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有關單位:
為切實保障城鄉困難群眾的基本生活,根據《遼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提高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農村五保對象供養標準的通知》(遼政辦發〔2011〕72號)要求和我市城鄉居民基本生活消費水平的總體情況,市政府決定自2012年1月1日起,全面提高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簡稱低保)和農村五保對象供養標準。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增幅度
(一)城市低保標準調增幅度。城區城市低保月標準由330元調整為406元;海城市城市低保月標準由272元調整為335元;臺安縣、岫巖縣城市低保月標準由222元調整為273元。
(二)農村低保標準調增幅度。城區農村低保年標準由1900元調整為2400元;海城市農村低保年標準由1800元調整為2300元;臺安縣、岫巖縣農村低保年標準由1700元調整為2200元。
(三)農村五保對象供養標準調增幅度。城區農村五保集中供養年標準由4360元調整為4960元,分散供養年標準由2820元調整為3420元;海城市、臺安縣集中供養年標準由3160元調整為4360元,分散供養年標準由2020元調整為3000元;岫巖縣集中供養年標準由2860元調整為4060元,分散供養年標準由1520元調整為2500元。
二、資金保障
提高城鄉居民低保標準所需資金,由省、市、縣(市、區)財政共同承擔。提高農村五保供養標準所需資金由市、縣兩級財政按照5:5比例納入預算解決。
三、相關政策調整
(一)按省政府要求自2012年1月1日起,停止發放城鄉低保對象、農村五保對象、在鄉重點優撫對象的價格臨時補貼和肉價臨時補貼。
(二)城鄉低保標準提高后,按照《鞍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建立鞍山市城鄉低保邊緣戶救助制度的通知》(鞍政辦發〔2008〕108號)規定,相應調整城鄉低保邊緣戶界定標準。
(三)進一步調整和完善城市低保分類救助工作。對城區低保或低保申請人按照“先上浮后保障”的原則予以救助或審批,具體標準如下:對城市低保中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法定贍養人或撫養人的“三無”人員,每月按低保救助標準上浮203元予以全額救助;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病殘人員(一、二級重度殘疾和經鑒定終身或階段性喪失勞動能力人員)本人及未成年子女,每月按低保救助標準上浮203元予以差額救助,其他成員每月按低保救助標準上浮102元予以差額救助;70歲以上老人本人,每月按低保救助標準上浮102元予以差額救助;在鄉重點優撫對象本人,每月按低保救助標準上浮102元予以差額救助;有喪失部分勞動能力病殘人員(三、四級殘疾和經鑒定終身或階段性喪失部分勞動能力人員)的城市低保家庭,單親家庭中有未成年人、有在校大學生或高中階段學生的城市低保家庭,家庭成員每人每月按低保救助標準上浮102元予以差額救助;男年滿22周歲、女年滿20周歲的未婚殘疾人的撫養費按父母人均收入超出當地低保標準6倍以上部分的25%計算,本人月收入(含撫養費)低于當地保障標準(含分類救助上浮部分)的,予以差額救助。
市民政局、財政局《關于適當提高城鄉低保和農村五保供養水平的通知》(鞍民發〔2010〕17號)中有關分類救助的規定相應廢止。海城市、臺安縣、岫巖縣城市低保分類救助標準參照城區上浮數額自行調整。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視。全面提高城鄉低保標準和農村五保對象供養標準,是市委、市政府重點民生工程的重要組成部分。各級民政部門要精心組織實施,財政部門要積極組織落實保障資金,其他有關部門要密切配合,全面完成調標任務。
(二)加強動態管理。各縣(市)、區在調增城鄉低保和五保供養標準時,要進一步做好動態管理工作,認真核對保障對象家庭的經濟狀況,按新標準確定保障對象的進出和保障金的增減,將符合保障標準的城鄉困難群眾全部納入保障范圍,確保實現動態管理下的應保盡保。
(三)做好低保邊緣戶管理救助工作。各級民政部門要進一步做好城鄉低保邊緣對象界定標準的調增工作,適時加強城鄉低保邊緣對象管理,與各有關部門密切配合,全面落實城鄉低保邊緣戶的各項社會救助政策。
鞍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2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