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改善城市環境空氣質量,防治燃煤鍋爐污染,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鞍山市環境保護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標準的規定,市政府決定開展燃煤鍋爐專項整治行動。現就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1.2015年拆除28臺燃煤供暖鍋爐(名單詳見附件1)。上述鍋爐的所有單位務必在2015年8月1日前自行拆除;逾期不自行拆除的,依法予以強制拆除。
2.2015年取締城市建成區67臺10t/h及以下燃煤鍋爐(名單詳見附件2),市政府有關部門將于2015年11月1日起對上述67臺鍋爐停止供水供電。到2017年底取締城市建成區所有10t/h及以下燃煤鍋爐。
3.全市10t/h以上在用燃煤鍋爐自2015年10月1日起、10t/h及以下燃煤鍋爐自2016年7月1日起執行《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13271-2014)。上述鍋爐的所有單位要抓緊完成提標改造任務,按期達到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逾期未達標排放的,將依法予以查處。
4.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負責對本轄區內燃煤鍋爐進行整治,制定并落實本轄區燃煤鍋爐整治實施方案,確保燃煤鍋爐整治工作按期完成。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市環境保護局要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燃煤鍋爐整治相關工作。
5.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2015年須拆除的28臺燃煤供暖鍋爐名單
2.2015年須取締的城市建成區67臺10t/h及以下燃煤鍋爐名單
鞍山市人民政府
2015年7月6日
(此件公開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