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文件
遼政辦發〔2008〕39號
遼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若干問題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廳委、各直屬機構:
為認真貫徹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積極穩妥地推進我省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政府信息,經省政府同意,現就條例施行中的若干問題通知如下:
一、關于政府信息公開管理體制問題
(一)省政府辦公廳負責推進、指導、協調、監督全省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市、縣(市、區)政府辦公廳(室)或者市、縣(市、區)政府確定的其他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負責推進、指導、協調、監督本行政區域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
(二)市、縣(市、區)政府各部門要在本級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的統一指導、協調、監督下開展政府信息公開工作。
(三)實行垂直領導的部門要在其上級業務主管部門的領導下,在所在地地方政府統一指導、協調下開展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實行雙重領導的部門要在所在地地方政府的領導下開展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同時接受上級業務主管部門的指導。
二、關于建立政府信息發布協調機制問題
(四)各級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要組織、協調有關行政機關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發布協調機制,形成暢通高效的信息發布溝通渠道。行政機關擬發布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機關的,要與有關行政機關溝通協調,經對方確認后方可發布;溝通協調后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由擬發布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報請本級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協調解決。
(五)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發布農產品質量安全狀況、重大傳染病疫情、重大動物疫情、重要地理信息數據、統計信息等政府信息,要嚴格按照《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傳染病防治法》、《動物防疫法》、《測繪法》、《統計法》及相關應急條例、實施細則、實施辦法和主管部門文件等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執行。
三、關于發布政府信息的保密審查問題
(六)行政機關在制作政府信息時,要明確該政府信息是否應當公開;對于不能確定是否可以公開的,要報有關業務主管部門(單位)或者同級保密工作部門確定。
(七)行政機關要嚴格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及其實施辦法等相關規定,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保密審查。凡屬國家秘密或者公開后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的政府信息,不得公開。
(八)對主要內容需要公眾廣泛知曉或參與,但其中部分內容涉及國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應經法定程序解密并刪除涉密內容后,予以公開。
(九)已經移交檔案館及檔案工作機構的政府信息的管理,依照有關檔案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十)行政機關不得以保密為托辭,不公開應當主動公開的信息。凡列入政府信息公開目錄的信息,必須全面、及時、準確地公開。
四、關于主動公開政府信息問題
(十一)省政府各部門和各市、縣(市、區)政府及其部門要建立健全政府信息主動公開機制,增強工作的主動性和實效性。要充分利用政府網站、政府公報等各種便于公眾知曉的方式,及時公開政府信息,并逐步完善網上查詢功能,為公眾提供優質服務。
(十二)各市、縣(市、區)政府要在國家檔案館、公共圖書館設置政府信息查閱場所,配備相應的設施、設備,如電腦、復印機、傳真機等,并派專人負責,為公眾查閱、獲取政府信息提供方便。還要充分利用行政審批大廳、服務中心的電子信息屏、觸摸式電腦等設施,公開政府信息;有條件的行政審批大廳、服務中心等場所,可設立政府信息公開服務窗口。鼓勵省政府各部門利用現有的行政審批大廳等場所為公眾查閱政府信息提供服務。
(十三)各級政府及其部門的文件,屬于主動公開范圍的,印發后要及時送同級政府信息公開機構、國家檔案館、公共圖書館等查閱場所各3份,并逐步建立完善網上報送機制;省政府各部門屬于主動公開的文件,要向省政府公報室報送電子文本。
(十四)省政府各部門和各市、縣(市、區)政府及其部門都要按照各級政府信息公開主管機構制定的規范,編制本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目錄和指南,并在各自網站上公布,及時更新。各市政府和省政府各部門的政府信息公開目錄,要在省政府網站集中展示。
各級政府及其部門除對新生成的政府信息編制目錄外,還要由近及遠分年度編制2008年以前的政府信息公開目錄,首先編制文件類政府信息目錄。
(十五)因政府機構改革不再保留的部門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由繼續履行其職能的部門負責。
五、關于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問題
(十六)各級政府及其部門要切實做好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工作。要采取多種方式,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申請公開政府信息。
(十七)市政府及其部門、縣(市、區)政府及其部門、鄉(鎮)政府,直接面向基層群眾,要充分利用現有的行政服務大廳、行政服務中心等行政服務場所,或者設立專門的接待窗口和場所,為人民群眾提供便利,確保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得到及時、妥善處理。
(十八)省政府各部門要在受理本部門公開申請的同時,受理省信息公開主管部門交辦的信息公開申請。
(十九)行政機關要按照條例規定的時限及時答復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當事人。同時,對于可以公開的政府信息,能夠在答復時提供具體內容的,要同時提供;不能同時提供的,要確定并告知申請人提供的期限。
(二十)對于同一申請人向同一行政機關就同一內容反復提出公開申請的,行政機關可以不重復答復。
(二十一)行政機關對申請人申請公開與本人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無關的政府信息,可以不予提供;對申請人申請的政府信息,如公開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按規定不予提供,可告知申請人不屬于政府信息公開的范圍。
六、關于監督保障問題
(二十二)各市、縣(市、區)政府要抓緊制訂完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考核辦法,明確考核的原則、內容、標準、程序和方式。要建立社會評議制度,把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納入社會評議政風、行風的范圍,并根據評議結果完善制度、改進工作。
(二十三)要建立健全分層級受理舉報的制度,及時研究解決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反映出來的問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可向本級監察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舉報;對本級監察機關和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的處理不滿意的,可向上一級業務主管部門、監察機關或者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舉報。
(二十四)省政府各部門和各市、縣(市、區)、鄉(鎮)政府要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做好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準備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07〕54號)和《遼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做好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準備工作的通知》(遼政辦發〔2008〕17號)的要求,保障業務經費,加強隊伍建設。
(二十五)省政府各部門和市、縣(市、區)、鄉(鎮)政府可以根據條例的規定,結合本部門、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制定施行條例的具體辦法,保證條例的各項規定得到落實。
七、關于公共企事業單位的信息公開工作
(二十六)省政府各部門和市、縣(市、區)、鄉(鎮)政府,要積極探索公共企事業單位的信息公開工作,加強對有關部門的工作指導,把公共企事業單位信息公開工作全面推向深入。
(二十七)公共企事業單位要以涉及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社會普遍關心的內容為重點,切實做好信息公開工作。要創新公開形式,拓展公開渠道,完善公開制度,全面提高公開工作水平。
二00八年六月二十四日
遼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文件
遼政辦發〔2008〕39號
遼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若干問題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廳委、各直屬機構:
為認真貫徹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積極穩妥地推進我省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政府信息,經省政府同意,現就條例施行中的若干問題通知如下:
一、關于政府信息公開管理體制問題
(一)省政府辦公廳負責推進、指導、協調、監督全省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市、縣(市、區)政府辦公廳(室)或者市、縣(市、區)政府確定的其他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負責推進、指導、協調、監督本行政區域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
(二)市、縣(市、區)政府各部門要在本級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的統一指導、協調、監督下開展政府信息公開工作。
(三)實行垂直領導的部門要在其上級業務主管部門的領導下,在所在地地方政府統一指導、協調下開展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實行雙重領導的部門要在所在地地方政府的領導下開展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同時接受上級業務主管部門的指導。
二、關于建立政府信息發布協調機制問題
(四)各級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要組織、協調有關行政機關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發布協調機制,形成暢通高效的信息發布溝通渠道。行政機關擬發布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機關的,要與有關行政機關溝通協調,經對方確認后方可發布;溝通協調后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由擬發布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報請本級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協調解決。
(五)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發布農產品質量安全狀況、重大傳染病疫情、重大動物疫情、重要地理信息數據、統計信息等政府信息,要嚴格按照《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傳染病防治法》、《動物防疫法》、《測繪法》、《統計法》及相關應急條例、實施細則、實施辦法和主管部門文件等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執行。
三、關于發布政府信息的保密審查問題
(六)行政機關在制作政府信息時,要明確該政府信息是否應當公開;對于不能確定是否可以公開的,要報有關業務主管部門(單位)或者同級保密工作部門確定。
(七)行政機關要嚴格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及其實施辦法等相關規定,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保密審查。凡屬國家秘密或者公開后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的政府信息,不得公開。
(八)對主要內容需要公眾廣泛知曉或參與,但其中部分內容涉及國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應經法定程序解密并刪除涉密內容后,予以公開。
(九)已經移交檔案館及檔案工作機構的政府信息的管理,依照有關檔案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十)行政機關不得以保密為托辭,不公開應當主動公開的信息。凡列入政府信息公開目錄的信息,必須全面、及時、準確地公開。
四、關于主動公開政府信息問題
(十一)省政府各部門和各市、縣(市、區)政府及其部門要建立健全政府信息主動公開機制,增強工作的主動性和實效性。要充分利用政府網站、政府公報等各種便于公眾知曉的方式,及時公開政府信息,并逐步完善網上查詢功能,為公眾提供優質服務。
(十二)各市、縣(市、區)政府要在國家檔案館、公共圖書館設置政府信息查閱場所,配備相應的設施、設備,如電腦、復印機、傳真機等,并派專人負責,為公眾查閱、獲取政府信息提供方便。還要充分利用行政審批大廳、服務中心的電子信息屏、觸摸式電腦等設施,公開政府信息;有條件的行政審批大廳、服務中心等場所,可設立政府信息公開服務窗口。鼓勵省政府各部門利用現有的行政審批大廳等場所為公眾查閱政府信息提供服務。
(十三)各級政府及其部門的文件,屬于主動公開范圍的,印發后要及時送同級政府信息公開機構、國家檔案館、公共圖書館等查閱場所各3份,并逐步建立完善網上報送機制;省政府各部門屬于主動公開的文件,要向省政府公報室報送電子文本。
(十四)省政府各部門和各市、縣(市、區)政府及其部門都要按照各級政府信息公開主管機構制定的規范,編制本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目錄和指南,并在各自網站上公布,及時更新。各市政府和省政府各部門的政府信息公開目錄,要在省政府網站集中展示。
各級政府及其部門除對新生成的政府信息編制目錄外,還要由近及遠分年度編制2008年以前的政府信息公開目錄,首先編制文件類政府信息目錄。
(十五)因政府機構改革不再保留的部門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由繼續履行其職能的部門負責。
五、關于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問題
(十六)各級政府及其部門要切實做好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工作。要采取多種方式,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申請公開政府信息。
(十七)市政府及其部門、縣(市、區)政府及其部門、鄉(鎮)政府,直接面向基層群眾,要充分利用現有的行政服務大廳、行政服務中心等行政服務場所,或者設立專門的接待窗口和場所,為人民群眾提供便利,確保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得到及時、妥善處理。
(十八)省政府各部門要在受理本部門公開申請的同時,受理省信息公開主管部門交辦的信息公開申請。
(十九)行政機關要按照條例規定的時限及時答復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當事人。同時,對于可以公開的政府信息,能夠在答復時提供具體內容的,要同時提供;不能同時提供的,要確定并告知申請人提供的期限。
(二十)對于同一申請人向同一行政機關就同一內容反復提出公開申請的,行政機關可以不重復答復。
(二十一)行政機關對申請人申請公開與本人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無關的政府信息,可以不予提供;對申請人申請的政府信息,如公開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按規定不予提供,可告知申請人不屬于政府信息公開的范圍。
六、關于監督保障問題
(二十二)各市、縣(市、區)政府要抓緊制訂完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考核辦法,明確考核的原則、內容、標準、程序和方式。要建立社會評議制度,把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納入社會評議政風、行風的范圍,并根據評議結果完善制度、改進工作。
(二十三)要建立健全分層級受理舉報的制度,及時研究解決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反映出來的問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可向本級監察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舉報;對本級監察機關和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的處理不滿意的,可向上一級業務主管部門、監察機關或者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舉報。
(二十四)省政府各部門和各市、縣(市、區)、鄉(鎮)政府要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做好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準備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07〕54號)和《遼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做好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準備工作的通知》(遼政辦發〔2008〕17號)的要求,保障業務經費,加強隊伍建設。
(二十五)省政府各部門和市、縣(市、區)、鄉(鎮)政府可以根據條例的規定,結合本部門、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制定施行條例的具體辦法,保證條例的各項規定得到落實。
七、關于公共企事業單位的信息公開工作
(二十六)省政府各部門和市、縣(市、區)、鄉(鎮)政府,要積極探索公共企事業單位的信息公開工作,加強對有關部門的工作指導,把公共企事業單位信息公開工作全面推向深入。
(二十七)公共企事業單位要以涉及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社會普遍關心的內容為重點,切實做好信息公開工作。要創新公開形式,拓展公開渠道,完善公開制度,全面提高公開工作水平。
二00八年六月二十四日