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市政府同意,現將市安全生產監管局、市環保局、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市工商局《關于規劃設立化工園區或化工集中區域的指導意見》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鞍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09年12月4日
關于規劃設立化工園區或化工集中區域的指導意見
根據《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關于進一步加強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工作的指導意見》(安委辦〔2008〕26號)和《關于印發遼寧省危險化學品領域和煙花爆竹行業安全生產“三項行動”實施方案的通知》(遼安監危化〔2009〕55號)精神,經市政府研究決定,就在我市規劃設立化工園區或化工集中區域工作提出如下指導意見:
一、設立市級化工集中區域。根據我市資源特點、產業發展方向和分布狀況,在達道灣工業規劃區內規劃設立一定區域,作為我市市級化工集中區域。
二、設立縣(市)、區化工園區或化工集中區域。各縣(市)、區政府根據本地區實際,也要設立化工園區或化工集中區域。
三、新建化工建設項目要設置在化工園區或化工集中區域。從2010年起,我市新建化工建設項目必須進入化工園區或化工集中區域。各有關部門和單位要按照各自職責,對未進入化工園區或化工集中區域的新建化工建設項目不予批準。
四、現有化工企業逐步遷入化工園區或化工集中區域內。各縣(市)、區政府,各有關部門和單位,要高度重視化工園區或化工集中區域的規劃設立工作,將此項工作作為促進我市化工行業健康發展,實現產業升級和技術進步的重要舉措來抓。要將其納入“十二五”規劃中,并根據需要,適時進行調整、完善和補充。對現有的化工企業,要合理引導、有序推進,逐步遷入化工園區或化工集中區域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