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關部門,各有關單位: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市林業局《鞍山市征占用集體林地果樹補償辦法》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鞍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0年2月10日
鞍山市征占用集體林地果樹補償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做好我市征占用集體林地的果樹補償工作,切實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鞍山市行政區劃范圍內(海城、臺安、岫巖除外),征用或者占用集體林地所涉及的果樹補償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根據果樹不同生長時期生物學特性、本地區果樹生產經營平均水平以及果品市場價格等綜合因素,確定常見果樹栽植密度標準及補償原則如下:
(一)喬木果樹
1.密度標準。1-2年生,每畝最大密度為165株;3-5年生,每畝最大密度為133株;6-10年生,每畝最大密度為111株;11-15年生,每畝最大密度為74株;16-20年生,每畝最大密度為56株;21年生以上的,每畝最大密度為42株。
2.補償原則。
(1)同一品種不同樹齡的果樹,按照同一樹齡株數最多的確定最大栽植密度。其中大樹按照大樹的標準補償,小樹按照小樹的標準補償。按補償價格由高至低進行計算,到最大栽植密度標準株數為止。
(2)不同品種相同樹齡混栽的果樹,按照其樹齡確定最大栽植密度,按補償價格從高到低進行計算,到最大栽植密度標準株數為止。
(3)不同品種、不同樹齡混栽的果樹,按照相同樹齡株數最多的樹種確定最大栽植密度。按補償價格從高到低進行計算,到最大栽植密度標準株數為止。
(4)以上各款不足標準密度株數的按實有株數補償;低于標準密度株數70﹪的,對栽植的適合果樹林下生長的經濟作物可給予適當的經濟補償;超出栽植密度標準株數的部分,不予以補償。
(5)在果樹補償測算過程中,因果樹密度的變化,如果出現同一地塊樹齡小的果樹補償價格高于樹齡大的果樹的情況,應本著就高不就低的原則,按補償價格高的進行測算補償。
(二)葡萄樹
1.密度標準。每畝最大栽植密度標準為667株。
2.補償原則。對不同樹齡的葡萄樹,按補償價格從高到低進行計算,到最大栽植密度標準株數為止。不足標準密度株數的按實有株數計算;超出標準密度株數的部分,不予補償第四條 常見果樹的補償價格標準按照《鞍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轉發市房屋拆遷管理辦公室鞍山市集體土地房屋拆遷補償安置暫行辦法的通知》(鞍政辦發〔2006〕10號)的規定執行。
第五條 常見灌木補償標準。紫穗槐、灌木柳、胡枝子等每墩補償30元。
第六條 附則。
(一)凡在土地征用公告發布后突擊栽植果樹和其他林木的,一律不予補償。
(二)本辦法由市林業局負責解釋。
(三)本辦法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