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有關單位:
為切實保障城鄉低收入居民的基本生活,根據《遼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適當提高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農村五保對象供養標準的通知》(遼政辦發〔2009〕3號)要求和我市城鄉居民基本生活消費水平的總體情況,市政府決定,適當提高我市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農村五保對象供養標準?,F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從2009年1月1日起,城區城市低保標準由247元調整為292元;海城市城市低保標準由194元調整為244元;臺安縣、岫巖縣城市低保標準由137元調整為194元。城市低保邊緣戶認定標準按照城市低保標準上浮20%作相應調整。
二、從2009年1月1日起,提高全市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五保對象供養標準。全市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調增幅度原則上月人均增加不低于30元。全市農村五保對象供養標準的調增幅度原則上年人均增加不低于300元。具體調增標準由縣(市)、區政府確定,報上級主管部門備案后予以公布實施。
三、提高城鄉居民低保和農村五保對象供養標準所需新增資金,由縣(市)、區納入財政預算解決。
四、提高全市城鄉居民低保和農村五保對象供養標準,是市委、市政府為確保城鄉貧困居民消費水平能承受城鄉居民人均消費水平有所提高而采取的一項重要措施。各縣(市)、區和政府各有關部門要精心組織實施,切實加強領導,落實好保障資金。同時要進一步加強和規范低保及低保邊緣戶的動態管理,嚴格把關、規范操作,確保此次調標工作公開、公正、準確進行,順利實施,按時完成。
鞍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09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