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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政辦發〔2015〕119號
鞍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
印發《鞍山市加強環境監管執法
工作責任分工方案》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遼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環境監管執法的通知責任分工方案的通知》(遼政辦發〔2015〕47號)精神,加快解決影響科學發展和損害群眾健康的突出環境問題,努力改善環境質量,經市政府同意,現將《鞍山市加強環境監管執法工作責任分工方案》印發給你們,請結合本地區、本部門實際,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鞍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5年7月22日             

(此件公開發布)


 

鞍山市加強環境監管執法工作責任分工方案

 

一、嚴格依法保護環境,推動監管執法全覆蓋

1.開展環境保護大檢查。2015年底前,各縣(市)區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要組織開展一次環境保護全面排查,重點檢查所有排污單位污染排放情況,各類資源開發利用活動對生態環境影響情況,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防治污染設施與主體工程“三同時”制度執行情況,以及危險廢物規范化處置情況等。市環保局、市國土資源局等有關部門加強督促、檢查和指導,建立定期調度工作機制,及時組織抽查,重要情況及時報告市政府。各縣(市)區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要將大檢查結果于2015年12月1日前報市政府,抄送市環保局,并向社會公布。

責任單位:各縣(市)區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市環保局、市國土資源局

2.全面實行環境監管網格化。2015年底前,各縣(市)區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按要求構建起“全面覆蓋、層層履職、網格到底、責任到人”的網格化環境監管模式,形成“標準明確、責任清晰、考核公平、獎懲分明”的管理體系和有關部門“各司其職、相互聯動、綜合監管、互相監督”的工作機制。各縣(市)區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的監管網格劃分方案于2015年底前報市政府備案(由市環保局負責匯總),并向社會公開。

責任單位:市環保局、各縣(市)區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

3.加強日常監管和巡查。各級環保部門承擔日常環境監管執法責任,要加大現場檢查、隨機抽查力度。市環保局要加強巡查,每年按比例對國家重點監控企業進行抽查,指導各縣(市)區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落實網格化管理措施。重點區域、流域所在地政府要開展聯合執法、區域執法和交叉執法,強化協同監管。

責任單位:市環保局、各縣(市)區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

4.加強技術監控手段的推廣和應用。運用自動監控等技術監控手段,整合排污單位的生產工況、排放視頻、在線實時監控、地理和基礎信息,打造數字化監管平臺,提高環境監管效能。

責任單位:各級環保部門

二、加大懲治力度,實行環境違法“零容忍”

1.嚴厲打擊違法排污行為。對偷排偷放、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非法處置危險廢物、不正常使用防治污染設施、偽造或篡改環境監測數據等惡意違法行為,依法嚴厲處罰;對拒不改正的,依法予以行政拘留,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對負有連帶責任的環境服務第三方機構,應予以追責。建立環境信用評價制度,將環境違法企業列入“黑名單”并向社會公布,將其環境違法行為納入社會信用體系,實施綠色信貸限制,讓失信企業一次違法、處處受限。對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等損害公眾環境權益的行為,鼓勵社會組織、公民依法提起公益訴訟和民事訴訟。

責任單位:各級環保、公安、發展改革部門,鞍山銀監分局、法院、檢察院

2.全面清理違法違規建設項目。對違反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和“三同時”制度,越權審批且尚未開工建設的項目,一律不得開工;未批先建、邊批邊建以及資源開發以采代探的項目,一律停止建設或依法依規予以取締;環保設施和措施落實不到位擅自投產或運行的項目,一律責令限期整改。各地要于2016年底前完成清理整改任務。

責任單位:各級環保、國土資源等負有環境監管職責的部門

3.堅決落實整改措施。對依法作出的行政處罰、行政命令等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情況,實施執法后督查。對未完成停產整治任務擅自生產的,依法責令停業關閉,拆除主體設備,使其不能恢復生產。對拒不改正的,依法采取強制執行措施。對非訴執行案件,環保、工商、供水、供電等部門和單位要配合人民法院落實強制措施。

責任單位:各級環保、工商、供水、供電等部門和單位

4.全面實施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聯動機制。各級環保部門和公安機關要建立聯動執法聯席會議、常設聯絡員和重大案件會商督辦等制度,完善案件移送、聯合調查、信息共享和獎懲機制,堅決克服有案不移、有案難移、以罰代刑現象,實現行政處罰和刑事處罰無縫銜接。移送和立案工作要接受人民檢察院法律監督。發生重大環境污染事件等緊急情況時,要迅速啟動聯合調查程序,防止證據滅失。公安機關要明確機構和人員負責查處環境犯罪,對涉嫌構成環境犯罪的,及時依法立案偵查。人民法院在審理環境資源案件中,需要環境保護技術協助的,各級環保部門應給予積極支持。

責任單位:各級環保、公安部門、檢察院

三、推行“陽光執法”,規范執法行為

1.推進執法信息公開。各級環保部門和其他負有環境監管職責的部門,每年要發布重點監管對象名錄,定期公開區域環境質量狀況,公開執法檢查依據、內容、標準、程序和結果。每月公布群眾舉報投訴重點環境問題處理情況、違法違規單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名單和處理、整改情況。

責任單位:各級環保及其他負有環境監管職責的部門

2.開展環境保護督查和執法稽查。建立各級環保部門對下級政府及有關部門落實環境保護法律法規、標準、政策、規劃情況督查制度。2015年起,市環保局每年要對本市30%以上的縣(市)區、開發區開展環境稽查。督查和稽查情況通報當地政府、管委會。

責任單位:市環保局

3.廣泛接受社會監督。充分發揮“12369”環保舉報熱線、舉報微信和民心網環保分平臺作用,暢通公眾表達渠道,限期辦理群眾舉報投訴的環境問題。健全重大工程項目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機制,探索實施第三方評估。邀請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與監督環境執法,實現執法全過程公開。

責任單位:各級環保及其他負有環境監管職責的部門

4.強化監管責任追究。對網格監管不履職,發現環境違法行為或者接到環境違法行為舉報后查處不及時,不依法對環境違法行為實施處罰,對涉嫌犯罪案件不移送、不受理或推諉執法等監管不作為等行為,監察機關要依法依紀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國家工作人員充當保護傘包庇、縱容環境違法行為或對其查處不力,涉嫌職務犯罪的,要及時移送人民檢察院。實施生態環境損害責任終身追究制度,建立倒查機制,對發生重特大突發環境事件,任期內環境質量明顯惡化,不顧生態環境盲目決策、造成嚴重后果,利用職權干預、阻礙環境監管執法的,要依法依紀追究有關領導和責任人的責任。

責任單位:各級環保、監察、審計部門、檢察院

四、加強基層監管力量,提升環境監管執法能力

1.加強執法隊伍建設。建立重心下移、力量下沉的法治工作機制,加強全市環境監管執法隊伍建設,全市所有鄉鎮(街道)及工業集聚區要配備必要的環境監管人員。大力提高環境監管隊伍思想政治素質、業務工作能力、職業道德水準,2017年底前,現有環境監察執法人員要全部進行業務培訓和職業操守教育,經考試合格后持證上崗;新進人員要堅持“凡進必考”,擇優錄取。

責任單位:市環保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各縣(市)區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

2.強化執法能力建設。積極推進環境監察機構標準化建設。2017年底前,市級(含海城市)環境監察機構達到我國東部地區二級標準,縣、區級環境監察機構不低于我國東部地區三級標準。配備調查取證等監管執法裝備,保障各級環境監察執法用車。2017年底前,全市環境監察機構全部配備使用便攜式手持移動執法終端。健全環境監管執法經費保障機制,將環境監管執法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

責任單位:各級環保、財政部門

3.探索建立環境監管新體制。研究建立符合職業特點的環境監管執法隊伍管理制度和有利于監管執法的激勵制度。有條件的縣(市)區、開發區要積極探索依法獨立進行環境監管和行政執法,在資源環境管理領域逐步推行綜合執法,為在全市逐步建立和完善嚴格監管所有污染物排放的環境保護管理制度積累經驗。

責任單位:各縣(市)區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市環保局

五、落實各方面責任,營造良好環境監管執法環境

1.落實地方政府責任。各縣(市)區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對本行政區域環境質量負責,對本行政區域環境監管執法工作負領導責任,要及時研究建立在政府領導下的環保部門統一監管、各有關部門分工負責的環境監管工作機制,明確各部門在環境監管執法中的職責,形成工作合力。審計機關在開展黨政主要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時,要對地方政府主要領導干部執行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政策、落實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等情況進行審計。

責任單位:各縣(市)區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各級審計部門

2.落實排污者責任。防治污染的責任主體是所有排污者,環保部門要圍繞解決排污者環境成本和效益的外部性問題開展制度設計,引導排污者把環境成本轉化為企業內部成本,推進污染防治,更好地保護環境和改善環境質量,督促重點排污單位要如實向社會公開主要污染物名稱、排放方式、排放濃度和總量、超標排放情況,以及防治污染設施的建設和運行情況等,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責任單位:各級環保部門。


 


鞍政辦發〔2015〕119號
鞍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鞍山市加強環境監管執法工作責任分工方案》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遼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環境監管執法的通知責任分工方案的通知》(遼政辦發〔2015〕47號)精神,加快解決影響科學發展和損害群眾健康的突出環境問題,努力改善環境質量,經市政府同意,現將《鞍山市加強環境監管執法工作責任分工方案》印發給你們,請結合本地區、本部門實際,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鞍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5年7月22日             

(此件公開發布)


 

鞍山市加強環境監管執法工作責任分工方案

 

一、嚴格依法保護環境,推動監管執法全覆蓋

1.開展環境保護大檢查。2015年底前,各縣(市)區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要組織開展一次環境保護全面排查,重點檢查所有排污單位污染排放情況,各類資源開發利用活動對生態環境影響情況,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防治污染設施與主體工程“三同時”制度執行情況,以及危險廢物規范化處置情況等。市環保局、市國土資源局等有關部門加強督促、檢查和指導,建立定期調度工作機制,及時組織抽查,重要情況及時報告市政府。各縣(市)區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要將大檢查結果于2015年12月1日前報市政府,抄送市環保局,并向社會公布。

責任單位:各縣(市)區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市環保局、市國土資源局

2.全面實行環境監管網格化。2015年底前,各縣(市)區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按要求構建起“全面覆蓋、層層履職、網格到底、責任到人”的網格化環境監管模式,形成“標準明確、責任清晰、考核公平、獎懲分明”的管理體系和有關部門“各司其職、相互聯動、綜合監管、互相監督”的工作機制。各縣(市)區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的監管網格劃分方案于2015年底前報市政府備案(由市環保局負責匯總),并向社會公開。

責任單位:市環保局、各縣(市)區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

3.加強日常監管和巡查。各級環保部門承擔日常環境監管執法責任,要加大現場檢查、隨機抽查力度。市環保局要加強巡查,每年按比例對國家重點監控企業進行抽查,指導各縣(市)區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落實網格化管理措施。重點區域、流域所在地政府要開展聯合執法、區域執法和交叉執法,強化協同監管。

責任單位:市環保局、各縣(市)區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

4.加強技術監控手段的推廣和應用。運用自動監控等技術監控手段,整合排污單位的生產工況、排放視頻、在線實時監控、地理和基礎信息,打造數字化監管平臺,提高環境監管效能。

責任單位:各級環保部門

二、加大懲治力度,實行環境違法“零容忍”

1.嚴厲打擊違法排污行為。對偷排偷放、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非法處置危險廢物、不正常使用防治污染設施、偽造或篡改環境監測數據等惡意違法行為,依法嚴厲處罰;對拒不改正的,依法予以行政拘留,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對負有連帶責任的環境服務第三方機構,應予以追責。建立環境信用評價制度,將環境違法企業列入“黑名單”并向社會公布,將其環境違法行為納入社會信用體系,實施綠色信貸限制,讓失信企業一次違法、處處受限。對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等損害公眾環境權益的行為,鼓勵社會組織、公民依法提起公益訴訟和民事訴訟。

責任單位:各級環保、公安、發展改革部門,鞍山銀監分局、法院、檢察院

2.全面清理違法違規建設項目。對違反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和“三同時”制度,越權審批且尚未開工建設的項目,一律不得開工;未批先建、邊批邊建以及資源開發以采代探的項目,一律停止建設或依法依規予以取締;環保設施和措施落實不到位擅自投產或運行的項目,一律責令限期整改。各地要于2016年底前完成清理整改任務。

責任單位:各級環保、國土資源等負有環境監管職責的部門

3.堅決落實整改措施。對依法作出的行政處罰、行政命令等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情況,實施執法后督查。對未完成停產整治任務擅自生產的,依法責令停業關閉,拆除主體設備,使其不能恢復生產。對拒不改正的,依法采取強制執行措施。對非訴執行案件,環保、工商、供水、供電等部門和單位要配合人民法院落實強制措施。

責任單位:各級環保、工商、供水、供電等部門和單位

4.全面實施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聯動機制。各級環保部門和公安機關要建立聯動執法聯席會議、常設聯絡員和重大案件會商督辦等制度,完善案件移送、聯合調查、信息共享和獎懲機制,堅決克服有案不移、有案難移、以罰代刑現象,實現行政處罰和刑事處罰無縫銜接。移送和立案工作要接受人民檢察院法律監督。發生重大環境污染事件等緊急情況時,要迅速啟動聯合調查程序,防止證據滅失。公安機關要明確機構和人員負責查處環境犯罪,對涉嫌構成環境犯罪的,及時依法立案偵查。人民法院在審理環境資源案件中,需要環境保護技術協助的,各級環保部門應給予積極支持。

責任單位:各級環保、公安部門、檢察院

三、推行“陽光執法”,規范執法行為

1.推進執法信息公開。各級環保部門和其他負有環境監管職責的部門,每年要發布重點監管對象名錄,定期公開區域環境質量狀況,公開執法檢查依據、內容、標準、程序和結果。每月公布群眾舉報投訴重點環境問題處理情況、違法違規單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名單和處理、整改情況。

責任單位:各級環保及其他負有環境監管職責的部門

2.開展環境保護督查和執法稽查。建立各級環保部門對下級政府及有關部門落實環境保護法律法規、標準、政策、規劃情況督查制度。2015年起,市環保局每年要對本市30%以上的縣(市)區、開發區開展環境稽查。督查和稽查情況通報當地政府、管委會。

責任單位:市環保局

3.廣泛接受社會監督。充分發揮“12369”環保舉報熱線、舉報微信和民心網環保分平臺作用,暢通公眾表達渠道,限期辦理群眾舉報投訴的環境問題。健全重大工程項目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機制,探索實施第三方評估。邀請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與監督環境執法,實現執法全過程公開。

責任單位:各級環保及其他負有環境監管職責的部門

4.強化監管責任追究。對網格監管不履職,發現環境違法行為或者接到環境違法行為舉報后查處不及時,不依法對環境違法行為實施處罰,對涉嫌犯罪案件不移送、不受理或推諉執法等監管不作為等行為,監察機關要依法依紀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國家工作人員充當保護傘包庇、縱容環境違法行為或對其查處不力,涉嫌職務犯罪的,要及時移送人民檢察院。實施生態環境損害責任終身追究制度,建立倒查機制,對發生重特大突發環境事件,任期內環境質量明顯惡化,不顧生態環境盲目決策、造成嚴重后果,利用職權干預、阻礙環境監管執法的,要依法依紀追究有關領導和責任人的責任。

責任單位:各級環保、監察、審計部門、檢察院

四、加強基層監管力量,提升環境監管執法能力

1.加強執法隊伍建設。建立重心下移、力量下沉的法治工作機制,加強全市環境監管執法隊伍建設,全市所有鄉鎮(街道)及工業集聚區要配備必要的環境監管人員。大力提高環境監管隊伍思想政治素質、業務工作能力、職業道德水準,2017年底前,現有環境監察執法人員要全部進行業務培訓和職業操守教育,經考試合格后持證上崗;新進人員要堅持“凡進必考”,擇優錄取。

責任單位:市環保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各縣(市)區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

2.強化執法能力建設。積極推進環境監察機構標準化建設。2017年底前,市級(含海城市)環境監察機構達到我國東部地區二級標準,縣、區級環境監察機構不低于我國東部地區三級標準。配備調查取證等監管執法裝備,保障各級環境監察執法用車。2017年底前,全市環境監察機構全部配備使用便攜式手持移動執法終端。健全環境監管執法經費保障機制,將環境監管執法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

責任單位:各級環保、財政部門

3.探索建立環境監管新體制。研究建立符合職業特點的環境監管執法隊伍管理制度和有利于監管執法的激勵制度。有條件的縣(市)區、開發區要積極探索依法獨立進行環境監管和行政執法,在資源環境管理領域逐步推行綜合執法,為在全市逐步建立和完善嚴格監管所有污染物排放的環境保護管理制度積累經驗。

責任單位:各縣(市)區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市環保局

五、落實各方面責任,營造良好環境監管執法環境

1.落實地方政府責任。各縣(市)區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對本行政區域環境質量負責,對本行政區域環境監管執法工作負領導責任,要及時研究建立在政府領導下的環保部門統一監管、各有關部門分工負責的環境監管工作機制,明確各部門在環境監管執法中的職責,形成工作合力。審計機關在開展黨政主要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時,要對地方政府主要領導干部執行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政策、落實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等情況進行審計。

責任單位:各縣(市)區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各級審計部門

2.落實排污者責任。防治污染的責任主體是所有排污者,環保部門要圍繞解決排污者環境成本和效益的外部性問題開展制度設計,引導排污者把環境成本轉化為企業內部成本,推進污染防治,更好地保護環境和改善環境質量,督促重點排污單位要如實向社會公開主要污染物名稱、排放方式、排放濃度和總量、超標排放情況,以及防治污染設施的建設和運行情況等,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責任單位:各級環保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