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市政府同意,現將市農委《關于進一步加強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管理工作的意見》轉發給你們,請結合本地區、本部門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鞍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1年8月15日
關于進一步加強農村集體資金資產
資源管理工作的意見
為進一步加強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以下簡稱“三資”)管理,促進農村黨風廉政建設,根據《遼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農委關于進一步加強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管理工作意見的通知》(遼政辦發〔2010〕64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加強農村集體“三資”管理的總體要求和基本原則
加強“三資”管理,有利于穩定和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維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合法權益;有利于探索集體經濟的有效實現形式,盤活集體存量資產,壯大集體經濟實力,增加農民收入。
(一)總體要求。按照黨的十七屆三中全會提出的“健全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管理制度,做到用制度管權、管事、管人”的要求,以推行“三資”委托代理服務為載體,以健全“三資”管理制度和規范化管理為重點,以建立產權明晰、權責明確、經營高效、管理民主、監督到位的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為目標,切實加強指導服務工作,促進農村集體經濟不斷發展壯大。到2012年底,全市鄉鎮要形成比較完善的“三資”監管體系。
(二)基本原則。一是民主原則。要充分保障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對“三資”占有、使用、收益和分配的知情權、決策權、管理權、監督權。二是公開原則。資金的使用和收益應向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全體成員公開,資產和資源的承包、租賃、出讓應實行招標投標或公開競價。三是成員受益原則。要遵循“三資”管理的規律和特點,采取不同的經營模式和管理方式,提高經營管理水平,確保“三資”的安全和保值增值,讓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得到更多實惠。
二、建立和完善農村集體“三資”管理制度
農村集體資金是指村(組)集體所有的貨幣資金,包括現金和銀行存款;農村集體資產是指村(組)集體投資、投勞的房屋、建筑物、機器、設備,水利、交通、文化、教育等固定資產,以及農業資產、材料物資、債權等其它資產;農村集體資源是指法律法規規定的,屬于集體所有的耕地、林地、草地、荒地、灘涂、水面等自然資源。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依據“三資”狀況,建立健全各項管理制度,做到有章可循,按制度辦事。
(一)完善農村集體資金管理制度。一是財務收入管理制度。集體經濟組織的經營、發包、租賃、投資和資產處置等集體收入,上級轉移支付資金以及補助、補償資金,社會捐贈資金,“一事一議”資金,集體建設用地收益等,應當及時入賬核算,做到應收盡收。嚴禁公款私存、私設“小金庫”。要加強票據管理,杜絕“白條”抵庫。要定期與開戶銀行核對賬目,定期盤點庫存現金,做到日清月結、賬款相符、賬實相符。二是財務開支審批制度。日常開支按規定程序審批,重大事項開支應履行民主程序。財務開支事項發生時,經手人必須在合法的原始憑證上注明用途并簽字(蓋章),交民主理財小組審核,由民主理財小組成員簽字(蓋章),報經主管財務負責人審批同意并簽字(蓋章),由會計人員審核記賬。財務流程完成后,要按照財務公開程序進行公開,接受全體成員監督。三是財務預決算制度。年初應編制全年資金預算方案,按民主程序形成決議并張榜公布;預算調整時,要嚴格履行相關程序。年終應及時進行決算,并將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結果向全體成員公布。四是資金管理崗位責任制度。要明確各財務管理崗位的職責、權限,實行賬、款分管,支票、財務印鑒分管。村會計委托代理辦要按照會計核算主體分賬核算,應尊重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資產所有權和財產管理自主權,不得改變集體資金的性質。五是財務公開制度。集體經濟組織應將財務活動情況及有關賬目定期逐筆逐項向村集體經濟組織全體成員公布,接受監督。年初公布財務收支計劃,每月或每季度公布各項收入、支出情況,年末公布各項財產、債權債務、收益分配等情況。
(二)健全農村集體資產管理制度。一是資產清查制度。定期進行資產清查,重點清查核實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各種資產、負債和所有者權益,做到賬實、賬款相符。二是資產臺賬制度。集體所有的房屋、建筑物、機器、設備、工具、器具和農業設施等固定資產,要按資產的類別建立固定資產臺賬,及時記錄資產增減變動情況。資產臺賬內容主要包括資產的名稱、類別、數量、單位、購建時間、預計使用年限、原始價值、折舊額、凈值等。實行承包、租賃經營的,還應登記承包、租賃單位(人員)名稱、承包費或租賃金以及承包、租賃期限等。已出讓或報廢的,應及時核銷。三是資產評估制度。集體經濟組織以招標投標方式承包、租賃、出讓集體資產,以參股、聯營、合作方式經營集體資產,集體經濟組織實行產權制度改革、合并或者分設等,應進行資產評估。評估由鄉鎮農村經營管理機構或具有資質的單位實施。評估結果要按權屬關系經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會議或成員代表會議確認。四是資產承包、租賃、出讓制度。集體資產實行承包、租賃、出讓時應制定相關方案,明確資產的名稱、數量、用途,承包、租賃、出讓的條件及其價格,是否招標投標等事項,同時履行民主程序。集體資產承包、租賃、出讓經營時,應簽訂經濟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違約責任等,并向全體成員公開。經濟合同及有關資料應當及時歸檔并報鄉鎮農村經營管理機構備案。五是資產經營制度。集體資產實行承包、租賃、出讓經營的,要加強合同履行的監督檢查,公開合同履行情況,收取的承包費和租賃金歸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納入賬內核算。集體經濟組織統一經營的資產,要明確經營管理責任人的責任和經營目標,確定決策機制、管理機制和收益分配機制,并向全體成員公開。集體經濟組織實行股份制或者股份合作制經營的,其股份收益歸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納入賬內核算。要定期對集體資產的使用、維護和收益進行檢查,確保集體資產的安全和保值增值。
(三)建立農村集體資源管理制度。一是資源登記簿制度。建立集體資源登記簿,逐項記錄法律規定屬于集體所有的耕地、林地、草地、荒地、灘涂等集體資源。資源登記簿的主要內容包括:資源的名稱、類別、坐落、面積等。實行承包、租賃經營的集體資源,還應登記資源承包、租賃單位(個人)的名稱、地址,承包、租賃資源的用途,承包費或租賃金,期限和起止日期等。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以及發生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事項等要重點記錄。二是公開協商和招標投標制度。集體所有且沒有開展家庭承包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以及果園、養殖水面等集體資源的承包、租賃,應采取公開協商或者招標投標的方式進行。以公開協商方式承包、租賃集體資源的,承包費和租賃金由雙方議定。以招標投標方式承包、租賃集體資源的,承包費和租賃金應通過公開競標、競價確定。招標應確定方案,載明招標人的名稱和地址,明確項目的名稱、數量、用途、期限及標底等內容。招標方案必須履行民主程序確定。在招標中,同等條件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優先中標權。招標投標方案、招標公告、招標合同和相關資料應報鄉鎮農村經營管理機構備案。三是資源承包、租賃合同管理制度。集體資源的承包、租賃應簽訂書面協議,統一編號,實行合同管理。合同應當使用統一文本,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等。資源承包、租賃獲得的收入歸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納入賬內核算并定期公開。經濟合同及有關資料應及時歸檔并報鄉鎮農村經營管理機構備案。四是集體建設用地收益專項管理制度。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收益歸集體經濟組織所有,主要用于發展生產、增加集體積累、集體福利和公益事業等,改善農民的生產生活條件,不得用于發放干部報酬、支付招待費用等非生產性開支。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收益要納入賬內核算,嚴格實行專賬管理、專款專用、專項審計監督。
三、推進農村集體“三資”經營管理方式創新
農村集體“三資”管理要適應農村發展的要求,積極推進改革創新,增強集體經濟的活力和為農戶服務的能力。
(一)推行“三資”委托代理服務。農村集體“三資”委托代理服務是在“三資”所有權、使用權、審批權和收益權不變的前提下,村與鄉鎮“三資”委托代理服務中心簽署委托代理協議,由代理服務中心對“三資”實行統一管理。
全市農村集體“三資”委托代理服務職能由鄉鎮農經站承擔,未設農經站的由財政所承擔。在現有村會計委托代理辦的基礎上,整合現有資源,在農經站或財政所掛農村集體“三資”委托代理服務中心牌子。中心建設應達到設施齊全,管理規范,監督有力。
“三資”委托代理服務中心應按照“一村一賬”方式進行分戶核算管理,建立統一的“三資”臺賬,對各村“三資”實行代理服務。“三資”臺賬的保管、調整實行動態管理,并盡快實現電算化。各村根據“三資”使用變動情況,及時到“三資”委托代理服務中心進行臺賬變更調整,保證賬賬相符、賬實相符。為方便工作,各地可以根據各村實際情況,核定備用金額度,由報賬員定期到“三資”委托代理服務中心報賬并領取備用金。
推行“三資”委托代理服務,須經村民會議或經村民會議授權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等民主決策程序進行。要開展清產核資,建立“三資”臺賬。各地要組織各村對“三資”情況進行清查摸底、登記、審核、造冊,接受村民代表監督、核實,結果向全體村民公布。實有“三資”,應建立臺賬,并報鄉鎮“三資”委托代理服務中心備案。要規范“三資”處理權限。由各村召開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確定村資金支出權限,由鄉鎮“三資”委托代理服務中心審核、備案。超出權限的大額資金支出,須經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審核。村級集體投資項目和資產、資源處置要采取公開競價、招投標等方式進行。
(二)推進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按照中央提出的“鼓勵有條件的地方開展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試點”的要求,應穩步推進以股份合作為主要形式,以清產核資、資產量化、股權管理為主要內容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產權制度改革。尚未啟動改革的地區,要抓好試點工作;已經開展試點的地區,要在總結經驗的基礎上逐步推廣。在完成城中村、城郊村和園中村等經濟較發達村改革的基礎上,將改革的對象引向經濟發達程度一般的村,讓更多的村集體經濟組織和成員享受改革和發展的成果。對已經完成或正在進行產權制度改革的村,應指導其建立和完善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制度,建立健全內部控制機制,完善管理制度,逐步形成激勵約束相結合的現代企業管理運行機制。
(三)發展農民新的聯合與合作。鼓勵和支持集體經濟組織利用“三資”,以入股、合作、租賃、專業承包等形式,領辦農民專業合作社,與承包大戶、技術能人、企業、技術服務機構等進行聯合和合作,實現多元化、多層次、多形式經營,促進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發展,壯大集體經濟實力,增強集體經濟組織服務功能。
四、健全農村集體“三資”民主監督和審計監督機制
(一)加強民主監督。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年度財務預決算和收益分配方案,“三資”經營方式的確定和變更,資產處置、重大投資、舉債和產權制度改革等事項,都要納入“四議一審兩公開”決策內容,依法召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全體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履行民主程序。要按季或按月公開農村集體“三資”運營情況,重大事項及時公開,接受全體村民監督。
(二)加強審計監督。各級農村經營管理機構應強化審計監督,對集體經濟組織財務預算和決算、資金的使用和收益分配進行定期審計,對農民群眾反映強烈的“三資”問題進行重點審計,對集體資產和資源的運營進行專項審計。審計結果要及時公開。
(三)加強責任追究。建立健全責任追究制度,對審計查出截留、侵占、挪用、私分及揮霍浪費“三資”問題的,應責令責任人將侵占的“三資”如數退還集體經濟組織,并依法給予相應處罰;屬于違紀的,移交紀檢監察部門處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五、切實加強農村集體“三資”管理工作的領導
市政府成立市農村集體“三資”管理工作領導小組,由市政府分管領導任組長,負責全市農村集體“三資”管理工作的領導。各縣(市)區也要成立本地區農村集體“三資”管理工作領導小組,由分管副縣(市)區長任組長,農業、財政、監察、國土、民政、林業、水利等部門有關負責人為成員,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農經管理站,具體負責“三資”管理的協調、指導、監督和檢查工作。
要發揮農村黨風廉政建設工作聯席會議的作用,各級農村黨風廉政建設工作聯席會議成員單位要按照農村黨風廉政建設任務分工,加強溝通,協調配合,積極推進。要對“三資”管理工作進行經常性檢查,并及時與紀檢、組織部門溝通檢查情況。民政部門負責監督村級組織履行民主議事程序,落實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等工作;農業、國土、林業、水利等部門負責農村“四荒”等自然資源的管理和資源利用效率工作;監察部門負責檢查糾正“三資”管理中的違規違紀問題,落實責任追究工作;其他相關部門也應按照分工切實履行職責,共同抓好農村集體“三資”管理工作。
附件:鞍山市農村集體“三資”管理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名單
鞍山市農委
2011年8月10日
附件:
鞍山市農村集體“三資”管理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名單
組 長:秦國夫 副市長
副組長:王連江 市政府副秘書長
劉力民 市紀委副書記
聞 然 市農委主任
成 員:李 赤 市紀委黨風室主任
李榮剛 市民政局副局長
黃太宗 市財政局副局長
王增剛 市國土資源局副局長
李士凱 市農委紀檢組長
李清宇 市水利局紀檢組長
劉恩宇 市林業局紀檢組長
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農委,辦公室主任由李士凱同志兼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