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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政辦發〔2013〕15號
鞍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關于印發鞍山市市長質量獎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各有關單位: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鞍山市市長質量獎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鞍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3年4月8日       
 

 

鞍山市市長質量獎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引導和激勵組織建立實施卓越績效管理模式,進一步提升產品、服務質量管理水平,促進鞍山經濟又好又快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國務院關于印發質量發展綱要(2011-2020年)的通知》(國發〔2012〕9號)和《遼寧省質量管理獎管理辦法》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鞍山市市長質量獎的申報、評審和審定工作。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市長質量獎是指市政府對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顯著、在行業內處于領先地位、為鞍山質量管理工作做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設立的最高質量管理獎項。

本辦法所稱組織是指鞍山市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實施卓越績效管理模式,合法從事工業、農業、建筑業和服務業的企業。

本辦法所稱個人是指鞍山從事質量管理、質量科研、質量宣傳等工作的自然人。

第四條 市長質量獎的評審遵循自愿申報、科學、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堅持總量控制、優中選優。

第五條 市長質量獎每年評審一次,每次獲獎組織不超過3個,獲獎個人不超過2人。

第六條 獲獎組織對在建立、實施、改進卓越績效管理模式中做出突出貢獻的人員應當予以獎勵。

第七條 市長質量獎的評選不向申報組織和個人收取任何費用。

第二章 組織機構和職責

第八條 成立市長質量獎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委會),評委會由具有廣泛代表性和權威性的知名學者、質量專家、企業管理專家、行業負責人及政府有關部門代表組成。評委會下設辦公室(以下簡稱評審辦),評審辦設在市質量技術監督局。

第九條 評委會主要職責:

(一)推動和引導組織建立實施卓越績效經營管理模式,宣傳、推廣獲獎單位的先進經驗和做法。

(二)組織、指導、監督市長質量獎評審工作。

(三)負責審定評審辦擬訂的市長質量獎評選制度、實施細則等。

(四)審查、公示評審結果,擬定獲獎組織和個人名單。

第十條 評審辦的主要職責:

(一)負責市長質量獎的申請受理、組織評審和日常管理工作。

(二)組織擬訂市長質量獎評選制度、實施細則等。

(三)建立市長質量獎評審專家庫,組建并選派評審組。

(四)負責對申報組織和個人的資料進行審核,確定進入材料評審的名單;組織監督、考核評審人員的職責履行情況。

(五)匯總并向評委會報告市長質量獎的評審情況和獎勵建議名單。

(六)負責公示擬獲獎的組織和個人名單,調查核實社會各界反映的問題;具體組織典型經驗和成果的總結及宣傳推廣工作。

第三章 申報條件

第十一條 申報市長質量獎的組織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在鞍山行政區域內依法登記并正常運行5年以上;近3年來主要經濟指標和產品質量水平位居國內或省內同行業前列。

(二)建立了有效運行的質量管理體系,貫徹執行《卓越績效評價準則》(GB/T19580-2012),形成了持續改進,不斷追求卓越的管理模式;具有一定數量的自評人員,并提供有效的自評報告。

(三)具有較高的品牌知名度和良好的質量誠信記錄,曾獲得市級以上(含市級)名牌產品和著名商標等榮譽稱號。

(四)自主創新、節能減排及環境保護等方面,居省內同行業前列。

第十二條 申報市長質量獎的個人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從事質量管理相關工作5年以上。

(二)積極應用科學的質量管理方法,為產品質量和質量管理水平的提高做出較大貢獻。

(三)個人所在的組織近3年內無重大質量、安全、環境污染及公共衛生等事故。

(四)無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十三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組織不得申報市長質量獎:

(一)不符合國家產業、質量、環保政策的。

(二)近3年中,市級以上(含市級)有關部門對產品質量監督抽查不合格的。

(三)近3年內發生質量、安全、環境事故的。

(四)有其他嚴重違反法律、法規行為的。

第四章 評審標準及方法

第十四條 市長質量獎的評審主要依據國家標準《卓越績效評價準則》(GB/T19580-2012),內容包括:領導、戰略、顧客與市場、資源、過程管理、測量分析與改進、結果等7個部分,各部分的每個條款都有明確要求和相應分值,標準總分1000分,按標準量化評分。

第十五條 獲得市長質量獎的組織總評分不得低于600分,若當年申報的組織總分均低于600分,確定當年該獎項空缺。

第十六條 為保證市長質量獎評審標準的有效實施和不同行業評審工作的一致性,由市評審辦根據行業、企業類別,以量化評分的方式,分別擬訂組織和個人的評審實施細則,報評委會批準后實施。

第十七條 市長質量獎評定標準根據質量管理理論及實踐的發展及標準的換版,可進行相應調整。

第五章 評定程序

第十八條 每年度市長質量獎評定前,市評審辦在相關網站等媒體上公布本年度申報的起始和結束時間及工作安排。

第十九條 符合市長質量獎申報條件的組織或個人自愿填寫《鞍山市市長質量獎申報書》或《鞍山市市長質量獎個人申請書》,向市評審辦提出申請。

申請市長質量獎的組織還應按照卓越績效標準進行自我評價,提交自評報告,并提供證實材料。

第二十條 市評審辦根據申報條件的要求,自受理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協調有關部門對申報材料進行初審,確定符合申報條件的組織和個人名單,對不符合申報條件的組織和個人說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二十一條 市評審辦建立由政府機關、高等院校、科研機構、企事業單位、行業協會等有關方面專家、學者組成的市長質量獎評審專家庫,以抽取的方法從專家庫內遴選評審員,組建若干行業評審組。各評審組必須有3名以上單數評審員(含行業專家)組成,評審組實行組長負責制。評審組的工作應保證獨立性、公正性、客觀性。

第二十二條 市評審辦組織評審組對組織和個人提交的自評報告等材料進行評審,形成材料評審報告。對通過材料評審的組織和個人,由評審組按標準進行現場評審,形成現場評審報告。

第二十三條 市評審辦根據材料評審報告、現場評審報告,按得分排序,提出市長質量獎獲獎組織和個人候選名單,提交市評委會確定擬獲獎名單,并向社會公示。

第二十四條 按照公示通過的獲獎名單,市政府對獲獎組織和個人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六章 獎勵與監督

第二十五條 市政府對獲得市長質量獎稱號的組織和個人分別給予一次性獎勵,獎勵資金由市財政統一撥付,列入當年市財政預算。

對獲得市長質量獎的組織,獎勵人民幣70萬元,其中50%用于對組織內部在質量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個人的獎勵。對獲得市長質量獎的個人,獎勵人民幣3萬元。

第二十六條 獲得市長質量獎3年后,可重新申報。若再次獲得市長質量獎,不得獎金、不占當年市長質量獎的名額,只頒發獎杯和證書。

第二十七條 市評委會在獲得市長質量獎的組織和個人中,推薦參加省長質量獎的評選。

第二十八條 對于采取弄虛作假等不正當手段騙取市長質量獎的組織和個人,由市評審辦組織查證屬實后及時報請市政府撤銷其市長質量獎稱號,收回獎杯、證書和獎金,并向社會公告。情節嚴重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九條 承擔市長質量獎評審任務的機構和相關人員要依法保守申報組織和個人的商業秘密。在評審過程中,要堅持公正廉潔,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和評定程序進行評審。

第三十條 市評審辦要切實加強對評審工作的監督。對在評審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造成不良后果的評審機構或個人,取消其評審工作資格,并提請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獲獎組織應堅持應用卓越績效管理模式,鼓勵采用質量管理的新理論、新方法并不斷創新,持續提高組織績效水平。市評審辦應加強獲獎組織獲獎后的監督管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鞍政辦發〔2013〕15號
【已廢止】鞍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鞍山市市長質量獎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各有關單位: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鞍山市市長質量獎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鞍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3年4月8日       
 

 

鞍山市市長質量獎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引導和激勵組織建立實施卓越績效管理模式,進一步提升產品、服務質量管理水平,促進鞍山經濟又好又快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國務院關于印發質量發展綱要(2011-2020年)的通知》(國發〔2012〕9號)和《遼寧省質量管理獎管理辦法》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鞍山市市長質量獎的申報、評審和審定工作。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市長質量獎是指市政府對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顯著、在行業內處于領先地位、為鞍山質量管理工作做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設立的最高質量管理獎項。

本辦法所稱組織是指鞍山市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實施卓越績效管理模式,合法從事工業、農業、建筑業和服務業的企業。

本辦法所稱個人是指鞍山從事質量管理、質量科研、質量宣傳等工作的自然人。

第四條 市長質量獎的評審遵循自愿申報、科學、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堅持總量控制、優中選優。

第五條 市長質量獎每年評審一次,每次獲獎組織不超過3個,獲獎個人不超過2人。

第六條 獲獎組織對在建立、實施、改進卓越績效管理模式中做出突出貢獻的人員應當予以獎勵。

第七條 市長質量獎的評選不向申報組織和個人收取任何費用。

第二章 組織機構和職責

第八條 成立市長質量獎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委會),評委會由具有廣泛代表性和權威性的知名學者、質量專家、企業管理專家、行業負責人及政府有關部門代表組成。評委會下設辦公室(以下簡稱評審辦),評審辦設在市質量技術監督局。

第九條 評委會主要職責:

(一)推動和引導組織建立實施卓越績效經營管理模式,宣傳、推廣獲獎單位的先進經驗和做法。

(二)組織、指導、監督市長質量獎評審工作。

(三)負責審定評審辦擬訂的市長質量獎評選制度、實施細則等。

(四)審查、公示評審結果,擬定獲獎組織和個人名單。

第十條 評審辦的主要職責:

(一)負責市長質量獎的申請受理、組織評審和日常管理工作。

(二)組織擬訂市長質量獎評選制度、實施細則等。

(三)建立市長質量獎評審專家庫,組建并選派評審組。

(四)負責對申報組織和個人的資料進行審核,確定進入材料評審的名單;組織監督、考核評審人員的職責履行情況。

(五)匯總并向評委會報告市長質量獎的評審情況和獎勵建議名單。

(六)負責公示擬獲獎的組織和個人名單,調查核實社會各界反映的問題;具體組織典型經驗和成果的總結及宣傳推廣工作。

第三章 申報條件

第十一條 申報市長質量獎的組織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在鞍山行政區域內依法登記并正常運行5年以上;近3年來主要經濟指標和產品質量水平位居國內或省內同行業前列。

(二)建立了有效運行的質量管理體系,貫徹執行《卓越績效評價準則》(GB/T19580-2012),形成了持續改進,不斷追求卓越的管理模式;具有一定數量的自評人員,并提供有效的自評報告。

(三)具有較高的品牌知名度和良好的質量誠信記錄,曾獲得市級以上(含市級)名牌產品和著名商標等榮譽稱號。

(四)自主創新、節能減排及環境保護等方面,居省內同行業前列。

第十二條 申報市長質量獎的個人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從事質量管理相關工作5年以上。

(二)積極應用科學的質量管理方法,為產品質量和質量管理水平的提高做出較大貢獻。

(三)個人所在的組織近3年內無重大質量、安全、環境污染及公共衛生等事故。

(四)無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十三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組織不得申報市長質量獎:

(一)不符合國家產業、質量、環保政策的。

(二)近3年中,市級以上(含市級)有關部門對產品質量監督抽查不合格的。

(三)近3年內發生質量、安全、環境事故的。

(四)有其他嚴重違反法律、法規行為的。

第四章 評審標準及方法

第十四條 市長質量獎的評審主要依據國家標準《卓越績效評價準則》(GB/T19580-2012),內容包括:領導、戰略、顧客與市場、資源、過程管理、測量分析與改進、結果等7個部分,各部分的每個條款都有明確要求和相應分值,標準總分1000分,按標準量化評分。

第十五條 獲得市長質量獎的組織總評分不得低于600分,若當年申報的組織總分均低于600分,確定當年該獎項空缺。

第十六條 為保證市長質量獎評審標準的有效實施和不同行業評審工作的一致性,由市評審辦根據行業、企業類別,以量化評分的方式,分別擬訂組織和個人的評審實施細則,報評委會批準后實施。

第十七條 市長質量獎評定標準根據質量管理理論及實踐的發展及標準的換版,可進行相應調整。

第五章 評定程序

第十八條 每年度市長質量獎評定前,市評審辦在相關網站等媒體上公布本年度申報的起始和結束時間及工作安排。

第十九條 符合市長質量獎申報條件的組織或個人自愿填寫《鞍山市市長質量獎申報書》或《鞍山市市長質量獎個人申請書》,向市評審辦提出申請。

申請市長質量獎的組織還應按照卓越績效標準進行自我評價,提交自評報告,并提供證實材料。

第二十條 市評審辦根據申報條件的要求,自受理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協調有關部門對申報材料進行初審,確定符合申報條件的組織和個人名單,對不符合申報條件的組織和個人說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二十一條 市評審辦建立由政府機關、高等院校、科研機構、企事業單位、行業協會等有關方面專家、學者組成的市長質量獎評審專家庫,以抽取的方法從專家庫內遴選評審員,組建若干行業評審組。各評審組必須有3名以上單數評審員(含行業專家)組成,評審組實行組長負責制。評審組的工作應保證獨立性、公正性、客觀性。

第二十二條 市評審辦組織評審組對組織和個人提交的自評報告等材料進行評審,形成材料評審報告。對通過材料評審的組織和個人,由評審組按標準進行現場評審,形成現場評審報告。

第二十三條 市評審辦根據材料評審報告、現場評審報告,按得分排序,提出市長質量獎獲獎組織和個人候選名單,提交市評委會確定擬獲獎名單,并向社會公示。

第二十四條 按照公示通過的獲獎名單,市政府對獲獎組織和個人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六章 獎勵與監督

第二十五條 市政府對獲得市長質量獎稱號的組織和個人分別給予一次性獎勵,獎勵資金由市財政統一撥付,列入當年市財政預算。

對獲得市長質量獎的組織,獎勵人民幣70萬元,其中50%用于對組織內部在質量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個人的獎勵。對獲得市長質量獎的個人,獎勵人民幣3萬元。

第二十六條 獲得市長質量獎3年后,可重新申報。若再次獲得市長質量獎,不得獎金、不占當年市長質量獎的名額,只頒發獎杯和證書。

第二十七條 市評委會在獲得市長質量獎的組織和個人中,推薦參加省長質量獎的評選。

第二十八條 對于采取弄虛作假等不正當手段騙取市長質量獎的組織和個人,由市評審辦組織查證屬實后及時報請市政府撤銷其市長質量獎稱號,收回獎杯、證書和獎金,并向社會公告。情節嚴重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九條 承擔市長質量獎評審任務的機構和相關人員要依法保守申報組織和個人的商業秘密。在評審過程中,要堅持公正廉潔,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和評定程序進行評審。

第三十條 市評審辦要切實加強對評審工作的監督。對在評審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造成不良后果的評審機構或個人,取消其評審工作資格,并提請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獲獎組織應堅持應用卓越績效管理模式,鼓勵采用質量管理的新理論、新方法并不斷創新,持續提高組織績效水平。市評審辦應加強獲獎組織獲獎后的監督管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