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各有關單位: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鞍山市市直國有企業負責人業績考核與薪酬分配管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鞍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4年3月17日
鞍山市市直國有企業負責人
業績考核與薪酬分配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切實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落實國有企業國有資本保值增值責任,建立有效的激勵和約束機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國有企業負責人是指市直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以下簡稱企業)法定代表人。
第三條 市國資委負責會同企業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對企業負責人的業績考核與薪酬分配管理工作。
第四條 業績考核與薪酬分配管理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利益最大化原則。以國有資本保值增值和資本收益最大化為目的,不斷增強企業核心競爭力和可持續發展能力。
(二)實事求是原則。按照企業所處行業、資產經營水平和主營業務的不同特點,根據企業實際情況,實事求是、公開公正地確定考核目標值,建立科學合理、切實可行、共性指標與個性指標相結合的企業負責人業績考核指標體系和薪酬分配方案。
(三)權、責、利相統一原則。堅持激勵與約束相結合,風險與收益共承擔,考核結果與獎懲相掛鉤。
(四)健全內部監督機制原則。企業應做到財務核算體制、企業勞資分配和民主監督機制健全,勞資關系融洽,按時發放職工工資和足額繳納各項社會保險等費用。
第二章 年度業績考核
第五條 年度業績考核以公歷年為考核期。
第六條 年度業績考核指標包括基本指標、分類指標、保障指標、安全生產指標和黨風廉政建設指標。
(一)基本指標包括利潤總額、凈資產收益率。
1.利潤總額是指考核期末經審計核準的利潤總額,利潤總額包括考核當期消化以前年度潛虧,并扣除非經營性收益。
2.凈資產收益率是指企業考核當期凈利潤與平均凈資產的比率。
凈資產為負值的企業,不核定該指標。當完成利潤指標時,視同完成該指標。
(二)分類指標。根據不同企業類型和特點,綜合考慮企業經營管理水平、發展能力和職務消費等因素,由企業自報分類指標,市國資委核定。分類指標一般不少于2項。
(三)保障指標。依據國家和省、市政府要求企業承擔的社會責任和節能減排等因素,由企業自報保障指標,市國資委核定。保障指標一般不少于2項。
(四)安全生產指標。主管部門按國家、省、市安全生產監管部門確定的指標,對企業進行監督考核。
(五)黨風廉政建設指標。主管部門按照市委黨風廉政建設相關指標要求,對企業負責人進行監督考核。
第七條 年度業績考核工作程序:
(一)預報年度考核目標建議值。每年1月31日前,企業負責人按照年度業績考核要求和經核準的企業發展規劃及經營狀況,提出新一年度擬完成的考核目標建議值,并將目標建議值和必要的說明材料報送考核部門。目標建議值原則上不低于前3年實際平均值或上一年度實際完成值。
(二)核定年度考核目標值。市國資委根據國家宏觀經濟形勢、政策因素、企業所處行業運行態勢、實際發展狀況等,對企業負責人提出的年度考核目標值進行審核確認,并與主管部門和企業溝通后加以確定。
(三)市國資委會同主管部門與企業負責人簽訂年度業績考核目標責任書。
(四)確定企業負責人年度考核結果。每年1月31日前,市國資委會同主管部門依據經審計的財務決算和經審查的統計數據,結合企業負責人年度總結分析報告和相關部門對企業負責人的年度評價意見,對企業負責人上一年度的年度考核目標完成情況進行審核確認,并形成企業負責人年度業績考核結果與獎懲意見。
第三章 任期業績考核
第八條 任期業績考核以3年為一個考核期,由于特殊原因需要調整的,由市國資委會同主管部門確定。
第九條 任期業績考核指標包括基本指標、分類指標和保障指標。
(一)基本指標包括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率和營業收入平均增長率。
1.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率:該指標反映企業負責人在考核期間國有資本保值增值情況。計算公式為:
客觀因素由市國資委會同主管部門根據國家、省、市的相關規定和企業的實際情況予以審核確認。
因經營期內不良資產增加造成考核期內不良資產比率上升的,在核算其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率時進行扣減修正。
2.營業收入平均增長率:該指標反映企業負責人在考核期內營業收入連續3年平均增長情況。計算公式為:
營業收入平均增長率=()
(二)分類指標。綜合考慮企業不良資產比率、經營定位和可持續發展能力等因素,由企業自報分類指標,國資委核定。分類指標一般不少于2項。
不良資產比率=不良資產總額/年末資產總額×100%
(三)保障指標。根據企業中長期發展戰略和創新升級規劃等因素,由企業自報保障指標,國資委核定。保障指標一般不少于2項。
第十條 任期業績考核工作程序:
(一)預報任期業績考核目標建議值。每屆任期次年1月31日前,企業負責人按照任期業績考核要求和三年發展規劃及經營狀況,提出任期業績考核目標建議值,并將目標建議值和必要的說明材料報考核部門。考核目標建議值原則上不低于前一任期業績考核目標值或前3年實際完成平均值。
(二)核定任期業績考核目標值。根據宏觀經濟形勢、企業所處行業運行態勢和企業實際發展狀況等,對企業負責人的任期業績考核目標建議值進行審核確認,并與主管部門和企業溝通后確定任期業績考核目標值。
(三)由市國資委會同主管部門與企業負責人簽訂任期業績考核目標責任書。
(四)確定企業負責人任期業績考核結果。每屆任期次年1月31日前,市國資委會同主管部門依據任期內經審計的財務決算和經審查的統計數據,結合相關部門對企業負責人的任期綜合評價意見,對申報的企業負責人任期業績考核目標值完成情況進行審核確認,并形成企業負責人的任期業績考核結果與獎懲意見。
第四章 考核結果確定
第十一條 年度(任期)業績考核采用綜合計分的方法,確定考核結果。
第十二條 年度(任期)業績考核結果分為A、B、C、D、E 5個級別。
(一)A(優):考核結果在100分以上(含100分);
(二)B(良):考核結果在80分—100分(含80分);
(三)C(中):考核結果在70分—80分(含70分);
(四)D(低):考核結果在60分—70分(含60分);
(五)E(差):考核結果在60分以下。
第十三條 年度業績考核綜合得分=基本指標得分+分類指標得分+保障指標得分+安全生產指標得分+黨風廉政建設指標得分。
任期業績考核綜合得分=基本指標得分+分類指標得分+保障指標得分。
具體計分標準見附件1。
第十四條 考核結果作為市委、市政府或主管部門對企業負責人調任、任免的重要依據。
第五章 薪酬分配
第十五條 年度(任期)業績考核結果與企業負責人薪酬分配掛鉤,市國資委依據年度(任期)業績考核結果對企業負責人實施獎懲。
第十六條 企業負責人薪酬包括基本工資和績效薪酬。基本工資是按照國家、省、市勞動用工政策確定的基本工資收入。績效薪酬按照企業職工年平均工資、經營規模測評系數、經營難度系數、考核結果測評系數綜合確定(計算公式見附件2)。
第十七條 企業負責人及領導班子成員的績效薪酬為稅前收入,一次性提取列入企業成本,并在企業工資統計中單列。
第十八條 對考核期內連續3年為A級的企業負責人,除按期兌現績效薪酬外,另給予一定的業績考核優秀獎。
業績考核優秀獎按企業職工前3年平均工資的50%計算。中長期激勵辦法另行制定。
第十九條 同級黨委書記的績效薪酬可比照企業負責人的標準確定。其他領導班子成員的績效薪酬隨企業負責人同獎同罰,原則上按企業負責人績效薪酬的50%—80%確定,具體方案由企業報主管部門審核后報市國資委備案。公司制企業總經理的績效薪酬,由企業董事會參照企業負責人的薪酬確定;經理層其他副職的薪酬,由企業董事會根據其責任輕重和貢獻大小確定,具體方案由企業報主管部門審核后報市國資委備案。
第二十條 企業負責人及其領導班子成員的住房公積金和各項社會保險費等其它福利補貼,按照相關政策和會計制度執行。
第二十一條 市國資委每年2月底將企業負責人業績考核結果和績效薪酬分配方案與主管部門溝通后,報市政府審批執行。
第六章 責任與監督
第二十二條 建立風險保證金制度。風險保證金主要用于增強企業負責人責任意識,確保企業負責人年度(任期)業績考核指標的落實,促進企業健康、穩健發展。
第二十三條 企業負責人按企業規模大小繳納一定額度的風險保證金。其中,大型企業5萬元,中型企業3萬元,小型企業1萬元。風險保證金由企業代收代扣。
第二十四條 風險保證金與企業負責人年度(任期)業績考核結果掛鉤,由市國資委按照業績考核結果,實施全部或部分返還。
(一)考核結果為C級以上時,全部返還風險保證金。
(二)考核結果為D級時,返還50%風險保證金。
(三)考核結果為E級時,不予返還風險保證金。
扣減的風險保證金由企業列入營業外收入。
企業領導班子其他成員的風險保證金,以企業負責人風險保證金為基數,按績效薪酬兌現系數計算繳納。
第二十五條 建立企業負責人職務消費制度。規范國有企業負責人職務消費行為,嚴格執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中辦發〔2009〕26號)和《關于印發<國有企業負責人職務消費行為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企〔2012〕15號),并將負責人職務消費指標納入年度目標考核。
第二十六條 建立企業負責人約談制度。約談的重點如下:年度(任期)業績考核結果為A(優)級、B(良)級的,重點幫助企業做好未來發展規劃;考核結果為C(中)級的,重點幫助企業分析問題、改進工作;考核結果為D(低)級和E(差)級的,對企業負責人提出警告;連續3年為D(低)級或連續2年為E(差)級的,建議或決定不再對企業負責人續聘、任命。
第二十七條 市國資委會同主管部門適時對企業負責人績效薪酬發放進行專項檢查,對企業負責人虛報、瞞報財務狀況和亂發績效薪酬,以及違反法律、法規和章程,導致重大決策失誤、安全與質量責任事故,給企業造成重大不良影響或國有資產損失的,對企業負責人及相關責任人除扣發相應的績效薪酬外,還應給予黨紀政紀處分,并追究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考核期內由于國家政策、戰略規劃調整及不可抗力等原因導致企業外部經營環境發生變化的,由市國資委會同主管部門根據具體情況變更目標責任書相關內容。
第二十九條 企業下屬單位負責人的業績考核與薪酬分配辦法由企業自行制定,報市國資委備案后組織實施。
第三十條 市直經營性事業單位、市直參股企業和各縣(市)區所屬企業負責人業績考核與薪酬分配管理工作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市國資委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鞍山市市直國有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暫行辦法》(鞍國資統字〔2009〕86號)、《鞍山市市直國有企業負責人薪酬分配管理暫行辦法》(鞍國資分字〔2008〕45號)同時廢止。
附件:1.業績考核結果計分標準
2.績效薪酬計算公式
3.企業經營規模測評系數劃分標準
附件1:業績考核結果計分標準
業績考核結果計分標準總分120分。其中,基本分100分,加分20分。
一、年度業績考核計分標準
(一)基本指標50分。
1.利潤總額指標30分。完成目標值時得基本分30分;超過目標值時,每超過3個百分點加1分,最多加6分。未完成目標值時,每低于3個百分點扣1分,最多扣30分。
2.凈資產收益率指標20分。完成目標值時得基本分20分;高于目標值時,每高于0.5個百分點加1分,最多加6分;未完成目標值時,每低于0.5個百分點扣1分,最多扣20分。
當利潤總額指標未完成目標值時,考核結果不能為A級。
(二)分類指標20分。完成目標值時得基本分20分;加分、扣分的上限與下限為該項指標基本分的20%。
(三)保障指標10分。完成目標值時得基本分10分;加分、扣分的上限與下限為該項指標基本分的20%。
(四)安全生產指標10分。完成目標值時得基本分10分,完不成目標值時扣10分。安全生產指標為否決指標,考核不合格時,考核結果為E級。
(五)黨風廉政建設指標10分。完成目標值時得基本分10分;加分、扣分的上限與下限為該項指標基本分的20%。
二、任期業績考核計分標準
(一)基本指標70分。
1.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率指標基本分40分。完成目標值時得基本分40分;每高于目標值1個百分點加1分,最多加8分;未完成目標值時,每低于1個百分點扣1分,最多扣40分。
2.營業收入平均增長率指標基本分30分。完成目標值時得基本分30分;高于目標值時,每超過1個百分點加1分,最多加6分;未完成目標值時,每低于1個百分點扣1分,最多扣30分。
(二)分類指標15分。完成目標值時得基本分15分。加分、扣分的上限與下限為該項指標基本分的20%。
(三)保障指標15分。完成目標值時得基本分15分。加分、扣分的上限與下限為該項指標基本分的20%。
附件2:績效薪酬計算公式
一、績效薪酬的計算
1.績效薪酬=考核年度(任期)企業職工平均工資×4倍×經營規模測評系數×考核結果測評系數×經營難度系數。
2.經營規模測評系數=a(總資產規模系數)×15%+b(凈資產規模系數)×15%+c(銷售收入規模系數)×30%+d(利潤總額規模系數)×40%。
系數a、b、c、d由市國資委根據企業資產、凈資產、營業收入和利潤規模確定(詳見附件3)。
3.考核結果測評系數根據企業負責人年度(任期)考核結果測算(系數在0—2之間)。
考核結果為A級時,考核結果測評系數=1.5+0.5×(考核分數-A級起點分數)/(A級封頂分數-A級起點分數);
考核結果為B級時,考核測評系數=1+0.5×(考核分數-B級起點分數)/(A級起點分數-B級起點分數);
考核結果為C級時,考核測評系數=(考核分數-C級起點分數)/(B級起點分數-C級起點分數)。
4.經營難度系數主要考慮企業所處行業、企業職工總數和經營難易程度等因素確定。具體系數由市國資委會同企業主管部門每年核定一次(系數為≤2)。
二、特別獎勵的計算
業績考核優秀獎=企業職工前3年平均工資×50%
附件3:企業經營規模測評系數劃分標準
指標名稱 |
單位 |
規模 |
系數 |
a(總資產) |
萬元 |
5000以下 |
0.5 |
5000—10000 |
0.6 |
||
10000—30000 |
0.7 |
||
30000—50000 |
0.8 |
||
50000以上 |
0.9 |
||
b(凈資產) |
萬元 |
5000以下 |
0.5 |
5000—10000 |
0.6 |
||
10000—30000 |
0.7 |
||
30000—50000 |
0.8 |
||
50000以上 |
0.9 |
||
C(銷售收入) |
萬元 |
5000以下 |
0.5 |
5000—10000 |
0.6 |
||
10000—30000 |
0.7 |
||
30000—50000 |
0.8 |
||
50000以上 |
0.9 |
||
d(利潤總額) |
萬元 |
300以下 |
0.5 |
300—500 |
0.6 |
||
500—1000 |
0.7 |
||
1000—3000 |
0.8 |
||
3000以上 |
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