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人民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各有關單位:
目前我市城區供熱價格是2008年制定的,其中:鍋爐、熱電聯產供熱價格為建筑面積每平方米28元,余熱水供熱價格為建筑面積每平方米22元。2012年以來,煤炭價格持續下降,同時環保、用水、人工等成本有所增加。為保證冬季正常供熱,更好地兼顧供熱企業和用熱群眾負擔,綜合考慮未來影響供熱成本變化因素和各方面的承受能力,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于做好供熱價格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發改辦價格〔2015〕1977號)和省物價局、省住房城鄉建設廳《關于加快推進煤熱價格聯動工作的通知》(遼價發〔2015〕56號)精神及我市實際,市政府決定從2015至2016年度供熱期起對我市城區供熱價格作如下調整:
一、鍋爐、熱電聯產供熱價格,由建筑面積每平方米28元調整為每平方米26元;余熱水供熱價格,由建筑面積每平方米22元調整為每平方米20元。
二、住宅用房改為營業用房的,按上述供熱價格加收20%。
三、室內凈高超過3米的,每超過0.3米加收10%(中小學、幼兒園教學及辦公樓除外)。
四、對福利性和非營利性養老服務等單位熱費,按居民用戶供熱價格收取。
五、對機關、團體、事業單位職工及特困人群的供熱補貼,按調整后的供熱價格和現行有關政策執行。
鞍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5年12月24日
(此件公開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