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各有關單位: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鞍山市住宅小區配套幼兒園規劃建設和使用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本地區、本部門實際,認真組織實施。
鞍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3年2月8日
鞍山市住宅小區配套幼兒園規劃建設和使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科學規劃、合理配置全市學前教育資源,加強住宅小區配套幼兒園的規劃建設和使用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國務院關于當前發展學前教育的若干意見》(國發〔2010〕41號)、《鞍山市幼兒教育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住宅小區配套幼兒園是指新建住宅小區和老區改造應配套建設的幼兒園。
第三條 按照“政府主導、整體規劃、科學布局、優先發展”的原則,新建住宅小區和老區改造必須配建相應規模的幼兒園。
第四條 建設住宅小區配套幼兒園是國家對教育事業的政策性投資,市發展改革委、國土資源局、規劃局、財政局、建委、開發辦、房產局、教育局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配套幼兒園規劃、建設和使用管理相關工作。
第五條 各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對轄區內配套幼兒園規劃、建設和使用管理實施監督。
第二章 規劃和設計
第六條 住宅小區配套幼兒園的規劃建設應納入城市公共設施建設規劃,合理布局,逐步實施,保證幼兒園的規模、數量與城市發展和人口增長水平相適應。
第七條 市規劃局在制定住宅小區規劃設計條件時,應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按照《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托兒所、幼兒園建筑設計規范》、《遼寧省幼兒園辦園標準》要求,明確配套幼兒園的用地性質、用地面積及建設規模,作為小區控制性詳細規劃的要素指標。建設單位在申報住宅小區建設方案時,市規劃局應征求市教育局對配套幼兒園建設方案的意見,建設方案批復前,應會同市教育局審核幼兒園的布局、位置和具體建設指標。
第八條 市國土資源局根據市規劃局出具的配套幼兒園規劃設計條件,將建設時限以及無償代建等內容在土地出讓方案和土地出讓合同中予以明確。配套幼兒園建設用地一經確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用途,確需變更的,須嚴格按照審批程序由原批準機關批準,并就近補還,補還的幼兒園建設用地不得少于原有面積。
第三章 設置和建設標準
第九條 按住宅小區居住人口規模,每6000人左右配建1所6班型以上獨立設置的標準化幼兒園,每班平均30名幼兒。每1000名居住人口設1個標準班,依據人口規模相應增減班型。生均建筑面積10平方米,生均占地面積16平方米,其中戶外活動場地人均4平方米。1.5萬人以上的小區應配套設置2所幼兒園。小區開發規模較小,不能獨立設置幼兒園的,應當參照上述標準,同臨近小區聯合規劃建設。
對現有公辦性質及小區配套幼兒園進行動遷的,應征求市教育局意見,在適當位置予以還建,還建后的占地面積和建筑面積應不小于原有幼兒園。
第十條 按照“誰開發建設,誰完善配套”的原則,住宅小區開發建設單位是住宅小區配套幼兒園的建設主體,負責無償配建幼兒園。配套幼兒園應按照國家、省有關標準進行設計、建設,建設標準應與小區建設標準一致或高于小區建設標準。建設單位應根據幼兒園的特殊性做好活動場地、綠地及相關環境的設計和施工,確保建設工程質量達標。
第四章 驗收和移交
第十一條 住宅小區配套幼兒園應與住宅小區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竣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分期開發建設的住宅小區,建設單位應確保配套幼兒園在首期建設完成。幼兒園建成后,由市建委牽頭,組織規劃、發展改革、國土、房產、開發辦、教育等有關部門進行竣工驗收。工程驗收合格后,開發建設單位須在10個工作日內上報市房產局,由市房產局辦理國有非住宅房屋產權登記。經市教育局申請,市房產局按規定將幼兒園無償交付市教育局使用,同時做好相關手續和資料的交接工作(包括工程前期手續、竣工圖紙等所有檔案材料)。
配套幼兒園不能與整個新建住宅項目同步建設的,對整個住宅小區項目不予辦理竣工驗收手續。配套幼兒園與住宅小區不能同步交付使用的,對整個住宅小區項目不予辦理房屋預售許可手續。
第十二條 市教育局負責配套幼兒園的調配和管理,市建委等相關部門做好協助工作,市國土資源局根據用地范圍線對配套幼兒園按教育用途辦理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市財政局負責資產登記備案。
第五章 使用和管理
第十三條 住宅小區配套幼兒園系公共設施,屬國有資產,可采取多元化辦園模式:
(一)由教育部門開辦公辦幼兒園;
(二)鼓勵公辦示范幼兒園承辦分園,建立幼教集團;
(三)通過公開招標方式,由符合條件的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承辦幼兒園。
市、區政府及開發區管委會根據辦園水平和財力狀況給予一定的辦園補助。市教育局負責統一調配比例,保證各區、開發區公辦幼兒園均衡發展。所有住宅小區配套幼兒園均為普惠性幼兒園。
第十四條 市物價局會同市財政局、教育局等部門在核定辦園成本的基礎上,合理確定幼兒園收費標準。
第十五條 住宅小區配套幼兒園的裝修設計應符合《鞍山市標準化幼兒園裝修標準參考》的規定,使用環保材料,保證安全;設施設備的配備應符合《遼寧省幼兒園裝備規范》、《鞍山市標準化幼兒園基本設施設備配備標準》的規定。
第十六條 住宅小區配套幼兒園未經房產和教育部門批準,不得擅自拆除、改建、擴建,不得出租、出售、轉讓、抵押或改變用途。
第十七條 對本辦法實施之前為政府代建的住宅小區配套幼兒園要依據相關政策進行清理收回,將幼兒園無償移交給當地教育部門管理和使用;對產權已歸私有的住宅小區配套幼兒園,一律不得改作它用,已改它用的要限期整改,不得侵占教育資源。相關部門要加強監督與管理。
第十八條 對擅自改變配套幼兒園土地使用性質侵占幼兒園用地的,由市國土資源局依法予以處罰。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海城市、臺安縣、岫巖縣參照本辦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