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各有關單位:
《鞍山市科學技術局(鞍山市知識產權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已經市政府批準,現予印發。
鞍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5年6月18日
鞍山市科學技術局(鞍山市知識產權局)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根據《中共遼寧省委辦公廳遼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鞍山市市縣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廳秘發〔2014〕29號),設立鞍山市科學技術局,掛市知識產權局牌子,正局級建制,為市政府工作部門。
一、職能轉變
(一)取消的職責。
1.取消市科技成果鑒定職權。
2.取消專利廣告認定。
3.取消向國外申請專利專項資金資助中第三方檢索機構認定。
4.根據《鞍山市市縣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方案》需要取消的其他職責。
(二)加強的職責。
1.加強對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和創新型產業集群的指導職責,推動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和創新型產業集群成為引領科學發展、創新發展和可持續發展的戰略先導區。
2.加強發展高新技術產業化、戰略性新興產業和科技服務業職責,大力提升高新技術產業競爭力,積極推動傳統產業結構升級,促進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成為先導產業和支柱產業。
3.加強科技創新創業人才培養和引進職責,為全市科技創新提供有力的人才保障。
4.加強科技專項資金的管理職責,切實提高科技資金安排的科學性和規范性。
二、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關于科技發展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訂全市科技發展規劃和政策并組織實施,研究科技創新宏觀戰略,協調落實全市科技創新發展戰略、重大政策措施以及重大科技創新任務,負責全市科技創新體系建設,提高科技創新能力,研究全市科技促進經濟發展的重大問題。
(二)擬訂全市科技體制改革的政策、措施和總體規劃并組織實施,推動建立適應科技自身發展規律的科技創新體制和科技創新機制,指導科技體制改革工作。
(三)負責編制全市民用科學技術發展中長期規劃與年度計劃,制定市級年度科技計劃并組織實施,負責重大科技專項的管理工作,研究多渠道增加科技投入,優化科技資源配置的措施,編制市級重點科技攻關和重點實驗室的發展規劃,負責國家重大科技攻關中試項目,指導科技服務業發展。
(四)負責擬訂加強應用基礎性研究、高新技術發展的政策措施,負責重大應用基礎性研究計劃、高新技術研究發展計劃、科技攻關計劃、科技創新工程和社會發展科技計劃的制定與組織實施。
(五)加強高新技術產業化及應用技術開發與推廣工作,指導科技成果轉化,組織編制、管理、實施市科技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指導各縣(市)區、各開發區和有關部門實施“火炬計劃”、“星火計劃”等特種科技計劃。
(六)負責全市技術市場管理工作,組織開展技術、成果、專利貿易交流,組織制定科技成果引進、推廣、技術轉移、轉化指導性計劃,負責各類科技獎的評審和向上級推薦、申報。
(七)貫徹落實國家、省、市有關知識產權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及規章,研究提出有關知識產權地方性法規的草案,負責知識產權方面的管理工作,統籌協調全市涉外知識產權事宜。
(八)負責全市對外科技合作與交流,組織協調科技情報和信息的搜集、研究、分析、交流,發布國內外科技信息,承擔全市科技統計、科技保密工作。
(九)協調、聯絡埠外大專院校、科研單位對地方企業開展科技項目的對接與合作。
(十)擬訂優化科技人才資源配置、發揮科技人員積極性及促進科技人才成長的相關政策,負責科技創新創業人才的培養和引進工作,負責市科學技術獎評審的組織及科技成果管理工作。
(十一)指導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中長期發展規劃的制定及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與國家和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門的溝通與協調工作。
(十二)擬訂農業科技攻關、成果推廣計劃及科學技術普及工作的措施和辦法并組織實施,調解處理技術合同糾紛和專利糾紛。
(十三)組織擬訂全市創新型產業集群中長期科技發展規劃和年度科技計劃,組織制定促進創新型產業集群發展政策,指導全市創新型產業集群發展。
(十四)承擔市科技創新工作領導小組日常工作。
(十五)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科學技術局設9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綜合協調局機關重要政務、行政事務和重大事件應急處理工作,負責重要會議、重大活動的組織協調安排,負責局機關文電、機要、保密、文書檔案、信息網絡、電子政務、政務公開、信息公開、督查督辦等工作,負責協調處理群眾來信來訪工作,協調人大建議、政協提案的辦理工作。
(二)高新技術發展與產業化一處。
負責擬訂全市裝備制造、能源交通、材料、信息、激光光電等相關領域高新技術發展與產業化以及用高新技術提升傳統產業的規劃和政策,負責擬定促進科技企業孵化器發展相關政策與措施,負責孵化器申報與管理工作,指導全市各產業園區科技創新發展,負責國家創新型產業集群及國家火炬計劃特色產業基地的組織申報與管理工作,負責國家火炬計劃項目的申報與管理工作,歸口負責申報、管理國家和省科技創新重大專項、特色產業基地等相關科技計劃,負責相關領域市級科技計劃的組織實施與管理工作,負責推進相關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的組建及管理工作。
(三)高新技術發展與產業化二處。
負責全市菱鎂新材料、節能與環保、生物與醫藥、新一代信息技術、新能源產業、資源再生利用(可持續發展)等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及科研條件能力建設的相關領域工作,編制與組織實施菱鎂新材料、節能與環保、生物與醫藥、新一代信息技術、新能源產業、資源再生利用(可持續發展)等戰略性新興產業的發展規劃、高新技術研究發展計劃、科技支撐計劃和高新技術產業化計劃,按歸口組織申報省和國家相關科技計劃,負責可持續發展實驗區管理及推薦申報省級和國家級可持續發展實驗區工作。
(四)農村科技處(社會發展處)。
負責擬訂科技促進農村發展的規劃和政策,負責組織農業方面的市級重大科技攻關、開發研究,指導和推動農村重大科技產業的示范,負責組織科技進步考核、星火計劃、農業科技成果轉化及科技富民強縣工作,指導科技扶貧、科技下鄉等相關工作,負責農村科技服務體系建設,負責全市科技特派及農民科技培訓工作,擬訂全市社會發展領域的科技規劃和政策,編制與組織實施人口與健康、城鎮化與城市發展、公共安全等社會發展領域科技攻關計劃和產業化計劃,負責全市人類遺傳資源管理工作,負責組織實施市級科技惠民計劃及按歸口推薦申報國家、省科技惠民計劃工作。
(五)科技合作與交流處(國際合作處)。
負責擬訂全市國際科技交流工作的政策和法規,編制全市國際科技合作規劃和年度計劃并組織實施,負責歸口管理政府間國際科技合作與交流等外事工作,負責管理合作交流項目,負責全市科技外事方面的組織管理、指導和協調服務。負責編制并組織實施產學研合作計劃,組織開展產學研合作工作,擬訂促進科技成果轉化與推廣的政策與法規,負責科技成果轉化與推廣等工作,組織開展高端科技人才引進培養工作。
(六)科技服務處。
負責推動科技服務業發展的有關工作,負責科技金融的綜合協調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單位開展科技型中小企業投融資等工作,擬訂全市科技中介發展政策、規劃并組織實施,擬訂技術市場發展的政策與法規,負責管理技術市場工作,負責市技術轉移服務體系建設,協調技術合同的爭議工作,負責科學技術獎勵管理工作,組織市政府科技獎勵評審和向省申報科技獎勵項目。
(七)計劃財務處。
組織擬訂全市中長期科技發展規劃,編制市級科技專項資金預算,提出年度科技計劃經費配置建議,組織協調、編制并實施市級年度科技計劃及各類科技計劃項目,負責全市科技統計分析工作,負責本部門經費預算執行,負責科技專項資金項目經費預算管理,負責廳市會商的組織協調工作。組織申報國家、省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計劃及國家重點新產品計劃,負責高新技術企業和高新技術產品認定工作,指導全市生產力促進中心工作。
(八)知識產權監管處。
貫徹落實國家、省、市有關知識產權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及規章,研究提出有關知識產權地方性法規草案,負責研究擬定全市專利工作發展規劃及專利工作的地方性政策,負責專利推廣實施,負責專利保護及專利行政執法工作,依法處理、調解各類專利糾紛,承擔專利行政案件的復議、應訴工作,負責全市專利行政執法人員的考核和執法監督工作。
(九)政策法規處。
貫徹落實國家、省科技方針和政策,組織起草地方性法規和市政府規章草案,起草全市科技發展的政策,負責各類科技政策的落實工作,擬訂科技體制改革的總體規劃和政策措施,組織編制并實施軟科學計劃,承擔市科技創新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相關工作。
機關黨委。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的黨群工作,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的機構編制和人事管理等工作。
四、人員編制 (略)
五、附則
本規定由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