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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政辦發〔2008〕104號
鞍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鞍山市
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銜接工作暫行規定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有關單位: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鞍山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銜接工作暫行規定》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鞍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081222日          

 

鞍山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銜接工作暫行規定

 

第一章

第一條 為了完善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銜接配合機制,保證執法工作的有效開展,進一步提高城市管理的效率和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鞍山市綜合行政執法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鞍山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以下簡稱市綜合執法局)與市、區有關行政部門以及各城區政府(管委會)之間的執法銜接工作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銜接工作應當體現依法履職、密切配合、協調一致、突出效率的原則。

第四條 市政府法制辦負責組織協調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銜接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并會同人事、監察等部門對相關部門和城區政府(管委會)的執法銜接工作進行督促檢查。

市綜合執法局負責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銜接的具體工作。

第二章 銜接內容

第五條 市綜合執法局與市、區行使規劃職能部門的銜接內容:

市綜合執法局作為市城市規劃委員會成員,參加規劃委員會會議。

對于經市規劃委員會研究同意立項的建設工程項目,市規劃局負責將與市發展改革委聯合簽發的《建設項目選址計劃》在簽發后3個工作日內傳遞給市綜合執法局規劃分局。

千山區行使規劃職能的部門在對農村宅基地進行審批后,應當將相關審批材料在審批后3個工作日內傳遞給市綜合執法局千山分局。

建設單位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后,市規劃局應當將審批圖紙于3個工作日內傳遞到市綜合執法局規劃分局。

市規劃局在建設工程放線、驗線和驗槽結束后3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市綜合執法局規劃分局。

第六條 市綜合執法局與市、區城建部門的銜接內容:

(一)市政設施管理

市、區市政設施管理部門在做出建設項目審批決定后,應當在1個工作日內將審批表傳遞給市綜合執法局市政設施分局。

市、區市政設施管理部門在履行市政設施管理職責時,發現屬于市綜合執法局市政設施分局查處范圍的違法案件,應當及時告知市綜合執法局市政設施分局。市綜合執法局市政設施分局在接到通知后應當及時到達現場予以查處,并將查處結果在3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市、區市政設施管理部門。

市綜合執法局市政設施分局在查處違法案件過程中,需要了解、查詢有關資料或者進行技術鑒定、認定的,應當書面告知市、區市政設施管理部門。市政設施管理部門接到通知后應當按法定時限(沒有法定時限的在2個工作日內)將有關資料或者鑒定、認定結果書面告知市綜合執法局市政設施分局。

市綜合執法局市政設施分局在查處違法案件過程中,發現手續不全或需要補辦有關手續或做出賠償的,應當及時書面告知市、區市政設施管理部門。對允許補辦手續的搶修挖掘工程,市、區市政設施管理部門應當督促施工單位在搶修挖掘開始時,將搶修挖掘地點、時間、事由告知市綜合執法局市政設施分局,并按規定補辦手續。

(二)城市綠化管理

市、區城市綠化管理部門在做出項目審批決定后,應當在1個工作日內將審批表傳遞給市綜合執法局所屬區域分局。

市、區城市綠化管理部門在履行管理職責時,發現屬于市綜合執法局所屬區域分局查處范圍的違法案件,應當及時告知市綜合執法局所屬區域分局。市綜合執法局所屬區域分局在接到通知后應當及時到達現場予以查處,并將查處結果在3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市、區城市綠化管理部門。

市綜合執法局所屬區域分局在查處違法案件過程中,需要進行鑒定或者提供處罰依據的,應當書面告知市、區城市綠化管理部門,城市綠化管理部門接到通知后,應當按法定時限(沒有法定時限的在2個工作日內)將鑒定結論或處罰依據書面告知市綜合執法局所屬區域分局。

(三)環境衛生管理

市環境衛生管理部門在辦理《殘土排放證》后,應當在1個工作日內將《殘土排放證》審批材料傳遞給市綜合執法局所屬區域分局。

市、區環境衛生管理部門在履行管理職責時,發現屬于市綜合執法局所屬區域分局查處范圍的違法案件,應當及時告知市綜合執法局所屬區域分局。市綜合執法局所屬區域分局在接到通知后要及時到達現場予以查處,并將查處結果在3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市、區環境衛生管理部門。

第七條 市綜合執法局與市房產局的銜接內容:

市房產局在履行房產管理職責時,發現屬于市綜合執法局房產分局查處范圍的違法案件,應當書面告知市綜合執法局房產分局。市綜合執法局房產分局在接到通知后應當及時調查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在3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市房產局。

市綜合執法局房產分局在查處房產違法案件過程中,需要提供相關資料和進行技術鑒定的,應當書面告知市房產局。市房產局應當按法定時限(沒有法定時限的在2個工作日內)提供相關資料和技術鑒定結果。

第八條 市綜合執法局與市公用事業局的銜接內容:

煤氣、自來水、節水、公交、客運出租汽車等管理部門和單位,在履行管理職責時,發現屬于市綜合執法局公用事業分局查處范圍的違法案件,應當書面告知市綜合執法局公用事業分局。市綜合執法局公用事業分局在接到通知后應當及時調查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在3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相關部門和單位。

市客運出租汽車管理部門應當向市綜合執法局公用事業分局提供與行政處罰相關的出租汽車資料,并應當每月對所提供的資料進行更新。

客運出租汽車存在違法問題,且當事人拒不接受處理的,市綜合執法局公用事業分局應當書面告知客運出租汽車管理部門,客運出租汽車管理部門接到通知后應當采取有效措施積極配合市綜合執法局公用事業分局實施行政處罰。

市綜合執法局公用事業分局每月向市客運出租汽車管理部門通報出租汽車行業處罰情況。

第九條 市綜合執法局與市、區環保局的銜接內容:

市綜合執法局所屬區域分局在查處噪聲違法案件過程中,需要進行噪聲檢測的,應當書面告知市、區環保部門。市、區環保部門在接到通知后,應當按法定時限(沒有法定時限的在2個工作日內)形成檢測報告傳遞給市綜合執法局所屬區域分局。

第十條 市綜合執法局與市公安局、民政局、工商局的銜接內容:

公安、民政、工商部門在履行管理職責時,發現屬于市綜合執法局查處范圍的違法案件,應當書面告知市綜合執法局所屬區域分局。市綜合執法局所屬區域分局在接到通知后應當及時調查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在3個工作日內書面反饋給有關部門。

市綜合執法局所屬區域分局對占道經營的車輛進行處理時,發現屬于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查處范圍的違法案件,應當及時告知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及時調查處理。

第十一條 市綜合執法局與各城區政府(管委會)的銜接內容:

各城區政府(管委會)、街道辦事處(鎮)在履行管理職責時,發現占道經營、露天燒烤等屬于市綜合執法局所屬區域分局查處范圍的違法案件,應當書面告知市綜合執法局所屬區域分局。市綜合執法局所屬區域分局在接到通知后應當及時調查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在3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所在的城區政府(管委會)、街道辦事處(鎮)。

第三章 銜接機制

第十二條 市綜合執法局與市、區有關行政部門以及各城區政府(管委會)應當確定專門機構和人員負責做好本部門、本地區的執法銜接工作,設計傳遞、反饋文書格式,及時規范地傳遞、反饋有關文書、資料和處理情況。

第十三條 建立綜合執法銜接工作聯席會議(以下簡稱聯席會議)制度,研究解決以下重大事項:

(一)按照市委、市政府的有關精神,討論和研究完善城市管理執法體制機制方面的重大問題和措施;

(二)圍繞城市管理總體安排,討論確定有關階段性工作的重點;

(三)綜合協調城市管理方面的執法資源,組織全市性重大執法行動;

(四)研究分析綜合執法工作形勢,交流情況,總結經驗,提出意見;

(五)研究決定聯席會議各成員單位在綜合執法工作中的分工協作及配合等有關事宜;

(六)其他需要聯席會議研究解決的事項。

第十四條 聯席會議由市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各城區政府(管委會)分管負責人組成。各單位法制機構作為聯系機構,一名工作人員作為聯絡員,負責聯席會議有關精神的上傳下達和情況通報,確保聯席會議議定事項落到實處。

第十五條 [BF]聯席會議的議題、時間,由市政府法制辦在征求成員單位意見的基礎上報市政府確定,一般每年召開12次。[BFQ]

第十六條 聯席會議一般提前3個工作日發出會議通知,成員單位應當及時反饋出席人員情況。有關人員不能參加會議的應當派代表參加會議。

第十七條 聯席會議辦公室設在市綜合執法局,辦公室主任由市綜合執法局局長兼任。辦公室的主要職責是:

(一)做好日常事務的處理及有關活動的組織;

(二)督辦落實聯席會議確定的重要事項;

(三)就執法銜接中的具體問題進行協調;

(四)完成聯席會議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十八條 市綜合執法局與其他部門和單位在履行職責過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不能自行協調時,提請市政府法制辦進行協調:

(一)對同一事項都認為本部門具有或者不具有法定管理職責而發生爭議的;

(二)對同一種違法行為都具有法定管理職責,需要就執法標準等進行協調的;

(三)需要就同一事項實行聯合執法的;

(四)依法應當協助、配合進行執法活動而不履行或者未能有效履行協助、配合職責的;

(五)應當依法移送案件而不移送,或者移送后應當受理而不受理的。

第四章 督查措施

第十九條 聯席會議成員單位有義務完成聯席會議安排的各項工作,確保聯席會議確定事項的落實。

第二十條 聯席會議辦公室負責對各成員單位工作開展督查。重要的督查工作應當形成督查報告,報聯席會議。

第二十一條 市綜合執法局、有關部門和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工作銜接中,有下列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由市政府法制辦、人事局、監察局予以通報批評、行政處分:

(一)拒不參加聯席會議的;

(二)故意推諉,不執行聯席會議決定的事項的;

(三)發現屬于其他部門查處范圍的違法案件,不及時書面告知有關部門的;

(四)不按時限要求傳遞、反饋審批文件,檢測、檢驗報告,案件處理結果以及其他相關資料的。

第二十二條 有關部門和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行政執法過程中,不履行法定職責或者在履行法定職責過程中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侵犯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時,由市政府法制辦會同監察部門依法追究單位及責任人相應責任。

第五章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鞍政辦發〔2008〕104號
鞍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鞍山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銜接工作暫行規定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有關單位: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鞍山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銜接工作暫行規定》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鞍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081222日          

 

鞍山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銜接工作暫行規定

 

第一章

第一條 為了完善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銜接配合機制,保證執法工作的有效開展,進一步提高城市管理的效率和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鞍山市綜合行政執法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鞍山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以下簡稱市綜合執法局)與市、區有關行政部門以及各城區政府(管委會)之間的執法銜接工作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銜接工作應當體現依法履職、密切配合、協調一致、突出效率的原則。

第四條 市政府法制辦負責組織協調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銜接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并會同人事、監察等部門對相關部門和城區政府(管委會)的執法銜接工作進行督促檢查。

市綜合執法局負責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銜接的具體工作。

第二章 銜接內容

第五條 市綜合執法局與市、區行使規劃職能部門的銜接內容:

市綜合執法局作為市城市規劃委員會成員,參加規劃委員會會議。

對于經市規劃委員會研究同意立項的建設工程項目,市規劃局負責將與市發展改革委聯合簽發的《建設項目選址計劃》在簽發后3個工作日內傳遞給市綜合執法局規劃分局。

千山區行使規劃職能的部門在對農村宅基地進行審批后,應當將相關審批材料在審批后3個工作日內傳遞給市綜合執法局千山分局。

建設單位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后,市規劃局應當將審批圖紙于3個工作日內傳遞到市綜合執法局規劃分局。

市規劃局在建設工程放線、驗線和驗槽結束后3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市綜合執法局規劃分局。

第六條 市綜合執法局與市、區城建部門的銜接內容:

(一)市政設施管理

市、區市政設施管理部門在做出建設項目審批決定后,應當在1個工作日內將審批表傳遞給市綜合執法局市政設施分局。

市、區市政設施管理部門在履行市政設施管理職責時,發現屬于市綜合執法局市政設施分局查處范圍的違法案件,應當及時告知市綜合執法局市政設施分局。市綜合執法局市政設施分局在接到通知后應當及時到達現場予以查處,并將查處結果在3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市、區市政設施管理部門。

市綜合執法局市政設施分局在查處違法案件過程中,需要了解、查詢有關資料或者進行技術鑒定、認定的,應當書面告知市、區市政設施管理部門。市政設施管理部門接到通知后應當按法定時限(沒有法定時限的在2個工作日內)將有關資料或者鑒定、認定結果書面告知市綜合執法局市政設施分局。

市綜合執法局市政設施分局在查處違法案件過程中,發現手續不全或需要補辦有關手續或做出賠償的,應當及時書面告知市、區市政設施管理部門。對允許補辦手續的搶修挖掘工程,市、區市政設施管理部門應當督促施工單位在搶修挖掘開始時,將搶修挖掘地點、時間、事由告知市綜合執法局市政設施分局,并按規定補辦手續。

(二)城市綠化管理

市、區城市綠化管理部門在做出項目審批決定后,應當在1個工作日內將審批表傳遞給市綜合執法局所屬區域分局。

市、區城市綠化管理部門在履行管理職責時,發現屬于市綜合執法局所屬區域分局查處范圍的違法案件,應當及時告知市綜合執法局所屬區域分局。市綜合執法局所屬區域分局在接到通知后應當及時到達現場予以查處,并將查處結果在3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市、區城市綠化管理部門。

市綜合執法局所屬區域分局在查處違法案件過程中,需要進行鑒定或者提供處罰依據的,應當書面告知市、區城市綠化管理部門,城市綠化管理部門接到通知后,應當按法定時限(沒有法定時限的在2個工作日內)將鑒定結論或處罰依據書面告知市綜合執法局所屬區域分局。

(三)環境衛生管理

市環境衛生管理部門在辦理《殘土排放證》后,應當在1個工作日內將《殘土排放證》審批材料傳遞給市綜合執法局所屬區域分局。

市、區環境衛生管理部門在履行管理職責時,發現屬于市綜合執法局所屬區域分局查處范圍的違法案件,應當及時告知市綜合執法局所屬區域分局。市綜合執法局所屬區域分局在接到通知后要及時到達現場予以查處,并將查處結果在3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市、區環境衛生管理部門。

第七條 市綜合執法局與市房產局的銜接內容:

市房產局在履行房產管理職責時,發現屬于市綜合執法局房產分局查處范圍的違法案件,應當書面告知市綜合執法局房產分局。市綜合執法局房產分局在接到通知后應當及時調查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在3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市房產局。

市綜合執法局房產分局在查處房產違法案件過程中,需要提供相關資料和進行技術鑒定的,應當書面告知市房產局。市房產局應當按法定時限(沒有法定時限的在2個工作日內)提供相關資料和技術鑒定結果。

第八條 市綜合執法局與市公用事業局的銜接內容:

煤氣、自來水、節水、公交、客運出租汽車等管理部門和單位,在履行管理職責時,發現屬于市綜合執法局公用事業分局查處范圍的違法案件,應當書面告知市綜合執法局公用事業分局。市綜合執法局公用事業分局在接到通知后應當及時調查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在3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相關部門和單位。

市客運出租汽車管理部門應當向市綜合執法局公用事業分局提供與行政處罰相關的出租汽車資料,并應當每月對所提供的資料進行更新。

客運出租汽車存在違法問題,且當事人拒不接受處理的,市綜合執法局公用事業分局應當書面告知客運出租汽車管理部門,客運出租汽車管理部門接到通知后應當采取有效措施積極配合市綜合執法局公用事業分局實施行政處罰。

市綜合執法局公用事業分局每月向市客運出租汽車管理部門通報出租汽車行業處罰情況。

第九條 市綜合執法局與市、區環保局的銜接內容:

市綜合執法局所屬區域分局在查處噪聲違法案件過程中,需要進行噪聲檢測的,應當書面告知市、區環保部門。市、區環保部門在接到通知后,應當按法定時限(沒有法定時限的在2個工作日內)形成檢測報告傳遞給市綜合執法局所屬區域分局。

第十條 市綜合執法局與市公安局、民政局、工商局的銜接內容:

公安、民政、工商部門在履行管理職責時,發現屬于市綜合執法局查處范圍的違法案件,應當書面告知市綜合執法局所屬區域分局。市綜合執法局所屬區域分局在接到通知后應當及時調查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在3個工作日內書面反饋給有關部門。

市綜合執法局所屬區域分局對占道經營的車輛進行處理時,發現屬于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查處范圍的違法案件,應當及時告知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及時調查處理。

第十一條 市綜合執法局與各城區政府(管委會)的銜接內容:

各城區政府(管委會)、街道辦事處(鎮)在履行管理職責時,發現占道經營、露天燒烤等屬于市綜合執法局所屬區域分局查處范圍的違法案件,應當書面告知市綜合執法局所屬區域分局。市綜合執法局所屬區域分局在接到通知后應當及時調查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在3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所在的城區政府(管委會)、街道辦事處(鎮)。

第三章 銜接機制

第十二條 市綜合執法局與市、區有關行政部門以及各城區政府(管委會)應當確定專門機構和人員負責做好本部門、本地區的執法銜接工作,設計傳遞、反饋文書格式,及時規范地傳遞、反饋有關文書、資料和處理情況。

第十三條 建立綜合執法銜接工作聯席會議(以下簡稱聯席會議)制度,研究解決以下重大事項:

(一)按照市委、市政府的有關精神,討論和研究完善城市管理執法體制機制方面的重大問題和措施;

(二)圍繞城市管理總體安排,討論確定有關階段性工作的重點;

(三)綜合協調城市管理方面的執法資源,組織全市性重大執法行動;

(四)研究分析綜合執法工作形勢,交流情況,總結經驗,提出意見;

(五)研究決定聯席會議各成員單位在綜合執法工作中的分工協作及配合等有關事宜;

(六)其他需要聯席會議研究解決的事項。

第十四條 聯席會議由市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各城區政府(管委會)分管負責人組成。各單位法制機構作為聯系機構,一名工作人員作為聯絡員,負責聯席會議有關精神的上傳下達和情況通報,確保聯席會議議定事項落到實處。

第十五條 [BF]聯席會議的議題、時間,由市政府法制辦在征求成員單位意見的基礎上報市政府確定,一般每年召開12次。[BFQ]

第十六條 聯席會議一般提前3個工作日發出會議通知,成員單位應當及時反饋出席人員情況。有關人員不能參加會議的應當派代表參加會議。

第十七條 聯席會議辦公室設在市綜合執法局,辦公室主任由市綜合執法局局長兼任。辦公室的主要職責是:

(一)做好日常事務的處理及有關活動的組織;

(二)督辦落實聯席會議確定的重要事項;

(三)就執法銜接中的具體問題進行協調;

(四)完成聯席會議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十八條 市綜合執法局與其他部門和單位在履行職責過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不能自行協調時,提請市政府法制辦進行協調:

(一)對同一事項都認為本部門具有或者不具有法定管理職責而發生爭議的;

(二)對同一種違法行為都具有法定管理職責,需要就執法標準等進行協調的;

(三)需要就同一事項實行聯合執法的;

(四)依法應當協助、配合進行執法活動而不履行或者未能有效履行協助、配合職責的;

(五)應當依法移送案件而不移送,或者移送后應當受理而不受理的。

第四章 督查措施

第十九條 聯席會議成員單位有義務完成聯席會議安排的各項工作,確保聯席會議確定事項的落實。

第二十條 聯席會議辦公室負責對各成員單位工作開展督查。重要的督查工作應當形成督查報告,報聯席會議。

第二十一條 市綜合執法局、有關部門和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工作銜接中,有下列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由市政府法制辦、人事局、監察局予以通報批評、行政處分:

(一)拒不參加聯席會議的;

(二)故意推諉,不執行聯席會議決定的事項的;

(三)發現屬于其他部門查處范圍的違法案件,不及時書面告知有關部門的;

(四)不按時限要求傳遞、反饋審批文件,檢測、檢驗報告,案件處理結果以及其他相關資料的。

第二十二條 有關部門和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行政執法過程中,不履行法定職責或者在履行法定職責過程中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侵犯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時,由市政府法制辦會同監察部門依法追究單位及責任人相應責任。

第五章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