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有關單位:
為切實保障城鄉低收入居民的基本生活,根據《遼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提高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農村五保對象供養標準的通知》(遼政辦發〔2010〕61號)要求和我市城鄉居民基本生活消費水平的總體情況,市政府決定從2010年11月1日起,全面提高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農村五保對象供養標準。現就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調增幅度
(一)城區城市低保標準由292元調整為330元;海城市城市低保標準由244元調整為272元;臺安縣、岫巖縣城市低保標準由194元調整為222元。
(二)城區農村低保標準由1720元調整為1900元;海城市農村低保標準由1610元調整為1800元;臺安縣、岫巖縣農村低保標準由1510元調整為1700元。
(三)城區農村五保集中供養標準由4000元調整為4360元,分散供養標準由2600元調整為2820元;海城市、臺安縣集中供養標準由2800元調整為3160元,分散供養標準由1800元調整為2020元;岫巖縣集中供養標準由2500元調整為2860元,分散供養標準由1300元調整為1520元。
二、資金保障
提高城鄉居民低保和農村五保對象供養標準所需新增資金,由省、市、縣(市、區)共同承擔。
三、切實做好城鄉低保邊緣戶救助工作
城鄉低保標準提高后,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根據《鞍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建立鞍山市城鄉低保邊緣戶救助制度的通知》(鞍政辦發〔2008〕108號)精神,適時加強對城鄉低保邊緣對象的管理,認真做好城鄉低保邊緣戶救助工作。
四、工作要求
此次全面提高城鄉低保標準和農村五保對象供養標準,是省、市黨委和政府在綜合分析經濟形勢基礎上作出的決策。各級民政部門要精心組織實施,財政部門要積極組織落實保障資金,其他有關部門要密切配合,全面完成調標任務。
鞍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0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