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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政辦發〔2016〕6號
鞍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關于印發《鞍山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
補充規定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各有關單位:

我市于2004年制定了《鞍山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該規則對于規范政府工作、完善政府決策程序、提高政府工作執行力發揮了重要作用。2015年,省政府辦公廳兩次下發《遼寧省人民政府工作規則》補充規定,對政府工作提出了一系列新要求。為貫徹落實省政府辦公廳文件精神,加快法治政府、誠信政府、務實政府、廉潔政府建設,結合我市實際,現對《鞍山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鞍政發〔2004〕30號)做補充規定如下:

一、進一步規范市政府各類會議

(一)規范市政府黨組會議制度。市政府黨組會議由市政府黨組成員組成,由市政府黨組書記或黨組書記委托黨組副書記主持召開。會議議題由市政府黨組書記確定。主要任務是:傳達、學習、貫徹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重要方針、政策和指示,研究制定貫徹實施意見;討論、決定需要向上級黨組織請示報告的重要事項;推薦、提名、獎懲重要崗位干部;討論、研究市政府系統加強黨的建設,全面從嚴治黨,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方面的重要事項;開展黨內民主生活;研究需要由市政府黨組研究決定的其他重大事項。

市政府黨組會議一般每月召開1次,遇有重要情況可以隨時召開。根據工作需要,召開黨組會議可以請不是黨組成員的市政府領導班子成員列席;會議召集人可以根據議題指定有關人員列席會議。

(二)建立市長辦公會議制度。市長辦公會議由市長、常務副市長、涉及會議議題的副市長、秘書長組成,由市長主持召開,會議議題由市長確定。市長辦公會議的主要任務是研究、處理市政府工作中的重要問題。市長辦公會議不定期召開,參加會議人員根據需要確定。

(三)完善市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業務會議制度。

1.市政府全體會議一般半年召開一次,參加人員為市政府組成人員和需要列席單位的主要領導。主要任務是傳達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重要工作部署,研究制定貫徹落實的措施;討論經濟形勢和社會管理事項,重要法規草案、規章和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討論全市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部署市政府重要工作;研究需要市政府全體會議討論決定的其他重大事項。

2.市政府常務會議議題由市長或副市長提出,由市長確定;或由縣(市)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相關部門和單位向市政府上報請示,逐級報市長確定。會議通知一般在會前3天發出。提請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策的議題,必須是市政府的重要工作事項,符合《鞍山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工作規程》的相關要求。議題在提交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之前,須經分管副市長組織研究,必要時可先召開市政府業務會議或提請市長辦公會議進行研究。市政府辦公廳要對議題進行嚴格把關。

3.市政府業務會議由副市長、副市級干部、秘書長主持召開。會議議題由主持召開會議的市政府領導確定,主要是研究、處理工作職責范圍內的有關問題,必要時可跨分管部門協調分管工作中涉及多個部門的事項。

(四)嚴格會議、活動審批制度。凡以市政府名義召開的會議、舉辦的活動,須制定年度、季度計劃,并經市政府批準,重要的會議、活動須經市政府常務會議或市長辦公會議審定;臨時舉行的會議、活動,須擬定具體計劃,經市長審批后方可實施。副市長主持召開的會議和組織的活動,一般不邀請各縣(市)區長、各開發區管委會主任參加,因工作需要確需其參加的,須經市長批準。提倡開小會、開短會,大力壓縮會議,能不開的會議堅決不開,留出時間抓落實。

二、進一步規范公文審批程序

凡以市政府名義向市委或省政府報送的請示、報告或工作匯報,須經市長批準后再報,重要事項須經市政府常務會議或市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并經市長簽發后報出。市政府向省政府報送請示后,有關部門和分管領導要負責做好與省政府相關部門的銜接、跟蹤和落實工作。

各縣(市)區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各單位報送市政府審批的公文,一律送交市政府辦公廳按程序辦理。除特殊緊急情況外,不得將需要市政府審批的公文直接報送市政府領導個人。

三、嚴格制定和落實工作計劃

市政府要增強工作的計劃性、預見性,確保高效運轉、有序有力。市政府辦公廳要按照市長要求,根據工作需要,超前制定市政府工作年度計劃、季度計劃、月份計劃。市政府領導班子成員要據此制定分管工作的年度計劃、季度計劃、月份計劃,納入市政府工作計劃并自覺抓好落實。市政府各部門、各單位要根據年度目標任務,分解制定本部門、本行業的季度、月份工作計劃,認真組織實施,狠抓工作落實,確保目標任務的完成。

市政府領導班子成員及市政府各部門、各單位,每月底要以書面形式向市長報告當月計劃完成情況及存在問題,提出下月工作計劃安排和建議。

市政府辦公廳秘書一處要每日匯總市長當日工作;秘書二處、綜合二至八處要每日匯總所服務副市長的當日工作。秘書一處要將市長、副市長的當日工作匯總后于次日早晨報市長。

要加強工作協作,市政府領導班子成員外出參會、學習,遇有省政府開會或省領導來鞍調研、視察,原則上按市政府班子成員排序依次頂替。

四、嚴格請示報告制度

市政府領導班子成員、副秘書長,各縣(市)區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和市政府各部門、各單位的主要負責同志,要嚴格執行請示報告制度。涉及重大問題、重要事項,要及時向市長請示報告;遇突發或敏感事件,要及時處置并報告事態進展和結果;外出參會、學習等,要嚴格執行有關報批和報備制度。

市政府黨組會議、全體會議、常務會議、市長辦公會議、業務會議的參會人員要嚴格執行會議請假制度。除參加國家、省和市委重要會議及活動、因公出訪、在市外出差、處置重大突發事件、個人身體健康等特殊原因外,一般不得請假。因上述原因缺席會議,須提前向召集、主持會議的市政府領導請假,并明確代為列席人員。

省委、省政府及其所屬部門召開全省性會議或部分市、縣參加的會議后,我市參會的有關負責同志要及時以書面形式向市長或市政府常務會議匯報傳達會議精神,提出貫徹落實的具體意見和工作方案。

市政府領導班子成員及市政府各部門、各單位主要負責同志率團出訪后,要及時向市長提交出訪工作總結報告,并切實抓好洽談項目、議定事項的跟蹤、推進和落實。

五、加強督促檢查和績效考核

全市各級政府及部門要充分認識督促檢查工作的重大意義,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加強組織領導。要把督促檢查工作貫穿于政府工作的全過程,研究決策時提出督促檢查要求,部署工作時明確督促檢查事項,決策實施后檢查落實情況。樹立言必信、行必果的施政新風,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不斷提高政府公信力和執行力。

市長對督查工作負總責;副市長按照職責分工負分管責任;市政府秘書長是抓落實工作的第一助手;各縣(市)區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各單位主要負責人是抓督查落實的第一責任人,要切實加強對督查工作的領導,定期聽取督查工作情況匯報,對督查工作提出要求、作出部署。

市政府辦公廳負責組織和協調全市政務督查工作,市政府督察室負責指導全市政務督查工作,統一管理市本級督查事項,組織協調、督促檢查、跟蹤督辦、定期報告,根據落實情況和市政府領導要求問責問效。市政府督察室要參加市長的政務活動(含會議、調研等活動),對市長指示及批示要求貫徹落實的事項,負責督查督辦,確保件件有著落,事事有回音。各縣(市)區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各單位要進一步完善政務督查工作機制,建立起政府統一領導、督查機構組織實施的工作體系,形成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的工作格局。

市政府將加大對各縣(市)區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各單位的績效考核工作力度,將考核成績納入全市目標管理績效考評總成績。年度目標管理績效考評結果將在市委、市政府召開的目標管理績效考評總結表彰大會上進行通報。

六、加強廉政建設,轉變工作作風

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廉潔從政,努力做“三嚴三實”的表率。要嚴格執行領導干部重大事項報告制度;不得利用職權和職務影響為本人或特定關系人謀取不正當利益;不得違反規定干預或插手市場經濟活動;要加強對親屬和身邊工作人員的教育和約束,決不允許搞特權。

各級政府要嚴格執行中央八項規定,切實改進工作作風,密切聯系群眾。要講誠信、懂規矩、守紀律,建設法治政府、誠信政府、務實政府和廉潔政府,維護公平正義,優化營商環境,激發市場活力;要勇于擔當,敢于負責,奮發有為,攻堅克難;要增強服務意識,提高服務水平,為社會公眾提供優質公共服務。

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執行。《鞍山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鞍山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修訂工作將隨同并依據《遼寧省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的修訂統一進行。

 

 

鞍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6年1月21日        

 

 (此件公開發布)

鞍政辦發〔2016〕6號
【已廢止】鞍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鞍山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補充規定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各有關單位:

我市于2004年制定了《鞍山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該規則對于規范政府工作、完善政府決策程序、提高政府工作執行力發揮了重要作用。2015年,省政府辦公廳兩次下發《遼寧省人民政府工作規則》補充規定,對政府工作提出了一系列新要求。為貫徹落實省政府辦公廳文件精神,加快法治政府、誠信政府、務實政府、廉潔政府建設,結合我市實際,現對《鞍山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鞍政發〔2004〕30號)做補充規定如下:

一、進一步規范市政府各類會議

(一)規范市政府黨組會議制度。市政府黨組會議由市政府黨組成員組成,由市政府黨組書記或黨組書記委托黨組副書記主持召開。會議議題由市政府黨組書記確定。主要任務是:傳達、學習、貫徹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重要方針、政策和指示,研究制定貫徹實施意見;討論、決定需要向上級黨組織請示報告的重要事項;推薦、提名、獎懲重要崗位干部;討論、研究市政府系統加強黨的建設,全面從嚴治黨,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方面的重要事項;開展黨內民主生活;研究需要由市政府黨組研究決定的其他重大事項。

市政府黨組會議一般每月召開1次,遇有重要情況可以隨時召開。根據工作需要,召開黨組會議可以請不是黨組成員的市政府領導班子成員列席;會議召集人可以根據議題指定有關人員列席會議。

(二)建立市長辦公會議制度。市長辦公會議由市長、常務副市長、涉及會議議題的副市長、秘書長組成,由市長主持召開,會議議題由市長確定。市長辦公會議的主要任務是研究、處理市政府工作中的重要問題。市長辦公會議不定期召開,參加會議人員根據需要確定。

(三)完善市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業務會議制度。

1.市政府全體會議一般半年召開一次,參加人員為市政府組成人員和需要列席單位的主要領導。主要任務是傳達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重要工作部署,研究制定貫徹落實的措施;討論經濟形勢和社會管理事項,重要法規草案、規章和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討論全市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部署市政府重要工作;研究需要市政府全體會議討論決定的其他重大事項。

2.市政府常務會議議題由市長或副市長提出,由市長確定;或由縣(市)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相關部門和單位向市政府上報請示,逐級報市長確定。會議通知一般在會前3天發出。提請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策的議題,必須是市政府的重要工作事項,符合《鞍山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工作規程》的相關要求。議題在提交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之前,須經分管副市長組織研究,必要時可先召開市政府業務會議或提請市長辦公會議進行研究。市政府辦公廳要對議題進行嚴格把關。

3.市政府業務會議由副市長、副市級干部、秘書長主持召開。會議議題由主持召開會議的市政府領導確定,主要是研究、處理工作職責范圍內的有關問題,必要時可跨分管部門協調分管工作中涉及多個部門的事項。

(四)嚴格會議、活動審批制度。凡以市政府名義召開的會議、舉辦的活動,須制定年度、季度計劃,并經市政府批準,重要的會議、活動須經市政府常務會議或市長辦公會議審定;臨時舉行的會議、活動,須擬定具體計劃,經市長審批后方可實施。副市長主持召開的會議和組織的活動,一般不邀請各縣(市)區長、各開發區管委會主任參加,因工作需要確需其參加的,須經市長批準。提倡開小會、開短會,大力壓縮會議,能不開的會議堅決不開,留出時間抓落實。

二、進一步規范公文審批程序

凡以市政府名義向市委或省政府報送的請示、報告或工作匯報,須經市長批準后再報,重要事項須經市政府常務會議或市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并經市長簽發后報出。市政府向省政府報送請示后,有關部門和分管領導要負責做好與省政府相關部門的銜接、跟蹤和落實工作。

各縣(市)區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各單位報送市政府審批的公文,一律送交市政府辦公廳按程序辦理。除特殊緊急情況外,不得將需要市政府審批的公文直接報送市政府領導個人。

三、嚴格制定和落實工作計劃

市政府要增強工作的計劃性、預見性,確保高效運轉、有序有力。市政府辦公廳要按照市長要求,根據工作需要,超前制定市政府工作年度計劃、季度計劃、月份計劃。市政府領導班子成員要據此制定分管工作的年度計劃、季度計劃、月份計劃,納入市政府工作計劃并自覺抓好落實。市政府各部門、各單位要根據年度目標任務,分解制定本部門、本行業的季度、月份工作計劃,認真組織實施,狠抓工作落實,確保目標任務的完成。

市政府領導班子成員及市政府各部門、各單位,每月底要以書面形式向市長報告當月計劃完成情況及存在問題,提出下月工作計劃安排和建議。

市政府辦公廳秘書一處要每日匯總市長當日工作;秘書二處、綜合二至八處要每日匯總所服務副市長的當日工作。秘書一處要將市長、副市長的當日工作匯總后于次日早晨報市長。

要加強工作協作,市政府領導班子成員外出參會、學習,遇有省政府開會或省領導來鞍調研、視察,原則上按市政府班子成員排序依次頂替。

四、嚴格請示報告制度

市政府領導班子成員、副秘書長,各縣(市)區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和市政府各部門、各單位的主要負責同志,要嚴格執行請示報告制度。涉及重大問題、重要事項,要及時向市長請示報告;遇突發或敏感事件,要及時處置并報告事態進展和結果;外出參會、學習等,要嚴格執行有關報批和報備制度。

市政府黨組會議、全體會議、常務會議、市長辦公會議、業務會議的參會人員要嚴格執行會議請假制度。除參加國家、省和市委重要會議及活動、因公出訪、在市外出差、處置重大突發事件、個人身體健康等特殊原因外,一般不得請假。因上述原因缺席會議,須提前向召集、主持會議的市政府領導請假,并明確代為列席人員。

省委、省政府及其所屬部門召開全省性會議或部分市、縣參加的會議后,我市參會的有關負責同志要及時以書面形式向市長或市政府常務會議匯報傳達會議精神,提出貫徹落實的具體意見和工作方案。

市政府領導班子成員及市政府各部門、各單位主要負責同志率團出訪后,要及時向市長提交出訪工作總結報告,并切實抓好洽談項目、議定事項的跟蹤、推進和落實。

五、加強督促檢查和績效考核

全市各級政府及部門要充分認識督促檢查工作的重大意義,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加強組織領導。要把督促檢查工作貫穿于政府工作的全過程,研究決策時提出督促檢查要求,部署工作時明確督促檢查事項,決策實施后檢查落實情況。樹立言必信、行必果的施政新風,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不斷提高政府公信力和執行力。

市長對督查工作負總責;副市長按照職責分工負分管責任;市政府秘書長是抓落實工作的第一助手;各縣(市)區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各單位主要負責人是抓督查落實的第一責任人,要切實加強對督查工作的領導,定期聽取督查工作情況匯報,對督查工作提出要求、作出部署。

市政府辦公廳負責組織和協調全市政務督查工作,市政府督察室負責指導全市政務督查工作,統一管理市本級督查事項,組織協調、督促檢查、跟蹤督辦、定期報告,根據落實情況和市政府領導要求問責問效。市政府督察室要參加市長的政務活動(含會議、調研等活動),對市長指示及批示要求貫徹落實的事項,負責督查督辦,確保件件有著落,事事有回音。各縣(市)區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各單位要進一步完善政務督查工作機制,建立起政府統一領導、督查機構組織實施的工作體系,形成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的工作格局。

市政府將加大對各縣(市)區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各單位的績效考核工作力度,將考核成績納入全市目標管理績效考評總成績。年度目標管理績效考評結果將在市委、市政府召開的目標管理績效考評總結表彰大會上進行通報。

六、加強廉政建設,轉變工作作風

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廉潔從政,努力做“三嚴三實”的表率。要嚴格執行領導干部重大事項報告制度;不得利用職權和職務影響為本人或特定關系人謀取不正當利益;不得違反規定干預或插手市場經濟活動;要加強對親屬和身邊工作人員的教育和約束,決不允許搞特權。

各級政府要嚴格執行中央八項規定,切實改進工作作風,密切聯系群眾。要講誠信、懂規矩、守紀律,建設法治政府、誠信政府、務實政府和廉潔政府,維護公平正義,優化營商環境,激發市場活力;要勇于擔當,敢于負責,奮發有為,攻堅克難;要增強服務意識,提高服務水平,為社會公眾提供優質公共服務。

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執行。《鞍山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鞍山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修訂工作將隨同并依據《遼寧省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的修訂統一進行。

 

 

鞍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6年1月21日        

 

 (此件公開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