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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政辦發〔2013〕48號
鞍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關于印發鞍山市擁軍優屬工作規定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各有關單位: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鞍山市擁軍優屬工作規定》印發給你們,請結合本地區、本部門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鞍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3528        

 

鞍山市擁軍優屬工作規定

 

第一條 為了做好擁軍優屬工作,加強軍政、軍民團結,促進國防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及其他經濟組織、城鄉群眾性組織和公民,都要依照本規定,履行各自的職責和義務。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優撫對象,是指駐守在我市行政區域內的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現役軍人,常住戶口在我市的退出現役的殘疾軍人、復員軍人、退伍軍人、革命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現役軍人家屬。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擁軍優屬工作的領導,把擁軍優屬工作納入重要工作日程,納入當地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要統籌安排,貫徹落實擁軍優屬工作的法律、法規和國家、省、市相關政策。

市、縣兩級雙擁工作領導小組要抓好各項優撫政策在基層的落實。發揮好雙擁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職能作用,各縣(市)區、開發區雙擁辦配備專職工作人員,辦公經費每年在10萬元以上,使擁軍優屬工作在組織、人力、財力上得到充分保障。雙擁工作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日常擁軍優屬工作。各鄉(鎮)、街道設立擁軍優屬領導小組,負責組織、協調、指導擁軍優屬工作。各村、社區設立擁軍優屬服務組,重點解決優撫對象的實際困難。擁軍優屬工作活動經費,要根據本單位實際情況及優撫對象數量適當安排。

第五條 擁軍優屬工作實行國家、社會、群眾三結合制度,保障軍人撫恤優待與國民經濟發展相適應,保障撫恤優待對象的生活不低于當地平均生活水平。

第六條 各級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要建立健全雙擁宣傳教育體系,采取多種形式開展擁軍優屬宣傳教育工作,在電臺、電視臺、報紙、政府網站設立擁軍專欄,及時報道、宣傳擁軍優屬工作動態和先進事跡。每個縣(市)區、開發區在主要街路醒目位置,至少設立一處大型擁軍宣傳牌;各鄉鎮、街道均設立擁軍宣傳欄。各學校要把國防教育和擁軍教育納入教學計劃,定期組織軍訓活動。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有關單位和公民應當支持和配合部隊完成軍事訓練、戰備勤務、防衛作戰、科研試驗、國防施工、搶險救災等任務;發揮地方人才、技術、設備等優勢,幫助部隊提高官兵科學文化素質,支持部隊開展科技練兵和技術革新,提高部隊科技水平和戰斗力;服從國防動員調度,根據部隊訓練和戰爭需要,做好支前工作。

第八條 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民間組織和學校要深入開展與駐軍部隊結對共建活動,加強軍地精神文明建設,通過開展互訪、聯誼、座談會等多種活動增進軍地雙方的相互了解,密切關系。

第九條 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要按照有關規定支持駐軍后勤保障社會化,在營房、交通、運輸、醫療方面給予重點保障,保質、保量、及時供應部隊糧、油、水、電、煤等生產生活必需品。

第十條 駐軍用國防經費建造的住宅和其它營房設施,免交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

第十一條 轄區內任何道路、橋涵和停車場,凡編內軍車通行或停放一律免費。交通部門應及時養護通往部隊的公路,并確保暢通。

第十二條 優撫對象依照有關政策在就業、入學、救濟、貸款、購房等方面享受優待。

第十三條 鐵路、公路等客運單位,要設立軍人售票窗口,開設軍人候車室,并按照國家規定的優惠票價,保證現役軍人和殘疾軍人優先乘坐。殘疾軍人憑《殘疾軍人證》乘坐火車、輪船、國內客機、長途汽車,按照有關規定享受票價減價優待。駐軍部隊義務兵憑《士兵證》,殘疾軍人憑《殘疾軍人證》免費乘坐市內公共汽車。

第十四條 現役軍人憑《軍官證》或《士兵證》、殘疾軍人憑《殘疾軍人證》,游覽千山風景區、玉佛苑、白云山風景區、西平森林公園、少帥陵、張學良出生地、清涼山風景區、藥山風景區、龍潭灣風景區一律免收門票;公廁和存車場要掛牌明示對現役軍人免費。

第十五條 入伍前為鞍山戶籍的現役軍人在部隊立功受獎的,根據部隊政治部門提供的軍人上年度立功受獎的《立功受獎通知書》及《喜報》,對立功人員家屬給予適當獎勵。被中央軍委授予榮譽稱號的,由市人民政府獎勵3000元;榮立一等功的,由市人民政府獎勵2000元;榮立二等功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獎勵1000元;榮立三等功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獎勵500元。

第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退出現役的軍人予以妥善安置。

第十七條 經軍隊師(旅)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批準隨軍的現役軍官家屬、文職干部家屬、士官家屬,由公安機關辦理落戶手續。隨軍前是國家機關、事業單位職工的,隨軍后需調往部隊所在地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給予對口安置;隨軍前沒有工作單位的,隨軍后可由部隊所在地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根據本人的實際情況提供就業崗位,扶持其自主創業。

企事業單位在實行用工制度改革時,現役軍人家屬不得安排下崗(個人原因除外);對兩地分居的軍人配偶,各企事業單位在工種上要給予照顧;企業因經營不善等原因倒閉或者被兼并的,其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要優先安排現役軍人家屬和其他優撫對象重新就業,需要培訓的納入普惠制培訓。

第十八條 對軍人子女的教育,按照教育部、總政治部《軍人子女教育優待辦法》(政聯〔20117號)中規定的優待政策予以落實。

第十九條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應當建立撫恤補助金額與當地群眾生活水平同步提高的增長機制和擁軍優屬保障資金的增長機制。鼓勵通過社會捐贈、贊助等方式籌集擁軍優屬保障資金,解決優撫對象的特殊困難。

第二十條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要優先保證撫恤補助資金,采取直接通過銀行支付的方式,實現各類撫恤補助資金的社會化發放。各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對由單位承擔的部分優撫金要給予重點保障。

第二十一條 各級政府要努力營造全社會尊重、關心優撫對象的良好氛圍,積極維護優撫對象的政治榮譽。

春節、八一建軍節等重大節日,各級政府和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要組織走訪慰問優撫對象。對4級以上殘疾軍人、生活困難的在鄉復員軍人、烈士遺屬等重點優撫對象,縣(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每年要不定期進行走訪,其他優撫對象由鄉(鎮)、街道及村(社區)進行走訪。

第二十二條 各級政府、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及公民個人應當保護國防設施,保守軍事秘密,努力維護良好的軍政軍民關系。對破壞軍事設施,哄搶軍用物資,非法占用軍用場地及到營區尋釁滋事、無理取鬧等干擾部隊正常管理秩序的行為,由公安機關依法追究責任。

第二十三條 對擁軍優屬工作,各街道、鄉(鎮)、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每年要組織一次自檢;市、縣(市)區、開發區每年組織一次檢查。

第二十四條 各級政府、相關部門、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要積極參與鞍山市創建雙擁模范城活動。對在擁軍優屬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市、縣(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要予以表彰。對被評為國家、省、市級擁軍優屬先進個人的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職工,由所在單位分別給予3000元、2000元、1000元的獎勵;其他人員被評為國家、省、市擁軍優屬先進個人的,由所在縣(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分別給予3000元、2000元、1000元的獎勵。

第二十五條 對在擁軍優屬工作中玩忽職守、營私舞弊,造成重大損失或惡劣影響的單位和個人,由單位主管部門或個人所在單位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由市民政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鞍政辦發〔2013〕48號
鞍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鞍山市擁軍優屬工作規定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各有關單位: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鞍山市擁軍優屬工作規定》印發給你們,請結合本地區、本部門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鞍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3528        

 

鞍山市擁軍優屬工作規定

 

第一條 為了做好擁軍優屬工作,加強軍政、軍民團結,促進國防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及其他經濟組織、城鄉群眾性組織和公民,都要依照本規定,履行各自的職責和義務。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優撫對象,是指駐守在我市行政區域內的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現役軍人,常住戶口在我市的退出現役的殘疾軍人、復員軍人、退伍軍人、革命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現役軍人家屬。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擁軍優屬工作的領導,把擁軍優屬工作納入重要工作日程,納入當地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要統籌安排,貫徹落實擁軍優屬工作的法律、法規和國家、省、市相關政策。

市、縣兩級雙擁工作領導小組要抓好各項優撫政策在基層的落實。發揮好雙擁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職能作用,各縣(市)區、開發區雙擁辦配備專職工作人員,辦公經費每年在10萬元以上,使擁軍優屬工作在組織、人力、財力上得到充分保障。雙擁工作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日常擁軍優屬工作。各鄉(鎮)、街道設立擁軍優屬領導小組,負責組織、協調、指導擁軍優屬工作。各村、社區設立擁軍優屬服務組,重點解決優撫對象的實際困難。擁軍優屬工作活動經費,要根據本單位實際情況及優撫對象數量適當安排。

第五條 擁軍優屬工作實行國家、社會、群眾三結合制度,保障軍人撫恤優待與國民經濟發展相適應,保障撫恤優待對象的生活不低于當地平均生活水平。

第六條 各級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要建立健全雙擁宣傳教育體系,采取多種形式開展擁軍優屬宣傳教育工作,在電臺、電視臺、報紙、政府網站設立擁軍專欄,及時報道、宣傳擁軍優屬工作動態和先進事跡。每個縣(市)區、開發區在主要街路醒目位置,至少設立一處大型擁軍宣傳牌;各鄉鎮、街道均設立擁軍宣傳欄。各學校要把國防教育和擁軍教育納入教學計劃,定期組織軍訓活動。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有關單位和公民應當支持和配合部隊完成軍事訓練、戰備勤務、防衛作戰、科研試驗、國防施工、搶險救災等任務;發揮地方人才、技術、設備等優勢,幫助部隊提高官兵科學文化素質,支持部隊開展科技練兵和技術革新,提高部隊科技水平和戰斗力;服從國防動員調度,根據部隊訓練和戰爭需要,做好支前工作。

第八條 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民間組織和學校要深入開展與駐軍部隊結對共建活動,加強軍地精神文明建設,通過開展互訪、聯誼、座談會等多種活動增進軍地雙方的相互了解,密切關系。

第九條 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要按照有關規定支持駐軍后勤保障社會化,在營房、交通、運輸、醫療方面給予重點保障,保質、保量、及時供應部隊糧、油、水、電、煤等生產生活必需品。

第十條 駐軍用國防經費建造的住宅和其它營房設施,免交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

第十一條 轄區內任何道路、橋涵和停車場,凡編內軍車通行或停放一律免費。交通部門應及時養護通往部隊的公路,并確保暢通。

第十二條 優撫對象依照有關政策在就業、入學、救濟、貸款、購房等方面享受優待。

第十三條 鐵路、公路等客運單位,要設立軍人售票窗口,開設軍人候車室,并按照國家規定的優惠票價,保證現役軍人和殘疾軍人優先乘坐。殘疾軍人憑《殘疾軍人證》乘坐火車、輪船、國內客機、長途汽車,按照有關規定享受票價減價優待。駐軍部隊義務兵憑《士兵證》,殘疾軍人憑《殘疾軍人證》免費乘坐市內公共汽車。

第十四條 現役軍人憑《軍官證》或《士兵證》、殘疾軍人憑《殘疾軍人證》,游覽千山風景區、玉佛苑、白云山風景區、西平森林公園、少帥陵、張學良出生地、清涼山風景區、藥山風景區、龍潭灣風景區一律免收門票;公廁和存車場要掛牌明示對現役軍人免費。

第十五條 入伍前為鞍山戶籍的現役軍人在部隊立功受獎的,根據部隊政治部門提供的軍人上年度立功受獎的《立功受獎通知書》及《喜報》,對立功人員家屬給予適當獎勵。被中央軍委授予榮譽稱號的,由市人民政府獎勵3000元;榮立一等功的,由市人民政府獎勵2000元;榮立二等功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獎勵1000元;榮立三等功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獎勵500元。

第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退出現役的軍人予以妥善安置。

第十七條 經軍隊師(旅)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批準隨軍的現役軍官家屬、文職干部家屬、士官家屬,由公安機關辦理落戶手續。隨軍前是國家機關、事業單位職工的,隨軍后需調往部隊所在地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給予對口安置;隨軍前沒有工作單位的,隨軍后可由部隊所在地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根據本人的實際情況提供就業崗位,扶持其自主創業。

企事業單位在實行用工制度改革時,現役軍人家屬不得安排下崗(個人原因除外);對兩地分居的軍人配偶,各企事業單位在工種上要給予照顧;企業因經營不善等原因倒閉或者被兼并的,其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要優先安排現役軍人家屬和其他優撫對象重新就業,需要培訓的納入普惠制培訓。

第十八條 對軍人子女的教育,按照教育部、總政治部《軍人子女教育優待辦法》(政聯〔20117號)中規定的優待政策予以落實。

第十九條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應當建立撫恤補助金額與當地群眾生活水平同步提高的增長機制和擁軍優屬保障資金的增長機制。鼓勵通過社會捐贈、贊助等方式籌集擁軍優屬保障資金,解決優撫對象的特殊困難。

第二十條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要優先保證撫恤補助資金,采取直接通過銀行支付的方式,實現各類撫恤補助資金的社會化發放。各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對由單位承擔的部分優撫金要給予重點保障。

第二十一條 各級政府要努力營造全社會尊重、關心優撫對象的良好氛圍,積極維護優撫對象的政治榮譽。

春節、八一建軍節等重大節日,各級政府和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要組織走訪慰問優撫對象。對4級以上殘疾軍人、生活困難的在鄉復員軍人、烈士遺屬等重點優撫對象,縣(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每年要不定期進行走訪,其他優撫對象由鄉(鎮)、街道及村(社區)進行走訪。

第二十二條 各級政府、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及公民個人應當保護國防設施,保守軍事秘密,努力維護良好的軍政軍民關系。對破壞軍事設施,哄搶軍用物資,非法占用軍用場地及到營區尋釁滋事、無理取鬧等干擾部隊正常管理秩序的行為,由公安機關依法追究責任。

第二十三條 對擁軍優屬工作,各街道、鄉(鎮)、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每年要組織一次自檢;市、縣(市)區、開發區每年組織一次檢查。

第二十四條 各級政府、相關部門、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要積極參與鞍山市創建雙擁模范城活動。對在擁軍優屬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市、縣(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要予以表彰。對被評為國家、省、市級擁軍優屬先進個人的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職工,由所在單位分別給予3000元、2000元、1000元的獎勵;其他人員被評為國家、省、市擁軍優屬先進個人的,由所在縣(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分別給予3000元、2000元、1000元的獎勵。

第二十五條 對在擁軍優屬工作中玩忽職守、營私舞弊,造成重大損失或惡劣影響的單位和個人,由單位主管部門或個人所在單位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由市民政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