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各有關單位:
《鞍山市規劃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已經市政府批準,現予印發。
鞍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5年6月18日
鞍山市規劃局主要職責
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根據《中共遼寧省委辦公廳遼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鞍山市市縣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廳秘發〔2014〕29號),設立鞍山市規劃局,正局級建制,為市政府工作部門。
一、主要職責
(一)貫徹落實國家、省、市有關城鄉規劃、測繪管理的法律、法規;研究編制并實施城市規劃;制定全市城鄉規劃和測繪管理的技術標準、規程、規范和辦法。
(二)組織編制和實施城鄉總體規劃、分區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和其他專項規劃,編制市域發展規劃;負責組織編制、修訂、調整及實施行政區域城鎮體系規劃;負責各類規劃編制任務的下達、指導、審批及報批工作。
(三)負責本行政區域的規劃行業管理,監督檢查全市各級規劃主管部門行政執法和各項規劃執行情況;依照規定負責有關行政復議。
(四)負責規劃區內建設項目的選址和規劃成果審查,核發有關證書;負責組織全市重點地區的城市設計,主要街道、濱水地區的景觀設計。
(五)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測繪行業管理,組織編制全市測繪發展規劃,指導建設數字城市和地理信息系統;負責測繪項目登記管理、測繪成果及保密管理、地圖編制出版管理;負責基礎測繪、地籍測繪的規劃和管理;負責測繪產品審查驗收、測量標志的管理;負責測繪行政執法工作;負責規劃區內建設工程項目驗線管理。
(六)組織開展涉及城鄉規劃方面的對外合作交流。
(七)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規劃局設6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機關財務、信息、安全、保密、政務公開等工作。
(二)規劃綜合處。
負責組織編制、修訂、調整行政區域城鎮體系規劃、市域發展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分區規劃、專項規劃、近期建設規劃等;負責編制年度城市規劃計劃;實施規劃行業管理,指導、審批縣(市)區編制的有關規劃;負責建設項目選址;核發公共管理與服務項目《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含臨時建筑);承擔市規劃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三)建設工程規劃管理處。
負責全市重點地區的城市設計、主要街道的街景設計審驗;負責城市建設項目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編制及修訂;向規劃設計單位提供修建性詳細規劃的設計條件,組織審查規劃設計方案;向建筑設計單位提供單體建筑的規劃設計要求,組織審查單體建筑設計方案;參與大型建筑方案審查;核發房地產開發項目《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含臨時建筑)。
(四)管線管理處。
參與建設項目的選址、前期論證和規劃方案的審定工作;負責城市規劃區內管線工程規劃編制;核發城市基礎設施及市政管線類項目《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含臨時建筑);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進行管線配套設計。
(五)測繪管理處。
貫徹執行測繪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負責全市測繪行業管理工作,編制測繪發展規劃,制訂基礎測繪及重大項目計劃;負責各類測繪任務登記、項目和成果驗審,對測繪產品實施質量監督;負責測繪成果提供使用和保密管理工作;負責審定規劃審批項目的放線、驗線、驗槽工作;負責對各種地圖及含有地圖內容的各類出版物審查,對地圖出版物經營主體進行監督檢查;負責行政區域各類永久性測量標志的維修;負責數字城市和地理信息系統的建設和管理。
(六)政策法規處。
組織市規劃領域地方性法規、規章的起草和報批工作;負責信訪工作,辦理行政復議和行政應訴事宜;組織有關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工作;檢查指導全市規劃行政管理部門行政執法工作;負責組織各類建設工程規劃核實工作,依法核發《建設工程規劃核實合格證》。
機關黨委。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的黨群工作;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的機構編制和人事管理等工作;負責機關離退休干部工作,指導所屬單位離退休干部工作。
三、人員編制(略)
四、其他事項
根據工作需要,設立7個派出機構,分別是:市規劃局鐵東區規劃分局、市規劃局鐵西區規劃分局、市規劃局立山區規劃分局、市規劃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規劃分局、市規劃局千山區(湯崗子新城)規劃分局、市規劃局鞍山經濟開發區規劃分局、市規劃局千山風景名勝區規劃分局,各分局局長職數1名(正處級),各分局使用市規劃局機關行政編制。
(一)市規劃局鐵東區、鐵西區、立山區規劃分局。
依據《鞍山市城市總體規劃》,負責編制轄區內相關專項規劃工作;負責轄區工業項目的選址、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的編制工作;負責核發轄區內權限項目的“一書三證”(即項目建設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核實合格證)工作;負責對轄區房地產開發項目控制性詳細規劃、修建性詳細規劃初審工作。
(二)市規劃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規劃分局。
依據《鞍山市城市總體規劃》,負責編制高新區內相關專項規劃工作;負責高新區的工業項目和激光產業園的建設項目的選址、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的編制工作;負責核發高新區內權限項目的“一書三證”(即項目建設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核實合格證)工作;負責對高新區房地產開發項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修建性詳細規劃初審工作。
(三)市規劃局千山區(湯崗子新城)規劃分局。
依據《鞍山市城市總體規劃》,負責編制湯崗子新城內相關專項規劃工作;負責湯崗子新城中央活力區范圍外的建設項目選址、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編制工作;負責核發湯崗子新城內權限項目的“一書三證”(即項目建設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核實合格證)工作。
(四)市規劃局鞍山經濟開發區規劃分局。
依據《鞍山市城市總體規劃》,負責編制經濟開發區內相關專項規劃工作;負責經濟開發區的工業項目和閥門產業園的建設項目的選址、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的編制工作;負責核發鞍山經濟開發區內權限項目的“一書三證”(即項目建設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核實合格證)工作;負責對鞍山經濟開發區房地產開發項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修建性詳細規劃初審工作。
(五)市規劃局千山風景名勝區規劃分局。
依據《鞍山市城市總體規劃》,負責編制千山風景名勝區內相關專項規劃工作;負責核發千山風景名勝區內權限項目的“一書三證”(即項目建設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核實合格證)工作;負責對千山風景名勝區房地產開發項目控制性詳細規劃、修建性詳細規劃初審工作。
五、附則
本規定由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序辦理。
附件:鞍山市規劃局行政審批事項清單
附件
鞍山市規劃局行政審批事項清單
保留的行政許可項目清單
1.建設項目規劃選址審批
2.建設用地規劃許可(含臨時)
3.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含臨時)
4.建設工程規劃核實
5.建設工程施工驗線
6.測繪成果質量檢查驗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