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文件
遼政辦發〔2010〕67號
遼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遼寧省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辦法》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廳委、各直屬機構:經省政府同意,現將《遼寧省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按照執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遼寧省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10]57號)、《遼寧省政府信息公開規定》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保密審查,是指對政府信息是否公開做出結論或提出處理意見的行為。
第三條 本省區域內各級行政機關以任何形式主動公開、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行政機關應當加強對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工作的組織領導,建立健全保密審查工作機制。
第五條 堅持“先審查、后公開,誰公開、誰負責”和“一事一審”的原則,未經審查和批準,不得公開政府信息。
第二章 保密審查程序
第六條 保密審查履行初審、復審和批準的程序。
第七條 初審,重點審查政府信息是否涉及不應公開的內容,提出處理建議并說明理由。
(一)涉及國家秘密的,提出不予公開的建議;主要內容需要公眾廣泛知曉或參與,但其中部分內容涉及國家秘密的,提出經法定程序解密并刪除涉密內容后予以公開的建議。
(二)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公開后可能損害第三方合法權益的,提出書面征求第三方意見的建議;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提出予以公開并將內容和理由書面通知第三方的建議。
(三)公開后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的,提出不予公開的建議。
(四)依照規定須經有關主管部門批準公開的,提出報請主管部門批準的建議,未獲批準的,提出暫時不予公開的建議。
(五)屬于公開范圍的,提出主動公開或依申請公開,及公開載體的建議。
第八條 復審,重點對初審的程序和建議是否符合相關規定進行審核,協調相關部門和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對不確定事宜進行認定。
(一)初審的依據是否真實、有效、準確、全面。
(二)初審的程序和建議是否合規。
(三)對是否屬于國家秘密不明確的,提出申請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確定的建議;涉及業務工作的,提出申請業務主管部門審查的建議。
(四)遇有可能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的重大擬公開事項,提出與有關部門協商的建議。
第九條 批準,由機關負責人或被授權人,對初審、復審的程序和建議是否符合相關規定進行審查,做出是否公開、以何種方式公開的最終決定。批準人對保密審查的最終結果負領導責任。
第十條 保密審查采取書面方式并予以保存。主要記載:被審查信息的標題或內容摘要、類別、載體的形式、生成日期;審查依據;審查結論或處理意見;初審人、復審人、批準人的簽名、日期;其他應當記載的內容。
第十一條 行政機關在向相關職能部門、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提出審查申請時出具公文,說明不能確定是否公開的原因,并提供記載審查信息的載體和受理部門需要的其他材料。
受理部門收到保密審查申請后,在7個工作日內作出書面答復;如需延期應提前告知,延期不得超過7個工作日。
第十二條 經保密審查,屬于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及時交由政府網站、政府公報、新聞發布機構以及通過報刊、廣播、電視等方式予以公開。
政府網站是政府信息公開的主要渠道之一。各機關、單位網站管理部門要建立政府信息發布登記制度。在政府網站上發布政府信息,承辦單位應向網站管理部門提供同意公開的審批意見,網站內容保障責任單位報送的政府信息紙質文本,要有單位公章或負責人簽字;通過報送系統報送的電子文本,也必須履行保密審查程序,一經報出即視為報送單位審查同意公開。網站管理部門做好相應記錄備查。
第三章 公文保密審查
第十三條 公文是行政機關在公文管理過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規范體式的文書,主要包括命令(令)、決定、公告、通告、通知、通報、議案、報告、請示、批復、意見、函、會議紀要等。
第十四條 在公文產生過程中,草擬部門應提出是否公開的意見,記錄在發文機關提供的辦理單上,擬公開的應注明公開方式;不予公開的應說明理由。
公文審核部門認為草擬部門是否公開的意見不符合相關規定的,應商草擬部門或保密行政管理部門重新確定,需要刪減涉密內容后公開的,審核部門應提出具體刪減意見,由起草部門刪減;協商不一致的,由審核部門提出意見,報審批機關負責人確定。
第十五條 聯合發文,由各聯合發文機關協商確定是否公開。公文簽發后,主辦機關應將其是否公開的最終決定反饋給其他聯合發文機關。
第十六條 密碼電報、標有密級的文件等屬于國家秘密、且尚未解密的政府信息,一律不得公開。密碼電報確需公開的,經發電單位審查批準后只公開電報內容,不得公開報頭等電報格式。
第四章 監督和保障
第十七條 行政機關要明確保密審查機構,落實審查責任,加強對本機關、本系統尤其是基層單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人員的保密教育培訓。
第十八條 行政機關每年對本機關涉密政府信息進行復核,符合解密條件的依法解密,符合公開要求的予以公開。有關復核情況報同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九條 政府信息公開主管部門和保密行政管理部門要加強對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工作的監督、檢查和指導,并組織專項檢查。
第二十條 各級行政機關進行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政府信息公開主管部門或保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有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建立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制度的;
(二)未經保密審查程序而公開政府信息的;
(三)未履行保密審查責任或保密審查程序不規范的;
(四)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本省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的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適用本辦法。
本省教育、醫療衛生、計劃生育、供水、供電、供氣、環保、公共交通等與人民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公共企事業單位在公開信息時,參照本辦法進行保密審查。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省政府辦公廳會同省保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09年9月14日印發的《遼寧省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辦法(試行)》同時廢止。
遼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文件
遼政辦發〔2010〕67號
遼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遼寧省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辦法》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廳委、各直屬機構:經省政府同意,現將《遼寧省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按照執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遼寧省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10]57號)、《遼寧省政府信息公開規定》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保密審查,是指對政府信息是否公開做出結論或提出處理意見的行為。
第三條 本省區域內各級行政機關以任何形式主動公開、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行政機關應當加強對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工作的組織領導,建立健全保密審查工作機制。
第五條 堅持“先審查、后公開,誰公開、誰負責”和“一事一審”的原則,未經審查和批準,不得公開政府信息。
第二章 保密審查程序
第六條 保密審查履行初審、復審和批準的程序。
第七條 初審,重點審查政府信息是否涉及不應公開的內容,提出處理建議并說明理由。
(一)涉及國家秘密的,提出不予公開的建議;主要內容需要公眾廣泛知曉或參與,但其中部分內容涉及國家秘密的,提出經法定程序解密并刪除涉密內容后予以公開的建議。
(二)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公開后可能損害第三方合法權益的,提出書面征求第三方意見的建議;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提出予以公開并將內容和理由書面通知第三方的建議。
(三)公開后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的,提出不予公開的建議。
(四)依照規定須經有關主管部門批準公開的,提出報請主管部門批準的建議,未獲批準的,提出暫時不予公開的建議。
(五)屬于公開范圍的,提出主動公開或依申請公開,及公開載體的建議。
第八條 復審,重點對初審的程序和建議是否符合相關規定進行審核,協調相關部門和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對不確定事宜進行認定。
(一)初審的依據是否真實、有效、準確、全面。
(二)初審的程序和建議是否合規。
(三)對是否屬于國家秘密不明確的,提出申請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確定的建議;涉及業務工作的,提出申請業務主管部門審查的建議。
(四)遇有可能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的重大擬公開事項,提出與有關部門協商的建議。
第九條 批準,由機關負責人或被授權人,對初審、復審的程序和建議是否符合相關規定進行審查,做出是否公開、以何種方式公開的最終決定。批準人對保密審查的最終結果負領導責任。
第十條 保密審查采取書面方式并予以保存。主要記載:被審查信息的標題或內容摘要、類別、載體的形式、生成日期;審查依據;審查結論或處理意見;初審人、復審人、批準人的簽名、日期;其他應當記載的內容。
第十一條 行政機關在向相關職能部門、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提出審查申請時出具公文,說明不能確定是否公開的原因,并提供記載審查信息的載體和受理部門需要的其他材料。
受理部門收到保密審查申請后,在7個工作日內作出書面答復;如需延期應提前告知,延期不得超過7個工作日。
第十二條 經保密審查,屬于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及時交由政府網站、政府公報、新聞發布機構以及通過報刊、廣播、電視等方式予以公開。
政府網站是政府信息公開的主要渠道之一。各機關、單位網站管理部門要建立政府信息發布登記制度。在政府網站上發布政府信息,承辦單位應向網站管理部門提供同意公開的審批意見,網站內容保障責任單位報送的政府信息紙質文本,要有單位公章或負責人簽字;通過報送系統報送的電子文本,也必須履行保密審查程序,一經報出即視為報送單位審查同意公開。網站管理部門做好相應記錄備查。
第三章 公文保密審查
第十三條 公文是行政機關在公文管理過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規范體式的文書,主要包括命令(令)、決定、公告、通告、通知、通報、議案、報告、請示、批復、意見、函、會議紀要等。
第十四條 在公文產生過程中,草擬部門應提出是否公開的意見,記錄在發文機關提供的辦理單上,擬公開的應注明公開方式;不予公開的應說明理由。
公文審核部門認為草擬部門是否公開的意見不符合相關規定的,應商草擬部門或保密行政管理部門重新確定,需要刪減涉密內容后公開的,審核部門應提出具體刪減意見,由起草部門刪減;協商不一致的,由審核部門提出意見,報審批機關負責人確定。
第十五條 聯合發文,由各聯合發文機關協商確定是否公開。公文簽發后,主辦機關應將其是否公開的最終決定反饋給其他聯合發文機關。
第十六條 密碼電報、標有密級的文件等屬于國家秘密、且尚未解密的政府信息,一律不得公開。密碼電報確需公開的,經發電單位審查批準后只公開電報內容,不得公開報頭等電報格式。
第四章 監督和保障
第十七條 行政機關要明確保密審查機構,落實審查責任,加強對本機關、本系統尤其是基層單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人員的保密教育培訓。
第十八條 行政機關每年對本機關涉密政府信息進行復核,符合解密條件的依法解密,符合公開要求的予以公開。有關復核情況報同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九條 政府信息公開主管部門和保密行政管理部門要加強對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工作的監督、檢查和指導,并組織專項檢查。
第二十條 各級行政機關進行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政府信息公開主管部門或保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有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建立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制度的;
(二)未經保密審查程序而公開政府信息的;
(三)未履行保密審查責任或保密審查程序不規范的;
(四)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本省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的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適用本辦法。
本省教育、醫療衛生、計劃生育、供水、供電、供氣、環保、公共交通等與人民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公共企事業單位在公開信息時,參照本辦法進行保密審查。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省政府辦公廳會同省保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09年9月14日印發的《遼寧省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辦法(試行)》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