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有關單位:
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和《鞍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進一步推行和完善住房公積金制度,市政府決定,對我市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進行調整。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從2012年1月1日起,我市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由單位和職工各10%調整為單位和職工各12%。
二、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月工資基數,不得超過鞍山市公布的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職工月平均工資應按照國家統計局規定列入工資總額統計的項目計算。
三、凡我市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或者經濟組織,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外國和港、澳、臺以及外省、市的企業和其他組織常駐本市的分支機構或者代表機構,要在2012年1月底前做好調整公積金繳存比例的各項準備工作。
鞍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2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