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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政辦發〔2014〕25號
鞍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
提高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農村五保對象
供養標準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各有關單位:

為切實保障城鄉困難群眾的基本生活,根據《遼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提高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農村五保對象供養標準的通知》(遼政辦發〔2014〕10號)要求,結合我市城鄉居民基本生活消費支出實際情況,市政府決定自2014年7月1日起,全面提高我市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簡稱低保)和農村五保對象供養標準?,F就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調增幅度

(一)城市低保標準調增幅度。城區城市低保月標準由466元調整為513元;海城市城市低保月標準由395元調整為435元;臺安縣、岫巖縣城市低保月標準由333元調整為370元。

(二)農村低保標準調增幅度。城區農村低保年標準由2880元調整為3180元;海城市農村低保年標準由2780元調整為3080元;臺安縣、岫巖縣農村低保年標準由2680元調整為2980元。

(三)農村五保對象供養標準調增幅度。城區農村五保集中供養年標準由5360元調整為5896元,分散供養年標準由3770元調整為4147元;海城市、臺安縣集中供養年標準由4710元調整為5181元,分散供養年標準由3300元調整為3630元;岫巖縣集中供養年標準由4390元調整為4829元,分散供養年標準由2750元調整為3025元。

二、資金保障

提高城鄉低保標準所需資金,由省、市、縣(市)區和開發區財政共同承擔。提高農村五保對象供養標準新增資金由縣(市)區、開發區財政納入預算自行解決。

三、相關政策調整

(一)調整城鄉低保邊緣戶界定標準。城鄉低保標準提高后,按照《鞍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建立鞍山市城鄉低保邊緣戶救助制度的通知》(鞍政辦發〔2008〕108號)規定,相應調整城鄉低保邊緣戶界定標準。

(二)進一步調增分類救助保障金上浮額度。繼續執行《鞍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提高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通知》(鞍政辦發〔2013〕19號)中有關城市低保對象分類施保的規定,對原上浮233元予以救助的對象改為上浮257元予以救助,對原上浮117元予以救助的對象改為上浮128元予以救助。

海城市、臺安縣、岫巖縣城市低保分類救助標準參照城區上浮數額及比例自行調整。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視,盡快落實。提高城鄉低保和農村五保對象供養標準是市委、市政府保障民生的一項重要舉措。全市各級相關部門要高度重視、密切配合,各級民政部門要精心組織實施并積極協調財政部門落實保障資金,盡早盡快完成提標任務。

(二)加強動態管理,不斷加強規范化管理。各縣(市)區、開發區要加快推進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工作,建立健全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機制,對轄區內的城鄉低保對象家庭經濟狀況進行全面復查核實,進一步提高低保(五保)的科學性、準確性,保證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五保供養制度的公平公正實施,確保動態管理下的應保盡保、應退必退。

(三)切實做好城鄉低保、農村五保及相關救助工作。各級民政部門要以此次提高城鄉低保和農村五保供養標準為契機,進一步提高低保(五保)的信息化、精細化管理水平和動態管理能力,其他有關部門也要通力合作,大力支持,全面落實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邊緣戶制度、五保供養制度及相關救助政策,不斷提高救助工作效率,有效解決相對貧困問題。

 

 

鞍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4年4月25日        

鞍政辦發〔2014〕25號
【已廢止】鞍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提高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農村五保對象供養標準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各有關單位:

為切實保障城鄉困難群眾的基本生活,根據《遼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提高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農村五保對象供養標準的通知》(遼政辦發〔2014〕10號)要求,結合我市城鄉居民基本生活消費支出實際情況,市政府決定自2014年7月1日起,全面提高我市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簡稱低保)和農村五保對象供養標準?,F就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調增幅度

(一)城市低保標準調增幅度。城區城市低保月標準由466元調整為513元;海城市城市低保月標準由395元調整為435元;臺安縣、岫巖縣城市低保月標準由333元調整為370元。

(二)農村低保標準調增幅度。城區農村低保年標準由2880元調整為3180元;海城市農村低保年標準由2780元調整為3080元;臺安縣、岫巖縣農村低保年標準由2680元調整為2980元。

(三)農村五保對象供養標準調增幅度。城區農村五保集中供養年標準由5360元調整為5896元,分散供養年標準由3770元調整為4147元;海城市、臺安縣集中供養年標準由4710元調整為5181元,分散供養年標準由3300元調整為3630元;岫巖縣集中供養年標準由4390元調整為4829元,分散供養年標準由2750元調整為3025元。

二、資金保障

提高城鄉低保標準所需資金,由省、市、縣(市)區和開發區財政共同承擔。提高農村五保對象供養標準新增資金由縣(市)區、開發區財政納入預算自行解決。

三、相關政策調整

(一)調整城鄉低保邊緣戶界定標準。城鄉低保標準提高后,按照《鞍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建立鞍山市城鄉低保邊緣戶救助制度的通知》(鞍政辦發〔2008〕108號)規定,相應調整城鄉低保邊緣戶界定標準。

(二)進一步調增分類救助保障金上浮額度。繼續執行《鞍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提高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通知》(鞍政辦發〔2013〕19號)中有關城市低保對象分類施保的規定,對原上浮233元予以救助的對象改為上浮257元予以救助,對原上浮117元予以救助的對象改為上浮128元予以救助。

海城市、臺安縣、岫巖縣城市低保分類救助標準參照城區上浮數額及比例自行調整。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視,盡快落實。提高城鄉低保和農村五保對象供養標準是市委、市政府保障民生的一項重要舉措。全市各級相關部門要高度重視、密切配合,各級民政部門要精心組織實施并積極協調財政部門落實保障資金,盡早盡快完成提標任務。

(二)加強動態管理,不斷加強規范化管理。各縣(市)區、開發區要加快推進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工作,建立健全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機制,對轄區內的城鄉低保對象家庭經濟狀況進行全面復查核實,進一步提高低保(五保)的科學性、準確性,保證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五保供養制度的公平公正實施,確保動態管理下的應保盡保、應退必退。

(三)切實做好城鄉低保、農村五保及相關救助工作。各級民政部門要以此次提高城鄉低保和農村五保供養標準為契機,進一步提高低保(五保)的信息化、精細化管理水平和動態管理能力,其他有關部門也要通力合作,大力支持,全面落實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邊緣戶制度、五保供養制度及相關救助政策,不斷提高救助工作效率,有效解決相對貧困問題。

 

 

鞍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4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