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各有關單位: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修訂后的《鞍山市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鞍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5年11月21日
(此件公開發布)
鞍山市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
目 錄
1 總則
1.1編制目的
1.2編制依據
1.3適用范圍
1.4預案體系
1.5工作原則
2 組織機構和職責
2.1指揮機構及職責
2.2成員單位職責
3 預警預報
3.1預警分級
3.2監測預警
3.3預警上報
3.4預警發布
3.5預警解除
4 應急響應
4.1響應分級
4.2響應程序
4.3響應措施
4.4信息公開
4.5響應終止
4.6總結評估
5 應急保障
5.1資金保障
5.2人力資源保障
5.3監測與預警能力保障
6 責任追究
7 預案管理
7.1預案培訓
7.2預案演練
7.3預案評估及修訂
8 附則
1 總 則
1.1編制目的
為有效應對重污染天氣,最大程度降低重污染天氣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確保環境安全,維護社會穩定,制定本應急預案。
1.2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環境空氣質量標準》(GB3095-2012)、《環境空氣質量指數(AQI)技術規定(試行)》(HJ633-2012)、《遼寧省突發事件應對條例》、《遼寧省環境保護廳關于開展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編修工作的函(遼環函〔2014〕436號)》、《城市大氣重污染應急預案編制指南》、《遼寧省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鞍山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及相關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制定本預案。
1.3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發生在鞍山市區的重污染天氣的應對工作。
1.4預案體系
本預案是鞍山市突發事件應急預案體系的組成部分,統領鞍山市區重污染天氣應急工作。全市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體系包括本預案,各區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以及市相關部門的應急預案,市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企業減排操作方案。
1.5工作原則
(1)以人為本,預防為主。把保障公眾身體健康作為應急工作的首要任務,最大限度地防止和降低重污染天氣對公眾健康的危害;加強對重點大氣污染源的監督管理,確保各類污染治理設施正常運行,預防重污染天氣的發生。
(2)統一領導,協同配合。應對重污染天氣,實行市政府統一領導,市應急指揮部統一指揮、調度,政府各相關部門協同配合的管理機制。
(3)分級預警,按級響應。根據空氣重污染的程度分為四個預警級別,根據預警級別要求,實施按級響應。
(4)總結經驗,充實完善。總結應急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及出現的新情況,由市應急指揮部組織專家組對預案進行評估、修訂,使預案更加完善。
2 組織機構和職責
2.1指揮機構及職責
市政府成立市重污染天氣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市應急指揮部),總指揮由市長擔任,副總指揮由分管環境保護工作的副市長擔任。市應急指揮部負責統一組織、協調市區重污染天氣應對工作,指揮市區重污染天氣的預測、預警、預報工作,決定應急預警等級,監督落實應急響應期間的應急措施,組織實施應急預案,并適時予以修訂、完善,負責與省應急指揮部建立信息往來平臺。
市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包括:市委宣傳部、市政府辦公廳、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財政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市交通委、市環保局、市氣象局、市衛生計生委、鞍山廣播電視臺、市綜合執法局、國網鞍山供電公司、各區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設在市環保局,負責市應急指揮部日常協調工作,辦公室主任由市環保局局長兼任。
2.2成員單位職責
市委宣傳部:負責開展大氣重污染天氣應急安全知識的宣傳普及和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宣傳,做好新聞發布工作。
市政府辦公廳:負責重污染天氣發生時的應急管理綜合協調工作,收集、匯總報送市政府的重要信息,及時報告、通報。
市經濟和信息化委:按照市應急指揮部要求,依法依規對相關工業企業采取停產停排、限產限排等應急措施。
市教育局:指導和督促各類教育機構做好健康防護工作。
市公安局:負責采取機動車臨時限行、禁行措施,指導和督促重污染天氣發生時采取停止所有大型戶外活動的應急措施。
市財政局:負責保障我市重污染天氣應急能力建設和相關工作經費。
市住房城鄉建設委:負責監督建筑施工工地采取停止土石方作業、灑水降塵等應急措施。
市交通委:指導和督促在機動車限行、禁行時加大公共交通運力保障力度,配合市公安局做好禁行和限行工作。
市環保局:組織開展重污染天氣應急監測;聯合市氣象局開展重污染天氣預警預報,向市應急指揮部提供監測、預報數據信息,為預警和應急響應提供決策依據;對相關企業污染治理設施運行情況進行督導檢查;完成市應急指揮部交辦的其他工作。
市氣象局:負責對氣象狀況進行監測與預測,及時提供氣象服務信息,聯合市環保局開展城市重污染天氣預警和報送預警信息,為應對重污染天氣提供決策支撐,并在有條件的情況下實施人工影響天氣作業。
市衛生計生委:組織協調各醫療機構有針對性地做好相關醫療救治工作。
鞍山廣播電視臺:負責重污染天氣應急工作宣傳及媒體信息發布。
市綜合執法局:加強對建筑工地、拆遷工地揚塵的監督管理,對違反《鞍山市揚塵污染防治管理條例》的違規行為進行查處,加強對在人口集中地區焚燒瀝青、油氈、橡膠、皮革、垃圾等產生有毒有害煙塵、惡臭氣體的違法行為的查處力度。
國網鞍山供電公司:按市應急指揮部要求,對限產、停產企業采取限電措施。
各區人民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建立本轄區的預警和應急響應機制,制定應急措施,督促列入限產名單的企業制定減排計劃。在重污染天氣發生時,立即啟動應急預案,加強本轄區的大氣污染防控力度,努力減輕污染影響。
3 預警預報
3.1預警分級
根據大氣污染發展趨勢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將我市重污染天氣預警等級分為四級,由輕到重順序依次為藍色預警、黃色預警、橙色預警、紅色預警,紅色預警為最高級別。根據大氣污染的發展情況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預警級別可升級、降級。
藍色預警:經預測,市區范圍內將出現連續1—2天200<AQI<500,空氣質量為重度污染或以上級別。
黃色預警:經預測,市區范圍內將出現連續3天及以上AQI>200,但未達到橙色、紅色預警級別,空氣質量為重度污染或以上級別。
橙色預警:經預測,市區范圍內將出現連續3天及以上300<AQI<500,空氣質量為嚴重污染級別。
紅色預警:經預測,市區范圍內將出現1天及以上AQI達到500,空氣質量為極嚴重污染級別。
3.2監測預警
建立重污染天氣監測預警平臺。開展未來24小時、48小時重污染天氣監測預警及其后兩天重污染天氣趨勢分析工作。市環保局負責市區空氣污染物的監測及其動態趨勢分析,市氣象局負責空氣污染氣象條件等級預報和霧霾天氣監測預警。市環保局、市氣象局要建立信息通報制度,建立專線網絡連接,充分共享監測信息資源,聯合組織開展市區環境空氣質量預報、重污染天氣監測預警工作。
建立重污染天氣聯合會商機制。市環保局與市氣象局聯合組建專家組,對重污染天氣進行預警會商,達到預警等級時將重污染天氣預警信息報送市應急指揮部,為預警發布提供決策依據。
3.3預警上報
建立重污染天氣信息上報機制。經預測,轄區內可能出現藍、黃、橙、紅色預警的,將預警信息上報省環保部門和氣象部門,同時報告市政府,內容包括環境空氣質量預報及氣象預報結果、預警級別及應急響應措施。
3.4預警發布
市環保局與市氣象局會商結果達到相應預警級別時,及時報告市應急指揮部。市應急指揮部負責對重污染天氣預警信息進行研判,確定預警等級并作出預警決定,通過報刊、廣播、電視、網絡等媒體以信息發布、情況通報等形式向社會發布預警信息。因沙塵暴、燃放煙花爆竹、臭氧等導致的重污染天氣應予以說明,預警啟動后1小時內,向省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報告。
3.5預警解除
經監測,預警區域AQI低于預警條件,且預計48小時不會反彈時,解除相應等級預警。解除預警程序與發布程序相同,預警解除后1小時內,向省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報告。藍色預警為健康防護提醒和建議性污染減排措施,不設立解除機制。
一旦再次達到相應預警啟動條件時,則將再次進行預警發布。
4 應急響應
4.1響應分級
根據預警級別的劃分,市區重污染天氣的應急響應實行四級響應。
(1)發布藍色預警,啟動Ⅳ級響應;
(2)發布黃色預警,啟動Ⅲ級響應;
(3)發布橙色預警,啟動Ⅱ級響應;
(4)發布紅色預警,啟動Ⅰ級響應。
4.2響應程序
市應急指揮部根據預警等級啟動應急預案,通知市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立即采取與預警級別相對應的應急響應措施。市應急指揮部每天要將應急預案啟動時間、主要污染物變化范圍、污染等級、相關原因分析、污染趨勢和采取的主要措施等情況及時上報省應急指揮部辦公室。
市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要按照職責分工落實本職工作。因生產安全、民生保障等特殊原因,無法按時采取規定應急措施的企事業單位或部門,應將書面請示報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經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審批同意后,方可實施。
4.3響應措施
4.3.1藍色預警響應措施
發布藍色預警、啟動Ⅳ級響應,應當至少采取以下措施:
倡導大氣污染物排放單位控制污染工序生產,減少大氣污染物排放;化工、鋼鐵、水泥等大氣污染物排放量大的企業,根據大氣污染情況適當調整產能,減少污染物排放;施工工地增加灑水降塵頻次,加強施工揚塵管理;增加道路清掃保潔頻次,減少交通揚塵污染。
倡導公眾盡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減少機動車上路行駛;駐車時及時熄火,減少車輛原地怠速運行,減少機動車日間加油;提醒兒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臟病、肺病等易感人群減少戶外活動。
4.3.2黃色預警響應措施
發布黃色預警、啟動Ⅲ級響應,應當至少采取以下措施:
(1)強制性減排措施。
①對火電、鋼鐵、建材、化工、石化等大氣重污染工業企業實施限產、停產措施,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削減20%以上,具體限產、停產企業由市應急指揮部按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限產、停產企業名單根據具體情況確定。
②城區內的非供熱燃煤鍋爐,在達標排放的基礎上限產20%以上。
③增加對燃煤鍋爐、工業企業等重點大氣污染源的執法檢查頻次,確保其污染防治設施高效運轉。
④增加對上路機動車執法檢查頻次,嚴禁黃標車上路行駛。
⑤加強施工工地、道路揚塵和堆場揚塵監管,停止拆除工程、土石方作業等可能產生大量揚塵的作業環節,停止渣土運輸作業,易產塵物料必須采取密閉存放或者覆蓋等措施。
⑥加大道路清掃保潔頻次,減少交通揚塵污染。
⑦對非重點、非連續性生產的排污單位,應采取階段性停產措施,最大限度減少污染物排放。
⑧禁止無油煙凈化設施露天燒烤,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禁止秸稈焚燒,禁止城市清掃廢物、園林廢物、建筑廢棄物等生物質的違規露天燃燒。
(2)建議性措施。
①呼吁市民盡量減少能源消耗,盡量乘坐公共交通出行。
②建議兒童、老年人和易感人群減少戶外活動,敏感人群停止戶外活動,中小學、幼兒園應當臨時停止戶外活動。
③停車時及時熄火,減少車輛原地怠速運行。
④排污單位控制污染工序生產,減少污染物排放。
⑤減少涂料、油漆、溶劑等含揮發性有機物的原材料及產品的使用。
⑥減少機動車日間加油。
4.3.3橙色預警響應措施
發布橙色預警、啟動Ⅱ級響應,在III級響應措施的基礎上,至少應增加以下措施:
(1)對火電、鋼鐵、建材、化工、石化等大氣重污染工業企業實施限產、停產措施,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累計削減30%以上,具體限產、停產企業由市應急指揮部按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限產、停產企業名單根據具體情況確定。
(2)城區內的非供熱燃煤鍋爐,在達標排放的基礎上限產30%以上;對脫硫除塵設施不能穩定運行的燃煤鍋爐實施停運;對煤質進行抽檢,嚴禁使用超標煤炭。
(3)停止城區建筑、道路工地的所有施工作業。
(4)禁止小型作坊式企業使用煤爐,禁止燃用高硫分和高灰分的煤炭。
(5)加強轄區內環境執法監管,開展執法檢查,加大對限排企業的檢查頻次,確保其污染防治設施高效運轉,整治未按強制性規定執行的排污企業。
(6)所有瀝青攪拌站停止生產。
(7)增加對上路機動車執法檢查頻次,嚴禁重型貨運等柴油車輛上路行駛。
(8)在滿足供暖最低要求的前提下(室內溫度達到18℃),適當降低供暖負荷,減少燃煤量,減少煙塵及二氧化硫的排放量。
(9)停止城區周邊礦山的排巖作業。
(10)建議海城市、臺安縣、岫巖縣政府啟動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
4.3.4紅色預警響應措施
發布紅色預警、啟動Ⅰ級響應,在II級響應措施基礎上,至少應增加以下措施:
(1)對火電、鋼鐵、建材、化工、石化等大氣重污染工業企業實施限產、停產措施,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累計削減50%以上,具體限產、停產企業由市應急指揮部按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限產、停產企業名單根據具體情況確定。
(2)城區內的非供熱燃煤鍋爐,在達標排放的基礎上限產50%以上。
(3)除天然氣等新能源汽車、特種車和公交車、出租車等公共交通車輛,城區機動車實施單雙號等部分號段限行。
(4)停止所有大型戶外活動。
(5)紅色預警天數超過3天以上的,中小學、幼兒園應當臨時停課。
(6)強化執法檢查,增加對重點污染源的檢查頻次,確保減排措施落實到位。
(7)海城市、臺安縣、岫巖縣政府必須啟動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
4.4信息公開
當發生重污染天氣時,市應急指揮部應及時通過廣播、電視、網絡、報刊等媒體公開有關信息。信息公開內容應包括重污染天氣首要污染物、可能持續的時間、潛在危害、已采取的措施、可能受影響的區域及需采取的措施建議等;同時號召社會各界積極行動起來,自主減排,共同承擔起防治空氣污染的社會責任。
4.5響應終止
根據環境空氣質量監測預報情況,及時調整預警級別、響應級別及響應措施。預警解除后,自然終止應急響應。
4.6總結評估
應急終止后,由市應急指揮部組織應急專家組,會同相關部門,對重污染天氣應急工作做出總結,提出修訂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的建議等。
5 應急保障
5.1資金保障
市應急指揮部及成員單位根據應急需要,將應急能力、裝備建設和培訓、演練等經費納入年度財政預算予以保障。市政府要在年度經費預算中安排城市重污染天氣應急處置經費,確保遇到城市空氣重污染事件發生時資金及時撥付到位。市財政和審計部門要對財政應急保障資金的使用和效果進行監管和評估。
5.2人力資源保障
5.2.1組建應急監測隊伍
以市環境監測中心站為核心組建環境應急監測隊伍,確保應急期間能夠完成環境監測任務。以市氣象局為核心組建霧霾天氣監測和預報隊伍,及時發布氣象信息,為應急工作提供技術支撐。
5.2.2組建應急專家庫
市應急指揮部組織有關成員單位建立應急專家庫,確保應急期間對重污染天氣及其影響進行正確的預測及判斷,提出應急處置意見。
5.2.3組建應急醫療救治隊伍
市衛生計生委依托所屬各大醫院建立應急醫護組,保證在重污染天氣時,能夠迅速完成緊急醫療救護等工作。
5.2.4組建應急督查隊伍
市應急指揮部指定市環境監察局及市政府相關部門成立應急督查隊,對重污染企業在應急響應期間的限產、停產情況進行督查,確保應急措施能落到實處。
5.3監測與預警能力保障
建立健全環保、氣象部門聯合會商預報機制,建立空氣質量監測預報預警體系,提高預測預警的準確度。
6 責任追究
當重污染預警啟動時,市應急指揮部將派出督查組對成員單位應急措施的組織落實情況進行督查,并對督查結果進行通報。對因工作不力、效率低下、履職缺位等導致未能有效應對重污染天氣的,將依法依紀追究有關單位及人員責任。
對應急響應期間偷排偷放、屢查屢犯的企業,依法責令停止生產,除予以經濟處罰外,依法追究企業法人代表法律責任。
7 預案管理
7.1預案培訓
市應急指揮部各成員單位應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培訓制度,根據應急預案職責分工,制定培訓計劃,明確培訓內容與時間,并對培訓效果進行考核,確保培訓規范有序進行。
7.2預案演練
市應急指揮部及各成員單位應定期組織預案演練,編制演練方案,明確演練目的、方式、參與人員、內容、規則以及場景等,重點檢驗重污染天氣應急指揮組織機構、預警信息發布、應急響應措施落實、監督檢查執行等,演練后應及時進行總結評估,提出相關程序、措施的改進建議。
7.3預案評估及修訂
市應急指揮部對每次重污染天氣應急過程進行評估,內容包括重污染天氣發生及預警發布情況、各部門響應情況、企業措施落實情況。市政府于每年5月份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開展前一年重污染天氣應急工作評估,重點評估應急預案實施情況,應急措施環境效益、社會效益、經濟成本以及預案內容完整性、預警規定詳實性、響應措施針對性和可操作性、專項實施方案完備性,評估結果應在5月底前上報省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應急預案需進行重大調整的,應在當年10月底前完成修訂和報備工作。
8 附則
各區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要根據本預案制定轄區的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各成員單位要制定本部門重污染天氣應急專項實施方案,列入限產企業名單的重點工業企業要制定本單位重污染天氣發生時的減排操作方案,并報市應急指揮部備案。
本預案由鞍山市環境保護局負責解釋。
本預案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原《鞍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鞍山市城市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的通知》(鞍政辦發〔2013〕85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