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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政辦發〔2011〕51號
鞍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關于轉發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鞍山市城鎮
基本醫療保險市級統籌實施方案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有關單位: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鞍山市城鎮基本醫療保險市級統籌實施方案》轉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鞍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1年12月21日        

 

鞍山市城鎮基本醫療保險市級統籌實施方案

 

為加快推進我市城鎮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建設,進一步提高醫療保障統籌層次,增強抗風險能力,促進醫療保障制度可持續發展,根據《遼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等部門關于推進城鎮基本醫療保險市級統籌工作意見的通知》(遼政辦發〔201117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目標任務

按照國家、省醫改任務和工作要求,2011年底前在全市范圍內全面啟動城鎮基本醫療保險市級統籌工作。在20126月底前完成縣(市)級統籌向市級統籌的過渡,從201271日起,全市范圍內城鎮職工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及相關的輔助制度基本實現市級統籌。

二、基本原則

市級統籌工作要堅持政府主導原則,精心組織、穩步實施;堅持基金共濟原則,擴大基金整體規模,提高基金抵御風險能力,切實發揮基金保障效能;堅持區域協調發展原則,提高醫療保險服務管理水平,方便參保人員就醫。

三、實施范圍

我市行政區域內的城鎮所有用人單位,包括企業(國有企業、集體企業、股份制企業、外商投資企業、中省直企業、民營企業等)、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城鎮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簡稱用人單位)及其職工和退休人員、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和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各類人員為市級統籌范圍。

四、統籌內容

實現城鎮基本醫療保險市級統籌,主要是做到全市范圍內城鎮職工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繳費標準、待遇水平、基金管理、經辦模式、信息系統的統一。

(一)統一繳費標準。按照我市相關政策規定,遵循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結余的原則,統一核定醫療保險繳費基數、統一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繳費比例、統一基本醫療保險參保和實際繳費年限規定、統一城鎮居民個人繳費與財政補助標準、統一靈活就業人員繳費標準。

(二)統一待遇水平。按照我市相關政策規定,統一城鎮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和醫療服務設施目錄及其支付標準,統一統籌基金住院起付標準、自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額,統一門診統籌待遇、門診特殊疾病病種等主要待遇范圍和標準。

(三)統一基金管理。

1.基金管理按照統一管理、分級核算、各司其職、風險自負的原則進行。

2.市財政、審計、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組成工作組,對各縣(市)和千山區醫療保險基金進行審計,核查各縣(市)和千山區醫療保險基金結余、拖欠等情況。待條件成熟時統一上繳市醫療保險基金財政專戶。

(四)統一經辦模式。全市各級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分別承辦本地區的城鎮基本醫療保險業務,建立統一規范的參保登記、就醫管理、費用結算等管理辦法及內控制度與業務流程,執行統一的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資格準入、退出和服務協議管理標準。要按照為參保職工和居民提供優質服務的原則,進一步優化經辦流程,并加強內部考核與監管。

(五)統一醫療保險信息系統。將各縣(市)和千山區醫療保險信息網絡全部接入市醫療保險信息網絡,建設覆蓋全市醫療保險業務經辦機構、社區業務辦理平臺,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的信息網絡平臺。全市使用統一的醫療保險管理信息系統,統一數據庫。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認識,加強領導。實現城鎮基本醫療保險市級統籌,是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重要內容,是建立完善醫療保障體系的必然要求,對于擴大醫療保險覆蓋范圍,提高醫療保險基金抗風險能力,保障同一區域內參保人員享受同等醫療待遇,促進參保人員共享全市醫療資源和服務等具有重大意義。

市政府成立鞍山市城鎮基本醫療保險市級統籌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統籌協調和指導全市城鎮基本醫療保險市級統籌工作。各縣(市)、區政府要充分認識到市級統籌工作的重要性、緊迫性和艱巨性,把這項工作作為推動醫療保險制度建設的核心任務來抓,按照省和市的統一部署與要求,服從大局,配合市直各有關部門做好市級統籌的銜接工作,確保縣(市)統籌向市級統籌平穩過渡,按期完成市級統籌工作目標任務。

市級統籌后,各縣(市)、區政府仍為本轄區城鎮基本醫療保險工作責任主體。全市城鎮基本醫療保險工作實行政府責任目標管理,醫療保險參保、基金征繳、政策執行等情況納入政府績效考評范圍。

(二)各司其職,分工負責,協調推進市級統籌工作。

1.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研究制定市級統籌有關政策、辦法,做好政策銜接、綜合協調和業務管理工作,確保基金安全、人員連續參保和待遇正常支付,實現平穩過渡。市社會保險局負責市級統籌具體實施工作,做好醫療保險信息系統開發、網絡連接、業務數據整理遷移、參保人員醫療保險IC卡的更換發放工作,確保醫療保險市級統籌如期實施。

2.市審計、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對各縣(市)和千山區醫療保險基金進行審計,核查醫療保險基金結余、拖欠等情況。

(三)妥善處理,穩步實施。各縣(市)和千山區對實行基本醫療保險市級統籌工作中遇到或發現的問題,要妥善解決處理并及時上報。存在歷史遺留問題的,由各縣(市)、區政府協調解決。

 

 

鞍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1年12月21日         

鞍政辦發〔2011〕51號
鞍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轉發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鞍山市城鎮基本醫療保險市級統籌實施方案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有關單位: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鞍山市城鎮基本醫療保險市級統籌實施方案》轉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鞍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1年12月21日        

 

鞍山市城鎮基本醫療保險市級統籌實施方案

 

為加快推進我市城鎮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建設,進一步提高醫療保障統籌層次,增強抗風險能力,促進醫療保障制度可持續發展,根據《遼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等部門關于推進城鎮基本醫療保險市級統籌工作意見的通知》(遼政辦發〔201117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目標任務

按照國家、省醫改任務和工作要求,2011年底前在全市范圍內全面啟動城鎮基本醫療保險市級統籌工作。在20126月底前完成縣(市)級統籌向市級統籌的過渡,從201271日起,全市范圍內城鎮職工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及相關的輔助制度基本實現市級統籌。

二、基本原則

市級統籌工作要堅持政府主導原則,精心組織、穩步實施;堅持基金共濟原則,擴大基金整體規模,提高基金抵御風險能力,切實發揮基金保障效能;堅持區域協調發展原則,提高醫療保險服務管理水平,方便參保人員就醫。

三、實施范圍

我市行政區域內的城鎮所有用人單位,包括企業(國有企業、集體企業、股份制企業、外商投資企業、中省直企業、民營企業等)、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城鎮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簡稱用人單位)及其職工和退休人員、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和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各類人員為市級統籌范圍。

四、統籌內容

實現城鎮基本醫療保險市級統籌,主要是做到全市范圍內城鎮職工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繳費標準、待遇水平、基金管理、經辦模式、信息系統的統一。

(一)統一繳費標準。按照我市相關政策規定,遵循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結余的原則,統一核定醫療保險繳費基數、統一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繳費比例、統一基本醫療保險參保和實際繳費年限規定、統一城鎮居民個人繳費與財政補助標準、統一靈活就業人員繳費標準。

(二)統一待遇水平。按照我市相關政策規定,統一城鎮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和醫療服務設施目錄及其支付標準,統一統籌基金住院起付標準、自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額,統一門診統籌待遇、門診特殊疾病病種等主要待遇范圍和標準。

(三)統一基金管理。

1.基金管理按照統一管理、分級核算、各司其職、風險自負的原則進行。

2.市財政、審計、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組成工作組,對各縣(市)和千山區醫療保險基金進行審計,核查各縣(市)和千山區醫療保險基金結余、拖欠等情況。待條件成熟時統一上繳市醫療保險基金財政專戶。

(四)統一經辦模式。全市各級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分別承辦本地區的城鎮基本醫療保險業務,建立統一規范的參保登記、就醫管理、費用結算等管理辦法及內控制度與業務流程,執行統一的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資格準入、退出和服務協議管理標準。要按照為參保職工和居民提供優質服務的原則,進一步優化經辦流程,并加強內部考核與監管。

(五)統一醫療保險信息系統。將各縣(市)和千山區醫療保險信息網絡全部接入市醫療保險信息網絡,建設覆蓋全市醫療保險業務經辦機構、社區業務辦理平臺,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的信息網絡平臺。全市使用統一的醫療保險管理信息系統,統一數據庫。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認識,加強領導。實現城鎮基本醫療保險市級統籌,是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重要內容,是建立完善醫療保障體系的必然要求,對于擴大醫療保險覆蓋范圍,提高醫療保險基金抗風險能力,保障同一區域內參保人員享受同等醫療待遇,促進參保人員共享全市醫療資源和服務等具有重大意義。

市政府成立鞍山市城鎮基本醫療保險市級統籌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統籌協調和指導全市城鎮基本醫療保險市級統籌工作。各縣(市)、區政府要充分認識到市級統籌工作的重要性、緊迫性和艱巨性,把這項工作作為推動醫療保險制度建設的核心任務來抓,按照省和市的統一部署與要求,服從大局,配合市直各有關部門做好市級統籌的銜接工作,確保縣(市)統籌向市級統籌平穩過渡,按期完成市級統籌工作目標任務。

市級統籌后,各縣(市)、區政府仍為本轄區城鎮基本醫療保險工作責任主體。全市城鎮基本醫療保險工作實行政府責任目標管理,醫療保險參保、基金征繳、政策執行等情況納入政府績效考評范圍。

(二)各司其職,分工負責,協調推進市級統籌工作。

1.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研究制定市級統籌有關政策、辦法,做好政策銜接、綜合協調和業務管理工作,確保基金安全、人員連續參保和待遇正常支付,實現平穩過渡。市社會保險局負責市級統籌具體實施工作,做好醫療保險信息系統開發、網絡連接、業務數據整理遷移、參保人員醫療保險IC卡的更換發放工作,確保醫療保險市級統籌如期實施。

2.市審計、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對各縣(市)和千山區醫療保險基金進行審計,核查醫療保險基金結余、拖欠等情況。

(三)妥善處理,穩步實施。各縣(市)和千山區對實行基本醫療保險市級統籌工作中遇到或發現的問題,要妥善解決處理并及時上報。存在歷史遺留問題的,由各縣(市)、區政府協調解決。

 

 

鞍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1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