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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政辦發〔2015〕98號
鞍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
鞍山市疾病應急救助實施辦法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各有關單位: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鞍山市疾病應急救助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本地區、本部門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鞍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5年8月24日          

 

鞍山市疾病應急救助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建立疾病應急救助制度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3〕15號)和《遼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建立疾病應急救助制度的實施意見》(遼政辦發〔2014〕37號)精神,在全市建立起更加有效的疾病應急救助制度,特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疾病應急救助制度是指市政府設立疾病應急救助基金,用于身份不明或者無負擔能力患者急救費用補助的救助形式,是我市健全多層次醫療保障體系的重要內容。 

第三條疾病應急救助基金的管理應遵循公開、透明、專業化、規范化原則。

第二章 疾病應急救助基金設立和籌集

第四條設立鞍山市疾病應急救助基金(以下簡稱“疾病應急救助基金”),主要承擔募集資金、向醫療機構支付疾病應急救治醫療費用的功能。 

第五條疾病應急救助基金主要通過財政投入和社會各界捐助等渠道籌集,并按規定用于身份不明或者無負擔能力患者急救費用補助。 

第六條疾病應急救助基金的補助資金應納入財政預算安排,資金規模原則上參照全市人口規模、上一年度本行政區域內應急救助發生情況等因素確定。各縣(市)根據本轄區內應急救助實際情況由同級財政確定補助資金額度。 

第七條鼓勵社會各界向疾病應急救助基金捐贈資金。境內企業、個體工商戶、自然人捐贈的資金按規定享受所得稅優惠政策。 第八條疾病應急救助基金形成的利息收入計入基金收入,統籌用于向醫療機構支付應急救助資金。

第三章 疾病應急救助基金的支付

第九條疾病應急救助基金支付范圍為救助對象發生急重危傷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或無力支付的相應費用。

第十條轄區內設置急診醫學科或院前急救站的醫療機構(具體機構由市衛生計生委另行審核確定)對符合疾病應急救助條件的患者緊急救治所發生的費用,向市疾病應急救助基金經辦管理機構(以下簡稱基金經辦管理機構)申請補助。應急救治階段結束后,醫療機構應當在公安、民政等部門的協助下設法查明欠費者的身份,對已明確身份的患者,應當及時追討欠費。對于無法查明身份或者身份明確但無力繳費的患者發生的急救費用,醫療機構向基金經辦管理機構申請支付。各醫療機構申請支付救助費用補助時,需填報《鞍山市疾病應急救助患者醫療費用申請表》(見附件2)、《鞍山市疾病應急救助患者身份確認及醫療費用審批表》(見附件3)并附患者住院票據、費用清單和應急救治病歷等材料。 

第十一條疾病應急救助基金實行直接支付。基金經辦管理機構負責審核匯總醫療機構的支付申請,填寫《鞍山市疾病應急救助患者醫療費用匯總表》(見附件4)后,向市財政部門提交用款申請,經市財政部門審核后,將疾病應急救助基金由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直接支付給相應醫療機構。各縣(市)參照上述程序,由衛生計生部門受理、審核、匯總醫療機構支付申請后,由同級財政支付補助資金。

第十二條社保、民政、公安等有關部門要協助醫療機構核查身份明確的欠費者有無負擔能力等基本信息,以及是否存在責任人、工傷保險、基本醫療保險等各類保險、公共衛生經費、醫療救助基金、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流浪乞討人員救助資金等正常支付渠道。救助對象發生的急救費用,先由上述渠道按規定支付。經核實無上述渠道或經上述渠道支付后費用有缺口的,基金經辦管理機構要對醫療機構提交的支付申請和有關證明材料進行認真審核,審核合格后按第十一條之規定辦理。國家衛生計生委印發的《需緊急救治的急重危傷病的標準和急救規范》為醫療服務項目審核標準。審核工作應在收到醫療機構提交的支付申請后20個工作日內完成。

第十三條對經常承擔急救工作的定點醫療機構,可采取先部分預撥后結算的辦法,減輕醫療機構的墊資負擔。

第十四條疾病應急救助基金不得用于支付有負擔能力但拒絕付費患者的急救費用。疾病應急救助基金向醫療機構支付欠費后,又查明患者身份或查實患者有負擔能力、有其他支付渠道的,醫療機構應當及時向患者追償欠費并退回疾病應急救助基金。 

第十五條醫療機構應當對救助對象發生的急救費用實行專賬管理。 

第十六條公立醫院應當按照財務會計制度規定進一步完善內部控制機制,通過列支壞賬準備等方式,核銷救助對象發生的部分急救欠費。

第四章 疾病應急救助基金管理

第十七條市衛生計生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負責管理市疾病應急救助基金。基金經辦管理機構設在市衛生計生部門。 

第十八條基金經辦管理機構負責基金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依托各類公益慈善社會組織依法開展各類募捐活動,審核辦理醫療機構提交的支付申請等。基金經辦管理機構應當編制基金預決算,由市衛生計生、財政部門報市政府批準。基金經辦管理機構應當于每季度終了后20個工作日內,將上季度的基金預算執行情況報送市財政和衛生計生部門,并于每年2月底前將上一年度的基金決算報告和年度工作報告報送市財政和衛生計生部門。 

第十九條疾病應急救助基金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分賬核算,單獨計息,專項管理,專款專用。市財政部門在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中建立“疾病應急救助基金專賬”,用于辦理基金的匯集、核撥、支付等業務。 

第二十條基金經辦管理機構應當向社會公布其電話、地址、聯系人等信息。疾病應急救助基金的籌集、墊付、追償、結余,以及救助對象、救助金額等情況應當通過張榜公布或新聞媒體等方式向社會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一條基金經辦管理機構的管理費用支出,由市財政按照規定在年度預算中安排,不得在疾病應急救助基金中列支。 

第二十二條基金經辦管理機構變更或終止時,應當依法進行審計、清算。 

第二十三條由市衛生計生、財政部門組織有關部門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醫學專家、捐贈人、媒體人士等成立疾病應急救助基金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審議疾病應急救助基金的管理制度及財務預決算等重大事項,監督基金運行。

第五章 疾病應急救助工作組織機構和職責分工

第二十四條組建市疾病應急救助工作領導小組(名單詳見附件1),領導小組的主要職責是:組織開展全市疾病應急救助工作,協調解決疾病應急救助工作和基金運行中的重大問題。 

第二十五條疾病應急救助工作相關部門職責分工。

(一)衛生計生部門負責監督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無條件對救助對象進行急救,對拒絕、推諉或拖延救治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嚴肅處理;依法查處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虛報信息套取基金、過度醫療等違法違規行為。

(二)財政部門應當及時合理安排對疾病應急救助基金的補助以及經辦管理機構的管理費用支出,切實加強基金財務管理。

(三)社保部門要保障參保患者按規定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四)民政部門負責組織慈善機構等進行社會資金募集;協助基金管理機構共同做好對患者有無負擔能力的鑒別工作;進一步完善現行醫療救助制度,將救助關口前移,加強與醫療機構的銜接,主動按規定對符合條件的患者進行救助,做到應救盡救;及時協助醫療機構尋找患者家屬、親屬及戶口所在地;對不再需要醫療機構治療,生活不能自理,查不清家庭住址、戶口所在地,與監護人、親屬聯系不上的患者進行安置;對不再需要醫療機構治療、能夠查清身源和戶口所在地的患者,外地的由醫療救助機構出具《出院小結》,征得本人同意后,由市救助管理站護送回原籍,本市的由醫療救助機構持《出院小結》護送回戶口所在地,交由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接收和安置,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不得推諉和拒絕。

(五)公安機關向醫療機構移交需救助的患者時,要及時填寫患者交接單,并積極核查患者的身份。對于在醫院外經搶救無效死亡或未經搶救已經死亡的身份不明者尸體,由出診醫生通知110指揮中心,由指揮中心派警力勘察現場,甄別是否涉及刑事、治安案件;對在醫院內經救治無效死亡的身份不明者尸體,由醫療救助機構報110指揮中心,指揮中心負責通知事發地公安機關及時甄別是否涉及刑事、治安案件。涉案的尸體由公安機關負責處理,不涉案的由公安機關出具不涉案證明,醫院出具死亡證明,尸體由民政部門負責及時轉送殯儀館處理。

(六)各級各類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必須及時、有效地對急重危傷患者施救,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推諉或拖延救治。對救助對象急救的后續治療發生的救治費用,醫療機構應及時協助救助對象按程序向相關救助機構申請救助。

第六章 違規處理

第二十六條醫療機構和患者騙取和套取疾病應急救助基金的,除追回資金外,對直接責任人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嚴肅處理。 

第二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基金經辦管理機構及其負責人依法進行處理:

(一)未按照規定受理、審核基金支付申請并進行支付的;

(二)提供虛假預決算報告和工作報告的;

(三)挪用、違規使用疾病應急救助基金的;

(四)拒絕或者妨礙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監督檢查等。

第二十八條疾病應急救助基金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工作人員,在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要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交司法機關。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各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建立疾病應急救助制度的重要性,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實施本辦法。要做好疾病應急救助制度與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大病保險制度和醫療救助制度的銜接。 

第三十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附件:

1.鞍山市疾病應急救助工作領導小組名單

2.鞍山市疾病應急救助患者醫療費用申請表

3.鞍山市疾病應急救助患者身份確認及醫療費用審批表

4.鞍山市疾病應急救助患者醫療費用匯總表

 

附件1.鞍山市疾病應急救助工作領導小組名單

 

組 長:  高光來 市衛生計生委主任

副組長:崔艷君 市衛生計生委副主任

            劉保義 市公安局副局長

            劉   彥 市民政局副局長   

            黃太宗 市財政局副局長

            劉桂春 市社會保險局副局長

成 員:  劉   毅 市衛生計生委醫政醫管處處長

            黃文輝 市衛生計生委財務處處長

            李永新 市公安局警務指揮部指揮調度處處長

            王 平 市民政局社會福利和社會事務處處長   

            于海深 市財政局社保中心主任

            彭   健 市社會保險局定點醫療機構管理一處處長

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衛生計生委醫政醫管處,辦公室主任:劉毅(兼)。


 


鞍政辦發〔2015〕98號
鞍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鞍山市疾病應急救助實施辦法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各有關單位: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鞍山市疾病應急救助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本地區、本部門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鞍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5年8月24日          

 

鞍山市疾病應急救助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建立疾病應急救助制度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3〕15號)和《遼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建立疾病應急救助制度的實施意見》(遼政辦發〔2014〕37號)精神,在全市建立起更加有效的疾病應急救助制度,特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疾病應急救助制度是指市政府設立疾病應急救助基金,用于身份不明或者無負擔能力患者急救費用補助的救助形式,是我市健全多層次醫療保障體系的重要內容。 

第三條疾病應急救助基金的管理應遵循公開、透明、專業化、規范化原則。

第二章 疾病應急救助基金設立和籌集

第四條設立鞍山市疾病應急救助基金(以下簡稱“疾病應急救助基金”),主要承擔募集資金、向醫療機構支付疾病應急救治醫療費用的功能。 

第五條疾病應急救助基金主要通過財政投入和社會各界捐助等渠道籌集,并按規定用于身份不明或者無負擔能力患者急救費用補助。 

第六條疾病應急救助基金的補助資金應納入財政預算安排,資金規模原則上參照全市人口規模、上一年度本行政區域內應急救助發生情況等因素確定。各縣(市)根據本轄區內應急救助實際情況由同級財政確定補助資金額度。 

第七條鼓勵社會各界向疾病應急救助基金捐贈資金。境內企業、個體工商戶、自然人捐贈的資金按規定享受所得稅優惠政策。 第八條疾病應急救助基金形成的利息收入計入基金收入,統籌用于向醫療機構支付應急救助資金。

第三章 疾病應急救助基金的支付

第九條疾病應急救助基金支付范圍為救助對象發生急重危傷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或無力支付的相應費用。

第十條轄區內設置急診醫學科或院前急救站的醫療機構(具體機構由市衛生計生委另行審核確定)對符合疾病應急救助條件的患者緊急救治所發生的費用,向市疾病應急救助基金經辦管理機構(以下簡稱基金經辦管理機構)申請補助。應急救治階段結束后,醫療機構應當在公安、民政等部門的協助下設法查明欠費者的身份,對已明確身份的患者,應當及時追討欠費。對于無法查明身份或者身份明確但無力繳費的患者發生的急救費用,醫療機構向基金經辦管理機構申請支付。各醫療機構申請支付救助費用補助時,需填報《鞍山市疾病應急救助患者醫療費用申請表》(見附件2)、《鞍山市疾病應急救助患者身份確認及醫療費用審批表》(見附件3)并附患者住院票據、費用清單和應急救治病歷等材料。 

第十一條疾病應急救助基金實行直接支付。基金經辦管理機構負責審核匯總醫療機構的支付申請,填寫《鞍山市疾病應急救助患者醫療費用匯總表》(見附件4)后,向市財政部門提交用款申請,經市財政部門審核后,將疾病應急救助基金由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直接支付給相應醫療機構。各縣(市)參照上述程序,由衛生計生部門受理、審核、匯總醫療機構支付申請后,由同級財政支付補助資金。

第十二條社保、民政、公安等有關部門要協助醫療機構核查身份明確的欠費者有無負擔能力等基本信息,以及是否存在責任人、工傷保險、基本醫療保險等各類保險、公共衛生經費、醫療救助基金、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流浪乞討人員救助資金等正常支付渠道。救助對象發生的急救費用,先由上述渠道按規定支付。經核實無上述渠道或經上述渠道支付后費用有缺口的,基金經辦管理機構要對醫療機構提交的支付申請和有關證明材料進行認真審核,審核合格后按第十一條之規定辦理。國家衛生計生委印發的《需緊急救治的急重危傷病的標準和急救規范》為醫療服務項目審核標準。審核工作應在收到醫療機構提交的支付申請后20個工作日內完成。

第十三條對經常承擔急救工作的定點醫療機構,可采取先部分預撥后結算的辦法,減輕醫療機構的墊資負擔。

第十四條疾病應急救助基金不得用于支付有負擔能力但拒絕付費患者的急救費用。疾病應急救助基金向醫療機構支付欠費后,又查明患者身份或查實患者有負擔能力、有其他支付渠道的,醫療機構應當及時向患者追償欠費并退回疾病應急救助基金。 

第十五條醫療機構應當對救助對象發生的急救費用實行專賬管理。 

第十六條公立醫院應當按照財務會計制度規定進一步完善內部控制機制,通過列支壞賬準備等方式,核銷救助對象發生的部分急救欠費。

第四章 疾病應急救助基金管理

第十七條市衛生計生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負責管理市疾病應急救助基金。基金經辦管理機構設在市衛生計生部門。 

第十八條基金經辦管理機構負責基金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依托各類公益慈善社會組織依法開展各類募捐活動,審核辦理醫療機構提交的支付申請等。基金經辦管理機構應當編制基金預決算,由市衛生計生、財政部門報市政府批準。基金經辦管理機構應當于每季度終了后20個工作日內,將上季度的基金預算執行情況報送市財政和衛生計生部門,并于每年2月底前將上一年度的基金決算報告和年度工作報告報送市財政和衛生計生部門。 

第十九條疾病應急救助基金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分賬核算,單獨計息,專項管理,專款專用。市財政部門在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中建立“疾病應急救助基金專賬”,用于辦理基金的匯集、核撥、支付等業務。 

第二十條基金經辦管理機構應當向社會公布其電話、地址、聯系人等信息。疾病應急救助基金的籌集、墊付、追償、結余,以及救助對象、救助金額等情況應當通過張榜公布或新聞媒體等方式向社會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一條基金經辦管理機構的管理費用支出,由市財政按照規定在年度預算中安排,不得在疾病應急救助基金中列支。 

第二十二條基金經辦管理機構變更或終止時,應當依法進行審計、清算。 

第二十三條由市衛生計生、財政部門組織有關部門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醫學專家、捐贈人、媒體人士等成立疾病應急救助基金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審議疾病應急救助基金的管理制度及財務預決算等重大事項,監督基金運行。

第五章 疾病應急救助工作組織機構和職責分工

第二十四條組建市疾病應急救助工作領導小組(名單詳見附件1),領導小組的主要職責是:組織開展全市疾病應急救助工作,協調解決疾病應急救助工作和基金運行中的重大問題。 

第二十五條疾病應急救助工作相關部門職責分工。

(一)衛生計生部門負責監督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無條件對救助對象進行急救,對拒絕、推諉或拖延救治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嚴肅處理;依法查處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虛報信息套取基金、過度醫療等違法違規行為。

(二)財政部門應當及時合理安排對疾病應急救助基金的補助以及經辦管理機構的管理費用支出,切實加強基金財務管理。

(三)社保部門要保障參保患者按規定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四)民政部門負責組織慈善機構等進行社會資金募集;協助基金管理機構共同做好對患者有無負擔能力的鑒別工作;進一步完善現行醫療救助制度,將救助關口前移,加強與醫療機構的銜接,主動按規定對符合條件的患者進行救助,做到應救盡救;及時協助醫療機構尋找患者家屬、親屬及戶口所在地;對不再需要醫療機構治療,生活不能自理,查不清家庭住址、戶口所在地,與監護人、親屬聯系不上的患者進行安置;對不再需要醫療機構治療、能夠查清身源和戶口所在地的患者,外地的由醫療救助機構出具《出院小結》,征得本人同意后,由市救助管理站護送回原籍,本市的由醫療救助機構持《出院小結》護送回戶口所在地,交由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接收和安置,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不得推諉和拒絕。

(五)公安機關向醫療機構移交需救助的患者時,要及時填寫患者交接單,并積極核查患者的身份。對于在醫院外經搶救無效死亡或未經搶救已經死亡的身份不明者尸體,由出診醫生通知110指揮中心,由指揮中心派警力勘察現場,甄別是否涉及刑事、治安案件;對在醫院內經救治無效死亡的身份不明者尸體,由醫療救助機構報110指揮中心,指揮中心負責通知事發地公安機關及時甄別是否涉及刑事、治安案件。涉案的尸體由公安機關負責處理,不涉案的由公安機關出具不涉案證明,醫院出具死亡證明,尸體由民政部門負責及時轉送殯儀館處理。

(六)各級各類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必須及時、有效地對急重危傷患者施救,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推諉或拖延救治。對救助對象急救的后續治療發生的救治費用,醫療機構應及時協助救助對象按程序向相關救助機構申請救助。

第六章 違規處理

第二十六條醫療機構和患者騙取和套取疾病應急救助基金的,除追回資金外,對直接責任人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嚴肅處理。 

第二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基金經辦管理機構及其負責人依法進行處理:

(一)未按照規定受理、審核基金支付申請并進行支付的;

(二)提供虛假預決算報告和工作報告的;

(三)挪用、違規使用疾病應急救助基金的;

(四)拒絕或者妨礙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監督檢查等。

第二十八條疾病應急救助基金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工作人員,在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要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交司法機關。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各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建立疾病應急救助制度的重要性,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實施本辦法。要做好疾病應急救助制度與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大病保險制度和醫療救助制度的銜接。 

第三十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附件:

1.鞍山市疾病應急救助工作領導小組名單

2.鞍山市疾病應急救助患者醫療費用申請表

3.鞍山市疾病應急救助患者身份確認及醫療費用審批表

4.鞍山市疾病應急救助患者醫療費用匯總表

 

附件1.鞍山市疾病應急救助工作領導小組名單

 

組 長:  高光來 市衛生計生委主任

副組長:崔艷君 市衛生計生委副主任

            劉保義 市公安局副局長

            劉   彥 市民政局副局長   

            黃太宗 市財政局副局長

            劉桂春 市社會保險局副局長

成 員:  劉   毅 市衛生計生委醫政醫管處處長

            黃文輝 市衛生計生委財務處處長

            李永新 市公安局警務指揮部指揮調度處處長

            王 平 市民政局社會福利和社會事務處處長   

            于海深 市財政局社保中心主任

            彭   健 市社會保險局定點醫療機構管理一處處長

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衛生計生委醫政醫管處,辦公室主任:劉毅(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