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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政辦發〔2015〕51號
鞍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修訂
鞍山市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各有關單位: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修訂后的《鞍山市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鞍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5年5月25日        

 

(此件公開發布)

 

鞍山市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目錄

1.總則

1.1 編制目的

1.2 編制依據

1.3 適用范圍

1.4 處置原則

1.5 事故分級

2.組織指揮體系

2.1 市指揮部職責及成員單位職責

2.2 市指揮部辦公室及職責

2.3 工作組及職責

3.監測預警、報告與評估

3.1 監測預警

3.2 事故報告

3.3 先期評估

4.應急響應

4.1 響應級別

4.2 響應程序

4.3 響應措施

4.4 響應級別調整及終止

4.5 信息發布

5.后期處置

5.1 善后處置

5.2 獎懲

5.3 總結報告

6.應急保障

6.1 醫療保障

6.2 信息保障

6.3 人員及技術保障

6.4 物資與經費保障

6.5 社會動員保障

6.6 宣傳培訓

6.7 應急演練

7.附則

7.1 預案管理

7.2 名詞術語

7.3 預案實施

7.4 預案解釋

1.總則

1.1 編制目的

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應對運行機制,有效預防、積極應對食品安全事故,高效組織應急處置工作,最大限度地減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公眾身體健康與生命安全,維護正常的社會秩序。

1.2 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國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國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和《遼寧省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制定本預案。

1.3 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鞍山地區的食品安全事故應對處置工作。

1.4 處置原則

堅持以人為本,減少危害;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屬地管理,條塊結合;快速反應,協同應對;居安思危,預防為主;科學評估,依法處置原則。

1.5 事故分級

按照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質、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圍,將食品安全事故分為四級(分級標準詳見附件),即特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級)、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級)、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級)和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級)。

2.組織指揮體系

2.1 市指揮部職責及成員單位職責

鞍山市食品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市指揮部)由市政府常務副市長任總指揮,市政府分管副市長為副總指揮,有關單位主要領導為成員。成員單位根據事故的性質和應急處置工作的需要確定。

市指揮部負責統一領導和指揮較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工作;研究和部署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應急決策;組織發布事故的重要信息;審議批準指揮部辦公室提交的應急處置工作報告;統籌安排應急處置的其他工作。各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實施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同時配合和協助其他部門做好事故應急處置工作。

市委宣傳部(市政府新聞辦):負責組織新聞媒體及時報道市指揮部授權發布的較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引導媒體對食品安全事故進行客觀公正報道,宣傳食品安全有關法律法規,普及食品安全知識。

市監察局:負責對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以及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在食品安全事故以及應急處置工作中失職、瀆職等違紀行為的調查處理。

市信訪局:負責協調處理上訪和突發信訪食品安全事件;督辦信訪過程中的有關食品安全問題處理。

市政府辦公廳(市政府應急辦):負責統一收集、匯總報送市政府的重要信息,及時向市領導報告,向相關部門通報;負責傳達市領導的指示、批示;協助市政府領導做好較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的綜合協調工作。

市經濟和信息化委:負責協助食鹽及相關特定食品工業中食品安全事故調查和應急處置;組織開展食品行業信用體系建設活動,推進食品工業企業誠信體系建設。

市教育局:負責組織學校食品安全風險防控教育;做好學校及幼兒園食品安全管理;協助有關監管部門對在學校發生的食品安全事故進行調查及組織應急處理。

市民委:負責協助有關監管部門對涉及清真食品的食品安全事故原因進行調查,做好相關民族穩定工作。

市公安局:負責指導、協調對食品安全事故中涉嫌犯罪行為的偵查工作;加強對食品安全事故現場的治安管理,有效維護救治秩序、社會治安和交通秩序;配合市食品藥品監管局進行事故調查。

市財政局:負責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等工作所需資金的保障和管理。

市環保局:負責組織指導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環境污染事件的調查處置工作;指導、協調當地政府(含開發區管委會)開展污染處置;對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環境違法行為追究相應責任。

市住房城鄉建設委:負責加強對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風險防控教育;協助對建筑工地食堂及其職責范圍內由于飲水造成的食品安全事故調查處理;配合市食品藥品監管局進行事故定性調查。

市綜合執法局:配合相關執法部門對未經審批占道經營的食品攤販食品安全事故中違法行為調查處理;配合市食品藥品監管局對占道經營的食品攤販食品安全事故進行事故定性調查。

市交通委:負責協助提供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過程中的道路、水路交通運力保障。

市農委:負責組織對種植業食用農產品生產環節質量安全事故中違法行為的調查處理,并依法采取必要的應急處置措施;負責組織開展食用農產品相關檢測和風險監測評估,提出相關評估結論;負責水產品生產環節、畜牧業食用畜產品生產、畜禽屠宰、生鮮乳生產收購、地方儲備糧油質量安全等環節食品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和相關檢測及風險監測評估等工作;配合市食品藥品監管局進行事故定性調查。

市服務業委:負責協調相關部門組織好食品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所需生活必需品的調配供應。

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負責組織協調廣播電臺、電視臺發布食品安全事故工作動態。

市衛生計生委:負責組織開展事故流行病學調查;組織醫療救治,組織開展食品安全風險監測;配合市食品藥品監管局進行事故定性調查。

市外辦:負責食品安全事故的涉外事務,必要時協助職能部門向相關國際組織、駐遼寧外國機構通報情況,接待國際組織考察等方面工作。

市臺辦:負責食品安全事故的涉臺事務,協調職能部門處理應急事件,掌握對臺宣傳口徑,必要時,通過海協會向臺灣有關部門及時通報情況,協調有關部門共同做好因應急事故涉臺事件來鞍山的臺灣團體及個人的接待工作。

市旅游發展委:負責協助有關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對涉及旅游的食品安全事故進行應急處理。

市工商局:負責查處食品違法廣告;配合市食品藥品監管局進行事故定性調查。

市質監局:負責對食品相關產品生產加工環節引發食品安全事故調查處理和相關技術鑒定等工作,并依法采取必要的應急處置措施;配合市食品藥品監管局進行事故定性調查。

市食品藥品監管局:負責食品生產經營使用環節發生的食品安全事故中違法行為的現場調查處理,并依法采取必要的應急處置措施;負責制定對外口徑并發布食品安全事故處置信息;指導一般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工作;負責牽頭組織開展事故定性調查和責任認定。

市林業局:負責森林食品生產環節食品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和相關技術鑒定及風險監測評估等工作;配合市食品藥品監管局進行事故定性調查。

鞍山出入境檢驗檢疫局:負責進出口食品造成的食品安全事故調查處理和相關技術鑒定等工作;配合市食品藥品監管局進行事故定性調查。

鞍山海關:負責進出口食品監管,向有關部門通報造成的食品安全事故食品的進出口情況;依法對該類食品采取扣留、實施退貨或移交相關部門處置的措施;配合市食品藥品監管局進行事故定性調查。

鞍山軍分區:負責食品安全事故救治物品集散點等重要目標的警戒,參加營救轉移工作,協助加強特殊情況下的治安管理和安全保衛工作。

沈陽鐵路局鞍山車務段:負責落實鐵路運營食品安全監管與隱患排查;負責組織指導鐵路運營食品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置;負責提供事故應急處置過程中的鐵道運輸保障。

鞍山機場:負責組織指導航空運營中食品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置,協助提供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過程中的民用航空運輸保障。

2.2 市指揮部辦公室及職責

市指揮部辦公室設在市政府食安辦,主任由市食安辦主任(市食品藥品監管局局長)兼任,副主任由市食品藥品監管局分管領導擔任,成員由各部門相關處室負責人組成。

市指揮部辦公室承擔指揮部的日常工作。主要負責貫徹落實市指揮部的各項部署,組織實施事故應急處置工作;檢查督促相關地區和部門做好各項應急處置工作,及時有效控制事故,防止事態擴大;研究協調解決事故應急處理工作中的具體問題;向市委、市政府、指揮部及成員單位報告、通報應急處置的工作情況;組織信息發布,必要時接受媒體專訪。市指揮部辦公室建立會商、發文、信息發布和督查等制度,確保快速反應、高效處置;完成指揮部交辦的其他任務。

2.3 工作組及職責

根據事故處置需要,市指揮部可組成若干工作組,分別開展相關工作。各工作組在市指揮部的統一指揮下開展工作,并隨時向指揮部辦公室報告工作開展情況。

(1)事故調查組

由市食品藥品監管局牽頭,會同市衛生計生委、市公安局、市監察局及相關監管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負責調查事故發生原因,評估事故影響,盡快查明致病原因,作出調查結論,提出事故防范意見;對涉嫌犯罪的,由市公安局負責立案偵辦,查清事實,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監管部門及其他工作人員的失職、瀆職等行為,市監察局進行調查,并追究責任。根據實際需要,事故調查組可以設置在事故發生地或派出工作組赴現場開展事故調查。

(2)危害控制組

由事故發生環節的具體監管職能部門牽頭,會同相關監管部門監督、指導事故發生地縣(市)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職能部門召回、下架、封存有關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及食品相關產品,嚴格控制流通渠道,防止危害蔓延擴大。(3)醫療救治組

由市衛生計生委負責,結合事故調查組的調查情況,制定最佳救治方案,指導事故發生地縣(市)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衛生計生部門對健康受到危害的人員進行醫療救治。

(4)檢測評估組

由市食品藥品監管局牽頭,會同有關監管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組織檢測評估,確定食品安全技術檢驗檢測機構,提出檢測方案和要求。組織實施相關檢測,綜合分析各方檢測數據,查找事故原因和評估事故發展趨勢,預測事故后果,為制定現場搶救方案和采取控制措施提供參考。檢測評估結果要及時報告指揮部辦公室。5)維護穩定組

由市公安局牽頭,指導事故發生地縣(市)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公安機關加強治安管理,積極化解因事故造成的矛盾糾紛,維護社會穩定。

(6)新聞宣傳組

由市委宣傳部(市政府新聞辦)會同市食品藥品監管局等部門組織做好事故處置宣傳報道和輿論引導,并配合相關部門做好信息發布工作。

(7)專家評估組

市食品藥品監管局牽頭成立由有關方面專家組成的專家評估組,負責對事故進行分析評估,為應急響應的調整和解除以及應急處置工作提供決策建議,必要時參與應急處置。

(8)其他工作組

如事故涉及國外或港澳臺,成立涉外組或港澳臺組,由市外辦(僑辦)、市臺辦協調處理相關事宜;如事故涉及較大范圍的經濟賠償問題,可單設民事賠償組,負責指導事故發生地縣(市)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做好相關善后工作。

3.監測預警、報告與評估

3.1 監測預警

由市指揮部辦公室牽頭建立統一的全市食品安全事故監測、網絡直報體系,設立全市統一的“12331”舉報電話,完善各成員單位間信息溝通平臺,實現互聯互通和資源共享。同時,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評估體系,全面排查食品安全隱患,及時掌握食品安全狀況,發布食品安全事故監測預警信息,加強食品安全事故防范。有關監管部門發現食品安全隱患或問題,依法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并及時通報市食品藥品監管局。新聞媒體要按有關要求及時準確播報和轉發市食品藥品監管局發布的食品安全預警信息。

3.2 事故報告

3.2.1 事故信息來源

(1)食品安全事故發生單位與引發食品安全事故食品的生產經營單位報告的信息;

(2)醫療機構報告的信息;

(3)食品安全相關技術機構監測和分析結果;

(4)經核實的公眾舉報信息;

(5)經核實的媒體披露與報道信息;

(6)國家及其他省、直轄市、自治區等地區和有關部門通報我市的信息;

(7)其他渠道獲得的食品安全事故信息。

3.2.2 信息報告范圍

向市級上報的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包括:

(1)一般及以上級別食品安全事故;

(2)涉及在學校或托幼機構有關人員、外籍人員、全國性或區域性重要活動期間有關人員的一般級別食品安全事故;

(3)發生或可能發生有社會影響的食品安全事件;

(4)生產、銷售假冒偽劣食品,并可能或已經在社會上造成較大危害的事件;

(5)認定其他需要緊急上報的食品安全事故信息。

在每月3日前,各縣(市)區、各開發區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將上月本級食品安全事故統計結果和處置結案報告上報市食品藥品監管局。

3.2.3 報告主體和時限

(1)食品生產經營者發現其生產經營的食品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眾健康損害的情況和信息,應當立即向所在地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報告。

(2)事故發生單位和接收病人進行治療的單位應當立即向事故發生地縣(市)區、開發區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衛生計生部門報告。接到報告的衛生計生部門,應當在1小時內通報同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接到報告的縣(市)區、開發區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當在1小時內報告本級政府、管委會和上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

(3)食品安全相關技術機構、有關社會團體及個人發現食品安全事故相關情況,應當及時向所在地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報告或舉報。

(4)農委、林業、質量監督等部門在日常監管中發現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有關食品安全事故的舉報,應當立即向市食品藥品監管局通報。

(5)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接到報告的縣(市)區、開發區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當立即向本級政府、管委會和市食品藥品監管局報告;接到報告的縣(市)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和市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當立即向市政府報告。

3.2.4 報告內容

食品生產經營者、醫療、技術機構、社會團體和個人報告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時,應當包括事故發生時間、地點和危害人數等基本情況。

有關部門報告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時,應當包括事故發生單位(名稱、基本概況)、時間、地點、危害程度、救治單位、事故簡要經過、已采取措施、事故報告單位信息(含報告時間、報告單位聯系人員及聯系方式)等內容;并隨時報告工作進展。

3.3 先期評估

3.3.1 食品安全事件發生后,食品藥品監管部門依法組織開展事故先期分析評估,初步判定是否為食品安全事故,核定事故級別,向同級政府、管委會提出響應建議。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向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提供相關信息和資料。

3.3.2 評估內容包括:

(1)污染食品可能導致的健康損害及所涉及的范圍,是否已造成健康損害后果及嚴重程度;(2)事故的影響范圍及嚴重程度;

(3)事故發展蔓延趨勢。

4.應急響應

4.1 響應級別

按照食品安全事故分級標準,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響應由低到高依次對應為Ⅳ級、Ⅲ級、Ⅱ級和Ⅰ級四個響應等級。

4.2 響應程序

核定為一般級別食品安全事故時,由事故所在縣(市)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啟動Ⅳ級響應,組織成立應急處置指揮機構,統一組織開展本行政區域事故應急處置工作,向市政府和市食品藥品監管局報告情況。

核定為較大級別食品安全事故時,由市政府啟動Ⅲ級響應,成立應急處置指揮機構,統一組織開展本行政區域事故應急處置工作,向省政府和省食品藥品監管局報告情況。

核定為重大級別食品安全事故時,由省食品藥品監管局向省政府提出啟動Ⅱ級響應的建議,經省政府批準后,成立省指揮部,統一領導和指揮事故應急處置工作,并向國務院及有關部門報告情況。

核定為特別重大級別食品安全事故時,由省指揮部向國家提出啟動Ⅰ級響應的建議,經省政府同意后報請國務院有關部門批準啟動。

食品安全事故發生后,市食品藥品監管局根據處置需要可派出工作組赴現場指導、協助事故應急處置工作。

4.3 響應措施

事故發生后,指揮部根據事故性質、特點和危害程度,立即組織有關部門,依照有關規定采取下列應急處置措施,以最大限度減輕事故危害:

(1)對事故發生現場做好保護工作。

(2)衛生計生部門有效利用醫療資源,組織醫療機構做好食品安全事故患者的救治工作。(3)食品安全有關監管部門應當依法強制性就地或異地封存事故相關食品及原料和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開展現場調查。待查明導致食品安全事故的原因后,責令食品生產經營者徹底清洗消毒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消除污染。檢驗后確認未被污染的應當予以解封。

(4)衛生計生部門及時組織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對事故現場進行衛生處理,并對食品安全事故有關的因素開展流行病學調查,有關部門應當予以協助。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向同級食品藥品監管、衛生計生部門提交流行病學調查報告。

(5)對干擾、阻撓事故調查和破壞、銷毀抽樣樣品的行為,公安機關進行干預并強制抽樣。對涉嫌犯罪的,公安機關及時介入,開展相關違法犯罪行為偵破工作。

(6)指揮部組織專家組對事故人員健康危害和救治情況、檢驗檢測數據、流行病學和現場調查結果、次生與衍生事故隱患進行綜合分析和評估,確定事故性質,研討控制措施,分析事故發展趨勢、預測事故后果,提出決策建議。

(7)對確認受到有毒有害物質污染的相關食品及原料,食品安全有關監管部門應當依法責令生產經營者召回、停止經營及進出口并銷毀。

(8)根據事故發展態勢,向事故可能蔓延到的當地政府、管委會通報信息,提醒做好應對準備。事故可能影響到國(境)外時,及時報告,并協調外事等有關涉外部門做好相關通報準備工作。

(9)有關部門做好輿情監測和輿情預判,根據事故性質組織專家開展食品安全專項咨詢服務及宣傳教育活動,讓群眾及時了解事件真相,消除不必要恐慌,確保社會穩定。

4.4 響應級別調整及終止

在食品安全事故處置過程中,要遵循事故發生發展的客觀規律,結合實際情況和防控工作需要,根據評估結果及時調整應急響應級別,直至響應終止。

4.4.1 響應級別調整及終止條件

(1)級別降低

事故危害得到有效控制,且經研判認為事故危害降低到原級別評估標準以下或無進一步擴散趨勢的,可降低應急響應級別。

(2)級別提升

當事故進一步加重,影響和危害擴大,并有蔓延趨勢,情況復雜難以控制時,應當及時提升響應級別。

當學校托幼機構、涉外、全國性或區域性重要活動期間發生一般級別食品安全事故時,可相應提高響應級別,加大應急處置力度,確保迅速、有效控制食品安全事故,維護社會穩定。

(3)響應終止

當食品安全事故得到控制,并達到以下兩項要求,經分析評估認為可解除響應的,應當及時終止響應:

①食品安全事故傷病員全部得到救治,原患者病情穩定24小時以上,且無新的急性病癥患者出現,食源性感染性疾病在末例患者治愈后,經過最長潛伏期無新病例出現;

②現場、受污染食品得以有效控制,食品與環境污染得到有效清理并符合相關標準,次生、衍生事故患者消除。

4.4.2 響應級別調整及終止程序

指揮部辦公室組織專家組進行分析評估論證,評估認為符合級別調整條件的,指揮部辦公室提出調整應急響應級別建議,報市政府批準后實施;應急響應級別調整后,事故相關的縣(市)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應當結合調整后級別采取相應措施。評估認為符合響應終止條件時,市指揮部辦公室提出終止響應建議,報市政府批準后實施。

市政府有關部門應根據縣(市)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有關部門的請求,及時組織專家組為食品安全事故響應級別調整和終止的分析論證提供技術支持與指導。

4.5 信息發布

信息發布由指揮部辦公室統一組織,按照應急處置需要采取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新聞通稿等多種形式向社會發布,做好宣傳報道和輿論引導。

5.后期處置

5.1 善后處置

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處置包括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響應結束時對相關人員進行安置,對動用社會力量或企業、個人物資進行歸還、補償;對應急及醫療機構墊付費用、事故受害者后續治療費用及時支付,對應急抽樣及檢驗費用及時撥付;對污染物進行收集、清理與無害化處理;涉外和涉港澳臺的有關善后處置工作按有關規定辦理。

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責任單位和責任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受害人給予賠償,承擔受害人救治及后續治療保障等所需全部費用。

各縣(市)區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和有關部門要積極穩妥、深入細致地做好善后處置工作,盡快妥善安置、慰問受害和受影響人員,組織保險機構及時開展應急救援人員保險受理和受損人員保險理賠工作,消除事故影響,恢復正常秩序,并完善相關政策,促進行業健康發展。

5.2 獎懲

對在食品安全事故應急管理和處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先進集體和個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對遲報、謊報、瞞報和漏報食品安全事故重要情況或者應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職、瀆職行為的,依法追究有關責任單位或責任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3 總結報告

食品安全事故善后處置工作結束后,市食品藥品監管局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及時對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工作進行總結,分析事故原因和影響因素,評估應急處置工作開展情況和效果,提出對類似事故的防范和處置建議,及時向市政府報告,并抄送市有關部門和省食品藥品監管局。

6.應急保障

6.1醫療保障

衛生計生部門建立快速便捷、高效救治、功能完善的醫療救治體系,確定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醫療救治機構,建立快速醫療救治綠色通道,確保在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人員傷害時迅速開展醫療救治。

6.2 信息保障

市指揮部辦公室會同市政府有關部門建立全市統一的食品安全信息網絡共享平臺,包括食品安全監測(輿情監測、監督抽檢和風險監測)信息共享系統、食品安全輿情監測系統、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直報系統等內容。

各有關部門應當設立信息互通互報值守電話,暢通信息通報渠道,確保食品安全事故相關信息的采集溝通和有效利用,及時應對處置食品安全事故。

6.3 人員及技術保障

各有關部門要結合本部門職責加強應急處置力量配備,加強食品安全事故監測、預警、預防和應急處置等技術研發,促進交流與合作,提高快速應對能力和技術水平,為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提供技術保障。

各級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建立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隊伍,加強應急處置能力建設,提高快速應對能力和技術水平。專業技術和科研機構要提升快速檢驗檢測能力,建立快速檢驗綠色通道,及時準確提供技術數據。強化專家隊伍建設,為事故核實、級別核定、事故隱患預警及應急響應等工作提供技術保障。

6.4 物資與經費保障

各縣(市)區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和有關部門應保障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所需設施、設備和物資的儲備、補充更新與調用;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應急抽樣及檢驗等經費應當列入年度財政預算,保障應急工作經費。

6.5 社會動員保障

根據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的需要,各縣(市)區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和有關部門可以動員和組織社會力量協助參與應急處置,必要時依法征用企業及個人物資、設備、設施。

6.6 宣教培訓

各縣(市)區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有關部門和專業技術機構結合本預案和日常工作,加強對食品安全監管和專業技術人員、食品生產經營者及廣大消費者的食品安全知識宣傳、教育與培訓,促進專業人員掌握食品安全相關工作技能,增強食品生產經營者的主體責任意識,提高消費者的風險意識和防范能力。

6.7 應急演練

各縣(市)區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和有關部門按照本預案要求,每2年至少要組織開展一次針對食品安全突發事件的應急演練,檢驗和強化應急準備和應急響應能力,并對演練進行總結評估,完善應急預案。

7.附則

7.1 預案管理

各縣(市)區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制定本級的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并報市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備案。

市政府有關部門按照本預案職責分工,制定本部門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報市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和上級主管部門備案。

各縣(市)區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和有關部門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對食品安全事故分級應與本預案保持一致。

當與食品安全事故處置有關的法律法規被修訂、部門職責或應急資源發生變化、應急預案在演練和實施過程中出現新情況或新問題時,要結合實際及時修訂完善預案。

7.2 名詞術語

食品:是指各種供人食用或者飲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傳統既是食品又是藥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療為目的的物品。

食品安全:是指食品無毒、無害,符合應當有的營養要求,對人體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亞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食源性疾病:是指食品中致病因素進入人體引起的感染性、中毒性等疾病。

食物中毒:是指食用了被有毒有害物質污染的食品或者食用了含有毒有害物質的食品后出現的急性、亞急性疾病。

食品安全事故:是指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對人體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

7.3 預案實施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施行,《鞍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鞍山市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的通知》(鞍政辦發〔2012〕78號)文件同時廢止。

7.4 預案解釋

本預案由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附件:食品安全事故分級、響應標準(略)

 

鞍政辦發〔2015〕51號
【已廢止】鞍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修訂鞍山市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各有關單位: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修訂后的《鞍山市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鞍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5年5月25日        

 

(此件公開發布)

 

鞍山市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目錄

1.總則

1.1 編制目的

1.2 編制依據

1.3 適用范圍

1.4 處置原則

1.5 事故分級

2.組織指揮體系

2.1 市指揮部職責及成員單位職責

2.2 市指揮部辦公室及職責

2.3 工作組及職責

3.監測預警、報告與評估

3.1 監測預警

3.2 事故報告

3.3 先期評估

4.應急響應

4.1 響應級別

4.2 響應程序

4.3 響應措施

4.4 響應級別調整及終止

4.5 信息發布

5.后期處置

5.1 善后處置

5.2 獎懲

5.3 總結報告

6.應急保障

6.1 醫療保障

6.2 信息保障

6.3 人員及技術保障

6.4 物資與經費保障

6.5 社會動員保障

6.6 宣傳培訓

6.7 應急演練

7.附則

7.1 預案管理

7.2 名詞術語

7.3 預案實施

7.4 預案解釋

1.總則

1.1 編制目的

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應對運行機制,有效預防、積極應對食品安全事故,高效組織應急處置工作,最大限度地減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公眾身體健康與生命安全,維護正常的社會秩序。

1.2 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國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國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和《遼寧省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制定本預案。

1.3 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鞍山地區的食品安全事故應對處置工作。

1.4 處置原則

堅持以人為本,減少危害;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屬地管理,條塊結合;快速反應,協同應對;居安思危,預防為主;科學評估,依法處置原則。

1.5 事故分級

按照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質、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圍,將食品安全事故分為四級(分級標準詳見附件),即特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級)、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級)、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級)和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級)。

2.組織指揮體系

2.1 市指揮部職責及成員單位職責

鞍山市食品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市指揮部)由市政府常務副市長任總指揮,市政府分管副市長為副總指揮,有關單位主要領導為成員。成員單位根據事故的性質和應急處置工作的需要確定。

市指揮部負責統一領導和指揮較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工作;研究和部署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應急決策;組織發布事故的重要信息;審議批準指揮部辦公室提交的應急處置工作報告;統籌安排應急處置的其他工作。各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實施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同時配合和協助其他部門做好事故應急處置工作。

市委宣傳部(市政府新聞辦):負責組織新聞媒體及時報道市指揮部授權發布的較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引導媒體對食品安全事故進行客觀公正報道,宣傳食品安全有關法律法規,普及食品安全知識。

市監察局:負責對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以及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在食品安全事故以及應急處置工作中失職、瀆職等違紀行為的調查處理。

市信訪局:負責協調處理上訪和突發信訪食品安全事件;督辦信訪過程中的有關食品安全問題處理。

市政府辦公廳(市政府應急辦):負責統一收集、匯總報送市政府的重要信息,及時向市領導報告,向相關部門通報;負責傳達市領導的指示、批示;協助市政府領導做好較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的綜合協調工作。

市經濟和信息化委:負責協助食鹽及相關特定食品工業中食品安全事故調查和應急處置;組織開展食品行業信用體系建設活動,推進食品工業企業誠信體系建設。

市教育局:負責組織學校食品安全風險防控教育;做好學校及幼兒園食品安全管理;協助有關監管部門對在學校發生的食品安全事故進行調查及組織應急處理。

市民委:負責協助有關監管部門對涉及清真食品的食品安全事故原因進行調查,做好相關民族穩定工作。

市公安局:負責指導、協調對食品安全事故中涉嫌犯罪行為的偵查工作;加強對食品安全事故現場的治安管理,有效維護救治秩序、社會治安和交通秩序;配合市食品藥品監管局進行事故調查。

市財政局:負責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等工作所需資金的保障和管理。

市環保局:負責組織指導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環境污染事件的調查處置工作;指導、協調當地政府(含開發區管委會)開展污染處置;對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環境違法行為追究相應責任。

市住房城鄉建設委:負責加強對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風險防控教育;協助對建筑工地食堂及其職責范圍內由于飲水造成的食品安全事故調查處理;配合市食品藥品監管局進行事故定性調查。

市綜合執法局:配合相關執法部門對未經審批占道經營的食品攤販食品安全事故中違法行為調查處理;配合市食品藥品監管局對占道經營的食品攤販食品安全事故進行事故定性調查。

市交通委:負責協助提供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過程中的道路、水路交通運力保障。

市農委:負責組織對種植業食用農產品生產環節質量安全事故中違法行為的調查處理,并依法采取必要的應急處置措施;負責組織開展食用農產品相關檢測和風險監測評估,提出相關評估結論;負責水產品生產環節、畜牧業食用畜產品生產、畜禽屠宰、生鮮乳生產收購、地方儲備糧油質量安全等環節食品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和相關檢測及風險監測評估等工作;配合市食品藥品監管局進行事故定性調查。

市服務業委:負責協調相關部門組織好食品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所需生活必需品的調配供應。

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負責組織協調廣播電臺、電視臺發布食品安全事故工作動態。

市衛生計生委:負責組織開展事故流行病學調查;組織醫療救治,組織開展食品安全風險監測;配合市食品藥品監管局進行事故定性調查。

市外辦:負責食品安全事故的涉外事務,必要時協助職能部門向相關國際組織、駐遼寧外國機構通報情況,接待國際組織考察等方面工作。

市臺辦:負責食品安全事故的涉臺事務,協調職能部門處理應急事件,掌握對臺宣傳口徑,必要時,通過海協會向臺灣有關部門及時通報情況,協調有關部門共同做好因應急事故涉臺事件來鞍山的臺灣團體及個人的接待工作。

市旅游發展委:負責協助有關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對涉及旅游的食品安全事故進行應急處理。

市工商局:負責查處食品違法廣告;配合市食品藥品監管局進行事故定性調查。

市質監局:負責對食品相關產品生產加工環節引發食品安全事故調查處理和相關技術鑒定等工作,并依法采取必要的應急處置措施;配合市食品藥品監管局進行事故定性調查。

市食品藥品監管局:負責食品生產經營使用環節發生的食品安全事故中違法行為的現場調查處理,并依法采取必要的應急處置措施;負責制定對外口徑并發布食品安全事故處置信息;指導一般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工作;負責牽頭組織開展事故定性調查和責任認定。

市林業局:負責森林食品生產環節食品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和相關技術鑒定及風險監測評估等工作;配合市食品藥品監管局進行事故定性調查。

鞍山出入境檢驗檢疫局:負責進出口食品造成的食品安全事故調查處理和相關技術鑒定等工作;配合市食品藥品監管局進行事故定性調查。

鞍山海關:負責進出口食品監管,向有關部門通報造成的食品安全事故食品的進出口情況;依法對該類食品采取扣留、實施退貨或移交相關部門處置的措施;配合市食品藥品監管局進行事故定性調查。

鞍山軍分區:負責食品安全事故救治物品集散點等重要目標的警戒,參加營救轉移工作,協助加強特殊情況下的治安管理和安全保衛工作。

沈陽鐵路局鞍山車務段:負責落實鐵路運營食品安全監管與隱患排查;負責組織指導鐵路運營食品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置;負責提供事故應急處置過程中的鐵道運輸保障。

鞍山機場:負責組織指導航空運營中食品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置,協助提供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過程中的民用航空運輸保障。

2.2 市指揮部辦公室及職責

市指揮部辦公室設在市政府食安辦,主任由市食安辦主任(市食品藥品監管局局長)兼任,副主任由市食品藥品監管局分管領導擔任,成員由各部門相關處室負責人組成。

市指揮部辦公室承擔指揮部的日常工作。主要負責貫徹落實市指揮部的各項部署,組織實施事故應急處置工作;檢查督促相關地區和部門做好各項應急處置工作,及時有效控制事故,防止事態擴大;研究協調解決事故應急處理工作中的具體問題;向市委、市政府、指揮部及成員單位報告、通報應急處置的工作情況;組織信息發布,必要時接受媒體專訪。市指揮部辦公室建立會商、發文、信息發布和督查等制度,確保快速反應、高效處置;完成指揮部交辦的其他任務。

2.3 工作組及職責

根據事故處置需要,市指揮部可組成若干工作組,分別開展相關工作。各工作組在市指揮部的統一指揮下開展工作,并隨時向指揮部辦公室報告工作開展情況。

(1)事故調查組

由市食品藥品監管局牽頭,會同市衛生計生委、市公安局、市監察局及相關監管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負責調查事故發生原因,評估事故影響,盡快查明致病原因,作出調查結論,提出事故防范意見;對涉嫌犯罪的,由市公安局負責立案偵辦,查清事實,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監管部門及其他工作人員的失職、瀆職等行為,市監察局進行調查,并追究責任。根據實際需要,事故調查組可以設置在事故發生地或派出工作組赴現場開展事故調查。

(2)危害控制組

由事故發生環節的具體監管職能部門牽頭,會同相關監管部門監督、指導事故發生地縣(市)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職能部門召回、下架、封存有關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及食品相關產品,嚴格控制流通渠道,防止危害蔓延擴大。(3)醫療救治組

由市衛生計生委負責,結合事故調查組的調查情況,制定最佳救治方案,指導事故發生地縣(市)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衛生計生部門對健康受到危害的人員進行醫療救治。

(4)檢測評估組

由市食品藥品監管局牽頭,會同有關監管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組織檢測評估,確定食品安全技術檢驗檢測機構,提出檢測方案和要求。組織實施相關檢測,綜合分析各方檢測數據,查找事故原因和評估事故發展趨勢,預測事故后果,為制定現場搶救方案和采取控制措施提供參考。檢測評估結果要及時報告指揮部辦公室。5)維護穩定組

由市公安局牽頭,指導事故發生地縣(市)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公安機關加強治安管理,積極化解因事故造成的矛盾糾紛,維護社會穩定。

(6)新聞宣傳組

由市委宣傳部(市政府新聞辦)會同市食品藥品監管局等部門組織做好事故處置宣傳報道和輿論引導,并配合相關部門做好信息發布工作。

(7)專家評估組

市食品藥品監管局牽頭成立由有關方面專家組成的專家評估組,負責對事故進行分析評估,為應急響應的調整和解除以及應急處置工作提供決策建議,必要時參與應急處置。

(8)其他工作組

如事故涉及國外或港澳臺,成立涉外組或港澳臺組,由市外辦(僑辦)、市臺辦協調處理相關事宜;如事故涉及較大范圍的經濟賠償問題,可單設民事賠償組,負責指導事故發生地縣(市)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做好相關善后工作。

3.監測預警、報告與評估

3.1 監測預警

由市指揮部辦公室牽頭建立統一的全市食品安全事故監測、網絡直報體系,設立全市統一的“12331”舉報電話,完善各成員單位間信息溝通平臺,實現互聯互通和資源共享。同時,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評估體系,全面排查食品安全隱患,及時掌握食品安全狀況,發布食品安全事故監測預警信息,加強食品安全事故防范。有關監管部門發現食品安全隱患或問題,依法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并及時通報市食品藥品監管局。新聞媒體要按有關要求及時準確播報和轉發市食品藥品監管局發布的食品安全預警信息。

3.2 事故報告

3.2.1 事故信息來源

(1)食品安全事故發生單位與引發食品安全事故食品的生產經營單位報告的信息;

(2)醫療機構報告的信息;

(3)食品安全相關技術機構監測和分析結果;

(4)經核實的公眾舉報信息;

(5)經核實的媒體披露與報道信息;

(6)國家及其他省、直轄市、自治區等地區和有關部門通報我市的信息;

(7)其他渠道獲得的食品安全事故信息。

3.2.2 信息報告范圍

向市級上報的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包括:

(1)一般及以上級別食品安全事故;

(2)涉及在學校或托幼機構有關人員、外籍人員、全國性或區域性重要活動期間有關人員的一般級別食品安全事故;

(3)發生或可能發生有社會影響的食品安全事件;

(4)生產、銷售假冒偽劣食品,并可能或已經在社會上造成較大危害的事件;

(5)認定其他需要緊急上報的食品安全事故信息。

在每月3日前,各縣(市)區、各開發區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將上月本級食品安全事故統計結果和處置結案報告上報市食品藥品監管局。

3.2.3 報告主體和時限

(1)食品生產經營者發現其生產經營的食品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眾健康損害的情況和信息,應當立即向所在地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報告。

(2)事故發生單位和接收病人進行治療的單位應當立即向事故發生地縣(市)區、開發區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衛生計生部門報告。接到報告的衛生計生部門,應當在1小時內通報同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接到報告的縣(市)區、開發區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當在1小時內報告本級政府、管委會和上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

(3)食品安全相關技術機構、有關社會團體及個人發現食品安全事故相關情況,應當及時向所在地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報告或舉報。

(4)農委、林業、質量監督等部門在日常監管中發現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有關食品安全事故的舉報,應當立即向市食品藥品監管局通報。

(5)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接到報告的縣(市)區、開發區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當立即向本級政府、管委會和市食品藥品監管局報告;接到報告的縣(市)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和市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當立即向市政府報告。

3.2.4 報告內容

食品生產經營者、醫療、技術機構、社會團體和個人報告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時,應當包括事故發生時間、地點和危害人數等基本情況。

有關部門報告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時,應當包括事故發生單位(名稱、基本概況)、時間、地點、危害程度、救治單位、事故簡要經過、已采取措施、事故報告單位信息(含報告時間、報告單位聯系人員及聯系方式)等內容;并隨時報告工作進展。

3.3 先期評估

3.3.1 食品安全事件發生后,食品藥品監管部門依法組織開展事故先期分析評估,初步判定是否為食品安全事故,核定事故級別,向同級政府、管委會提出響應建議。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向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提供相關信息和資料。

3.3.2 評估內容包括:

(1)污染食品可能導致的健康損害及所涉及的范圍,是否已造成健康損害后果及嚴重程度;(2)事故的影響范圍及嚴重程度;

(3)事故發展蔓延趨勢。

4.應急響應

4.1 響應級別

按照食品安全事故分級標準,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響應由低到高依次對應為Ⅳ級、Ⅲ級、Ⅱ級和Ⅰ級四個響應等級。

4.2 響應程序

核定為一般級別食品安全事故時,由事故所在縣(市)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啟動Ⅳ級響應,組織成立應急處置指揮機構,統一組織開展本行政區域事故應急處置工作,向市政府和市食品藥品監管局報告情況。

核定為較大級別食品安全事故時,由市政府啟動Ⅲ級響應,成立應急處置指揮機構,統一組織開展本行政區域事故應急處置工作,向省政府和省食品藥品監管局報告情況。

核定為重大級別食品安全事故時,由省食品藥品監管局向省政府提出啟動Ⅱ級響應的建議,經省政府批準后,成立省指揮部,統一領導和指揮事故應急處置工作,并向國務院及有關部門報告情況。

核定為特別重大級別食品安全事故時,由省指揮部向國家提出啟動Ⅰ級響應的建議,經省政府同意后報請國務院有關部門批準啟動。

食品安全事故發生后,市食品藥品監管局根據處置需要可派出工作組赴現場指導、協助事故應急處置工作。

4.3 響應措施

事故發生后,指揮部根據事故性質、特點和危害程度,立即組織有關部門,依照有關規定采取下列應急處置措施,以最大限度減輕事故危害:

(1)對事故發生現場做好保護工作。

(2)衛生計生部門有效利用醫療資源,組織醫療機構做好食品安全事故患者的救治工作。(3)食品安全有關監管部門應當依法強制性就地或異地封存事故相關食品及原料和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開展現場調查。待查明導致食品安全事故的原因后,責令食品生產經營者徹底清洗消毒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消除污染。檢驗后確認未被污染的應當予以解封。

(4)衛生計生部門及時組織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對事故現場進行衛生處理,并對食品安全事故有關的因素開展流行病學調查,有關部門應當予以協助。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向同級食品藥品監管、衛生計生部門提交流行病學調查報告。

(5)對干擾、阻撓事故調查和破壞、銷毀抽樣樣品的行為,公安機關進行干預并強制抽樣。對涉嫌犯罪的,公安機關及時介入,開展相關違法犯罪行為偵破工作。

(6)指揮部組織專家組對事故人員健康危害和救治情況、檢驗檢測數據、流行病學和現場調查結果、次生與衍生事故隱患進行綜合分析和評估,確定事故性質,研討控制措施,分析事故發展趨勢、預測事故后果,提出決策建議。

(7)對確認受到有毒有害物質污染的相關食品及原料,食品安全有關監管部門應當依法責令生產經營者召回、停止經營及進出口并銷毀。

(8)根據事故發展態勢,向事故可能蔓延到的當地政府、管委會通報信息,提醒做好應對準備。事故可能影響到國(境)外時,及時報告,并協調外事等有關涉外部門做好相關通報準備工作。

(9)有關部門做好輿情監測和輿情預判,根據事故性質組織專家開展食品安全專項咨詢服務及宣傳教育活動,讓群眾及時了解事件真相,消除不必要恐慌,確保社會穩定。

4.4 響應級別調整及終止

在食品安全事故處置過程中,要遵循事故發生發展的客觀規律,結合實際情況和防控工作需要,根據評估結果及時調整應急響應級別,直至響應終止。

4.4.1 響應級別調整及終止條件

(1)級別降低

事故危害得到有效控制,且經研判認為事故危害降低到原級別評估標準以下或無進一步擴散趨勢的,可降低應急響應級別。

(2)級別提升

當事故進一步加重,影響和危害擴大,并有蔓延趨勢,情況復雜難以控制時,應當及時提升響應級別。

當學校托幼機構、涉外、全國性或區域性重要活動期間發生一般級別食品安全事故時,可相應提高響應級別,加大應急處置力度,確保迅速、有效控制食品安全事故,維護社會穩定。

(3)響應終止

當食品安全事故得到控制,并達到以下兩項要求,經分析評估認為可解除響應的,應當及時終止響應:

①食品安全事故傷病員全部得到救治,原患者病情穩定24小時以上,且無新的急性病癥患者出現,食源性感染性疾病在末例患者治愈后,經過最長潛伏期無新病例出現;

②現場、受污染食品得以有效控制,食品與環境污染得到有效清理并符合相關標準,次生、衍生事故患者消除。

4.4.2 響應級別調整及終止程序

指揮部辦公室組織專家組進行分析評估論證,評估認為符合級別調整條件的,指揮部辦公室提出調整應急響應級別建議,報市政府批準后實施;應急響應級別調整后,事故相關的縣(市)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應當結合調整后級別采取相應措施。評估認為符合響應終止條件時,市指揮部辦公室提出終止響應建議,報市政府批準后實施。

市政府有關部門應根據縣(市)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有關部門的請求,及時組織專家組為食品安全事故響應級別調整和終止的分析論證提供技術支持與指導。

4.5 信息發布

信息發布由指揮部辦公室統一組織,按照應急處置需要采取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新聞通稿等多種形式向社會發布,做好宣傳報道和輿論引導。

5.后期處置

5.1 善后處置

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處置包括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響應結束時對相關人員進行安置,對動用社會力量或企業、個人物資進行歸還、補償;對應急及醫療機構墊付費用、事故受害者后續治療費用及時支付,對應急抽樣及檢驗費用及時撥付;對污染物進行收集、清理與無害化處理;涉外和涉港澳臺的有關善后處置工作按有關規定辦理。

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責任單位和責任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受害人給予賠償,承擔受害人救治及后續治療保障等所需全部費用。

各縣(市)區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和有關部門要積極穩妥、深入細致地做好善后處置工作,盡快妥善安置、慰問受害和受影響人員,組織保險機構及時開展應急救援人員保險受理和受損人員保險理賠工作,消除事故影響,恢復正常秩序,并完善相關政策,促進行業健康發展。

5.2 獎懲

對在食品安全事故應急管理和處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先進集體和個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對遲報、謊報、瞞報和漏報食品安全事故重要情況或者應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職、瀆職行為的,依法追究有關責任單位或責任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3 總結報告

食品安全事故善后處置工作結束后,市食品藥品監管局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及時對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工作進行總結,分析事故原因和影響因素,評估應急處置工作開展情況和效果,提出對類似事故的防范和處置建議,及時向市政府報告,并抄送市有關部門和省食品藥品監管局。

6.應急保障

6.1醫療保障

衛生計生部門建立快速便捷、高效救治、功能完善的醫療救治體系,確定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醫療救治機構,建立快速醫療救治綠色通道,確保在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人員傷害時迅速開展醫療救治。

6.2 信息保障

市指揮部辦公室會同市政府有關部門建立全市統一的食品安全信息網絡共享平臺,包括食品安全監測(輿情監測、監督抽檢和風險監測)信息共享系統、食品安全輿情監測系統、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直報系統等內容。

各有關部門應當設立信息互通互報值守電話,暢通信息通報渠道,確保食品安全事故相關信息的采集溝通和有效利用,及時應對處置食品安全事故。

6.3 人員及技術保障

各有關部門要結合本部門職責加強應急處置力量配備,加強食品安全事故監測、預警、預防和應急處置等技術研發,促進交流與合作,提高快速應對能力和技術水平,為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提供技術保障。

各級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建立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隊伍,加強應急處置能力建設,提高快速應對能力和技術水平。專業技術和科研機構要提升快速檢驗檢測能力,建立快速檢驗綠色通道,及時準確提供技術數據。強化專家隊伍建設,為事故核實、級別核定、事故隱患預警及應急響應等工作提供技術保障。

6.4 物資與經費保障

各縣(市)區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和有關部門應保障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所需設施、設備和物資的儲備、補充更新與調用;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應急抽樣及檢驗等經費應當列入年度財政預算,保障應急工作經費。

6.5 社會動員保障

根據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的需要,各縣(市)區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和有關部門可以動員和組織社會力量協助參與應急處置,必要時依法征用企業及個人物資、設備、設施。

6.6 宣教培訓

各縣(市)區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有關部門和專業技術機構結合本預案和日常工作,加強對食品安全監管和專業技術人員、食品生產經營者及廣大消費者的食品安全知識宣傳、教育與培訓,促進專業人員掌握食品安全相關工作技能,增強食品生產經營者的主體責任意識,提高消費者的風險意識和防范能力。

6.7 應急演練

各縣(市)區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和有關部門按照本預案要求,每2年至少要組織開展一次針對食品安全突發事件的應急演練,檢驗和強化應急準備和應急響應能力,并對演練進行總結評估,完善應急預案。

7.附則

7.1 預案管理

各縣(市)區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制定本級的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并報市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備案。

市政府有關部門按照本預案職責分工,制定本部門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報市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和上級主管部門備案。

各縣(市)區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和有關部門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對食品安全事故分級應與本預案保持一致。

當與食品安全事故處置有關的法律法規被修訂、部門職責或應急資源發生變化、應急預案在演練和實施過程中出現新情況或新問題時,要結合實際及時修訂完善預案。

7.2 名詞術語

食品:是指各種供人食用或者飲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傳統既是食品又是藥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療為目的的物品。

食品安全:是指食品無毒、無害,符合應當有的營養要求,對人體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亞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食源性疾病:是指食品中致病因素進入人體引起的感染性、中毒性等疾病。

食物中毒:是指食用了被有毒有害物質污染的食品或者食用了含有毒有害物質的食品后出現的急性、亞急性疾病。

食品安全事故:是指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對人體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

7.3 預案實施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施行,《鞍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鞍山市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的通知》(鞍政辦發〔2012〕78號)文件同時廢止。

7.4 預案解釋

本預案由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附件:食品安全事故分級、響應標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