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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政辦發〔2013〕54號
鞍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關于印發鞍山市青山工程礦山地質環境治理
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各有關單位: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鞍山市青山工程礦山地質環境治理工作實施方案》印發給你們,請結合本地區、本部門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鞍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3年4月20
        

 

鞍山市青山工程礦山地質環境治理工作實施方案

 

為全面完成我市青山工程礦山地質環境治理工作任務,根據全省青山工程礦山地質環境治理工作部署,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指導思想

以十八大精神為指導,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以保護和恢復青山生態環境為目標,按照“統一規劃、分步實施、突出重點、標本兼治”的總體安排,根據礦山和破損山體實際,確定治理主體,落實治理責任;堅持因地制宜的原則,一地一策、一礦一方案,確定治理方向;要與國土資源部開展的“礦山復綠”行動相結合,與生產礦山使用保證金試點工作相結合,多措并舉,改善礦山生態環境。

二、組織領導

市政府成立鞍山市青山工程礦山地質環境治理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其主要職責是:安排部署工作任務,協調解決重大問題,督促檢查各縣(市)區、開發區及有關部門的工作進度。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國土資源局,負責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各縣(市)區、開發區要成立相應的領導小組。

三、基本原則

(一)堅持以政府為主導,以礦山企業為主體的原則。各級政府對礦山環境恢復治理負總責,各相關部門密切配合,依法管理,加強指導、協調和監督,礦山企業負責組織實施。

(二)堅持“誰開發、誰恢復、誰破壞、誰治理”的原則,確認治理主體。對歷史遺留的閉坑礦山,由各級政府負責治理;對在建和生產礦山,由礦山企業邊開采、邊治理。

(三)堅持“全面規劃、因地制宜、突出重點、分步實施”的原則。對歷史欠賬多的老礦山、嚴重威脅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的隱患礦山、重要交通沿線環境破壞嚴重的礦山,要優先治理,重點推進;其他納入治理范圍的礦山要統籌安排,分步實施,實現礦山生態環境根本好轉。

(四)堅持與區域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的原則。治理工程要與造地相結合,與村鎮改造相結合,與工業園區建設相結合,與礦山關閉整頓相結合,與退耕還林相結合,與發展溝域經濟相結合,與增減掛鉤相結合。

(五)堅持因地制宜的原則。根據區域規劃和土地適宜性及當前土地利用現狀,恢復治理成建設用地、耕地和其他農用地;植被恢復要根據破損山體類型和礦山分布區的自然條件分類施策,宜林則林、宜草則草,喬、灌、藤、草相結合,提倡植物多樣性,營造混交林;提倡采用先進的技術方法進行植被恢復和環境治理。

四、工作任務和時間安排

(一)總體工作安排

根據全省青山工程統一工作部署,用5年時間完成青山工程礦山地質環境治理工作。

2013年度為攻堅年,集中資金重點治理高速公路和鐵路兩側界外可視范圍內的礦山和破損山體;

2014年度重點治理人員密集區、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可視范圍內的礦山;

2015年度重點治理國道、省道兩側可視范圍內的礦山和破損山體;

2016年度重點治理大中型水庫、河道兩側可視范圍內的礦山;

2017年度治理其他影響生態環境的礦山。

(二)2013年工作安排

2013年集中資金重點治理橫穿我市的沈大高速公路、鐵路,丹海高速公路,海岫鐵路兩側界外可視范圍內的礦山和破損山體共62個,資金投入2.3億元,治理面積約4平方公里。其中,閉坑礦山40個,資金投入1.7億元,治理面積約3平方公里,由政府投資治理;生產礦山22座,資金投入0.6億元,治理面積約1平方公里,由礦山企業進行治理。

具體任務:海城市閉坑礦山26個,生產礦山16個,治理面積2.39平方公里;岫巖滿族自治縣閉坑礦山14個,生產礦山6個,治理面積1.61平方公里。

完成時限:

1.2013年1月31前,完成閉坑礦山、生產礦山和高速公路、鐵路兩側可視范圍內破損山體的現場調查核實工作,包括核定閉坑、生產礦山和破損山體數量、位置、面積及年度治理任務。

2.2013年3月20前,按照“一地一策、一礦一方案”的原則,根據調查摸底情況,委托有資質單位完成高速公路和鐵路兩側界外可視范圍內的礦山和破損山體治理實施方案的編制工作,作為項目招標“攔標價”的依據。

3.2013年4月15前,根據省國土資源廳下達的治理任務書和經評審通過的“實施方案”,委托有招標代理資質單位進行項目的招投標工作。

4.2013年4月30前,各縣()國土資源局與有治理任務的生產礦山簽訂治理責任狀。

5.2013年10月31前,完成治理工程。由政府投資治理的項目,確定中標單位后進場施工;由生產礦山承擔治理的工程可自行恢復治理或委托有資質單位施工,治理完成后經驗收合格可申請返還保證金或抵頂下期應繳納保證金。

6.2013年11月30前,完成檢查驗收工作。治理工程完成后,由施工單位、礦山企業提出申請,由市國土資源局會同市青山局、市財政局共同檢查驗收。

五、資金和項目管理

(一)資金來源

1.省級下撥的青山工程專項治理資金;

2.市、各縣(市)區、各開發區青山保護專項資金;

3.生產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企業預算資金;

4.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

(二)資金管理依據

1.《關于印發鞍山市青山工程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鞍財農〔2012108號);

2.《關于印發遼寧省地質環境項目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遼國土資發〔2012184號)。

(三)項目治理主體

閉坑礦山治理項目由市國土資源局組織實施,縣(市)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做為責任主體;生產礦山治理由采礦權人自主恢復實施,各縣(市)區、開發區國土資源局負責日常監管,并與生產礦山簽訂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責任狀,保證工期及質量。

(四)項目管理方式

青山工程實行工程項目管理。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閉坑礦山治理項目,嚴格實行項目公告制度、招投標制度、合同制度、項目法人制度和工程監理制度。國土資源部門為項目實施的管理部門。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認識,加強領導

青山工程是省委、省政府實施的一項功在當代、利在千秋的重大生態工程,是造福全省人民的一項重大民生工程。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是青山工程的重要組成部分,市政府把礦山地質環境治理工作納入對各縣(市)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績效評估體系。各級政府、各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落實“一把手”責任制,將此項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及時研究和解決礦山地質環境治理工作中遇到的問題,扎實推進礦山地質環境治理工作。

(二)認真組織,密切配合

我市是礦業大市,礦山地質環境治理工作任務十分艱巨。各縣(市)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要認真組織,周密安排,落實任務。國土、財政、公安、林業、安監、環保、經信委等青山保護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要各司其職,密切配合,形成合力,把礦山地質環境治理工作推上一個新臺階。國土資源部門要履行好政府的監管職責,對工作不到位,責任不落實,造成嚴重影響的要依法追究責任。

(三)加強生產礦山的管理

對全市礦山企業進行全面規范整治。對于非法開采的礦山企業,要堅決依法進行查處、關閉,并限期恢復植被;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于不履行礦山生態治理恢復義務的企業,要責令限期整改;對于拒不整改的,年檢確定為不合格,根據《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規定》(國土資源部令第44號)處3萬元以下罰款,5年內不受理其新的探礦權、采礦權申請。全面開展小碎石、小選礦等涉礦企業環境污染整治,逐步關閉城市周邊的碎石場;全面加強尾礦庫、排巖場、碎石場和礦山企業的“三塵”污染治理工作。

(四)切實保護治理成果

要切實保護治理成果,落實植被管護責任,使礦山地質環境治理落到實處,取得實效。

 

鞍政辦發〔2013〕54號
鞍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鞍山市青山工程礦山地質環境治理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各有關單位: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鞍山市青山工程礦山地質環境治理工作實施方案》印發給你們,請結合本地區、本部門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鞍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3年4月20
        

 

鞍山市青山工程礦山地質環境治理工作實施方案

 

為全面完成我市青山工程礦山地質環境治理工作任務,根據全省青山工程礦山地質環境治理工作部署,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指導思想

以十八大精神為指導,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以保護和恢復青山生態環境為目標,按照“統一規劃、分步實施、突出重點、標本兼治”的總體安排,根據礦山和破損山體實際,確定治理主體,落實治理責任;堅持因地制宜的原則,一地一策、一礦一方案,確定治理方向;要與國土資源部開展的“礦山復綠”行動相結合,與生產礦山使用保證金試點工作相結合,多措并舉,改善礦山生態環境。

二、組織領導

市政府成立鞍山市青山工程礦山地質環境治理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其主要職責是:安排部署工作任務,協調解決重大問題,督促檢查各縣(市)區、開發區及有關部門的工作進度。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國土資源局,負責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各縣(市)區、開發區要成立相應的領導小組。

三、基本原則

(一)堅持以政府為主導,以礦山企業為主體的原則。各級政府對礦山環境恢復治理負總責,各相關部門密切配合,依法管理,加強指導、協調和監督,礦山企業負責組織實施。

(二)堅持“誰開發、誰恢復、誰破壞、誰治理”的原則,確認治理主體。對歷史遺留的閉坑礦山,由各級政府負責治理;對在建和生產礦山,由礦山企業邊開采、邊治理。

(三)堅持“全面規劃、因地制宜、突出重點、分步實施”的原則。對歷史欠賬多的老礦山、嚴重威脅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的隱患礦山、重要交通沿線環境破壞嚴重的礦山,要優先治理,重點推進;其他納入治理范圍的礦山要統籌安排,分步實施,實現礦山生態環境根本好轉。

(四)堅持與區域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的原則。治理工程要與造地相結合,與村鎮改造相結合,與工業園區建設相結合,與礦山關閉整頓相結合,與退耕還林相結合,與發展溝域經濟相結合,與增減掛鉤相結合。

(五)堅持因地制宜的原則。根據區域規劃和土地適宜性及當前土地利用現狀,恢復治理成建設用地、耕地和其他農用地;植被恢復要根據破損山體類型和礦山分布區的自然條件分類施策,宜林則林、宜草則草,喬、灌、藤、草相結合,提倡植物多樣性,營造混交林;提倡采用先進的技術方法進行植被恢復和環境治理。

四、工作任務和時間安排

(一)總體工作安排

根據全省青山工程統一工作部署,用5年時間完成青山工程礦山地質環境治理工作。

2013年度為攻堅年,集中資金重點治理高速公路和鐵路兩側界外可視范圍內的礦山和破損山體;

2014年度重點治理人員密集區、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可視范圍內的礦山;

2015年度重點治理國道、省道兩側可視范圍內的礦山和破損山體;

2016年度重點治理大中型水庫、河道兩側可視范圍內的礦山;

2017年度治理其他影響生態環境的礦山。

(二)2013年工作安排

2013年集中資金重點治理橫穿我市的沈大高速公路、鐵路,丹海高速公路,海岫鐵路兩側界外可視范圍內的礦山和破損山體共62個,資金投入2.3億元,治理面積約4平方公里。其中,閉坑礦山40個,資金投入1.7億元,治理面積約3平方公里,由政府投資治理;生產礦山22座,資金投入0.6億元,治理面積約1平方公里,由礦山企業進行治理。

具體任務:海城市閉坑礦山26個,生產礦山16個,治理面積2.39平方公里;岫巖滿族自治縣閉坑礦山14個,生產礦山6個,治理面積1.61平方公里。

完成時限:

1.2013年1月31前,完成閉坑礦山、生產礦山和高速公路、鐵路兩側可視范圍內破損山體的現場調查核實工作,包括核定閉坑、生產礦山和破損山體數量、位置、面積及年度治理任務。

2.2013年3月20前,按照“一地一策、一礦一方案”的原則,根據調查摸底情況,委托有資質單位完成高速公路和鐵路兩側界外可視范圍內的礦山和破損山體治理實施方案的編制工作,作為項目招標“攔標價”的依據。

3.2013年4月15前,根據省國土資源廳下達的治理任務書和經評審通過的“實施方案”,委托有招標代理資質單位進行項目的招投標工作。

4.2013年4月30前,各縣()國土資源局與有治理任務的生產礦山簽訂治理責任狀。

5.2013年10月31前,完成治理工程。由政府投資治理的項目,確定中標單位后進場施工;由生產礦山承擔治理的工程可自行恢復治理或委托有資質單位施工,治理完成后經驗收合格可申請返還保證金或抵頂下期應繳納保證金。

6.2013年11月30前,完成檢查驗收工作。治理工程完成后,由施工單位、礦山企業提出申請,由市國土資源局會同市青山局、市財政局共同檢查驗收。

五、資金和項目管理

(一)資金來源

1.省級下撥的青山工程專項治理資金;

2.市、各縣(市)區、各開發區青山保護專項資金;

3.生產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企業預算資金;

4.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

(二)資金管理依據

1.《關于印發鞍山市青山工程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鞍財農〔2012108號);

2.《關于印發遼寧省地質環境項目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遼國土資發〔2012184號)。

(三)項目治理主體

閉坑礦山治理項目由市國土資源局組織實施,縣(市)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做為責任主體;生產礦山治理由采礦權人自主恢復實施,各縣(市)區、開發區國土資源局負責日常監管,并與生產礦山簽訂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責任狀,保證工期及質量。

(四)項目管理方式

青山工程實行工程項目管理。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閉坑礦山治理項目,嚴格實行項目公告制度、招投標制度、合同制度、項目法人制度和工程監理制度。國土資源部門為項目實施的管理部門。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認識,加強領導

青山工程是省委、省政府實施的一項功在當代、利在千秋的重大生態工程,是造福全省人民的一項重大民生工程。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是青山工程的重要組成部分,市政府把礦山地質環境治理工作納入對各縣(市)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績效評估體系。各級政府、各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落實“一把手”責任制,將此項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及時研究和解決礦山地質環境治理工作中遇到的問題,扎實推進礦山地質環境治理工作。

(二)認真組織,密切配合

我市是礦業大市,礦山地質環境治理工作任務十分艱巨。各縣(市)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要認真組織,周密安排,落實任務。國土、財政、公安、林業、安監、環保、經信委等青山保護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要各司其職,密切配合,形成合力,把礦山地質環境治理工作推上一個新臺階。國土資源部門要履行好政府的監管職責,對工作不到位,責任不落實,造成嚴重影響的要依法追究責任。

(三)加強生產礦山的管理

對全市礦山企業進行全面規范整治。對于非法開采的礦山企業,要堅決依法進行查處、關閉,并限期恢復植被;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于不履行礦山生態治理恢復義務的企業,要責令限期整改;對于拒不整改的,年檢確定為不合格,根據《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規定》(國土資源部令第44號)處3萬元以下罰款,5年內不受理其新的探礦權、采礦權申請。全面開展小碎石、小選礦等涉礦企業環境污染整治,逐步關閉城市周邊的碎石場;全面加強尾礦庫、排巖場、碎石場和礦山企業的“三塵”污染治理工作。

(四)切實保護治理成果

要切實保護治理成果,落實植被管護責任,使礦山地質環境治理落到實處,取得實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