辦、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市公安局、市綜合執法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工商局、市質監局、市總工會、市環保局、鞍山銀監分局、人民銀行鞍山市中心支行等)

(二十二)發揮中介組織作用。市出租汽車行業協會要主動作為,積極做好改革過程中政府和企業之間信息溝通、工作聯動及協調服務等工作。應當建立巡游車經營者和網約車平臺公司及駕駛員不良記錄名單制度,加強行業自律。(牽頭單位:市出租汽車行業協會、市交通委,配合單位:市網信辦、市工商局等)

十一、加快智慧出租汽車行業建設

(二十三)提升我市出租汽車行業信息化水平。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快建設和完善政府監管平臺,實現與網約車平臺、車輛和駕駛員基本信息、服務質量以及乘客評價等信息共享。鼓勵巡游車提供電召服務,推進電召平臺與網約車平臺融合。積極運用互聯網、大數據、云計算等技術,加快實現定位監控、智能調度、移動支付、信息交互等功能,優化行業監管,提升我市出租汽車行業信息化水平。(牽頭單位:市交通委,配合單位:市財政局、市公安局、市網信辦、鞍山銀監分局、人民銀行鞍山市中心支行等)

十二、建立健全出租汽車行業深化改革工作推進機制

(二十四)加強組織領導。市政府成立由市政府分管領導任組長,分管副秘書長、市交通委主任為副組長,各有關單位為成員的鞍山市深化出租汽車行業改革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交通委,負責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辦公室主任由市交通委主任兼任。

(二十五)加強協作配合。出租汽車行業改革涉及多個部門,特別是網約車管理屬于跨界服務,涉及的部門和領域廣泛。各有關部門要各司其職,加強協作,切實形成工作合力。交通部門作為行業管理部門,要加強溝通協調,牽頭做好本地區出租汽車改革和市場監管工作。(責任單位: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

(二十六)加強宣傳引導。一是各有關部門要加強正面宣傳,積極通過電視、報紙、網絡等媒體,多渠道、多形式地開展宣傳活動,全面細致做好政策解讀,及時澄清謬誤,明辨是非。二是加強輿情監測,及時掌握輿論反映的熱點焦點問題,對于負面信息,要加強管控,屬于造謠性、誤導性、煽動性、行動性的網絡信息,要采取措施及時刪除,涉嫌犯罪的要依法查處。三是加強社會溝通,暢通利益訴求渠道,主動做好信息發布,及時回應社會關切,凝聚改革共識,營造良好的輿論環境。四是對改革中的重大決策要開展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完善應急預案,及時排查處置風險隱患,防范化解各類矛盾,維護社會穩定。(責任單位: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

(二十七)加強信息報送。各部門要按照重大突發事件信息報送的要求,及時、準確、全面報送有關信息,對改革工作進展情況、遇到的困難和問題、改革實施細則等方面的信息及時報領導小組辦公室。(責任單位: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

 

附件:鞍山市深化出租汽車行業改革工作領導小組組成及職責

 

 

鞍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610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