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各有關單位: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鞍山市人民政府質量工作考核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鞍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4年10月12日
鞍山市人民政府質量工作考核辦法
第一條 為加快推進質量強市建設,強化質量安全責任,提升質量總體水平,根據《國務院關于印發質量發展綱要(2011-2020年)的通知》(國發〔2012〕9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質量工作考核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13〕47號)和《鞍山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鞍山市實施質量強市戰略工作方案的通知》(鞍政發〔2014〕14號)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考核工作堅持客觀公正、公開透明、重點突出、科學導向、統籌兼顧的原則。
第三條 考核對象為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每年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為一個考核年度。考核工作由市質量強市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牽頭,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成立考核工作組負責實施。
第四條 考核主要從產品質量、工程質量、服務質量等領域的質量安全和質量發展兩個方面進行,包括質量目標完成情況和質量措施落實情況。具體考核要點見附件,并參照市質量強市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關于印發<鞍山市實施質量強市戰略工作任務分解表>的通知》(鞍質強辦〔2014〕1號)的要求;相關考核指標及分值可根據年度質量工作進展適當調整。
第五條 考核評定采用評分法,滿分為100分。考核結果分4個等級,分別為:A級(90分及以上)、B級(80-89分)、C級(60-79分)、D級(59分及以下)。發生區域性、系統性產品、工程、服務、質量安全事故的,考核結果一律為D級。
第六條 考核采取以下步驟:
(一)自我評價。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按照本辦法,結合本地區質量工作的目標、任務和特點,于每年9月15日前將上一考核年度本地區質量目標完成情況和質量措施落實情況自評報告報市質量強市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二)實地核查。考核工作組通過現場核查和重點抽查等方式,對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質量目標完成情況和質量措施落實情況進行考核評價和監督檢查。
(三)綜合考核。考核工作組根據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自評情況、實地核查情況及相關數據對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質量工作進行全面考核,評定考核等級,形成綜合考核評價報告。
(四)報批與通報。市質量強市領導小組辦公室會同有關部門對考核結果進行初步評定,并于12月底前報市政府。考核結果經市政府審定后,由市質量強市領導小組辦公室通報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和有關部門,并向社會公告。
第七條 對考核結果為A級的,由市質量強市工作領導小組予以通報表揚,有關部門在相關項目安排上優先予以考慮。對考核結果為D級的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收緊或暫停對該地區各項質量獎勵和政策支持的核準和審批。
考核結果為D級的,應在考核結果公布后一個月內向市政府作出書面報告,提出限期整改工作措施。整改不到位的,按職責分工由市質量強市領導小組成員單位組織實施約談,必要時由監察部門依據有關規定追究該地區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八條 考核結果經市政府審定后,作為對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進行綜合考核評價和實行問責的重要依據。
第九條 對在質量工作績效考核中瞞報、謊報情況的,予以通報批評;對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責任。
第十條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要根據本辦法,結合當地實際,落實本區域內質量考核工作。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市質量強市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