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文件
遼政辦發〔2009〕102號
遼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遼寧省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辦法(試行)》和《遼寧省政府信息發布協調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廳委、各直屬機構:
經省政府同意,現將《遼寧省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辦法(試行)》和《遼寧省政府信息發布協調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按照執行。
二00九年九月十四日
遼寧省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規范全省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遼寧省政府信息公開規定》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各級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相關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是指對政府信息是否公開做出審查結論或提出處理意見的行為。
第四條 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機制,未經審查的政府信息不得公開。
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工作由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承辦,保密工作機構協助,與被審查信息有關的工作機構參與。
第五條 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工作應遵循“誰公開、誰審查、誰負責”的原則。
第六條 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時,應重點審查政府信息是否涉及以下內容:
(一)國家秘密;
(二)商業秘密;
(三)個人隱私;
(四)公開后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的內容;
(五)法律法規不允許公開的其他信息。
第七條 行政機關制作政府信息時,要根據以下原則明確該政府信息是否應當公開:
(一)涉及國家秘密的政府信息,不得公開;對主要內容需要公眾廣泛知曉或參與,但其中部分內容涉及國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應經法定程序解密并刪除涉密內容后,予以公開。
(二)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不得公開。但經權利人同意公開或者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經審查同意后,可以予以公開。
(三)公開后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的政府信息,不得公開。
屬于主動公開范圍的政府信息,應按規定主動公開。
第八條 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應履行初審、復審和批準的程序。
初審,是指按照本辦法第六條的規定,對政府信息的內容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
復審,是指對初審結果進行復查。
批準,是指對經過初審、復審政府信息做出是否公開的最終決定。批準人對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的最終結果負領導責任。
第九條 保密審查必須有完整真實的文字記載并妥善保存,記載的基本內容包括被審查信息的名稱、類別、載體的形式、生成日期,初審、復審、批準的意見和批準的日期等。
公文類政府信息保密審查的文字記載應在制作時體現在公文處理單上。
第十條 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過程中發現國家秘密事項錯定或者漏定的,要及時糾正。
第十一條 行政機關對政府信息不能確定是否可以公開時,應報請上級業務主管部門或者同級保密工作部門審查批準。
第十二條 行政機關對涉及其他職能部門的政府信息不能確定是否可以公開時,應商請相關部門協助審查,必要時報請同級保密工作部門審查批準。
第十三條 行政機關在向相關職能部門、有關業務主管部門或者同級保密工作部門提出保密審查申請時,應當說明不能確定是否公開的原因,提供申請審查的政府信息和受理部門認為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條 行政機關、相關職能部門或者保密工作部門收到協助保密審查的申請后,應在7個工作日內作出書面答復;如需延長答復期限的,應在原期限屆滿前告知申請機關,延長答復期限最長不得超過7個工作日。
第十五條 行政機關應定期對本機關涉密政府信息進行復核和清理,該解密的予以解密,符合公開要求的予以公開。定期復核和清理的周期為每年至少一次。
第十六條 政府信息公開主管部門和保密工作部門應加強對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工作的監督、檢查和指導。
第十七條 各級行政機關進行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政府信息公開主管部門或保密工作部門責令改正:
(一)未建立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制度的;
(二)未經保密審查程序而公開政府信息的;
(三)未履行保密審查責任或保密審查程序不規范的;
(四)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十八條 本省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的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適用本辦法。
本省教育、醫療衛生、計劃生育、供水、供電、供氣、環保、公共交通等與人民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公共企事業單位在公開信息時,參照本辦法進行保密審查。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省政府辦公廳會同省保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遼寧省政府信息發布協調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確保我省政府信息發布的權威性、規范性和一致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和《遼寧省政府信息公開規定》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各級行政機關政府信息的發布協調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指政府信息發布,包括通過政府網站、政府公報、新聞發布會、報刊、廣播、電視等方式主動公開政府信息和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申請提供政府信息。
第四條 行政機關公開政府信息,遵循“誰制作、誰公開,誰保存、誰公開”的原則。
行政機關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負責發布;行政機關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獲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負責發布。
因政府機構改革不再保留的部門的政府信息,由繼續履行其職能的部門負責發布。
行政機關不得發布從其他行政機關獲取的未公開的政府信息;行政機關可根據工作需要,轉載其他行政機關已發布的政府信息。
第五條 多家部門聯合制作的政府信息,由主辦部門負責發布。主辦部門未發布的政府信息,協辦部門需要發布時,應事先征求主辦部門意見,主辦部門應在7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逾期不答復,視為同意公開。
第六條 行政機關擬發布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部門工作內容或發布后可能對其他部門工作產生影響的,應在發布前向所涉及部門征求意見,被征求意見部門應在7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逾期不答復的,視為同意公開。
第七條 行政機關應以書面形式征求其他單位意見,填寫《政府信息發布協調單》,提供擬發布政府信息全文。
第八條 行政機關對擬發布政府信息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由擬發布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報請同級政府信息公開主管部門協調審定。
第九條 政府信息公開主管部門組織對該政府信息進行論證后,確定該政府信息是否可以發布,并以書面形式告知相關涉及單位。
第十條 根據國家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發布農產品質量安全狀況、重大傳染病疫情、重大動物疫情、重要地理信息數據和統計信息等政府信息,要嚴格按照《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傳染病防治法》、《動物防疫法》、《測繪法》和《統計法》及相關應急條例、實施細則、實施辦法和主管部門文件等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執行。
第十一條 本省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的政府信息發布協調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省教育、醫療衛生、計劃生育、供水、供電、供氣、環保和公共交通等與人民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公共企事業單位在公開信息時,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省政府辦公廳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遼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文件
遼政辦發〔2009〕102號
遼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遼寧省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辦法(試行)》和《遼寧省政府信息發布協調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廳委、各直屬機構:
經省政府同意,現將《遼寧省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辦法(試行)》和《遼寧省政府信息發布協調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按照執行。
二00九年九月十四日
遼寧省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規范全省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遼寧省政府信息公開規定》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各級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相關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是指對政府信息是否公開做出審查結論或提出處理意見的行為。
第四條 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機制,未經審查的政府信息不得公開。
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工作由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承辦,保密工作機構協助,與被審查信息有關的工作機構參與。
第五條 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工作應遵循“誰公開、誰審查、誰負責”的原則。
第六條 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時,應重點審查政府信息是否涉及以下內容:
(一)國家秘密;
(二)商業秘密;
(三)個人隱私;
(四)公開后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的內容;
(五)法律法規不允許公開的其他信息。
第七條 行政機關制作政府信息時,要根據以下原則明確該政府信息是否應當公開:
(一)涉及國家秘密的政府信息,不得公開;對主要內容需要公眾廣泛知曉或參與,但其中部分內容涉及國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應經法定程序解密并刪除涉密內容后,予以公開。
(二)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不得公開。但經權利人同意公開或者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經審查同意后,可以予以公開。
(三)公開后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的政府信息,不得公開。
屬于主動公開范圍的政府信息,應按規定主動公開。
第八條 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應履行初審、復審和批準的程序。
初審,是指按照本辦法第六條的規定,對政府信息的內容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
復審,是指對初審結果進行復查。
批準,是指對經過初審、復審政府信息做出是否公開的最終決定。批準人對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的最終結果負領導責任。
第九條 保密審查必須有完整真實的文字記載并妥善保存,記載的基本內容包括被審查信息的名稱、類別、載體的形式、生成日期,初審、復審、批準的意見和批準的日期等。
公文類政府信息保密審查的文字記載應在制作時體現在公文處理單上。
第十條 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過程中發現國家秘密事項錯定或者漏定的,要及時糾正。
第十一條 行政機關對政府信息不能確定是否可以公開時,應報請上級業務主管部門或者同級保密工作部門審查批準。
第十二條 行政機關對涉及其他職能部門的政府信息不能確定是否可以公開時,應商請相關部門協助審查,必要時報請同級保密工作部門審查批準。
第十三條 行政機關在向相關職能部門、有關業務主管部門或者同級保密工作部門提出保密審查申請時,應當說明不能確定是否公開的原因,提供申請審查的政府信息和受理部門認為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條 行政機關、相關職能部門或者保密工作部門收到協助保密審查的申請后,應在7個工作日內作出書面答復;如需延長答復期限的,應在原期限屆滿前告知申請機關,延長答復期限最長不得超過7個工作日。
第十五條 行政機關應定期對本機關涉密政府信息進行復核和清理,該解密的予以解密,符合公開要求的予以公開。定期復核和清理的周期為每年至少一次。
第十六條 政府信息公開主管部門和保密工作部門應加強對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工作的監督、檢查和指導。
第十七條 各級行政機關進行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政府信息公開主管部門或保密工作部門責令改正:
(一)未建立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制度的;
(二)未經保密審查程序而公開政府信息的;
(三)未履行保密審查責任或保密審查程序不規范的;
(四)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十八條 本省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的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適用本辦法。
本省教育、醫療衛生、計劃生育、供水、供電、供氣、環保、公共交通等與人民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公共企事業單位在公開信息時,參照本辦法進行保密審查。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省政府辦公廳會同省保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遼寧省政府信息發布協調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確保我省政府信息發布的權威性、規范性和一致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和《遼寧省政府信息公開規定》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各級行政機關政府信息的發布協調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指政府信息發布,包括通過政府網站、政府公報、新聞發布會、報刊、廣播、電視等方式主動公開政府信息和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申請提供政府信息。
第四條 行政機關公開政府信息,遵循“誰制作、誰公開,誰保存、誰公開”的原則。
行政機關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負責發布;行政機關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獲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負責發布。
因政府機構改革不再保留的部門的政府信息,由繼續履行其職能的部門負責發布。
行政機關不得發布從其他行政機關獲取的未公開的政府信息;行政機關可根據工作需要,轉載其他行政機關已發布的政府信息。
第五條 多家部門聯合制作的政府信息,由主辦部門負責發布。主辦部門未發布的政府信息,協辦部門需要發布時,應事先征求主辦部門意見,主辦部門應在7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逾期不答復,視為同意公開。
第六條 行政機關擬發布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部門工作內容或發布后可能對其他部門工作產生影響的,應在發布前向所涉及部門征求意見,被征求意見部門應在7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逾期不答復的,視為同意公開。
第七條 行政機關應以書面形式征求其他單位意見,填寫《政府信息發布協調單》,提供擬發布政府信息全文。
第八條 行政機關對擬發布政府信息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由擬發布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報請同級政府信息公開主管部門協調審定。
第九條 政府信息公開主管部門組織對該政府信息進行論證后,確定該政府信息是否可以發布,并以書面形式告知相關涉及單位。
第十條 根據國家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發布農產品質量安全狀況、重大傳染病疫情、重大動物疫情、重要地理信息數據和統計信息等政府信息,要嚴格按照《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傳染病防治法》、《動物防疫法》、《測繪法》和《統計法》及相關應急條例、實施細則、實施辦法和主管部門文件等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執行。
第十一條 本省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的政府信息發布協調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省教育、醫療衛生、計劃生育、供水、供電、供氣、環保和公共交通等與人民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公共企事業單位在公開信息時,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省政府辦公廳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