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各有關單位:
為及時修改、廢止與本市經濟社會發展不相適應的規范性文件,促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根據《遼寧省規章規范性文件定期清理規定》(省政府令第237號)的要求,市政府決定對全市規范性文件進行全面清理。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圍
本通知所稱規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規章外,本市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各級行政機關或者經法律、法規授權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依據法定職權和程序制定的,在經濟和社會管理領域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義務,在所管轄區域內具有普遍約束力,公開發布并在一定期限內反復適用的行政公文。不包括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制定發布的內部工作制度、技術操作規程和具體事項的通告、決定等。
本次清理范圍為2015年12月31日前的以下現行有效規范性文件:
(一)市政府發布以及經市政府批準、以市政府辦公廳名義發布的規范性文件;
(二)市政府組成部門、派出機構、直屬事業單位和中、省直各有關單位發布的規范性文件;
(三)各縣(市)區政府及其所屬部門和各開發區管委會發布的規范性文件;
(四)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發布的規范性文件。
二、清理原則和標準
規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要嚴格遵循法制統一、公開透明、合法有效的原則。具體清理標準如下:
(一)規范性文件的規定超越制定規范性文件權限的,應予以修訂或者廢止。該項情形包括:
1.規定了應由上位法規定內容的;
2.超出上位法授權范圍的;
3.對公民人身權利、財產權利等民事權利進行限制的;
4.設定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強制措施、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的;
5.其他應當由法律、法規、規章或者上級行政機關設定事項的。
(二)規范性文件的主要規定明顯不當或者顯失公平的,應予以修訂或者廢止。該項情形包括:
1.不適當地限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的;
2.不適當地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義務的。
(三)規范性文件明顯不符合本市經濟社會發展實際的,應予以廢止。該項情形包括:
1.違法規定市場準入條件的;
2.違法設定地區封鎖、行業壟斷等含有地方保護、行業保護內容的;
3.違反政企分開、政事分開、政府與市場關系原則的;
4.違反行政權力與行政責任緊密掛鉤、與行政主體利益徹底脫鉤原則的;
5.違反科學化、民主化、規范化的行政決策機制和制度要求的;
6.其他明顯不符合本市經濟社會發展實際的。
(四)規范性文件相互之間發生沖突的,應予以修訂或者廢止。該項情形包括:
1.同級規范性文件對同一事項的規定沖突的,包括仍將市政府已明令取消或停止的行政審批項目和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作為管理依據的;
2.同級規范性文件對行政管理主體、行政管理事務權限、特定事項管理權限或者行政管理程序規定沖突的;
3.同級規范性文件對同一行為合法性評價標準沖突的;
4.同級規范性文件規定同一性質的行為所引發的行政相對人權利義務沖突的;
5.存在其他方面沖突的。
(五)規范性文件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或者上級機關的規范性文件已被廢止或者被新的法律、法規、規章或者上級機關的規范性文件所代替的,應予以廢止或者修訂;規范性文件已被新的文件所代替,但尚未明令廢止的,應予以廢止。
(六)規范性文件主要內容與法律、法規、規章或上級規范性文件相抵觸的,應予以廢止。
(七)規范性文件的適用期已屆滿或者調整對象已經不存在的,應宣布失效。
(八)其它根據法律規定或者工作需要,應予以廢止或修訂的情形。
三、清理工作主體及分工
規范性文件清理,以現行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政策規定為依據,按照“誰制定、誰負責,誰實施、誰清理”的原則進行。
(一)市政府辦公廳和市政府法制辦負責聯合組織清理以市政府或市政府辦公廳名義制發的規范性文件。各有關部門和單位具體負責由本部門、本單位起草或實施的上述文件清理的基礎工作。
(二)各部門和單位負責清理以本部門、本單位名義發布的規范性文件。聯合發文的,由牽頭單位負責組織清理,并協調有關方面,形成清理意見。
(三)各縣(市)區政府負責對本級政府以及所屬部門和單位規范性文件進行清理,各開發區管委會負責對其制發的規范性文件進行清理。各縣(市)區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法制機構參與文件清理工作,并依法審核把關。
四、工作步驟
全市規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從2016年9月10日開始至12月31日結束。
(一)清理以市政府或市政府辦公廳名義制發的規范性文件,具體分為四個階段:
1.清理準備階段(9月10日-9月30日)。
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做好宣傳落實工作,研究制定清理工作方案,認真部署具體清理任務,并于2016年9月25日前將負責清理工作的人員名單和聯系方式報送市政府法制辦,清理工作中遇到問題的可與市政府法制辦聯系(聯系人:隋春曉電話:5534407)。
2.全面清理階段(10月1日-10月31日)。
各有關部門和單位要對納入清理范圍的所有規范性文件進行認真清理,重點對2011年1月1日以后制發的規范性文件進行逐件清理,按照清理原則和標準認真審查,對每份文件提出繼續有效、應予修訂、應予廢止或者宣布失效的具體意見或建議。對2011年1月1日以前制發的規范性文件,原則上一律廢止,確需繼續執行的,由起草或實施部門提出充分理由,經審查認定后,提出具體處理意見。對于是否屬于規范性文件把握不準的,各部門和單位應及時與市政府法制辦溝通,并以市政府法制辦最終確定的意見為準。
3.依法審查階段(11月1日-11月30日)。
各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將本部門、本單位起草或實施的市政府或市政府辦公廳文件形成清理意見,填寫《規范性文件清理意見表》(詳見附件),經單位負責人簽字并加蓋公章后于11月1日前報市政府法制辦匯總。市政府法制辦依法對各部門和單位所報清理結果和意見逐項進行審查、認定,提出初步審查意見。
4.審定公布階段(12月1日-12月31日)。
市政府辦公廳、市政府法制辦在征求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對相關規范性文件提出處理意見,并將清理結果報市政府審定;規范性文件廢止目錄向社會公布。
(二)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負責組織清理以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名義制發的規范性文件,對照本通知的清理范圍、原則標準、工作步驟和要求認真組織開展清理工作,于2016年12月20日前將清理的全面情況報市政府法制辦備案,并將規范性文件廢止目錄向社會公布。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強領導,明確責任。
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要充分認識這次規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重要意義,把清理工作作為進一步推進依法行政、加強層級監督的有效手段,擺上重要議事日程。要成立領導掛帥的工作機構,抽調工作人員,集中時間,全力以赴,確保按時、保質地完成這次規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二)周密布置,保證質量。
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要制定規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和工作計劃,統籌考慮,周密安排,摸清擬清理的規范性文件數目,做到不留死角,不存遺漏。清理時對每一份規范性文件都要認真審查,對照上位法和相關政策規定提出明確的清理意見,確保清理質量,切實防止清理后規范性文件仍然違法的問題發生。同時要加強規范性文件管理,研究建立事前審核、事后備案、定期清理及文件有效期等制度。
(三)加強督導,扎實推進。
市政府法制辦,各縣(市)區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法制機構要切實加強對規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指導,及時研究解決清理工作中遇到的問題。市政府將對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規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情況進行檢查,并對檢查情況進行通報,對不按要求進行清理或者清理不認真、造成社會影響的,將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附件:規范性文件清理意見表
鞍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6年9月5日
(此件公開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