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建立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機制的意見》(國辦發〔2014〕47號)和《遼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建立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機制的實施意見》(遼政辦發〔2015〕36號)精神,進一步建立我市“政府主導、部門監管、政策扶持、保險聯動”的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長效機制,確保實現“及時處理、清潔環保、合理利用”的目標,經市政府同意,現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建立病死畜禽監管責任體系
(一)落實屬地監管責任。
各縣(市)區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對本地區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工作負總責。要加強組織領導和統籌協調,明確各環節的監管部門,建立區域和部門聯防聯動機制,完善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工作保障體系;切實加強基層監管力量建設,提升監管人員素質和執法水平;建立責任追究制度,嚴肅追究失職瀆職工作人員責任;組織調查轄區內跨區域流入的病死畜禽案件。縣級政府(含開發區管委會)要負責本區域內江河、湖泊、水庫等水域的死亡畜禽的收集處理工作;街道辦事處或鄉鎮政府要負責本區域城市公共場所以及鄉村的死亡畜禽的收集處理工作,調查死亡畜禽來源。跨市流入的病死畜禽,由市農委等部門協助省畜牧局組織調查病死畜禽案件;市域內跨區域流入的病死畜禽,由相關地方政府組織農業(畜牧)等部門組織調查病死畜禽案件。
(二)落實生產經營者主體責任。
從事畜禽飼養、屠宰、經營、運輸的單位和個人是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的第一責任人,負責對病死畜禽及時進行無害化處理并向當地農業(畜牧)部門報告畜禽死亡和無害化處理情況及必要的動物防疫措施。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拋棄、收購、販賣、屠宰、加工病死畜禽。新建的畜禽規模養殖場要同時建設與飼養規模相適應的死亡畜禽無害化處理設施,安裝視頻監控系統,對無害化處理過程進行實時監控。原有不合格的畜禽養殖場、屠宰場(點)無害化處理設施要進行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不予受理檢疫申報,不再享受各級政府有關扶持政策。
二、建立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工作體系
(一)建立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責任機構。
各縣(市)區、各開發區要加強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工作體系建設,建立本級的公益性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中心,為部門所屬事業單位,人員編制3-5人。其職責為組織實施轄區內病死畜禽的收集及集中無害化處理工作。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中心采用化制法或高溫發酵法,實現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物的資源化利用,積極探索企業化運作模式。
(二)建立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體系。
各地要因地制宜,建立以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中心為主,在邊遠鄉村和中小型飼養場使用玻璃鋼罐化尸窖法處理為輔的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體系。生豬調出大縣和年飼養量在5000萬羽以上的家禽養殖大縣,都要建立公益性專業無害化處理中心。各縣(市)區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要組織畜牧、發展改革、財政等部門制定2015-2017年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建設實施方案,組織建設覆蓋飼養、屠宰、經營、運輸等各環節的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場所,病死畜禽收集網點、暫存設施,并配備必要的運輸工具。
各地建設的無害化處理項目要選用有資質企業生產的設施、設備。對沒有產品質量標準、沒有納入省以上農機補貼目錄,或者沒有通過有關資質部門產品鑒定、不滿足《病死動物無害化處理技術規范》有關環境保護要求的產品,不能享受市級以上扶持政策。
三、完善病死畜禽處理配套保障政策
(一)加大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政策扶持力度。
市生態畜牧業工作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要各司其職,做好與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相關的保障工作。發展改革、財政部門要積極籌措資金,扶持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設施項目建設;國土部門要依法優先保障無害化處理設施建設用地;農業、畜牧等部門要將無害化處理設施設備研究納入農機購置補貼范圍,研究無害化處理后產物的資源化利用;國稅、地稅部門要落實國家對從事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的有關稅收優惠政策;物價部門要結合實際制定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的收費政策,確保無害化處理場所能夠實現正常運營;各保險機構要將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列為畜禽保險理賠的前提條件,不能確認無害化處理的,不予賠償。
各級農業(畜牧)部門要會同發展改革、財政、國土、保險等部門,立足本地實際,進一步細化政策措施,推動政策落實。按照2015—2017年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建設實施方案,將相關補助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將病死豬無害化處理補貼范圍由規模場擴大到散養戶,按照“誰處理、補給誰”的原則,建立與養殖量、無害化處理率相掛鉤的財政補助機制。
(二)完成市、縣級處理中心建設任務。
建立市、縣(含開發區)兩級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中心是省政府對市政府績效考核的重要內容,是解決食品安全問題及生態環境問題的重要公益性建設項目,各縣(市)區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要高度重視,狠抓落實,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中心建設所涉及的發展改革、規劃、國土資源、環保、人防、消防、住房城鄉建設、電業、煤氣、水資源、公共資源交易等部門的收費項目凡符合國家減免政策的一律按國家公益性事業予以減免。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中心建設要堅持政府主導、財政投入、產權國有。建成后,各地可根據本地區實際在確保部門監管工作到位的情況下,采取靈活的經營方式,積極開展病死畜禽的資源化再利用,降低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中心運行成本,同時,要全面落實國家處置病死豬的補貼政策,保持病死畜禽無害化中心長期穩定運行。
四、加大法律宣傳和執法力度
(一)加強宣傳教育和輿論引導。
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向廣大養殖場(戶)普及科學養殖和防疫知識,深入宣傳病死畜禽集中無害化處理的重要性和病死畜禽產品的危害性。加強對無害化處理中心收集系統人員培訓,提高人員素質。嚴格執行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監管區域聯系人制度,設立舉報電話,建立健全監督舉報機制,鼓勵群眾和媒體對拋棄、收購、販賣、屠宰、加工病死畜禽等違法行為進行監督和舉報。
(二)嚴厲打擊違法犯罪行為。
農業(畜牧)、食品藥品監管、環保、水利、公安等部門要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嚴肅查處隨意拋棄病死畜禽、加工制售病死畜禽產品等違法犯罪行為。加強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的銜接,農業(畜牧)、食品藥品監管等部門要嚴格依照法定程序調查拋棄、收購、販賣、屠宰、加工病死畜禽案件,對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查扣的病死畜禽及其產品,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應及時組織做好無害化處理工作。
鞍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5年8月12日
(此件公開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