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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政辦發〔2015〕69號
鞍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規范管理
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提案辦理工作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加強規范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提案辦理工作,實現辦理工作制度化、規范化、程序化,提高辦理工作質量和落實工作效率,根據有關法律、法規、條例和規定,經市政府同意,現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圍繞強化對辦理工作的組織領導,實行主要領導負責制度。

承辦單位主要領導在收到市人大代表建議和市政協提案交辦任務后的15日內,要組織召開領導班子會議進行專題研究,將責任落實到分管領導、具體業務部門(處、室)和具體承辦人,并將會議紀要和辦理工作責任分解表報市政府辦公廳(建議提案辦理處,下同)。對不屬于本單位職責范圍的建議、提案,15日內向市政府辦公廳書面說明情況,經市政府辦公廳同意后方可退回,不得自行轉送或積壓拖延。對于市人大和市政協確定的重點建議、提案,承辦單位主要領導要親自包案辦理,并出面答復代表或提案者;對市人大確定的重要建議、市政協組織提案,承辦單位要由分管領導出面答復。

承辦單位要加強對辦理工作的組織領導,明確主管部門和專職聯絡員,建立辦理工作制度。專職聯絡員負責本單位辦理工作的聯絡、協調、溝通等,承接交辦的建議、提案,指導、協調本單位相關部門做好辦理工作,督促、檢查辦理進度,對本單位辦理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等。

二、圍繞提高辦理工作效率,實行限時辦結制度。

對省人大代表建議和省政協提案,各承辦單位要按照市政府確定的具體時限進行辦a理。

對市人大代表建議和市政協提案,主辦單位的辦理時限為3個月,協辦單位的辦理時限為30日。因情況復雜、辦理難度較大、在規定時限內難以辦理完畢的,承辦單位要提前以書面形式向市政府辦公廳(代表建議)或市政協提案委(政協提案)說明延長辦理時限的理由,經交辦單位同意后方可適當延長,但831日前務必辦結。

三、圍繞形成辦理工作合力,實行協同配合制度。

承辦單位之間要加強協同配合,共同做好辦理答復工作。主辦單位要積極與協辦單位協商,共同做好辦理工作,不得包攬代替;協辦單位應與主辦單位密切配合,注重提高協辦意見質量,不得推卸責任。主辦單位在答復時,應當一并說明協辦意見;必要時,主辦單位可會同協辦單位或合辦單位共同答復代表、提案者。

辦理過程中,承辦單位之間意見不一致的,應充分溝通、協商并取得一致;需要進行綜合協調的,由市政府辦公廳負責協調。

四、圍繞提高辦理結果落實率,實行跟蹤督辦制度。

承辦單位要加強建議、提案辦理情況檢查督辦工作和答復后的跟蹤落實工作。對建議、提案所提問題已經解決或基本解決的,應當加強督促檢查,確保解決問題的具體措施和辦法落到實處;對承諾予以解決或納入計劃逐步解決的,要制定跟蹤落實計劃,落實后再次向代表、提案者進行反饋和答復,直至問題解決為止。

市政府辦公廳要對承辦單位的辦理工作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檢查督辦,及時發現和解決問題。

五、圍繞提高辦理工作質量,實行與代表、提案者工作聯系制度。

市政府辦公廳負責省人大代表建議和省政協提案的辦理和答復工作;市政府各承辦單位負責市人大代表建議和市政協提案的辦理和答復工作。市政府辦公廳和各承辦單位要加強與代表、提案者的溝通聯系,采取走訪或座談等形式,了解代表、提案者的意圖,共商解決的辦法。在建議、提案形成答復意見后,原則上要采取見面形式答復代表、提案者。凡代表、提案者對辦理結果不滿意的,承辦單位的主要領導要親自辦理,再次答復。承擔主辦任務在10件以上的承辦單位,每年應由單位領導出面至少召開一次代表、提案者座談會,征求對辦理工作和本單位工作的意見,并將座談會議紀要報市政府辦公廳。

六、圍繞改進和完善辦理工作方式,實行代表、委員評議制度。

每年年底前,市政府辦公廳對當年承辦的建議、提案進行逐件核查,通過座談、電話、信函等形式,征求市人大和市政協有關部門、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對承辦單位辦理工作的意見,并把評議結果作為績效考核、評選先進的重要參考。  七、圍繞抓好辦理任務的落實,實行考核通報制度。

每年91日前,承辦單位要對年度建議、提案辦理工作情況進行書面總結,并報送市政府辦公廳。市政府辦公廳負責對各承辦單位辦理工作進行年度績效考核。對建議、提案辦理工作重視、辦理效率較高、辦理結果理想、代表委員滿意的承辦單位和個人,以市政府名義通報表彰。對存在不重視辦理工作、無故拖延辦理時限、辦理中推諉扯皮或敷衍塞責、答復內容與事實不符、有條件解決的問題而未解決、未兌現答復中所承諾事項等情形的單位和個人,給予通報批評,并限期改正。

 

 

鞍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568          

 

(此件公開發布)

 

 

鞍政辦發〔2015〕69號
鞍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規范管理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提案辦理工作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加強規范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提案辦理工作,實現辦理工作制度化、規范化、程序化,提高辦理工作質量和落實工作效率,根據有關法律、法規、條例和規定,經市政府同意,現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圍繞強化對辦理工作的組織領導,實行主要領導負責制度。

承辦單位主要領導在收到市人大代表建議和市政協提案交辦任務后的15日內,要組織召開領導班子會議進行專題研究,將責任落實到分管領導、具體業務部門(處、室)和具體承辦人,并將會議紀要和辦理工作責任分解表報市政府辦公廳(建議提案辦理處,下同)。對不屬于本單位職責范圍的建議、提案,15日內向市政府辦公廳書面說明情況,經市政府辦公廳同意后方可退回,不得自行轉送或積壓拖延。對于市人大和市政協確定的重點建議、提案,承辦單位主要領導要親自包案辦理,并出面答復代表或提案者;對市人大確定的重要建議、市政協組織提案,承辦單位要由分管領導出面答復。

承辦單位要加強對辦理工作的組織領導,明確主管部門和專職聯絡員,建立辦理工作制度。專職聯絡員負責本單位辦理工作的聯絡、協調、溝通等,承接交辦的建議、提案,指導、協調本單位相關部門做好辦理工作,督促、檢查辦理進度,對本單位辦理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等。

二、圍繞提高辦理工作效率,實行限時辦結制度。

對省人大代表建議和省政協提案,各承辦單位要按照市政府確定的具體時限進行辦a理。

對市人大代表建議和市政協提案,主辦單位的辦理時限為3個月,協辦單位的辦理時限為30日。因情況復雜、辦理難度較大、在規定時限內難以辦理完畢的,承辦單位要提前以書面形式向市政府辦公廳(代表建議)或市政協提案委(政協提案)說明延長辦理時限的理由,經交辦單位同意后方可適當延長,但831日前務必辦結。

三、圍繞形成辦理工作合力,實行協同配合制度。

承辦單位之間要加強協同配合,共同做好辦理答復工作。主辦單位要積極與協辦單位協商,共同做好辦理工作,不得包攬代替;協辦單位應與主辦單位密切配合,注重提高協辦意見質量,不得推卸責任。主辦單位在答復時,應當一并說明協辦意見;必要時,主辦單位可會同協辦單位或合辦單位共同答復代表、提案者。

辦理過程中,承辦單位之間意見不一致的,應充分溝通、協商并取得一致;需要進行綜合協調的,由市政府辦公廳負責協調。

四、圍繞提高辦理結果落實率,實行跟蹤督辦制度。

承辦單位要加強建議、提案辦理情況檢查督辦工作和答復后的跟蹤落實工作。對建議、提案所提問題已經解決或基本解決的,應當加強督促檢查,確保解決問題的具體措施和辦法落到實處;對承諾予以解決或納入計劃逐步解決的,要制定跟蹤落實計劃,落實后再次向代表、提案者進行反饋和答復,直至問題解決為止。

市政府辦公廳要對承辦單位的辦理工作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檢查督辦,及時發現和解決問題。

五、圍繞提高辦理工作質量,實行與代表、提案者工作聯系制度。

市政府辦公廳負責省人大代表建議和省政協提案的辦理和答復工作;市政府各承辦單位負責市人大代表建議和市政協提案的辦理和答復工作。市政府辦公廳和各承辦單位要加強與代表、提案者的溝通聯系,采取走訪或座談等形式,了解代表、提案者的意圖,共商解決的辦法。在建議、提案形成答復意見后,原則上要采取見面形式答復代表、提案者。凡代表、提案者對辦理結果不滿意的,承辦單位的主要領導要親自辦理,再次答復。承擔主辦任務在10件以上的承辦單位,每年應由單位領導出面至少召開一次代表、提案者座談會,征求對辦理工作和本單位工作的意見,并將座談會議紀要報市政府辦公廳。

六、圍繞改進和完善辦理工作方式,實行代表、委員評議制度。

每年年底前,市政府辦公廳對當年承辦的建議、提案進行逐件核查,通過座談、電話、信函等形式,征求市人大和市政協有關部門、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對承辦單位辦理工作的意見,并把評議結果作為績效考核、評選先進的重要參考。  七、圍繞抓好辦理任務的落實,實行考核通報制度。

每年91日前,承辦單位要對年度建議、提案辦理工作情況進行書面總結,并報送市政府辦公廳。市政府辦公廳負責對各承辦單位辦理工作進行年度績效考核。對建議、提案辦理工作重視、辦理效率較高、辦理結果理想、代表委員滿意的承辦單位和個人,以市政府名義通報表彰。對存在不重視辦理工作、無故拖延辦理時限、辦理中推諉扯皮或敷衍塞責、答復內容與事實不符、有條件解決的問題而未解決、未兌現答復中所承諾事項等情形的單位和個人,給予通報批評,并限期改正。

 

 

鞍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568          

 

(此件公開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