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有關單位:
現行公有住房租金標準是2000年制定的,近年來,由于各種原材料價格上漲,公有住房租金成本不斷提高。為進一步深化我市住房制度改革,提高房屋維修質量,維護公有住房戶利益,市政府決定調整公有住房租金標準。經市政府同意,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從2010年1月1日起,我市公有住房租金標準按使用面積調整為每月每平方米2.00元。具體每戶房屋租金的計算方法暫按《鞍山市調整公有住房租金標準實施辦法》(鞍政發〔1993〕28號)規定執行,待修訂后按新辦法執行。
二、對承租市直管公有住房的下列人員,市財政予以提租補貼:
1、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離休干部和退休職工;
2、由國家民政部門核發《在鄉復員軍人證》以及《在鄉革命傷殘軍人證》(特等、一等)的優撫對象;
3、由市民政部門發給《鞍山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的城市居民。
三、對承租非市直管公有住房的上述人員,由產權單位予以提租補貼或減免。
特此通知。
鞍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09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