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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政辦發〔2015〕96號
鞍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關于印發鞍山市水利局主要職責
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各有關單位:

《鞍山市水利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已經市政府批準,現予印發。

 

 

鞍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5年7月30日        

 

 

鞍山市水利局主要職責

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根據《中共遼寧省委辦公廳遼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鞍山市市縣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廳秘發〔2014〕29號)要求,設立鞍山市水利局,正局級建制,為市政府工作部門。

一、職能轉變

(一)取消的職責。

1.取消水工程建設可行性研究報告、水工程開工審批。

2.取消防洪規劃同意書審批。

(二)下放的職責。

1.將占用農業灌溉水源、排灌工程設施審批,下放至各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各開發區管委會。

2.在遼河保護區內轉移危險廢物審批下放至臺安縣水行政主管部門。

3.在遼河保護區內排放未經處理的洗艙水、壓艙水、艙底水審批下放至臺安縣。

(三)增加的職責。

1.農村飲水安全項目(千噸萬人以上項目除外)前期工作審查。

2.水庫移民后期扶持600元外規劃審批驗收。

3.水庫移民后期扶持600元外項目資金的審批。

(四)加強的職責。

1.加強水資源(地熱水資源)的節約、保護和優化配置,保障城鄉供水安全,促進水資源(地熱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加強對地熱水、礦泉水探采管理,開采已探明的地熱水、礦泉水,由水行政主管部門先辦理取水許可證,確定開采限量。

2.加強防汛抗旱工作,減輕水旱災害損失。

3.加強河湖庫生態建設、管理與保護。

4.加強水政監察和水行政執法工作。

二、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各項水管理法律、法規及有關方針政策,擬定市水利方面的政策,起草地方性法規、市政府規章草案并組織實施。

(二)組織擬定全市水利發展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組織編制全市主要河流流域規劃和有關專業規劃并組織實施。

(三)負責生活、生產經營和生態環境用水的科學配置和保障,實施水資源的統一監督管理;擬定全市水資源中長期供求規劃、水量分配方案并監督實施;組織開展水資源調查評價工作,負責重要流域、區域的水資源調度,組織實施取水許可制度,實施水資源有償使用制度及水資源論證、防洪論證制度,負責水資源監測及監測站網的建設和管理,對河流水庫和地下水的水量、水質實施監測,發布水資源信息、水情預報和全市水資源公報,負責全市地熱水資源的開發、利用、保護和管理工作。

(四)負責全市節約用水工作,擬訂全市計劃用水、節約用水政策,編制節約用水規劃,擬訂相關標準,指導和推動節水型社會建設工作。

(五)組織編制水資源保護規劃,組織擬訂重要河、湖和地下水的水功能區劃并監督實施,核定水域納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總量意見,組織實施飲用水水資源保護工作,指導地下水開發利用和城市規劃區地下水資源管理保護工作。

(六)組織、指導全市水政監察和水行政執法,協調部門間和市轄縣(市)區、各開發區間的水事糾紛。

(七)承擔全市水利資金和水利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工作,提出有關水利價格和收費的建議,負責提出水利固定資產投資規模、方向和財政性資金安排意見并組織實施。

(八)組織編制、審查全市大、中型和跨市轄縣(市)區、各開發區的水利基本建設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報告,監督實施國家、省、市有關水利行業技術質量標準和水利工程規程、規范。

(九)組織、指導全市水利設施、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與保護,組織、指導全市中、小型河流及灘涂的治理和開發,辦理市際河流的有關事務,組織建設和管理具有控制性或跨地區、流域的重要水利工程,負責全市河道采砂管理工作。

(十)負責水利行業安全生產工作,組織、指導全市水庫、水電站大壩等水利工程的安全監管。

(十一)組織指導全市農村水利、飲水安全及村鎮供排水工作,組織指導全市農田水利基本建設工作,指導全市農村水利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

(十二)組織全市水土保持工作,研究制定水土保持規劃,組織水土流失監測和綜合防治。

(十三)組織、協調、監督、指導全市防洪和抗旱工作,對大、中型河流,重點小型河流及重要水利工程實施防洪抗旱調度,編制防汛抗旱應急預案并組織實施。

(十四)負責全市水利水電工程移民管理和監督工作,組織指導全市水利水電工程移民后期扶持工作。

(十五)負責全市性的水利科技、教育及對外經濟技術合作與交流,指導全市水利隊伍建設。

(十六)組織建設和管理水利系統的水電站,組織協調農村水電電氣化工作,指導全市水利行業的供水和小水電工作。

(十七)負責編制和實施遼河保護區鞍山段內各項專業規劃;負責保護區范圍內水政監察、污染控制等行政執法和行政復議工作,查處保護區范圍內各種違法違規行為;負責保護區范圍內河道維護和安全運行管理,水利設施、生態設施和環境保護項目的建設、管理和維護;負責保護區范圍內退耕綠化、濕地保護、生態建設、水土流失防治、野生動物保護、農藥和漁業捕撈管理。

(十八)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水利局設5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督查等機關運轉工作,承擔政務公開、安全、保密、信訪等工作,承擔協調水利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工作,承辦人大建議和政協提案的答復工作。負責機關離退休干部工作,指導所屬單位離退休干部工作。

(二)規劃計劃財務處。

組織編制全市水利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組織編制重要水利綜合規劃、專業規劃和專項規劃,組織重要水利建設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報批,指導水利工程建設項目合規性審查工作,負責水利統計工作。組織編制市級水利部門預算,負責市水利資金和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局機關及所屬單位財務管理和內部審計工作。

(三)農村水利處。

研究擬訂全市農村水利政策,組織編制并實施農村水利發展規劃和計劃,組織指導全市農田水利基本建設,指導農村飲水安全、節水灌溉、農村供排水、雨水積蓄利用等工程建設與管理,指導農村水利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

(四)水利工程建設管理處。

負責指導全市水利設施、水域的管理和保護,擬訂管理和保護的規章制度并組織實施,指導水利工程建設與運行的監督管理,負責水利工程建設質量的綜合、協調、檢查、指導工作。擬訂全市水利科學技術與教育發展規劃和年度科技計劃,負責全市水利科技項目和成果的管理工作,監督實施水利行業技術質量標準和規程、規范,負責水利涉外事務,承辦水利對外經濟技術合作與交流工作。

(五)法規處。

擬定全市水利法制建設規劃,組織起草水行政管理地方性法規、市政府規章草案并組織實施,指導水政監察和水行政執法工作,承辦行政復議、行政應訴、行政賠償工作,組織、指導全市水利系統法制宣傳工作。

機關黨委。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的黨群工作,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的機構編制和人事管理等工作。

四、人員編制(略)

五、其他事項

(一)關于水資源保護與水污染防治的職責分工。市水利局對水資源保護負責,市環保局對水環境和水污染防治負責。市水利局和市環保局要加強協調與配合,建立局際協商機制,定期通報水資源保護與水污染防治有關情況,協商解決有關重大問題。市環保局發布水環境信息,對信息的準確性、及時性負責。市水利局發布水資源信息中涉及水環境質量的內容,應與市環保局協商一致。

(二)關于對水利工程招投標的管理。市水利局依法對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進行行政監督。對發現的招標投標活動的違法違規行為,責令改正,必要時可做出包括暫停開標或評標以及宣布開標、評標結果無效的決定,對違法的中標結果予以否決。

六、附則

本規定由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序辦理。

 

附件:鞍山市水利局行政審批事項清單

 

附件

 

鞍山市水利局行政審批事項清單

 

一、保留的行政許可項目清單

1.在河道和水庫管理范圍內進行對河道有不利影響活動審批(翻動土體、新開河道、改變河勢、開墾土地、打井、挖筑魚池或從事水產品養殖、修建設施、存放物資、開采地下資源、進行考古發掘)

2.河道采砂許可(含取土、淘金)

3.在堤防上修建涵洞、泵站和埋設穿堤管道、纜線等建筑物及設施竣工驗收

4.在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許可

5.取水許可

6.大壩竣工驗收

7.險壩改變原設計運行方式審批

8.水利基建項目初步設計文件審批

9.水土保持方案審批

10.水土保持設施驗收

11.洪水影響評價報告審批

二、保留的其他權力項目清單

1.水工程開工備案

2.權限內防洪規劃、水庫汛期調度運用計劃方案的備案

3.水庫移民規劃項目竣工驗收

鞍政辦發〔2015〕96號
鞍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關于印發鞍山市水利局主要職責 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各有關單位:

《鞍山市水利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已經市政府批準,現予印發。

 

 

鞍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5年7月30日        

 

 

鞍山市水利局主要職責

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根據《中共遼寧省委辦公廳遼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鞍山市市縣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廳秘發〔2014〕29號)要求,設立鞍山市水利局,正局級建制,為市政府工作部門。

一、職能轉變

(一)取消的職責。

1.取消水工程建設可行性研究報告、水工程開工審批。

2.取消防洪規劃同意書審批。

(二)下放的職責。

1.將占用農業灌溉水源、排灌工程設施審批,下放至各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各開發區管委會。

2.在遼河保護區內轉移危險廢物審批下放至臺安縣水行政主管部門。

3.在遼河保護區內排放未經處理的洗艙水、壓艙水、艙底水審批下放至臺安縣。

(三)增加的職責。

1.農村飲水安全項目(千噸萬人以上項目除外)前期工作審查。

2.水庫移民后期扶持600元外規劃審批驗收。

3.水庫移民后期扶持600元外項目資金的審批。

(四)加強的職責。

1.加強水資源(地熱水資源)的節約、保護和優化配置,保障城鄉供水安全,促進水資源(地熱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加強對地熱水、礦泉水探采管理,開采已探明的地熱水、礦泉水,由水行政主管部門先辦理取水許可證,確定開采限量。

2.加強防汛抗旱工作,減輕水旱災害損失。

3.加強河湖庫生態建設、管理與保護。

4.加強水政監察和水行政執法工作。

二、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各項水管理法律、法規及有關方針政策,擬定市水利方面的政策,起草地方性法規、市政府規章草案并組織實施。

(二)組織擬定全市水利發展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組織編制全市主要河流流域規劃和有關專業規劃并組織實施。

(三)負責生活、生產經營和生態環境用水的科學配置和保障,實施水資源的統一監督管理;擬定全市水資源中長期供求規劃、水量分配方案并監督實施;組織開展水資源調查評價工作,負責重要流域、區域的水資源調度,組織實施取水許可制度,實施水資源有償使用制度及水資源論證、防洪論證制度,負責水資源監測及監測站網的建設和管理,對河流水庫和地下水的水量、水質實施監測,發布水資源信息、水情預報和全市水資源公報,負責全市地熱水資源的開發、利用、保護和管理工作。

(四)負責全市節約用水工作,擬訂全市計劃用水、節約用水政策,編制節約用水規劃,擬訂相關標準,指導和推動節水型社會建設工作。

(五)組織編制水資源保護規劃,組織擬訂重要河、湖和地下水的水功能區劃并監督實施,核定水域納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總量意見,組織實施飲用水水資源保護工作,指導地下水開發利用和城市規劃區地下水資源管理保護工作。

(六)組織、指導全市水政監察和水行政執法,協調部門間和市轄縣(市)區、各開發區間的水事糾紛。

(七)承擔全市水利資金和水利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工作,提出有關水利價格和收費的建議,負責提出水利固定資產投資規模、方向和財政性資金安排意見并組織實施。

(八)組織編制、審查全市大、中型和跨市轄縣(市)區、各開發區的水利基本建設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報告,監督實施國家、省、市有關水利行業技術質量標準和水利工程規程、規范。

(九)組織、指導全市水利設施、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與保護,組織、指導全市中、小型河流及灘涂的治理和開發,辦理市際河流的有關事務,組織建設和管理具有控制性或跨地區、流域的重要水利工程,負責全市河道采砂管理工作。

(十)負責水利行業安全生產工作,組織、指導全市水庫、水電站大壩等水利工程的安全監管。

(十一)組織指導全市農村水利、飲水安全及村鎮供排水工作,組織指導全市農田水利基本建設工作,指導全市農村水利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

(十二)組織全市水土保持工作,研究制定水土保持規劃,組織水土流失監測和綜合防治。

(十三)組織、協調、監督、指導全市防洪和抗旱工作,對大、中型河流,重點小型河流及重要水利工程實施防洪抗旱調度,編制防汛抗旱應急預案并組織實施。

(十四)負責全市水利水電工程移民管理和監督工作,組織指導全市水利水電工程移民后期扶持工作。

(十五)負責全市性的水利科技、教育及對外經濟技術合作與交流,指導全市水利隊伍建設。

(十六)組織建設和管理水利系統的水電站,組織協調農村水電電氣化工作,指導全市水利行業的供水和小水電工作。

(十七)負責編制和實施遼河保護區鞍山段內各項專業規劃;負責保護區范圍內水政監察、污染控制等行政執法和行政復議工作,查處保護區范圍內各種違法違規行為;負責保護區范圍內河道維護和安全運行管理,水利設施、生態設施和環境保護項目的建設、管理和維護;負責保護區范圍內退耕綠化、濕地保護、生態建設、水土流失防治、野生動物保護、農藥和漁業捕撈管理。

(十八)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水利局設5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督查等機關運轉工作,承擔政務公開、安全、保密、信訪等工作,承擔協調水利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工作,承辦人大建議和政協提案的答復工作。負責機關離退休干部工作,指導所屬單位離退休干部工作。

(二)規劃計劃財務處。

組織編制全市水利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組織編制重要水利綜合規劃、專業規劃和專項規劃,組織重要水利建設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報批,指導水利工程建設項目合規性審查工作,負責水利統計工作。組織編制市級水利部門預算,負責市水利資金和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局機關及所屬單位財務管理和內部審計工作。

(三)農村水利處。

研究擬訂全市農村水利政策,組織編制并實施農村水利發展規劃和計劃,組織指導全市農田水利基本建設,指導農村飲水安全、節水灌溉、農村供排水、雨水積蓄利用等工程建設與管理,指導農村水利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

(四)水利工程建設管理處。

負責指導全市水利設施、水域的管理和保護,擬訂管理和保護的規章制度并組織實施,指導水利工程建設與運行的監督管理,負責水利工程建設質量的綜合、協調、檢查、指導工作。擬訂全市水利科學技術與教育發展規劃和年度科技計劃,負責全市水利科技項目和成果的管理工作,監督實施水利行業技術質量標準和規程、規范,負責水利涉外事務,承辦水利對外經濟技術合作與交流工作。

(五)法規處。

擬定全市水利法制建設規劃,組織起草水行政管理地方性法規、市政府規章草案并組織實施,指導水政監察和水行政執法工作,承辦行政復議、行政應訴、行政賠償工作,組織、指導全市水利系統法制宣傳工作。

機關黨委。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的黨群工作,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的機構編制和人事管理等工作。

四、人員編制(略)

五、其他事項

(一)關于水資源保護與水污染防治的職責分工。市水利局對水資源保護負責,市環保局對水環境和水污染防治負責。市水利局和市環保局要加強協調與配合,建立局際協商機制,定期通報水資源保護與水污染防治有關情況,協商解決有關重大問題。市環保局發布水環境信息,對信息的準確性、及時性負責。市水利局發布水資源信息中涉及水環境質量的內容,應與市環保局協商一致。

(二)關于對水利工程招投標的管理。市水利局依法對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進行行政監督。對發現的招標投標活動的違法違規行為,責令改正,必要時可做出包括暫停開標或評標以及宣布開標、評標結果無效的決定,對違法的中標結果予以否決。

六、附則

本規定由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序辦理。

 

附件:鞍山市水利局行政審批事項清單

 

附件

 

鞍山市水利局行政審批事項清單

 

一、保留的行政許可項目清單

1.在河道和水庫管理范圍內進行對河道有不利影響活動審批(翻動土體、新開河道、改變河勢、開墾土地、打井、挖筑魚池或從事水產品養殖、修建設施、存放物資、開采地下資源、進行考古發掘)

2.河道采砂許可(含取土、淘金)

3.在堤防上修建涵洞、泵站和埋設穿堤管道、纜線等建筑物及設施竣工驗收

4.在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許可

5.取水許可

6.大壩竣工驗收

7.險壩改變原設計運行方式審批

8.水利基建項目初步設計文件審批

9.水土保持方案審批

10.水土保持設施驗收

11.洪水影響評價報告審批

二、保留的其他權力項目清單

1.水工程開工備案

2.權限內防洪規劃、水庫汛期調度運用計劃方案的備案

3.水庫移民規劃項目竣工驗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