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鞍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清理規范市政府部門行政審批中介服務的實施意見》(鞍政辦發〔2016〕1號)精神,經市政府同意,現將《鞍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公布鞍山市市直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清單的通知》(以下簡稱《清單》)予以公布,并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下發后1個月內,市直有關部門(單位)要將《清單》中涉及的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在本部門(單位)門戶網站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二、審批部門能夠通過征求相關部門意見、加強事中事后監管解決,或申請人可按要求自行完成的事項,一律不得設置中介服務事項;現有或已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一律不得轉為中介服務事項;嚴禁將一項中介服務拆分為多個環節。
三、審批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指定中介服務機構,開展與行政審批相關聯的中介服務事項;對申請人已委托中介服務機構開展的服務事項,不得再委托同一機構開展該事項的技術性審查。
附件:【已廢止】鞍山市市直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清單
鞍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6年5月17日
(此件公開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