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各有關單位: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鞍山市打擊黑出租車非法營運監督舉報獎勵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本地區、本部門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鞍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3年4月29日
鞍山市打擊黑出租車非法營運監督舉報獎勵辦法
第一條 為鼓勵全社會共同參與打擊黑出租車非法營運工作,切實規范出租車客運市場秩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對鞍山市范圍內發生的非法營運行為及國家工作人員參與非法營運的行為進行監督、舉報和獎勵,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舉報監督行為受法律保護。國家工作人員必須自覺接受群眾監督。打擊報復舉報人的,依法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第四條 市打擊黑出租車非法營運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下設的聯合執法室要設立舉報電話。舉報人可通過電話舉報,也可致信或者親自到聯合執法室舉報。
第五條 舉報人舉報黑出租車非法營運或國家工作人員參與非法營運的,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舉報人如實提供本人姓名、身份證號碼、聯系電話以及通信地址。
(二)舉報人依照法律、法規有關規定,參與調查和作證,提供的證據真實、合法、有效。證據包括:物證(車票、收據、結算單、報銷憑證等),視聽資料(錄音、錄像等),證言等。
(三)對于舉報行為實行首報獎勵原則。多人舉報同一行為的,原則上只獎勵第一舉報人。
第六條 舉報國家工作人員參與非法營運,經查證屬實的,給予舉報人2000元獎勵。
第七條 舉報人舉報下列非法營運行為之一的,每查證處罰一臺非法營運車輛,獎勵舉報人2000元。
(一)舉報假牌、套牌、無牌車輛從事非法營運的;
(二)舉報無出租營運手續從事客運出租汽車營運的;
(三)舉報已報廢的出租汽車從事出租汽車營運的;
(四)舉報異地出租汽車在市區內駐點運營的;
(五)舉報非法從事固定地點到外市、縣的出租汽車營運的;
(六)舉報其他非法從事出租汽車營運行為的。
第八條 舉報獎勵辦理程序。
(一)受理。舉報國家工作人員參與非法營運的,由聯合執法室受理后移送市監察局查處;舉報非法營運的,由聯合執法室負責受理并查處。聯合執法室應及時將查處結果告知舉報人,非法營運車輛未能查扣的,也要向舉報人詳細說明未能查扣的原因。
(二)登記。對舉報屬實的,舉報人應在接到告知后3日內到聯合執法室履行登記手續,填寫《舉報案件查處登記表》。
(三)獎勵兌現。聯合執法室對經查證確認為非法營運并依法處罰的舉報案件,制作獎勵兌現審批表,提交市打擊黑出租車非法營運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批。舉報人憑本人身份證到聯合執法室領取獎金。
第九條 獎勵經費從財政罰沒返還款中列支。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屬于獎勵范圍:
(一)相關執法人員舉報非法營運行為或為他人提供證據的;
(二)舉報行為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
(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不作獎勵的情形。
第十一條 聯合執法室要建立舉報獎勵檔案,接受上級部門監督檢查。
第十二條 相關部門和單位要建立嚴格的舉報材料保密制度,對舉報人的身份、住址、舉報內容、獎金發放等情況嚴格保密,保障舉報人的安全。
第十三條 執法人員違反工作紀律或保密規定造成不良影響或嚴重后果的,由市監察局依法依紀嚴肅追究有關人員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市打擊黑出租車非法營運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