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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政辦發〔2016〕55號
關于印發鞍山市互聯網金融風險
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各有關單位: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鞍山市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印發給你們,請結合本地區、本部門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鞍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6612日         

 

 

(此件公開發布)

 

 

鞍山市互聯網金融

風險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621號)和《遼寧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遼寧省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遼政辦發〔201661號)精神,整治互聯網金融領域違法違規行為,切實防范風險,進一步規范市場秩序,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建立監管長效機制,促進互聯網金融規范有序發展,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標和原則

(一)工作目標。以專項整治為契機,規范各類互聯網金融業態,優化市場競爭環境,扭轉互聯網金融某些業態偏離正確創新方向的局面,提高投資者風險防范意識,按照國家、省政府統一部署,建立和完善適應互聯網金融發展特點的監管長效機制,并通過專項整治,扶優抑劣,促進互聯網金融從業機構守住法律底線和政策紅線,實現規范與發展并舉、創新與防范風險并重,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可持續發展。

(二)工作原則。打擊非法,保護合法。防范化解互聯網金融領域存在的風險,對違法違規行為予以堅決打擊,對違法違規行為形成有效震懾。對合法合規行為予以支持和保護。

態度積極,行動穩妥。充分認識互聯網金融領域風險的復雜性、隱蔽性、突發性、涉眾性、傳染性,樹立大局意識、責任意識,確立時間進度表,明確分工,按照部門職責和本方案要求,工作穩扎穩打,講究方法步驟,針對不同風險領域,明確重點問題,分類施策。同時堅持公平公正開展整治,不搞例外。

分類處理,標本兼治。集中力量對當前互聯網金融主要風險領域開展整治,有效整治各類違法違規活動。根據互聯網金融從業機構違法違規性質、情節和程度分類處理,精準施策,強化行業監管,構建互聯網金融監管長效機制。

預案完備,嚴守底線。在統籌考慮各種突發風險的前提下,加強跨部門、跨區域協作,共同承擔整治任務,共同落實整治責任。制定完備的處置風險預案,有序化解存量風險,有效控制增量風險,堅決守住不發生系統性區域性互聯網金融風險的底線。

二、重點整治問題

(一)P2P網絡借貸業務。

1.P2P網絡借貸平臺應守住法律底線和政策紅線,落實信息中介性質,不得設立資金池,不得發放貸款,不得非法集資,不得自融自保、代替客戶承諾保本保息、期限錯配、期限拆分、虛假宣傳、虛構標的,不得通過虛構、夸大融資項目收益前景等方法誤導出借人,除信用信息采集及核實、貸后跟蹤、抵質押管理等業務外,不得從事線下營銷。(責任單位:市網貸風險專項整治工作組有關成員單位,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

2.P2P網絡借貸平臺未經批準不得從事資產管理、債權或股權轉讓、高風險證券市場配資等金融業務,客戶資金與自有資金應分賬管理,遵循專業化運營原則,嚴格落實客戶資金第三方存管要求,選擇符合條件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作為資金存管機構,保護客戶資金安全,不得挪用或占用客戶資金。(責任單位:市網貸風險專項整治工作組有關成員單位,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

3.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中介機構和互聯網金融從業機構等未取得相關金融資質,不得利用P2P網絡借貸平臺從事房地產金融業務;取得相關金融資質的,不得違規開展房地產金融相關業務。從事房地產金融業務的企業應遵守宏觀調控政策和房地產金融管理相關規定。嚴禁各類機構開展“首付貸”性質的業務。

(二)股權眾籌業務。

1.對尚未取得證監部門頒發的股權眾籌許可的平臺進行排查,此類平臺不得從事股權眾籌,也不得從事資產管理、債權或股權轉讓、高風險證券市場配資等金融業務。(責任單位:市眾籌風險專項整治工作組有關成員單位,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

2.配合注冊地不在我市,但經營地在我市的股權眾籌平臺注冊地的當地省政府、計劃單列市提供支持,雙方要互通情況、共享信息,加強協作配合。(責任單位:市眾籌風險專項整治工作組有關成員單位,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

3.配合證監部門派出機構對取得證監部門頒發的股權眾籌許可的平臺進行排查,不得從事股權眾籌,也不得從事資產管理、債權或股權轉讓、高風險證券市場配資等金融業務。雙方要互通情況、共享信息,加強協作配合。(責任單位:市眾籌風險專項整治工作組有關成員單位,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

(三)通過互聯網開展資產管理及跨界從事金融業務。

1.互聯網企業未取得相關金融業務資質不得依托互聯網開展相應業務,開展業務的實質應符合取得的業務資質。互聯網企業和傳統金融企業平等競爭,行為規則和監管要求保持一致。采取“穿透式”監管方法,根據業務實質認定業務屬性。(責任單位:市通過互聯網開展資產管理及跨界從事金融業務風險專項整治工作組有關成員單位,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

2.未經相關部門批準,不得將私募發行的多類金融產品通過打包、拆分等形式向公眾銷售。采取“穿透式”監管方法,根據業務本質屬性執行相應的監管規定。銷售金融產品應嚴格執行投資者適當性制度標準,披露信息和提示風險,不得將產品銷售給與風險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客戶。(責任單位:市通過互聯網開展資產管理及跨界從事金融業務風險專項整治工作組有關成員單位,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

3.金融機構不得依托互聯網通過各類資產管理產品嵌套開展資產管理業務、規避監管要求。應綜合資金來源、中間環節與最終投向等全流程信息,采取“穿透式”監管方法,透過表面判定業務本質屬性、監管職責和應遵循的行為規則與監管要求。(責任單位:市通過互聯網開展資產管理及跨界從事金融業務風險專項整治工作組有關成員單位,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

4.同一集團內取得多項金融業務資質的,不得違反關聯交易等相關業務規范。按照與傳統金融企業一致的監管規則,要求集團建立“防火墻”制度,遵循關聯交易等方面的監管規定,切實防范風險交叉傳染。(責任單位:市通過互聯網開展資產管理及跨界從事金融業務風險專項整治工作組有關成員單位,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

(四)第三方支付業務。

1.非銀行支付機構不得挪用、占用客戶備付金,客戶備付金賬戶應開立在符合要求的商業銀行。商業銀行不向非銀行支付機構備付金賬戶計付利息,防止支付機構以“吃利差”為主要盈利模式,理順支付機構業務發展激勵機制,引導非銀行支付機構回歸提供小額、快捷、便民小微支付服務的宗旨。(責任單位:市支付機構風險專項整治工作組有關成員單位,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

2.非銀行支付機構不得連接多家銀行系統,變相開展跨行清算業務。非銀行支付機構開展跨行支付業務應通過人民銀行跨行清算系統或者具有合法資質的清算機構進行。(責任單位:市支付機構風險專項整治工作組有關成員單位,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

3.開展支付業務的機構應依法取得相應業務資質,不得無證經營支付業務,開展商戶資金結算、個人POS機收付款、發行多用途預付卡、網絡支付等業務。(責任單位:市支付機構風險專項整治工作組有關成員單位,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

(五)互聯網保險業務。

1.保險公司通過互聯網銷售保險產品,不得進行片面或夸大宣傳過往業績、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等不實誤導性描述。(責任單位:市互聯網保險風險專項整治工作組有關成員單位,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

2.保險公司不得與不具備經營資質的第三方網絡平臺合作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不得與存在提供增信服務、設立資金池、非法集資等行為的互聯網信貸平臺合作,不得將風險向保險領域傳遞。保險公司在經營互聯網信貸平臺融資性保證保險業務過程中,應完善風控手段,加強內部管理。(責任單位:市互聯網保險風險專項整治工作組有關成員單位,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

3.互聯網企業未取得業務資質的,不得依托互聯網開展保險業務。機構不得與未取得相應業務資質的互聯網金融從業機構開展合作,不得通過互聯網跨界開展金融活動實現監管套利。(責任單位:市互聯網保險風險專項整治工作組有關成員單位,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

(六)互聯網金融領域廣告等行為。互聯網金融領域廣告等宣傳行為應依法合規、真實準確,不得對金融產品和業務進行不當宣傳。未取得相關金融業務資質的從業機構,不得對金融業務或公司形象進行宣傳。取得相關業務資質的,宣傳內容應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需經有權部門許可的,應當與許可的內容相符合,不得進行誤導性、虛假違法宣傳。(責任單位:市互聯網金融領域廣告等行為專項整治工作組有關成員單位,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

三、主要整治措施

(一)嚴格準入管理。設立金融機構、從事金融活動,必須依法接受準入管理。未經相關有權部門批準或備案從事金融活動的,由市金融辦會同金融管理部門和工商部門予以認定和查處,情節嚴重的,工商部門根據認定意見依法吊銷營業執照;涉嫌犯罪的,公安機關依法查處。非金融機構、不從事金融活動的企業,在注冊名稱和經營范圍中原則上不得使用“交易所”、“交易中心”、“金融”、“資產管理”、“理財”、“基金”、“基金管理”、“投資管理”、“財富管理”、“股權投資基金”、“網貸”、“網絡借貸”、“P2P”、“股權眾籌”、“互聯網保險”、“支付”等字樣。凡在名稱和經營范圍中選擇使用上述字樣的企業(包括存量企業),市工商部門將注冊信息及時告知金融管理部門,金融管理部門、工商部門予以持續關注,并列入重點監管對象,加強協調溝通,及時發現識別企業擅自從事金融活動的風險,視情采取整治措施。(責任單位:市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組有關成員單位,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

(二)強化資金監測。加強互聯網金融從業機構資金賬戶及跨行清算的集中管理,對互聯網金融從業機構的資金賬戶、股東身份、資金來源和資金運用等情況進行全面監測。嚴格要求互聯網金融從業機構落實客戶資金第三方存管制度,存管銀行要加強對相關資金賬戶的監督。在整治過程中,特別要做好對客戶資金的保護工作。(責任單位:市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組有關成員單位,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

(三)建立舉報和“重獎重罰”制度。針對互聯網金融違法違規活動隱蔽性強的特點,發揮社會監督作用,建立舉報制度,按違法違規經營數額的一定比例進行處罰,提高違法成本;對提供線索的舉報人給予獎勵,獎勵資金列入各級財政預算,強化正面激勵。加強失信、投訴和舉報信息共享。(責任單位:市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組有關成員單位,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

(四)加大整治不正當競爭工作力度。對互聯網金融從業機構為搶占市場份額向客戶提供顯失合理的超高回報率以及變相補貼等不正當競爭行為予以清理規范。高風險高收益金融產品應嚴格執行投資者適當性標準,強化信息披露要求。明確互聯網金融從業機構不得以顯性或隱性方式,通過自有資金補貼、交叉補貼或使用其他客戶資金向客戶提供高回報金融產品。高度關注互聯網金融產品承諾或實際收益水平顯著高于項目回報率或行業水平相關情況。(責任單位:市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組有關成員單位,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

(五)加強內控管理。由各金融管理部門派駐機構和市政府金融管理部門監管的機構應當對機構自身與互聯網平臺合作開展的業務進行清理排查,嚴格內控管理要求,不得違反相關法律法規,不得與未取得相應金融業務資質的互聯網企業開展合作,不得通過互聯網開展跨界金融活動進行監管套利。(責任單位:市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組有關成員單位,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

(六)用好技術手段。利用互聯網思維做好互聯網金融監管工作。通過網上巡查、網站對接、數據分析等技術手段,摸底互聯網金融總體情況,采集和報送相關輿情信息,及時向相關單位預警可能出現的群體性事件,及時發現互聯網金融異常事件和可疑網站,提供互聯網金融平臺安全防護服務。(責任單位:市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組有關成員單位,各縣(市)區人民政府)

四、職責分工

(一)建立工作機制。市政府決定成立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詳見附件),分管金融工作的副市長任組長,市政府分管金融工作的副秘書長、市金融辦主任、人民銀行鞍山分行行長任副組長,市直有關部門和鐵東區人民政府為成員單位。領導小組負責統籌組織、協調、督促、指導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和各部門開展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協調推動解決整治工作中遇到的困難和重點難點問題,制定專項整治工作方案并向省政府整治工作領導小組報備。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金融辦,領導小組下設6個分領域專項整治工作組,分別是市網貸風險專項整治工作組、市資產管理及跨界從事金融業務風險專項整治工作組、市支付機構風險專項整治工作組、市互聯網金融領域廣告等行為專項整治工作組、市互聯網保險風險專項整治工作組、市眾籌風險專項整治工作組,具體負責相應領域持有金融業務牌照但開展業務不規范的從業機構專項整治工作,并督促指導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開展不持有金融業務牌照的相應領域從業機構專項整治工作。

(二)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職責。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要成立由分管金融工作的負責同志任組長的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在市領導小組及相關成員單位的部署和要求下,組織本地區不持有金融業務牌照的互聯網金融從業機構開展專項整治工作,制定本地區專項整治工作方案并向市領導小組報備,各縣(市)區領導小組辦公室原則上設在縣(市)區、開發區金融辦。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應充分發揮資源統籌調動、靠近基層一線優勢,做好本地區摸底排查工作,按照注冊地對從業機構進行歸口管理,對涉嫌違法違規的從業機構,區分情節輕重分類施策、分類處置,同時切實承擔起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第一責任人的責任。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應全面落實源頭維穩措施,積極預防、全力化解、妥善處置金融領域不穩定問題,守住不發生系統性區域性金融風險的底線,維護社會和諧穩定。

(三)市領導小組成員單位職責。

市政府金融辦負責全市互聯網金融風險整治工作的統籌規劃、組織協調和指導服務;配合鞍山銀監分局負責P2P網絡借貸風險整治工作;牽頭負責通過互聯網開展資產管理及跨界從事金融業務等領域風險整治工作;指導縣(市)區、開發區開展對未取得證監部門股權眾籌許可的平臺進行排查、整頓;會同相關部門建立市本級舉報人獎勵資金,列入財政預算。

人民銀行鞍山分行牽頭負責支付機構風險專項整治工作;負責配合對通過互聯網開展資產管理及跨界從事金融業務的機構開展信息摸查和業務定性等相關工作,對于業務嵌套關系復雜、職責難以界定的,承擔牽頭責任,會同相關部門聯合整治。

鞍山銀監分局負責對界定為通過互聯網開展銀行理財、信托理財、消費金融、金融租賃以及其他基于借貸關系的金融活動牽頭進行整治。

市工商局牽頭負責互聯網金融廣告等行為的整治工作,摸清涉及互聯網金融企業(網站)的相關底數,提供給相關領域牽頭部門;與金融管理部門共同開展以投資理財名義從事金融活動專項整治,對整治工作中實施市場退出的企業,根據金融管理部門認定的意見,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市住房城鄉建設委要與金融管理部門共同對本行業的企業跨界開展互聯網金融活動進行摸查取證、業務定性、督促整改,做好整治工作。

市服務業委負責牽頭對本地區的典當行、融資租賃公司開展互聯網金融活動進行整治;配合對商品類交易場所開展互聯網金融活動進行整治。

市委宣傳部、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負責專項整治工作的新聞宣傳和輿論引導工作;配合對文化藝術品(含郵幣卡)交易場所開展互聯網金融活動進行整治。

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市網信辦負責與相關部門溝通協調,積極配合市金融辦開展信息摸底和業務聯合檢查相關工作,對相關部門認定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機構網站和移動應用程序及時上報省級管理部門依法予以處置,做好專項整治的技術支持工作。

鞍山保險行業協會配合省保監局負責對界定為從事互聯網保險等金融活動進行整治。

市公安局負責對專項整治工作中發現的涉嫌非法集資、非法證券期貨活動等犯罪問題依法查處,強化防逃、控贓、追贓、挽損工作;指導、監督、檢查互聯網金融從業機構落實等級保護工作,監督指導互聯網金融網站依法落實網絡和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措施,嚴厲打擊侵犯用戶個人信息安全的違法犯罪活動,會同有關部門共同做好群體性事件的預防和處置工作。

市信訪局負責協調有關部門制定信訪答復口徑,指導全市各地做好信訪群眾的思想疏導工作。

其他成員單位要發揮職能作用,密切協作,互通信息,共享資源,形成合力。

五、專項整治的方法步驟

(一)摸底排查。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制定本地區清理整頓方案,2016617日前向領導小組報備。同時,各專項工作組及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分別對牽頭領域或本行政區域的情況進行摸底,篩查確認納入此次專項整治工作范圍的從業機構名單;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要組織動員精干力量,采取多渠道、地毯式摸查方式,摸查本地區不持有金融業務牌照的互聯網金融從業機構信息,力求沒有疏漏,通過現場核查或約談等方式逐戶核實企業信息,全面摸查底數。各縣(市)區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要在完成摸查工作的同進,建立本地區互聯網金融企業信息統計體系,實現一戶一檔,長期持續動態掌握企業發展狀況。被調查的單位和個人應接受依法進行的檢查和調查,如實說明有關情況并提供有關文件、資料,不得拒絕、阻礙和隱瞞。相關部門可依法對與案件有關的情況和資料采取記錄、復制、錄音等手段取得的證據。在證據可能滅失或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可依法先行登記保存,當事人或有關人員不得銷毀或轉移證據。對于涉及資金量大、人數眾多的大型互聯網金融平臺或短時間內發展尋事的互聯網金融平臺、企業,一經發現涉嫌重大非法集資等違法行為,馬上報告相關部門。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根據摸底排查出的互聯網金融從業機構合法合規性進行分析、認定,提出分屬領域和整治意見,并報關各分領域工作組。此項工作于2016715日前完成。

(二)明確責任。各專項工作組牽頭部門負責相應領域持有金融業務牌照的從業機構專項整治工作;同時,對各縣(市)區、各開發區管委會報送的不持有金融業務牌照從業機構分屬領域、合法合規性認定和整治意見進行核查、確認,并反饋各縣(市)區、各開發區,作為縣(市)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開展整治工作的依據。此項工作于2016815日前完成。

(三)清理整頓。各專項工作組、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按照本方案和分領域工作方案要求,對互聯網金融從業機構和業務活動開展集中整治工作,逐家、分類出具整治意見,并監督從業機構落實整改要求。對違規情節較輕的,要求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違規情節較重的,依法依規堅決予以關閉或取締;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專項整治不改變、不替代非法集資和非法交易場所的現行處置制度安排。此項工作于20161115日前完成。

(四)督查評估。各專項工作組、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領導小組分別組織自查,市領導小組相關成員單位組織開展對重點領域和重點地區的督查和中期評估,對好的經驗做法要及時推廣;對于整治工作落實不力,整治一批、又出一批的,應查找問題、及時糾偏,并建立問責機制。此項工作同步于20161115日前完成。

(五)驗收總結。市領導小組組織對各領域和各縣(市)區、各開發區清理整頓情況進行驗收。各專項工作組牽頭部門、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形成牽頭領域或本行政區域的整治報告,報送市領導小組辦公室,此項工作應于20161215日底前完成。市領導小組辦公室匯總形成總體報告和建立健全互聯網金融監管長效機制的建議,報送省領導小組。此項工作于2017115日前完成。

六、工作要求

(一)統一思想,提高認識。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是完善市場經濟體制的重大舉措,是區域經濟實現持續健康發展的重要保障。各地區、各部門要統一思想,認真學習貫徹上級有關會議和文件精神,充分認識專項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實增強責任心和緊迫感,加大力度、突出重點、狠抓落實、務求實效。

(二)聯合行動,綜合整頓。各級金融、人民銀行、銀監局、工商等部門要建立完善協調配合工作機制,及時溝通整頓進展情況,對發現的問題及時分析,認真總結經驗教訓。建立健全信息通報等各項工作制度,及時研究采取有針對性的工作措施。各專項工作組要從各部門抽調力量,組成聯合組,對重點區域和重點機構進行實地檢查和整治,確保清理整頓工作取得預期效果。

(三)源頭防范,長效監管。各縣(市)區、各開發區和各有關部門特別要結合此次專項整治工作中掌握的實際情況,對存在問題較多的互聯網金融從業機構加強跟蹤,落實整改措施,實施長效監管。建立健全對互聯網金融從業機構及其高管人員實施全面動態監管的工作機制,從源頭上防范和糾正違法違規行為。

(四)強化宣傳教育和輿論引導。各縣(市)區、各開發區和各有關部門要加強政策解讀和輿論引導,鼓勵互聯網金融在依法依規的前提下創新發展。以案說法,用典型案件教育群眾,提高投資者風險防范意識。主動、適時發聲,統一對外宣傳口徑,有針對性地回應投資人關切和訴求。以適當方式適時公布案件進展,盡量減少信息不對稱的影響。加強輿情監測,強化媒體責任,引導投資人合理合法反映訴求,為整治工作營造良好的輿論環境。

 

附件

 

 

鞍山市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

領導小組職責分工及組成人員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621號)、《遼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遼寧省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遼政辦發〔201661號)精神,扎實開展我市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市政府決定成立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作為市政府議事協調機構。

一、主要職責及分工

統籌組織、協調、督促、指導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和各部門開展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制定專項整治工作方案并向省整治工作領導小組報備;調度匯總各地區、各部門整治工作有關情況,及時上報市政府;研究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文件,為整治工作提供政策解釋;協調推動解決整治工作中遇到的困難和重點難點問題;統籌研究建立互聯網金融監管長效機制;驗收、評估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各部門整治工作,形成整治工作總體報告;承擔市整治工作領導小組和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領導小組下設6個分領域專項整治工作組,分別是市網貸風險轉專項整治工作組、市眾籌風險專項整治工作組、市資產管理及跨界從事金融業務風險專項整治工作組、市支付機構風險專項整治工作組、市互聯網金融領域廣告等行為專項整治工作組、市互聯網保險風險專項整治工作組。市政府金融辦負責全市互聯網金融風險整治工作的統籌規劃、組織協調和指導服務;與鞍山銀監局共同牽頭負責P2P網絡借貸風險整治工作;牽頭負責通過互聯網開展資產管理及跨界從事金融業務等領域風險整治工作;配合證監部門做好眾籌風險整治工作,會同相關部門建立市本級舉報人獎勵資金,列入財政預算。

人民銀行鞍山分行牽頭負責支付機構風險專項整治工作;負責配合對通過互聯網開展資產管理及跨界從事金融業務的機構開展信息摸查和業務定性等相關工作,對于業務嵌套關系復雜、職責難以界定的,承擔牽頭責任,會同相關部門聯合整治。

鞍山銀監分局與市政府金融辦共同負責轄區網貸風險整治工作;負責相關領域業務性質認定,對界定為通過互聯網開展銀行理財、信托理財、消費金融、金融租賃以及其他基于借貸關系的金融活動牽頭進行整治。

鞍山市保險業協會在領導小組辦公室統籌下,在省保監局的領導下,牽頭負責轄區互聯網保險風險整治工作;負責相關領域業務性質認定,對界定為從事互聯網保險等金融活動牽頭進行整治。

市工商局牽頭負責互聯網金融廣告等行為的整治工作,摸清涉及互聯網金融企業(網站)的相關底數,提供給相關領域牽頭部門;與金融管理部門共同開展以投資理財名義從事金融活動專項整治,對整治工作中實施市場退出的企業,根據金融管理部門認定的意見,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市網信辦、市經濟和信息化委負責加強對互聯網金融從業機構網絡安全防護、用戶信息和數據保護的監管力度,對經相關部門認定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互聯網金融網站和移動應用程序依法予以處置,做好專項整治的技術支持工作。

市住房城鄉建設委與金融管理部門共同對房地產開發企業和房地產中介機構利用互聯網從事金融業務或與互聯網平臺合作開展金融業務的情況進行清理整頓。與金融管理部門共同對本行業的企業跨界開展互聯網金融活動進行摸查取證、業務定性、督促整改,做好整治工作。

市公安局負責對專項整治工作中發現的涉嫌非法集資、非法證券期貨活動等犯罪問題依法查處,強化防逃、控贓、追贓、挽損工作;指導、督促、檢查互聯網金融從業機構落實等級保護工作,監督指導互聯網金融網站依法落實網絡和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措施,嚴厲打擊侵犯用戶個人信息安全的違法犯罪活動;會同有關部門共同做好群體性事件的預防和處置工作,維護社會穩定。

市服務業委在領導小組辦公室統籌下,牽頭負責典當行、融資租賃公司開展互聯網金融活動的專項整治;對商品類交易場所開展互聯網金融活動進行整治。

市委宣傳部、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負責配合對文化藝術品類(含郵幣卡)交易場所開展互聯網金融活動進行整治;市委宣傳部負責組織媒體指導相關部門做好互聯網金融正面宣傳和輿論引導工作。

市信訪局負責協調有關部門制定信訪答復口徑,指導全市各地做好信訪群眾的思想疏導工作。

其他成員單位要發揮職能作用,密切協作,互通信息,共享資源,形成合力。

二、組成人員

組  長:劉賢榮 副市長

副組長:王  澍 市政府副秘書長

        劉丹華 市金融工作辦公室主任

        張  弢 人民銀行鞍山分行行長

成  員:叢  波 市委宣傳部常務副部長

        毛  寧 市信訪局副局長

        張亞坤 市維穩辦副主任

        郭春海 市發展改革委副主任

        蘇豐秋 市經濟和信息化委黨組副書記、鞍鋼辦主任

        丁  威 市公安局副局長

        張曉強 市財政局副局長

        高向寧 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副主任

        李耀國 市服務業委副主任

        閔  宵 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

        寇靈君 市工商局副局長

        闞殿平 市金融辦副主任

        方景祥 市政府法制辦副主任

        張振鐘 市網信辦副主任

        楊  濤 市法院副院長

        翟寶剛 市檢察院副檢察長

        關昕宇 人民銀行鞍山分行副行長

        代  明 鞍山銀監分局紀委書記

        鐘  影 鞍山保險協會秘書長

        陳大江 鐵東區副區長

三、工作機構

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政府金融辦,承擔領導小組日常工作,市政府金融辦主任劉丹華兼任辦公室主任,市公安局副局長、市工商局副局長、市金融辦副主任、人民銀行鞍山分行副行長、鞍山銀監局副局長、鞍山保險協會秘書長、鐵東區政府副區長兼任辦公室副主任。

四、分領域專項整治工作組

(一)網貸風險專項整治工作組。

組長單位:鞍山銀監局、市金融辦

負責全市網貸風險整治工作的統籌規劃、組織協調和指導服務工作。整治重點是整治和取締互聯網企業在線上線下違規或超范圍開展網貸業務,以網貸名義開展非法集資等違法違規活動。具體負責制定全市網貸風險整治工作實施方案并組織實施;協調工作組成員單位及其他相關部門指導、督促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對網貸風險的整治工作;研究解決網貸風險整治工作中遇到的重點難點問題,及時匯總報告各市網貸風險整治工作情況;完成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工作。

(二)眾籌風險專項整治工作組。

組長單位: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市金融辦

負責全市股權眾籌業務風險整治工作的統籌規劃、組織協調和指導服務工作。對尚未取得證監部門頒發的股權眾籌許可的平臺進行排查,此類平臺不得從事股權眾籌,也不得從事資產管理、債權或股權轉讓、高風險證券市場配資等金融業務。同時,配合注冊地不在我市,但經營地在我市的股權眾籌平臺注冊地的當地省政府、計劃單列市提供支持,雙方要互通情況、共享信息,加強協作配合。配合證監部門派出機構對取得證監部門頒發的股權眾籌許可的平臺進行排查,不得從事股權眾籌,也不得從事資產管理、債權或股權轉讓、高風險證券市場配資等金融業務。雙方要互通情況、共享信息,加強協作配合。

(三)通過互聯網開展資產管理及跨界從事金融業務風險專項整治工作組。

組長單位:市金融辦、人民銀行鞍山分行

負責全市通過互聯網開展資產及跨界從事金融業務風險整治工作的統籌規劃、組織協調和指導服務工作。整治重點包括具有資產管理相關業務資質,但開展業務不規范的各類互聯網企業;跨界開展資產管理等金融業務的各類互聯網企業;具有多項金融業務資質,綜合經營特征明顯的互聯網企業等。具體負責制定全市通過互聯網開展資產管理及跨界從事金融業務風險整治工作實施方案并組織實施;協調工作組成員單位及其他相關部門指導、督促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對通過互聯網開展資產管理及跨界從事業務風險的整治工作;研究解決整治工作中遇到的重點難點問題,及時匯總報告整治工作情況;完成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工作。

(四)支付機構風險專項整治工作組。

組長單位:人民銀行鞍山分行

負責全市支付機構風險整治工作的統籌規劃、組織協調和指導服務工作。整治重點包括支付機構客戶備付金風險和跨機構清算業務整治、無證經營支付業務整治等。具體負責制定全市支付機構風險整治工作實施方案并組織實施;協調工作組成員單位及其他相關部門指導、督促各縣(市)區、各開發區對支付機構風險的整治工作;研究解決整治工作中遇到的重點難點問題,及時匯總報告各市整治工作情況;完成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工作。

(五)互聯網保險風險專項整治工作組。

組長單位:市保險協會、市金融辦

負責全市互聯網保險風險整治工作的統籌規劃、組織協調和指導服務工作。整治重點包括互聯網高現金價值保險業務、保險機構依托互聯網跨界開展業務、非法經營互聯網保險業務等。具體負責制定全市互聯網保險風險整治工作實施方案并組織實施;協調工作組成員單位及其他相關部門指導、督促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對互聯網保險風險的整治工作;研究解決整治工作中遇到的重點難點問題,及時匯總報告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整治工作情況;完成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工作。

(六)互聯網金融領域廣告風險專項整治工作組。

組長單位:市工商局、市金融辦

負責全市互聯網金融領域廣告風險整治工作的統籌規劃、組織協調和指導服務工作。整治重點包括涉嫌虛假違法的互聯網金融廣告整治、以投資理財名義從事金融活動行為排查整治。具體負責制定全市互聯網金融領域廣告風險整治工作實施方案并組織實施;協調工作組成員單位及其他相關部門指導、督促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對互聯網金融領域廣告風險的整治工作;研究解決整治工作中遇到的重點難點問題,及時匯總報告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整治工作情況;完成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工作。

 

鞍政辦發〔2016〕55號
關于印發鞍山市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各有關單位: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鞍山市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印發給你們,請結合本地區、本部門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鞍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6612日         

 

 

(此件公開發布)

 

 

鞍山市互聯網金融

風險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621號)和《遼寧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遼寧省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遼政辦發〔201661號)精神,整治互聯網金融領域違法違規行為,切實防范風險,進一步規范市場秩序,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建立監管長效機制,促進互聯網金融規范有序發展,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標和原則

(一)工作目標。以專項整治為契機,規范各類互聯網金融業態,優化市場競爭環境,扭轉互聯網金融某些業態偏離正確創新方向的局面,提高投資者風險防范意識,按照國家、省政府統一部署,建立和完善適應互聯網金融發展特點的監管長效機制,并通過專項整治,扶優抑劣,促進互聯網金融從業機構守住法律底線和政策紅線,實現規范與發展并舉、創新與防范風險并重,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可持續發展。

(二)工作原則。打擊非法,保護合法。防范化解互聯網金融領域存在的風險,對違法違規行為予以堅決打擊,對違法違規行為形成有效震懾。對合法合規行為予以支持和保護。

態度積極,行動穩妥。充分認識互聯網金融領域風險的復雜性、隱蔽性、突發性、涉眾性、傳染性,樹立大局意識、責任意識,確立時間進度表,明確分工,按照部門職責和本方案要求,工作穩扎穩打,講究方法步驟,針對不同風險領域,明確重點問題,分類施策。同時堅持公平公正開展整治,不搞例外。

分類處理,標本兼治。集中力量對當前互聯網金融主要風險領域開展整治,有效整治各類違法違規活動。根據互聯網金融從業機構違法違規性質、情節和程度分類處理,精準施策,強化行業監管,構建互聯網金融監管長效機制。

預案完備,嚴守底線。在統籌考慮各種突發風險的前提下,加強跨部門、跨區域協作,共同承擔整治任務,共同落實整治責任。制定完備的處置風險預案,有序化解存量風險,有效控制增量風險,堅決守住不發生系統性區域性互聯網金融風險的底線。

二、重點整治問題

(一)P2P網絡借貸業務。

1.P2P網絡借貸平臺應守住法律底線和政策紅線,落實信息中介性質,不得設立資金池,不得發放貸款,不得非法集資,不得自融自保、代替客戶承諾保本保息、期限錯配、期限拆分、虛假宣傳、虛構標的,不得通過虛構、夸大融資項目收益前景等方法誤導出借人,除信用信息采集及核實、貸后跟蹤、抵質押管理等業務外,不得從事線下營銷。(責任單位:市網貸風險專項整治工作組有關成員單位,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

2.P2P網絡借貸平臺未經批準不得從事資產管理、債權或股權轉讓、高風險證券市場配資等金融業務,客戶資金與自有資金應分賬管理,遵循專業化運營原則,嚴格落實客戶資金第三方存管要求,選擇符合條件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作為資金存管機構,保護客戶資金安全,不得挪用或占用客戶資金。(責任單位:市網貸風險專項整治工作組有關成員單位,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

3.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中介機構和互聯網金融從業機構等未取得相關金融資質,不得利用P2P網絡借貸平臺從事房地產金融業務;取得相關金融資質的,不得違規開展房地產金融相關業務。從事房地產金融業務的企業應遵守宏觀調控政策和房地產金融管理相關規定。嚴禁各類機構開展“首付貸”性質的業務。

(二)股權眾籌業務。

1.對尚未取得證監部門頒發的股權眾籌許可的平臺進行排查,此類平臺不得從事股權眾籌,也不得從事資產管理、債權或股權轉讓、高風險證券市場配資等金融業務。(責任單位:市眾籌風險專項整治工作組有關成員單位,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

2.配合注冊地不在我市,但經營地在我市的股權眾籌平臺注冊地的當地省政府、計劃單列市提供支持,雙方要互通情況、共享信息,加強協作配合。(責任單位:市眾籌風險專項整治工作組有關成員單位,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

3.配合證監部門派出機構對取得證監部門頒發的股權眾籌許可的平臺進行排查,不得從事股權眾籌,也不得從事資產管理、債權或股權轉讓、高風險證券市場配資等金融業務。雙方要互通情況、共享信息,加強協作配合。(責任單位:市眾籌風險專項整治工作組有關成員單位,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

(三)通過互聯網開展資產管理及跨界從事金融業務。

1.互聯網企業未取得相關金融業務資質不得依托互聯網開展相應業務,開展業務的實質應符合取得的業務資質。互聯網企業和傳統金融企業平等競爭,行為規則和監管要求保持一致。采取“穿透式”監管方法,根據業務實質認定業務屬性。(責任單位:市通過互聯網開展資產管理及跨界從事金融業務風險專項整治工作組有關成員單位,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

2.未經相關部門批準,不得將私募發行的多類金融產品通過打包、拆分等形式向公眾銷售。采取“穿透式”監管方法,根據業務本質屬性執行相應的監管規定。銷售金融產品應嚴格執行投資者適當性制度標準,披露信息和提示風險,不得將產品銷售給與風險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客戶。(責任單位:市通過互聯網開展資產管理及跨界從事金融業務風險專項整治工作組有關成員單位,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

3.金融機構不得依托互聯網通過各類資產管理產品嵌套開展資產管理業務、規避監管要求。應綜合資金來源、中間環節與最終投向等全流程信息,采取“穿透式”監管方法,透過表面判定業務本質屬性、監管職責和應遵循的行為規則與監管要求。(責任單位:市通過互聯網開展資產管理及跨界從事金融業務風險專項整治工作組有關成員單位,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

4.同一集團內取得多項金融業務資質的,不得違反關聯交易等相關業務規范。按照與傳統金融企業一致的監管規則,要求集團建立“防火墻”制度,遵循關聯交易等方面的監管規定,切實防范風險交叉傳染。(責任單位:市通過互聯網開展資產管理及跨界從事金融業務風險專項整治工作組有關成員單位,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

(四)第三方支付業務。

1.非銀行支付機構不得挪用、占用客戶備付金,客戶備付金賬戶應開立在符合要求的商業銀行。商業銀行不向非銀行支付機構備付金賬戶計付利息,防止支付機構以“吃利差”為主要盈利模式,理順支付機構業務發展激勵機制,引導非銀行支付機構回歸提供小額、快捷、便民小微支付服務的宗旨。(責任單位:市支付機構風險專項整治工作組有關成員單位,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

2.非銀行支付機構不得連接多家銀行系統,變相開展跨行清算業務。非銀行支付機構開展跨行支付業務應通過人民銀行跨行清算系統或者具有合法資質的清算機構進行。(責任單位:市支付機構風險專項整治工作組有關成員單位,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

3.開展支付業務的機構應依法取得相應業務資質,不得無證經營支付業務,開展商戶資金結算、個人POS機收付款、發行多用途預付卡、網絡支付等業務。(責任單位:市支付機構風險專項整治工作組有關成員單位,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

(五)互聯網保險業務。

1.保險公司通過互聯網銷售保險產品,不得進行片面或夸大宣傳過往業績、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等不實誤導性描述。(責任單位:市互聯網保險風險專項整治工作組有關成員單位,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

2.保險公司不得與不具備經營資質的第三方網絡平臺合作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不得與存在提供增信服務、設立資金池、非法集資等行為的互聯網信貸平臺合作,不得將風險向保險領域傳遞。保險公司在經營互聯網信貸平臺融資性保證保險業務過程中,應完善風控手段,加強內部管理。(責任單位:市互聯網保險風險專項整治工作組有關成員單位,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

3.互聯網企業未取得業務資質的,不得依托互聯網開展保險業務。機構不得與未取得相應業務資質的互聯網金融從業機構開展合作,不得通過互聯網跨界開展金融活動實現監管套利。(責任單位:市互聯網保險風險專項整治工作組有關成員單位,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

(六)互聯網金融領域廣告等行為。互聯網金融領域廣告等宣傳行為應依法合規、真實準確,不得對金融產品和業務進行不當宣傳。未取得相關金融業務資質的從業機構,不得對金融業務或公司形象進行宣傳。取得相關業務資質的,宣傳內容應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需經有權部門許可的,應當與許可的內容相符合,不得進行誤導性、虛假違法宣傳。(責任單位:市互聯網金融領域廣告等行為專項整治工作組有關成員單位,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

三、主要整治措施

(一)嚴格準入管理。設立金融機構、從事金融活動,必須依法接受準入管理。未經相關有權部門批準或備案從事金融活動的,由市金融辦會同金融管理部門和工商部門予以認定和查處,情節嚴重的,工商部門根據認定意見依法吊銷營業執照;涉嫌犯罪的,公安機關依法查處。非金融機構、不從事金融活動的企業,在注冊名稱和經營范圍中原則上不得使用“交易所”、“交易中心”、“金融”、“資產管理”、“理財”、“基金”、“基金管理”、“投資管理”、“財富管理”、“股權投資基金”、“網貸”、“網絡借貸”、“P2P”、“股權眾籌”、“互聯網保險”、“支付”等字樣。凡在名稱和經營范圍中選擇使用上述字樣的企業(包括存量企業),市工商部門將注冊信息及時告知金融管理部門,金融管理部門、工商部門予以持續關注,并列入重點監管對象,加強協調溝通,及時發現識別企業擅自從事金融活動的風險,視情采取整治措施。(責任單位:市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組有關成員單位,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

(二)強化資金監測。加強互聯網金融從業機構資金賬戶及跨行清算的集中管理,對互聯網金融從業機構的資金賬戶、股東身份、資金來源和資金運用等情況進行全面監測。嚴格要求互聯網金融從業機構落實客戶資金第三方存管制度,存管銀行要加強對相關資金賬戶的監督。在整治過程中,特別要做好對客戶資金的保護工作。(責任單位:市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組有關成員單位,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

(三)建立舉報和“重獎重罰”制度。針對互聯網金融違法違規活動隱蔽性強的特點,發揮社會監督作用,建立舉報制度,按違法違規經營數額的一定比例進行處罰,提高違法成本;對提供線索的舉報人給予獎勵,獎勵資金列入各級財政預算,強化正面激勵。加強失信、投訴和舉報信息共享。(責任單位:市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組有關成員單位,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

(四)加大整治不正當競爭工作力度。對互聯網金融從業機構為搶占市場份額向客戶提供顯失合理的超高回報率以及變相補貼等不正當競爭行為予以清理規范。高風險高收益金融產品應嚴格執行投資者適當性標準,強化信息披露要求。明確互聯網金融從業機構不得以顯性或隱性方式,通過自有資金補貼、交叉補貼或使用其他客戶資金向客戶提供高回報金融產品。高度關注互聯網金融產品承諾或實際收益水平顯著高于項目回報率或行業水平相關情況。(責任單位:市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組有關成員單位,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

(五)加強內控管理。由各金融管理部門派駐機構和市政府金融管理部門監管的機構應當對機構自身與互聯網平臺合作開展的業務進行清理排查,嚴格內控管理要求,不得違反相關法律法規,不得與未取得相應金融業務資質的互聯網企業開展合作,不得通過互聯網開展跨界金融活動進行監管套利。(責任單位:市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組有關成員單位,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

(六)用好技術手段。利用互聯網思維做好互聯網金融監管工作。通過網上巡查、網站對接、數據分析等技術手段,摸底互聯網金融總體情況,采集和報送相關輿情信息,及時向相關單位預警可能出現的群體性事件,及時發現互聯網金融異常事件和可疑網站,提供互聯網金融平臺安全防護服務。(責任單位:市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組有關成員單位,各縣(市)區人民政府)

四、職責分工

(一)建立工作機制。市政府決定成立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詳見附件),分管金融工作的副市長任組長,市政府分管金融工作的副秘書長、市金融辦主任、人民銀行鞍山分行行長任副組長,市直有關部門和鐵東區人民政府為成員單位。領導小組負責統籌組織、協調、督促、指導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和各部門開展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協調推動解決整治工作中遇到的困難和重點難點問題,制定專項整治工作方案并向省政府整治工作領導小組報備。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金融辦,領導小組下設6個分領域專項整治工作組,分別是市網貸風險專項整治工作組、市資產管理及跨界從事金融業務風險專項整治工作組、市支付機構風險專項整治工作組、市互聯網金融領域廣告等行為專項整治工作組、市互聯網保險風險專項整治工作組、市眾籌風險專項整治工作組,具體負責相應領域持有金融業務牌照但開展業務不規范的從業機構專項整治工作,并督促指導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開展不持有金融業務牌照的相應領域從業機構專項整治工作。

(二)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職責。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要成立由分管金融工作的負責同志任組長的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在市領導小組及相關成員單位的部署和要求下,組織本地區不持有金融業務牌照的互聯網金融從業機構開展專項整治工作,制定本地區專項整治工作方案并向市領導小組報備,各縣(市)區領導小組辦公室原則上設在縣(市)區、開發區金融辦。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應充分發揮資源統籌調動、靠近基層一線優勢,做好本地區摸底排查工作,按照注冊地對從業機構進行歸口管理,對涉嫌違法違規的從業機構,區分情節輕重分類施策、分類處置,同時切實承擔起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第一責任人的責任。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應全面落實源頭維穩措施,積極預防、全力化解、妥善處置金融領域不穩定問題,守住不發生系統性區域性金融風險的底線,維護社會和諧穩定。

(三)市領導小組成員單位職責。

市政府金融辦負責全市互聯網金融風險整治工作的統籌規劃、組織協調和指導服務;配合鞍山銀監分局負責P2P網絡借貸風險整治工作;牽頭負責通過互聯網開展資產管理及跨界從事金融業務等領域風險整治工作;指導縣(市)區、開發區開展對未取得證監部門股權眾籌許可的平臺進行排查、整頓;會同相關部門建立市本級舉報人獎勵資金,列入財政預算。

人民銀行鞍山分行牽頭負責支付機構風險專項整治工作;負責配合對通過互聯網開展資產管理及跨界從事金融業務的機構開展信息摸查和業務定性等相關工作,對于業務嵌套關系復雜、職責難以界定的,承擔牽頭責任,會同相關部門聯合整治。

鞍山銀監分局負責對界定為通過互聯網開展銀行理財、信托理財、消費金融、金融租賃以及其他基于借貸關系的金融活動牽頭進行整治。

市工商局牽頭負責互聯網金融廣告等行為的整治工作,摸清涉及互聯網金融企業(網站)的相關底數,提供給相關領域牽頭部門;與金融管理部門共同開展以投資理財名義從事金融活動專項整治,對整治工作中實施市場退出的企業,根據金融管理部門認定的意見,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市住房城鄉建設委要與金融管理部門共同對本行業的企業跨界開展互聯網金融活動進行摸查取證、業務定性、督促整改,做好整治工作。

市服務業委負責牽頭對本地區的典當行、融資租賃公司開展互聯網金融活動進行整治;配合對商品類交易場所開展互聯網金融活動進行整治。

市委宣傳部、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負責專項整治工作的新聞宣傳和輿論引導工作;配合對文化藝術品(含郵幣卡)交易場所開展互聯網金融活動進行整治。

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市網信辦負責與相關部門溝通協調,積極配合市金融辦開展信息摸底和業務聯合檢查相關工作,對相關部門認定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機構網站和移動應用程序及時上報省級管理部門依法予以處置,做好專項整治的技術支持工作。

鞍山保險行業協會配合省保監局負責對界定為從事互聯網保險等金融活動進行整治。

市公安局負責對專項整治工作中發現的涉嫌非法集資、非法證券期貨活動等犯罪問題依法查處,強化防逃、控贓、追贓、挽損工作;指導、監督、檢查互聯網金融從業機構落實等級保護工作,監督指導互聯網金融網站依法落實網絡和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措施,嚴厲打擊侵犯用戶個人信息安全的違法犯罪活動,會同有關部門共同做好群體性事件的預防和處置工作。

市信訪局負責協調有關部門制定信訪答復口徑,指導全市各地做好信訪群眾的思想疏導工作。

其他成員單位要發揮職能作用,密切協作,互通信息,共享資源,形成合力。

五、專項整治的方法步驟

(一)摸底排查。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制定本地區清理整頓方案,2016617日前向領導小組報備。同時,各專項工作組及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分別對牽頭領域或本行政區域的情況進行摸底,篩查確認納入此次專項整治工作范圍的從業機構名單;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要組織動員精干力量,采取多渠道、地毯式摸查方式,摸查本地區不持有金融業務牌照的互聯網金融從業機構信息,力求沒有疏漏,通過現場核查或約談等方式逐戶核實企業信息,全面摸查底數。各縣(市)區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要在完成摸查工作的同進,建立本地區互聯網金融企業信息統計體系,實現一戶一檔,長期持續動態掌握企業發展狀況。被調查的單位和個人應接受依法進行的檢查和調查,如實說明有關情況并提供有關文件、資料,不得拒絕、阻礙和隱瞞。相關部門可依法對與案件有關的情況和資料采取記錄、復制、錄音等手段取得的證據。在證據可能滅失或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可依法先行登記保存,當事人或有關人員不得銷毀或轉移證據。對于涉及資金量大、人數眾多的大型互聯網金融平臺或短時間內發展尋事的互聯網金融平臺、企業,一經發現涉嫌重大非法集資等違法行為,馬上報告相關部門。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根據摸底排查出的互聯網金融從業機構合法合規性進行分析、認定,提出分屬領域和整治意見,并報關各分領域工作組。此項工作于2016715日前完成。

(二)明確責任。各專項工作組牽頭部門負責相應領域持有金融業務牌照的從業機構專項整治工作;同時,對各縣(市)區、各開發區管委會報送的不持有金融業務牌照從業機構分屬領域、合法合規性認定和整治意見進行核查、確認,并反饋各縣(市)區、各開發區,作為縣(市)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開展整治工作的依據。此項工作于2016815日前完成。

(三)清理整頓。各專項工作組、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按照本方案和分領域工作方案要求,對互聯網金融從業機構和業務活動開展集中整治工作,逐家、分類出具整治意見,并監督從業機構落實整改要求。對違規情節較輕的,要求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違規情節較重的,依法依規堅決予以關閉或取締;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專項整治不改變、不替代非法集資和非法交易場所的現行處置制度安排。此項工作于20161115日前完成。

(四)督查評估。各專項工作組、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領導小組分別組織自查,市領導小組相關成員單位組織開展對重點領域和重點地區的督查和中期評估,對好的經驗做法要及時推廣;對于整治工作落實不力,整治一批、又出一批的,應查找問題、及時糾偏,并建立問責機制。此項工作同步于20161115日前完成。

(五)驗收總結。市領導小組組織對各領域和各縣(市)區、各開發區清理整頓情況進行驗收。各專項工作組牽頭部門、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形成牽頭領域或本行政區域的整治報告,報送市領導小組辦公室,此項工作應于20161215日底前完成。市領導小組辦公室匯總形成總體報告和建立健全互聯網金融監管長效機制的建議,報送省領導小組。此項工作于2017115日前完成。

六、工作要求

(一)統一思想,提高認識。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是完善市場經濟體制的重大舉措,是區域經濟實現持續健康發展的重要保障。各地區、各部門要統一思想,認真學習貫徹上級有關會議和文件精神,充分認識專項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實增強責任心和緊迫感,加大力度、突出重點、狠抓落實、務求實效。

(二)聯合行動,綜合整頓。各級金融、人民銀行、銀監局、工商等部門要建立完善協調配合工作機制,及時溝通整頓進展情況,對發現的問題及時分析,認真總結經驗教訓。建立健全信息通報等各項工作制度,及時研究采取有針對性的工作措施。各專項工作組要從各部門抽調力量,組成聯合組,對重點區域和重點機構進行實地檢查和整治,確保清理整頓工作取得預期效果。

(三)源頭防范,長效監管。各縣(市)區、各開發區和各有關部門特別要結合此次專項整治工作中掌握的實際情況,對存在問題較多的互聯網金融從業機構加強跟蹤,落實整改措施,實施長效監管。建立健全對互聯網金融從業機構及其高管人員實施全面動態監管的工作機制,從源頭上防范和糾正違法違規行為。

(四)強化宣傳教育和輿論引導。各縣(市)區、各開發區和各有關部門要加強政策解讀和輿論引導,鼓勵互聯網金融在依法依規的前提下創新發展。以案說法,用典型案件教育群眾,提高投資者風險防范意識。主動、適時發聲,統一對外宣傳口徑,有針對性地回應投資人關切和訴求。以適當方式適時公布案件進展,盡量減少信息不對稱的影響。加強輿情監測,強化媒體責任,引導投資人合理合法反映訴求,為整治工作營造良好的輿論環境。

 

附件

 

 

鞍山市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

領導小組職責分工及組成人員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621號)、《遼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遼寧省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遼政辦發〔201661號)精神,扎實開展我市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市政府決定成立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作為市政府議事協調機構。

一、主要職責及分工

統籌組織、協調、督促、指導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和各部門開展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制定專項整治工作方案并向省整治工作領導小組報備;調度匯總各地區、各部門整治工作有關情況,及時上報市政府;研究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文件,為整治工作提供政策解釋;協調推動解決整治工作中遇到的困難和重點難點問題;統籌研究建立互聯網金融監管長效機制;驗收、評估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各部門整治工作,形成整治工作總體報告;承擔市整治工作領導小組和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領導小組下設6個分領域專項整治工作組,分別是市網貸風險轉專項整治工作組、市眾籌風險專項整治工作組、市資產管理及跨界從事金融業務風險專項整治工作組、市支付機構風險專項整治工作組、市互聯網金融領域廣告等行為專項整治工作組、市互聯網保險風險專項整治工作組。市政府金融辦負責全市互聯網金融風險整治工作的統籌規劃、組織協調和指導服務;與鞍山銀監局共同牽頭負責P2P網絡借貸風險整治工作;牽頭負責通過互聯網開展資產管理及跨界從事金融業務等領域風險整治工作;配合證監部門做好眾籌風險整治工作,會同相關部門建立市本級舉報人獎勵資金,列入財政預算。

人民銀行鞍山分行牽頭負責支付機構風險專項整治工作;負責配合對通過互聯網開展資產管理及跨界從事金融業務的機構開展信息摸查和業務定性等相關工作,對于業務嵌套關系復雜、職責難以界定的,承擔牽頭責任,會同相關部門聯合整治。

鞍山銀監分局與市政府金融辦共同負責轄區網貸風險整治工作;負責相關領域業務性質認定,對界定為通過互聯網開展銀行理財、信托理財、消費金融、金融租賃以及其他基于借貸關系的金融活動牽頭進行整治。

鞍山市保險業協會在領導小組辦公室統籌下,在省保監局的領導下,牽頭負責轄區互聯網保險風險整治工作;負責相關領域業務性質認定,對界定為從事互聯網保險等金融活動牽頭進行整治。

市工商局牽頭負責互聯網金融廣告等行為的整治工作,摸清涉及互聯網金融企業(網站)的相關底數,提供給相關領域牽頭部門;與金融管理部門共同開展以投資理財名義從事金融活動專項整治,對整治工作中實施市場退出的企業,根據金融管理部門認定的意見,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市網信辦、市經濟和信息化委負責加強對互聯網金融從業機構網絡安全防護、用戶信息和數據保護的監管力度,對經相關部門認定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互聯網金融網站和移動應用程序依法予以處置,做好專項整治的技術支持工作。

市住房城鄉建設委與金融管理部門共同對房地產開發企業和房地產中介機構利用互聯網從事金融業務或與互聯網平臺合作開展金融業務的情況進行清理整頓。與金融管理部門共同對本行業的企業跨界開展互聯網金融活動進行摸查取證、業務定性、督促整改,做好整治工作。

市公安局負責對專項整治工作中發現的涉嫌非法集資、非法證券期貨活動等犯罪問題依法查處,強化防逃、控贓、追贓、挽損工作;指導、督促、檢查互聯網金融從業機構落實等級保護工作,監督指導互聯網金融網站依法落實網絡和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措施,嚴厲打擊侵犯用戶個人信息安全的違法犯罪活動;會同有關部門共同做好群體性事件的預防和處置工作,維護社會穩定。

市服務業委在領導小組辦公室統籌下,牽頭負責典當行、融資租賃公司開展互聯網金融活動的專項整治;對商品類交易場所開展互聯網金融活動進行整治。

市委宣傳部、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負責配合對文化藝術品類(含郵幣卡)交易場所開展互聯網金融活動進行整治;市委宣傳部負責組織媒體指導相關部門做好互聯網金融正面宣傳和輿論引導工作。

市信訪局負責協調有關部門制定信訪答復口徑,指導全市各地做好信訪群眾的思想疏導工作。

其他成員單位要發揮職能作用,密切協作,互通信息,共享資源,形成合力。

二、組成人員

組  長:劉賢榮 副市長

副組長:王  澍 市政府副秘書長

        劉丹華 市金融工作辦公室主任

        張  弢 人民銀行鞍山分行行長

成  員:叢  波 市委宣傳部常務副部長

        毛  寧 市信訪局副局長

        張亞坤 市維穩辦副主任

        郭春海 市發展改革委副主任

        蘇豐秋 市經濟和信息化委黨組副書記、鞍鋼辦主任

        丁  威 市公安局副局長

        張曉強 市財政局副局長

        高向寧 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副主任

        李耀國 市服務業委副主任

        閔  宵 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

        寇靈君 市工商局副局長

        闞殿平 市金融辦副主任

        方景祥 市政府法制辦副主任

        張振鐘 市網信辦副主任

        楊  濤 市法院副院長

        翟寶剛 市檢察院副檢察長

        關昕宇 人民銀行鞍山分行副行長

        代  明 鞍山銀監分局紀委書記

        鐘  影 鞍山保險協會秘書長

        陳大江 鐵東區副區長

三、工作機構

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政府金融辦,承擔領導小組日常工作,市政府金融辦主任劉丹華兼任辦公室主任,市公安局副局長、市工商局副局長、市金融辦副主任、人民銀行鞍山分行副行長、鞍山銀監局副局長、鞍山保險協會秘書長、鐵東區政府副區長兼任辦公室副主任。

四、分領域專項整治工作組

(一)網貸風險專項整治工作組。

組長單位:鞍山銀監局、市金融辦

負責全市網貸風險整治工作的統籌規劃、組織協調和指導服務工作。整治重點是整治和取締互聯網企業在線上線下違規或超范圍開展網貸業務,以網貸名義開展非法集資等違法違規活動。具體負責制定全市網貸風險整治工作實施方案并組織實施;協調工作組成員單位及其他相關部門指導、督促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對網貸風險的整治工作;研究解決網貸風險整治工作中遇到的重點難點問題,及時匯總報告各市網貸風險整治工作情況;完成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工作。

(二)眾籌風險專項整治工作組。

組長單位: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市金融辦

負責全市股權眾籌業務風險整治工作的統籌規劃、組織協調和指導服務工作。對尚未取得證監部門頒發的股權眾籌許可的平臺進行排查,此類平臺不得從事股權眾籌,也不得從事資產管理、債權或股權轉讓、高風險證券市場配資等金融業務。同時,配合注冊地不在我市,但經營地在我市的股權眾籌平臺注冊地的當地省政府、計劃單列市提供支持,雙方要互通情況、共享信息,加強協作配合。配合證監部門派出機構對取得證監部門頒發的股權眾籌許可的平臺進行排查,不得從事股權眾籌,也不得從事資產管理、債權或股權轉讓、高風險證券市場配資等金融業務。雙方要互通情況、共享信息,加強協作配合。

(三)通過互聯網開展資產管理及跨界從事金融業務風險專項整治工作組。

組長單位:市金融辦、人民銀行鞍山分行

負責全市通過互聯網開展資產及跨界從事金融業務風險整治工作的統籌規劃、組織協調和指導服務工作。整治重點包括具有資產管理相關業務資質,但開展業務不規范的各類互聯網企業;跨界開展資產管理等金融業務的各類互聯網企業;具有多項金融業務資質,綜合經營特征明顯的互聯網企業等。具體負責制定全市通過互聯網開展資產管理及跨界從事金融業務風險整治工作實施方案并組織實施;協調工作組成員單位及其他相關部門指導、督促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對通過互聯網開展資產管理及跨界從事業務風險的整治工作;研究解決整治工作中遇到的重點難點問題,及時匯總報告整治工作情況;完成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工作。

(四)支付機構風險專項整治工作組。

組長單位:人民銀行鞍山分行

負責全市支付機構風險整治工作的統籌規劃、組織協調和指導服務工作。整治重點包括支付機構客戶備付金風險和跨機構清算業務整治、無證經營支付業務整治等。具體負責制定全市支付機構風險整治工作實施方案并組織實施;協調工作組成員單位及其他相關部門指導、督促各縣(市)區、各開發區對支付機構風險的整治工作;研究解決整治工作中遇到的重點難點問題,及時匯總報告各市整治工作情況;完成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工作。

(五)互聯網保險風險專項整治工作組。

組長單位:市保險協會、市金融辦

負責全市互聯網保險風險整治工作的統籌規劃、組織協調和指導服務工作。整治重點包括互聯網高現金價值保險業務、保險機構依托互聯網跨界開展業務、非法經營互聯網保險業務等。具體負責制定全市互聯網保險風險整治工作實施方案并組織實施;協調工作組成員單位及其他相關部門指導、督促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對互聯網保險風險的整治工作;研究解決整治工作中遇到的重點難點問題,及時匯總報告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整治工作情況;完成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工作。

(六)互聯網金融領域廣告風險專項整治工作組。

組長單位:市工商局、市金融辦

負責全市互聯網金融領域廣告風險整治工作的統籌規劃、組織協調和指導服務工作。整治重點包括涉嫌虛假違法的互聯網金融廣告整治、以投資理財名義從事金融活動行為排查整治。具體負責制定全市互聯網金融領域廣告風險整治工作實施方案并組織實施;協調工作組成員單位及其他相關部門指導、督促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對互聯網金融領域廣告風險的整治工作;研究解決整治工作中遇到的重點難點問題,及時匯總報告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整治工作情況;完成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