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有關單位: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市財政局《關于加強財政涉農資金管理有關工作的意見》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鞍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08年12月19日
關于加強財政涉農資金管理有關工作的意見
為進一步加強我市財政涉農資金管理,提高支農服務水平,根據《遼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財政廳關于加強財政涉農資金管理有關工作意見的通知》(遼政辦發〔2008〕66號,以下簡稱《通知》)要求,各級政府管理的財政涉農資金要統一在農村信用社聯合社(以下簡稱農信社)運行。現就有關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通過農信社運行的財政涉農資金范圍
按照現行財政資金管理的有關規定,在農信社統一運行的財政涉農資金包括:實行報賬制管理的農業、林業、水利等各項財政專項資金;農業綜合開發資金;糧食和農資綜合等直補到農戶的財政資金。
二、有關工作要求
(一)充分發揮職能作用,提高財政涉農資金使用管理的及時性、有效性。各級政府要從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戰略高度,加快涉農資金的支出進度,提高資金使用效益。要充分發揮農信社作為農村金融的主力軍和聯系廣大農民的金融紐帶作用,通過農信社運行財政涉農資金,以縮短資金流轉環節,確保財政涉農資金高效運行,維護廣大農民群眾根本利益,促進我市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
(二)規范涉農資金管理,確保財政資金安全運行。凡屬本意見規定范圍的財政涉農資金,要全部在農信社運行。對尚未在農信社運行的,要抓緊在農信社開立財政涉農資金賬戶,并按照省財政廳《關于轉發財政部關于加強與規范財政資金專戶管理的通知》要求,同類資金只能開設一個賬戶,不得多頭開戶。要按照財政涉農資金管理制度要求,規范財政涉農資金的使用和管理,嚴把資金撥付審核關。嚴禁以任何形式用財政涉農資金設置賬外賬和私存私放。嚴禁為增加金融機構存款而違規采取“以撥代支”方式,將國庫資金調入財政涉農資金賬戶,虛列財政支出。
(三)加強風險管理,建立完整有效的金融風險防范體系。要根據國家、省關于財政涉農資金管理的要求,確定辦理財政涉農資金業務的農信社應具備的金融服務條件。符合條件的要在12月底之前完成在農信社運行財政涉農資金的工作;對已與其他金融機構有委托代理協議的,要在協議到期后在農信社運行財政涉農資金。財政部門要根據相關法律和制度規定,與農信社簽訂委托代理協議,明確委托代理業務、職責、義務和違約責任等。同時,要加強對農信社風險的監控和考核,及時采取風險預警措施,有效控制和防范可能發生的資金風險,保全財政資金。管理財政涉農資金的農信社要履行“自我約束,風險自擔”義務,建立完整有效的金融風險防范體系。
(四)提高金融服務能力,滿足財政涉農資金管理要求。農信社要根據財政涉農資金管理要求,建立符合財政涉農資金管理的技術運行平臺,進一步完善綜合業務網絡信息化系統,保持綜合業務網絡暢通,保證財政涉農資金及時、準確撥付。建立健全資金監管制度,規范業務操作流程,完善內部制約機制,不得以任何理由坐扣或截留財政涉農資金,確保財政資金運行制度化、規范化。同時,要把好用人關,加強對財政涉農資金管理崗位人員的思想教育和業務培訓,提高崗位人員職業道德水平和金融服務水平,切實保障財政資金安全、高效運行。
鞍山市財政局
2008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