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有關單位:
自我市全面建立城鄉低保制度以來,以城鄉低保為核心的城鄉社會救助體系已基本形成,城鄉低保對象在基本生活得到保障的同時,在醫療、教育、住房、供暖等方面得到了不同程度的救助。但是,隨著城鄉低保對象救助工作的開展,處于城鄉低保邊緣的困難群眾(以下稱城鄉低保邊緣戶)的生活與低保戶出現了明顯的反差。為充分體現社會救助的公正與公平,解決好城鄉低保邊緣戶的相對困難問題,切實保障他們的基本生活,按照省委、省政府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市政府決定建立鞍山市城鄉低保邊緣戶救助制度。經市政府同意,現就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則
(一)堅持與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相協調、相銜接的原則;
(二)堅持救助水平與經濟發展相適應的原則;
(三)堅持實行專項救助的原則;
(四)堅持與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統一管理的原則。
二、城鄉低保邊緣戶的界定
城鄉低保邊緣戶是指家庭人均收入高于當地城鄉低保標準,低于上浮20%,生活相對困難的家庭。家庭成員具備勞動能力但不接受就業安排的家庭不享受低保邊緣戶待遇。
三、救助項目和標準
對城鄉低保邊緣戶的救助,主要指就業、教育、醫療、冬季取暖、臨時救助等方面的專項救助。
(一)就業援助。對城市低保邊緣戶中有勞動能力并有就業愿望的未就業人員,按照市民政局《關于印發建立促進城市低保就業服務對象就業機制暫行辦法的通知》(鞍民發〔2005〕80號)的相關規定,提供就業援助。
(二)教育救助。參照《中共鞍山市委 鞍山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鞍山市城鄉特困群眾社會救助暫行辦法的通知》(鞍委發〔2006〕26號)的相關規定,對子女升入大學的城鄉低保邊緣戶給予一次性救助1000元。
(三)醫療救助。城市低保邊緣戶享受《鞍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鞍山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施方案的通知》(鞍政辦發〔2008〕12號)和《鞍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做好城市貧困居民醫療救助與城市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銜接工作的通知》(鞍政辦發〔2008〕84號)規定的相關醫療救助政策。個人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其成年人50元、未成年人10元的保費由個人承擔;重癥尿毒癥透析、肝腎器官移植后應用抗排斥藥物費用按相應級別醫療機構住院統籌比例支付后,不享受政府10%的再救助。農村低保邊緣戶享受《鞍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鞍山市農村困難居民醫療救助辦法的通知》(鞍政辦發〔2008〕105號)規定的相關醫療救助政策,救助對象在定點醫院住院治療的,每人每年最高救助額為2000元。
(四)供暖救助。對城區內具有常住戶口且居住暖氣房的低保邊緣戶,在住房限額標準(建筑面積60平方米)內的一處住房實際發生的采暖費,按照費用的30%予以減免,超過限額標準的部分所需費用由個人承擔,有工作單位的由單位負責解決。
(五)應急救助。對城鄉低保邊緣戶遭遇突發性災害損失,靠自身力量不能在短期內恢復和維持最低生活水平的,按照《中共鞍山市委鞍山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鞍山市城鄉特困群眾社會救助暫行辦法的通知》(鞍委發〔2006〕26號)第40條的規定予以救助。
(六)臨時救助。城鄉低保邊緣戶按照當地低保戶的標準予以節日臨時救助。
四、辦理程序和管理
城鄉低保邊緣戶救助待遇的申請、審批程序以及管理與鞍山市城市、農村低保對象相同。城鄉低保邊緣戶實行動態管理。
五、救助資金
城鄉低保邊緣戶各專項救助資金由市、縣(市)區財政按5:5的比例承擔,資金的監管與城鄉低保對象的同類救助項目相同。
六、職責分工
縣(市)、區民政部門負責城鄉低保邊緣戶的認定、審批與管理,對符合條件的發放《鞍山市城鄉低保邊緣戶救助證》;建立低保邊緣戶基礎檔案和數據庫;組織實施教育救助、醫療救助、應急救助和臨時救助。
市民政、財政、勞動和社會保障、教育、房產、衛生等部門要按本通知要求和有關文件規定落實城鄉低保邊緣戶的救助政策,做好各專項救助工作。
七、工作要求
(一)提高認識,加強領導。城鄉低保邊緣戶救助工作是關系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一項“民生工程”,各有關部門要將其作為一項重點工作進行安排和部署,主要領導要親自過問,督促檢查,確保此項工作健康有序進行。
(二)嚴格標準,規范操作。對城鄉低保邊緣群體實施專項救助,是政策性很強的系統工程。各級民政部門要從實際出發,切實抓好相關培訓,提高操作水平;要堅持公開、透明原則,嚴格履行程序,準確掌握標準;要加強基礎工作,完善檔案管理,通過深入細致的工作,做到應救助的全部納入救助范圍。
(三)深入宣傳,周到服務。要采取多種形式,廣泛深入地宣傳此項工作的重要意義、具體救助政策和申請辦理程序,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各有關部門要密切配合,形成聯動的工作機制,熱情周到地做好服務工作。
鞍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08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